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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所有權(第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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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所有權(第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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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是中文世界中第一本「物權法經濟分析」的專論。起筆介紹物權法經濟分析的重要分析工具,澄清經濟分析與法學方法間的融合方式。而後切入核心問題——所有權與物權的本質,見解與普通法系、大陸法系既有物權理論不同。物權法定主義之效率性是海峽兩岸的熱門爭議,本書對既有論述提出系統性的反省。為回應對經濟分析的法學用處之可能誤解,附錄舉例說明其對中國物權法研究的貢獻。
本書以所有權為範疇,分析所有權之限制(袋地通行、越界建築),所有權之變體(事實上處分權),所有權之分散與監管(共有物分管),所有權之消滅或擴張(附合與混合),所有權內容形塑之例外(物權習慣)。
作者同時吸取了美國法與大陸法的理論精華,又兼有經濟學與統計學的眼光;對問題有與眾不同的看法。本書以物權法議題為經,臺灣民法條文、中國物權法條文為緯,將創新理論落實到法釋義學操作。中文世界的法律人,可以直接援用本書之分析,解決實務問題。經濟學子則可藉此一窺經濟分析在論述經濟活動之外的強大威力。

作者簡介

張永健

 

現 職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暨法實證研究中心執行長

學 歷
美國紐約大學法學博士(J.S.D. 2009)
美國紐約大學法學碩士(LL.M. 2006)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2003)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學士(2000)

經 歷
美國芝加哥大學、荷蘭鹿特丹大學、以色列耶路撒冷希伯來大學、以色列海法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

得獎紀錄
2013年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專書獎
2015年中央研究院年輕學者研究著作獎

名人/編輯推薦

推薦序一


法學的進步在於方法的進步,方法的創新是一切進步的動力。傳統法學係建立在法教義學之上,旨在整合分析現行法律規範的解釋適用、判例學說,建構兼具穩定性及開展可能性的法秩序。多年來法律學者及經濟學家倡導運用法律經濟分析及實證研究,以促進法律的發展進步。本書作者張永健博士早在臺大法律系肄業期間,即善用此兩種方法發表了多篇論文,備受肯定。其後留學美國,以「徵收補償──理論架構與實證研究」獲得美國紐約大學法學博士。返國後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繼續從事物權、土地房屋管制、法律經濟分析及法學實證研究。
張永健博士著作豐碩,質量均佳,兼具廣度及深度。英文部分有發表於英國劍橋大學出版社,有刊登於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和Journal of Legal Studies等權威期刊。中文部分預定出版物權法系列研究專書,本書係第一冊,以所有權為中心,具有四點特色:
一、基本權利與經濟基礎:所有權係產權的核心制度,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謂:「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財產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書的重要意義在於,對所有權之為一種基本權利建構了經濟基礎,闡釋財產權價值理念及功能,為物權的保護與限制、物權法的解釋適用,提供了理論架構、判斷的基準。
二、法律思維與經濟推理:我國法律經濟分析的著作多偏重於藉此方法認識其所研究的對象。值得強調的是本書使讀者更進一步學習到了法律經濟分析的方法,培養自己的研究能力,能夠結合法律思維(legal reasoning)及經濟推理(economic reasoning)兩種能力,成為一個法律經濟人,更深刻瞭解法律規範所涉及自由與效率的問題,而能在各種職業生涯上有更多的成就。
三、經濟分析與法院裁判:我國最高法院在其裁判,為解決重要爭議,在其判決理由中常提出社會經濟發展、交易安全、利益比較衡平、經濟效益,有害及經濟之虞等觀點,作為裁判論證的依據,因過於抽象,常難提供較為明確的內容。本書以經濟分析方法針對實務上重大爭議問題,例如法定通行權、越界建築、共有物分割、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等,建立了較精確、具可操作性的判斷基準,使經濟推理成為一種法律解釋方法,使法律規範更有涵攝能力、判決理由更具可論證性,而能裨益於解決爭議,提供行為準則,實現司法正義。
四、物權法的學習及教學研究:國內法律經濟分析的著作,或以個別問題作為研究對象,或就各領域作綜合性的觀察,本書集中於所有權制度,就核心問題作完整、有體系的闡述。研究物權法的人應以物權法教科書與本書一起研讀、相互對照,以強化學習的深度,增進運用法教義學及經濟分析的能力。


