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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議事規則(第11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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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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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羅伯特議事規則》已成為美國的通用議事規則,得到越來越多、越來越廣泛的承認。該規則經過多年的修訂、更新,已然是一套統一、清晰、完整、權威的議事體系,堪稱“議學經典”。“羅伯特議事規則”蘊涵著豐富的理念:法治、民主、權利保護、權力制衡、程式正當、程式性競爭、自由與制約、效率與公平。但羅氏規則並不空談理念,而是把理念融會在規則之中,直接面向實踐、面向細節、面向可操作性,用平實而嚴密的語言陳述規則。“羅伯特議事規則”是一門學科,一套科學體系。它的基礎是一系列的“根本原則”。這些“根本原則”遵循嚴格的邏輯推理發展成一系列“基本規則”,再由這些“根本原則”和“基本規則”進一步推理歸納出“具體規則”,並針對實踐中所遇到的問題,分別發展成幾大分支,包括:組織的治理結構、會議的合法性、議程的制定與調整、20多種程式性提議、發言與辯論、表決與選舉、檔制度等等。各分支的“具體規則”環環相扣又交錯縱橫,形成了完備自洽的體系。事實證明這套規則體系正可以媲美一部設計精巧的機器,其精妙的安排,不僅彰顯了它所追求的理念,更顯示出其對人性的深邃洞察以及對邏輯系統的精准把握。 “羅伯特議事規則”也是一些常識,一些普適價值。它雖有邏輯的一面,但是它的邏輯是簡單而樸素的,依然是以人們的常識為基礎的,絕不會挑戰普通人的智慧。每個人都能夠依據常識,經過適當的學習,理解並掌握所需的規則。羅伯特將軍的格言“很少有一門知識能像議事規則這樣,只需稍加學習即可如此顯著地提高效率”正說明了這一點。羅氏規則承認人類有“追求自由”和“逐利”的天性,進而洞察人類在協調平衡和群體博弈中的價值規律。既然這些天性和常識具有普遍性,這些規律所揭示的也就自然是人類的“普適價值”。 由此可見,這套規則總結了英國和美國數百年來議學發展的成果,通過對它的系統學習,我們應該考慮形成符合中國實際的議事規則,培養使用規則的習慣,從而推進整個社會組織治理結構的完善,促進社會和諧與文明的發展。

作者簡介

亨利·羅伯特,胡格諾派教徒,美國陸軍工程兵長官。“羅伯特議事規則”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在民間組織和教會當中從事了多年的會議實踐後,他開始研究議事規則,並於1876年2月出版了第1版《羅伯特議事規則》。1901年,他從陸軍退役以後開始從事工程諮詢工作,並把生命的最後10年全部奉獻給議事規則的編撰事業。

袁天鵬(譯者),《羅伯特議事規則(第11版)》譯者,國內最知名的議事規則專家,羅伯特議事規則本土化實踐的開創者;2012年《人物周刊》 “中國青年領袖”, 2007年《南風窗》“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北京大學國際MBA客座講師,北京師範大學客座講師,壹基金治理顧問,阿拉善SEE生態協會治理顧問,萬通公益基金會監事,阿里巴巴基金會治理顧問,中山大學公益慈善研究中心研究員。
袁天鵬從2007年起幫助企