張永健博士的著作體現了我國年輕法學者治學的理念、方法和精神,有開拓的視野、豐富的法學想像力及敏銳的洞察力,讓我們看到我國法學發展的前景。期待張永健博士能繼續完成物權法的經濟分析與實證研究,精益求精,作為一種典範,對臺灣法學的進步及比較法的發展,作出更卓越、長遠的貢獻。


前司法院大法官、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王澤鑑
2014年4月29日


推薦序二


近年以來,物權法園地出現一位深耕不斷、成果豐碩、令人刮目相看的法界新秀。他不但具有宏觀的視野,以美國法的財產法眼光,考察臺灣物權法的丘陵世界,並且分心專注臺灣物權法實務的運作,因此,物權案件個案的良窳也逃不出他金星法眼的追究。他使用白話文將財產(物權)法娓娓道來,在英美法與大陸法中往返進出,於實務與理論間穿梭來回,悠遊欲如,編織出與眾不同、嶄然全新、目不暇給的繁華錦繡。每次參加以他為主講人的法學研討會,只見他侃侃而談、從容自信,謙虛中流露出自己的堅持。在我心目中,大將之風已蔚然成形。他就是本書的作者永健君,人如其名,永遠健碩,自強而不息。
法是文化現象的一部分,所以,很難脫離一般的文化來論述。物權主要是以不動產為對象,更是和一國民族的生活方式、起居習慣、文化傳統等密切攸關,因此,有人說物權法是故鄉的法,此中韻味遺跡在所有權及用益物權領域,至今仍然聞得到,嗅得出。英美法根植於他們土地、生活所孕育的財產觀念,淵遠流長,和大陸法物權所產生的背景有異,與華人地域情況,當然又是一番不同景象。而永健君努力跨越鴻溝,在這無趣特硬的一塊,挖掘播種,接枝插花,卻已生意盎然。這就足以證明他法學功力的深厚,未來研究成果的必是燦然可觀。於是,在臺灣泥土上開闢新氣象,不但有「大教堂一景」的光影藝術,也會有「大寺廟一景」的剪黏雕飾,個人對他這份寄望尤為深切。
永健君對法律經濟分析素有專精,物權法定主義及不動產相鄰關係議題正是法律經濟分析最佳研究素材,他洞燭先機,慧眼獨到,選定上開議題作為論述的對象,自然得心應手,成果斐然。當然,將研究心血結晶融入法律體系,成為市民日常生活的柴米油鹽醬醋茶,絕非康莊大道,而是必須將專業智慧植基於斯土,堅忍恆毅,奮力向前行,有時孤寂,有時擁擠喧囂,卻需豎耳傾聽,分離過濾的崎嶇路徑。先以物權法定主義為例,永健君不但注意到臺灣特有的違章建築物財產關係地位,同時,認為:物權類型法定之外,加入習慣法作為創設物權類型的方式(物權法定加習慣主義),不像比較激進的物權自由主義那般,必然會創造超過最適量的物權類型。是故,臺灣民法第757條之修法,應予正面肯定。物權法定加習慣主義可能是當下最堪稱理想的制度安排。接著指出:以習慣創設新物權類型,除須符合習慣之要件,及臺灣民法第757條修法理由揭示之三項要件外,亦須考量所增加之社會利益。此與有學者呼籲習慣法形成的物權,必須社會上確有其實益及需要,遙相呼應。在接受英美法徹底洗禮以後,他依舊能腳踏臺灣土地,以敏銳的洞察力,提出非常務實的觀點,自然值得為他按「讚」。其次,另以我國民法的相鄰關係性質為例,各說併陳,當採取法定不動產役權的見解時,對於是否和我國民法在以法定物權處理的情形,必然見諸明文(民法第445、612、824之1Ⅳ、838之1、876條等參照)的體例未盡符合?實務有權解釋認為相鄰關係與不動產役權不同(63台上2117),是否可採何以未置一詞?如果能夠略作闡釋,必更能聚百川為洪流,終成一家之言。
物權法雖然被稱為故鄉的法,但是其中擔保物權法的動產(包括債權、無體財產權及其他具有讓與性的動產性財產權)擔保法,在近年國際間法統一的努力行動中,確有顯著的效果。歐洲開發銀行(The European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於1994年公布之歐洲銀行擔保交易模範法典(Model Law on Secured Transactions);加拿大魁北克省於同年修訂施行的民法(Civil Code of Quebec),其第六編優先權及擔保物權之設計;2002年8月,美國國家組織(The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為美洲拉丁國家通過之美洲擔保交易模範法典(Model Inter-American Law on Secured Transactions);日本於2005年修定的「有關動產及債權讓與之對抗要件關於民法特例之法律」,將動產或債權之讓與增加登記的公示方法;聯合國2007年、2010年先後完成的「擔保交易法之立法指南」(Legislative guide on secured transactions)及智慧財產權補編(Legislative guide on secured transactions supplement on security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以及韓國2012年施行的關於動產與債權等擔保法,都可看到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動產擔保交易範例的身影,該法以動產單一擔保物權制度在國際間獨領風騷,舉世著稱。我國的動產擔保交易法是仿照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動產擔保交易立法前的法制,於1963年所制訂,如今不但不動如山,而且國內對於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動產擔保交易的研究依然是一片荒漠。永健君既對於美國財產法及我國物權法素養深厚,法學經濟分析又有專精,若能更致力於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動產擔保交易的形成、擔保架構及實務運作等徹底細緻的闡述,進而,總結地為動產擔保物權法制描繪一副理想藍圖,不但能為臺灣的物權法增添一道美麗的彩虹,而且對有感經濟的推進,必然是注入動力無限的大補丸。

從看到永健君在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27期第105頁發表「論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之若干問題」起,他的大作只要蒐集到,必定閱讀,並且在拙著再版時加以引述,或在上課時,提供同學參考,因此,個人縱屬不是他的粉絲,也是他研究成果的受益人之一。現在他又有一本新著行將出版,要個人寫些序言,而且特別吩咐內容不拘,實在是一件難得的榮幸和樂事。拜讀他的大作,先睹為快之後,興奮與寄望之情,兩者油然同時發作,所以,不免多言贅語,但是殷殷期待於賢者的企圖,確是非常明顯。由衷的相信,以他的才華和努力,行將成為物權法園地的芝蘭玉樹,必可預卜。

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
謝在全
2014年5月8日

 

推薦序三


法律與經濟──怎樣相互為用?
讀永健這本新書,我有很深的「總算等到」的欣喜和期待。欣喜是他完成的真好,期待是他還這麼年輕。
這本書討論的民事財產法問題,我好像都處理過,十年前在大陸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文集會以「私法自治中的經濟理性」來總括,就是發現自己一直這麼理所當然的擅揚民法中的經濟理性,不論是第一次的產權分配,還是交易、競爭的規則,彷彿認定古羅馬人就已經有「法律與經濟」的思維。但為什麼不?當我們讀到被發現的埋藏物,由發現人和埋藏地所有人各得其半的古老規則時,不從資源效率的角度理解,又該如何理解?不過我能處理的,多是在碰到財產法的解釋分歧,大家莫衷一是,卻又只能強作解人時,設法探索規範背後的經濟理性,為甲說乙說的選擇,增加一點說服力。對於這裡所謂的經濟理性,不出我在德國讀書時剛剛開始引進的Coase, Calabresi, Posner等人談的、法律人勉強跟得上的一些基本觀念。我沒有辦法從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出發,在一套清楚的概念和方法論基礎上去對個別的法律制度展開分析。如果說法律與經濟的學者作的是蜜汁火腿大餐,我只能用一小片火腿給清湯提個味而已。因此讀到這本書的感受,真的是等到了一個早該有的改變,一套較為完整的思維途徑。我甚至回憶起大學時曾經很前衛的研究工具──卡片,我們在宿舍裡把看到和想到的東西寫在卡片上,然後在卡片四周依所記載資訊相關的門類打洞,使用時就可以按需要對著成疊的卡片穿洞,很快的組合起所需的資訊,當時我們好像已經領略到那麼一點電腦的況味,而有極大的喜悅,但一直到差不多二十年後才等到真正的個人電腦。在法律與經濟的中文化上,永健和大陸幾位年輕學者近年發表的論作,確實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層次。
不過這是從經濟人寫給經濟人看的法律經濟學,到法律人寫給法律人看的法律與經濟,在論述的系統化上顯現的巨大進步。如果從法律這頭來看法律論證的經濟化,恐怕還不能過於樂觀。法律學者對於法學文獻中出現的經濟分析,始終還停留在嗤之以鼻和敬之以唇這兩種典型反應,並沒有太大的改變,誇張一點說,經濟理論對法學的實質影響力,恐怕連灘頭堡都還沒有真正建立,和它在社會科學許多學門攻城掠地建立的霸權地位,實不可同日而語。這樣的差距又不以臺灣為獨然,可以說是大陸法系國家普遍的現象,因此在我看來問題的癥結已經相當清楚:上個世紀70年代美國的經濟人和法律人分別從經濟學和法律學這兩頭作了足夠的跨界努力後,即可讓經濟分析在法律文件裡暢行無阻,顯示問題應該不在經濟學的效率思維和法律重視的公平價值不盡相容,更多的反而在於大陸法系國家所謂法學的本質。如果不能掌握這一點,而把法律與經濟的研究方法照搬到臺灣,經濟學終究還是不能為法律所用。
簡單的說,以制定法為主要法源的國家,其法律的操作必然倚賴系統化的法條詮釋,一般就把這種以法律為給定的系統化整理活動稱之為法律釋義學,一如神學家的註釋聖經,對於大陸法系國家而言,法釋義學既可為法律的適用提高可預見性,也可使法律的修訂有方便討論的體系原則,作為法治的主要支撐,法釋義學更理所當然的涵蓋了法律教學和研究的絕大部分題材,德國甚至就以「法律科學」(Rechtswissenschaft)來為這種以實定法全部為範圍的知識活動定性。這樣以法律為給定而無法證明為誤的詮釋科學,和一般理解的建立於事實證成的科學,如何連結,本來就是方法論上的大問題。因此為回應社會變遷,法釋義學雖也難免在形式主義和實質主義間擺盪,但即使在實質主義的高峰,其規範詮釋和體系建構的本質,仍使得它與事實科學的連結受到極大的限制。所有的「法律與○○」都淪為某種飯後點心,似乎也是理之必至。相對於此,美國司法的找法過程,除了嚴格的先例拘束外,即使在制定法介入的領域,也沒有那麼嚴格的三段演譯和體系框框,更不要說普通法主導的領域,經濟學提供的理性論辯,反而正因為它的可證成性與可重複操作,而更容易被接納為止爭定分的法理。
永健為了完整表達他對法律與經濟的獨到看法,很有意的維持一致的「事前」的分析觀點,而把大陸法系作為前提、在論述上必須涇渭分明的法政策與法解釋兩者,一起置於效率的觀點去作分析和評價。他顯然已經看到法釋義學與經濟分析在方法上的扞格,而刻意保持一定的距離。但這當然也使我們只能期待,一套把經濟理論融入法釋義學的方法論,或者民事財產法的經濟釋義,有一天也能由他來完成。在我看來,這需要一點野心,但絕對值得做,而且可以做得到。如果我們對於法釋義學有更深的認識,就知道大陸法系司法者既和美國的司法者一樣面對多元多變的社會,必須在找法上適度的回應。釋義學不僅要在數個可能的解釋中選擇較能適當回應者,還要在方法上懂得創造更多的選擇。利益法學、價值法學和把憲法拉進來的合憲法律解釋方法,都是法釋義學在方法上的突破,創造了更多樣的選擇,裡面也都暗藏了經濟分析的機會。在我看來,臺灣的法學早就該走出「操作手冊法學」的階段,更用力、加速的本土化。以民事財產法來說,最近引發很多討論的借貸土地建屋問題,其實就是一個東亞共同而與德法有別的房地合一政策下,早該作本土化釋義的課題。又如本書深入討論的附合制度,也停留在傳統教科書就民事法規範作的強制法和任意法的二分上,但如果套用我在相鄰關係議題上提出的強制和強行的區辨,則考量欠缺有效公示工具的動產,即知附合規定固不宜定性為強行規範,但顯然也不宜輕易落入任意規範,而使第三人無從根據附合的表象推定財產權的歸屬,比較好的反倒是強制法的選擇,也就是容許當事人以「事先占有改定」方式調整法定效果,而更能兼顧自由交易和產權秩序的利益。以釋義學開創更多選擇,在我們把釋義的範圍從特定法域外擴到相鄰和上位的法域,也就是著眼於更大的體系時,往往會有更多斬獲,我多次談到民法第71條的但書,應該是一個轉介公法政策進入私法的概括條款,裡面可以有至少八種不同的政策考量和八種不同的法律效果;一年前從以房養老談到債物二分和物權法定等問題,也談到四種規劃推動以房養老政策的方向,都是很好的例子。
我的意思是,真要把經濟理念帶進法律社群的對話,就不能迴避法律釋義學,法律與經濟在臺灣的空間,會隨著釋義學的活化而擴大,永健以其紮實的法經濟學與法實證研究的訓練,為我們搭建了一條法律與經濟互動的新橋。未來如果他也能帶著這樣實然的認知進入應然的世界,走完法律與經濟在臺灣的最後一哩路,會讓大家看到一個突破法系的美麗新世界,我抱著很深的期待。

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
蘇永欽
2014年4月10日

自 序


筆者成為物權法學者,是許多意外與不意外的組合。筆者在美國的指導老師Vicki Been教授是同時鑽研土地房屋管制與物權法的學者,由徵收補償研究到物權法研究,看似曲折、實則曲徑通幽。筆者在臺灣的指導老師葉俊榮教授,除了是知名公法學者,也教了許多次英美侵權法課程。物權法除了涉及私人自願交易,也脫離不了國家大量的土地、房屋管制。公法與私法匯流於物權法。
在臺大碩士班念公法組,但我大學時花最多功夫的是民事財產法,感謝教過我民事財產法各種課程的王澤鑑教授、黃茂榮教授、劉宗榮教授、詹森林教授、陳聰富教授、蔡明誠教授、王文宇教授、簡資修教授,啟發我的興趣、幫我開財產法的天眼,並且耐心地回答我課前課後的奇怪問題。也謝謝其他學術界與實務界的前輩,他們的著作或判決中包含的豐富世界,是我人生轉了一圈又回到初戀的重要關鍵。
感謝王澤鑑教授賜序。吾生也晚,我大學四年,只在最後一年遇上王老師開一門民法實例研習的課,因而親炙了大師風采。我熟讀了王老師每一本書,從大一開始每一門民法課又都要反覆聽到王老師的名字。年幼的我想像中的大師應該是「望之儼然」較多,但上了王老師的課才感受到「即之也溫」是更貼切的描述。王老師在課堂上強調個體經濟學的重要,謙稱以他當時的年紀,瞭解剪刀圖不那麼容易。受到民法大師的號召,我才更堅定地進入法律經濟學的世界,也才有今天這本書。王老師當時擔任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我在報端對大法官解釋之批評,不但不以為杵,還在課堂上公開表示大法官有接收到我的指正。我那時寫了一篇關於Hadley v. Baxendale與給付不能之任意規定的經濟分析,準備參加臺大法學基金會的徵文比賽,王老師在課後還耐心地聽我絮叨不成熟的見解,並提出修正建議(而後該文僥倖獲獎)。王老師的大度能容與獎掖後進,讓我每次讀他的書,都覺得無比溫暖。
感謝謝在全教授賜序。在初次讀謝老師物權法大作後15年,我才無意間得知,我們是遠房姻親(因而獲得物權法研究的優良基因?!)。2001年時,連初出茅廬都還稱不上的我,在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發表了我第一篇物權法論文。二年後,我在謝老師第2版的物權法教科書中,赫然發現拙文的第一次引用。謝老師的鉅著被稱為物權法學界、實務人士案頭必備寶典,被引用讓我有被收錄到金氏世界紀錄的興奮感。回國服務之後,我才認識謝老師本人。謝老師細心閱讀我的許多論文,往往有猛烈批評,但深責中帶著期許,希望這本書是符合他的嚴謹標準。
感謝蘇永欽教授賜序。第一次見到蘇老師,是在中研院法律所的前身設科所法律組舉辦的法與經濟分析研討會。我從高中立志作學者以來,直到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從來沒有想過到中央研究院任職。2009年夏天到中研院面試前,我只去過中研院兩次—都是為了簡資修老師主辦的法與經濟分析研討會。我依稀記得我大膽地在Q&A時間,對蘇老師的論點提出反對意見。中午吃飯時,來參加會議的毛頭學生,都縮在角落進食。蘇老師走過來,向我自我介紹(!),並稱讚我問的問題很好,希望我能對他的論點多提意見。蘇老師對我的鼓勵從此開始,但我和他的對立觀點,也一直持續。這充分顯示了蘇老師對晚輩的寬容大度。2009年我剛回國,滿腦子還是徵收補償問題(博士論文主題)。同樣精研公法的蘇老師,卻給我一篇他的物權法文章,請我指教,並希望我能寫一點相關的文章。我讀了蘇老師的精彩文章,但仍然滿腹的不同意,結果我回國第一篇論文是幾萬字的物權法文章。我戒慎恐懼地把文章傳給蘇老師,卻很快就收到他熱烈的迴響,並邀請我到他在南京主辦的研討會發表。我心想:容忍後進的不同意見,或許有些修養就好;花研究經費請持不同意見者到處說自己壞話,真是相當罕見!本書的讀者應該會發現,我其後的研究依然奠基在與蘇老師的意見相左。如同蘇老師在序言中所言,本書處理的問題,他都處理過了;如同牛頓所說:我能夠看得更遠,是因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本書是由筆者多篇期刊論文「大幅改寫」、「調整論述結構」並「增加內容」而成,希望讓讀者有閱讀一本專書(而非論文集)的感受。詳言之:本書第2章的主要內容分三期於2014年刊登:〈物權法之經濟分析導論:共用、共決、半共用〉,《月旦法學雜誌》,第232期,頁223-233;〈物權法之經濟分析導論:效率〉,《月旦法學雜誌》,第231期,頁194-205;〈物權法之經濟分析導論:事前觀點與交易成本〉,《月旦法學雜誌》,第230期,頁248-260。亦有部分取材自張永健(2005),〈動產「加工」與「毀損」之法律經濟分析〉,《法令月刊》,第56卷第8期,頁12–39;張永健(2015),〈張五常《經濟解釋》對法經濟學方法論之啟示〉,《交大法學》,第13期。本書第3章主要取材自張永健(2014),〈物權的本質〉,《南京大學法律評論》,春季號,頁185-200;張永健(2011),〈民法第826-1條分管權之法律經濟分析—財產權與準財產權之析辨〉,《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0卷第3期,頁1255-1302;張永健(2015),〈張五常《經濟解釋》對法經濟學方法論之啟示〉,《交大法學》,第13期。第4章內容來自張永健(2010),〈物權「自治」主義的美麗新世界?—民法第757條之立法論與解釋論〉,《交大科法評論》,第7卷第1期,頁119-168;張永健(2014),〈再訪物權自由與法定之爭議〉,《交大法學》,第2期,頁119-135。第5章改寫自張永健(2011),〈物權法中之習慣:資訊成本理論之觀點〉,《月旦法學雜誌》,第188期,頁81-92。第6章改寫自張永健(2012),〈法定通行權之經濟分析〉,《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1卷特刊,頁1321-1372。第7章取材自張永健(2014),〈越界建築訴訟之實證研究〉,《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4期,頁319-373;張永健(2013),〈越界建築之經濟分析〉,《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2期,頁153-201。第8章改寫自張永健(2012),〈附合與混合之經濟分析〉,《月旦民商法雜誌》,第36期,頁74-97。第9章改寫自張永健(2011),〈民法第826-1條分管權之法律經濟分析—財產權與準財產權之析辨〉,《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0卷第3期,頁1255-1302。第10章取材自張永健(2015),〈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之理論建構〉,《臺北大學法學論叢》;本書附錄改寫自張永健(2013),〈芝大法律經濟學與中國物權法:方法論的展現與辨正〉,《法律與社會科學》,第12卷,頁1-18。
感謝前述期刊之匿名審查人、研討會之主辦人、主持人、報告人、評論人、其他曾經評論論文初稿的學界先進,包括但不限於干學平教授、方錫洀律師、王文宇教授、王文杰教授、王寧教授、王鵬翔教授、白江教授、朱敬一教授、江肇欽律師、艾佳慧教授、吳一鳴教授、吳宗謀教授、吳英傑教授、吳啟賓理事長、吳從周教授、李念祖律師、周俊智律師、林子儀教授、林洲富法官、林秋綿教授、林郁馨教授、林喜芬教授、邱文聰教授、侯猛教授、孫森焱大法官、高富平教授、高薇教授、張巍教授、許可教授、許政賢教授、許家馨教授、陳立夫教授、陳志雄律師、陳忠五教授、陳冠華律師、陳若英教授、陳榮傳教授、陳銳教授、陳聰富教授、陳瀅竹律師、彭誠信教授、渠濤教授、稅兵教授、黃虹霞律師、黃國昌教授、黃韜教授、黃詩淳教授、詹森林教授、劉孔中教授、蔡昌憲教授、蔡明誠教授、鄧峰教授、鄭凱鴻律師、龍衛球教授、薛兆丰研究員、謝在全大法官、謝哲勝教授、謝煜偉教授、簡資修教授、魏大喨法官、蘇永欽教授、蘇彥圖教授(以上按姓名筆畫排列)。
本書第一稿完成於2014年1月間,先央請三位物權法的大家賜序,並依照科技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期刊審查專書書稿」之規定,提交臺灣首屈一指的經濟學期刊「經濟論文叢刊」(臺灣大學經濟系出版)審查。之後並依照推薦序中的期許,與期刊三位匿名審查人的意見,以及新讀之文獻,持續修改。2014年11月完成第二稿後送排。
本書無法論述全部與所有權相關之議題;不過,有部分議題,筆者已用英文下筆發表,且未有機會在中文論述中完整論及相關論點。以下簡述其內容主題,有興趣者可以參酌:一、Yun-chien Chang and Lee Anne Fennell. 2014. Partition and Revela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81: 27-51. 本文設計一套各國均能輕易實施的新型共有分割方式,不但可以減少共有人的策略行為,而且可以運用共有人自願揭露的真實保留價格,更適切地分配共有財產。二、Yun-chien Chang. 2012. Tenancy in “Anticommons”? 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 of Co-ownership. Journal of Legal Analysis 4: 515-553. 本文運用法律經濟分析與臺灣之數據資料,說明Columbia Law School講座教授Michael Heller之理論(土地共有容易導致土地細分並製造難以克服的交易成本)在理論上有值得商榷之處,也無法在臺灣的數據資料中獲得支持。三、Yun-chien Chang and Henry Smith.2012.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Civil versus Common Law Property. Notre Dame Law Review 88: 1-55. 本文討論大陸法系物權法與普通法系物權法在風格與架構上之異同,並以路徑相依與網路效果理論解釋兩者在風格上之差異。四、Yun-chien Chang and Henry Smith. 2015 forthcoming. Structure and Style in Comparative Property Law. In Comparative Law and Economics, edited by Giovanni Battista Ramello and Theodore Eisenberg. Northampton, MA: Edward Elgar. 本文接續前文之論述軸線,並深入探究抵押關係的本質是債、物還是兩者皆非。五、Yun-chien Chang. 2012. Property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 Economic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Brigham-Kanner Property Rights Conference Journal 1: 345-372. 本文以經濟分析理論詳細分析中國物權法之部分內容迥異於他國民法物權編規定之原因。六、Yun-chien Chang. 2015. An Economic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Specificatio (the Accession Doctrine).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forthcoming. 本文從比較法角度剖析各國民法略有不同的加工原則,何種最有效率。此文可與本書關於附合與混合之論述一同參看。
 
這四年多來的幾位助理陳憶馨、陳瀅竹、王玠涵、陳榕、陳致睿、鄭育翔、曾鈺珺、黃柏仁、易先勇、蔣愷學、王天心、李孟穎、楊哲豪協助研究本書相關議題,使本書內容更為豐富,並將錯誤減到最少。非常感謝勞苦功高的同學們!
張永健
2014年11月於紐約旅次

目次

獻 辭

推薦序一 王澤鑑
推薦序二 謝在全
推薦序三 蘇永欽
自 序

作者簡介

 第一章 導 論
壹、經濟分析有助於解釋民法/1
貳、經濟分析作為法學方法/6
參、美式經濟分析方法解釋大陸法系民法/7
肆、經濟分析符合Rule of Law/11
伍、本書論點鳥瞰/13

第一編 理論基礎
 第二章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方法導論
壹、事前觀點與事後觀點/24
貳、交易成本與資訊成本/29
參、寇斯定理與經濟效率/38
肆、共用、共決、半共用/55
伍、財產原則與補償原則/66
陸、經濟效率與公平正義/73

 第三章 物權與所有權的本質與界分
壹、財產是一束關係/80
貳、債權物權化與準財產關係/101

 第四章 物權法定與自由之爭議
壹、物權類型的最適量/116
貳、創設最適數量物權類型的制度安排/130

第二編 具體問題
 第五章 物權習慣
壹、現行臺灣民法規定鳥瞰/168
貳、資訊成本理論與物權習慣/174
參、臺灣司法實務中的物權習慣/180

 第六章 法定通行權
壹、通行權之問題本質: 「法定」而非「意定」之原因/188
貳、通行用途/191
參、必要性/196
肆、償 金/200
伍、選擇通行處所與方法/207
陸、法定通行權之例外/214

 第七章 越界建築
壹、越界建築問題之思考步驟/224
貳、越界之界定/227
參、知而立即異議/231
肆、越界者對鄰地所有權人之補償、賠償、價金給付/237
伍、設置安全閥與否:事前與事後觀點的平衡/247
陸、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臺灣民法第796條之2新解/255

 第八章 附合與混合
壹、動產之附合/261
貳、動產之混合/267
參、不動產之附合/269
肆、排除惡意附合與混合/274
伍、附合、混合並非總是強制規定/277

 第九章 共有物分管
壹、不動產分管權/291
貳、動產分管權/292
參、分管權不一定能滿足對新型財產關係之需求/294

 第十章 事實上處分權
壹、不許違章建築辦理保存登記之政策合理性/312
貳、事實上處分權作為習慣創設之物權類型/315

附 錄 法律經濟分析對中國物權法之研究有用嗎?/343
壹、Richard Epstein的先占理論/344
貳、Lior Strahilevitz的物權拋棄理論/347
參、Lee Anne Fennell的時效取得理論/350
肆、Ronald Coase的中國經濟制度理論/355

參考文獻/361

中文索引/393

法條與判決索引/401

英文索引/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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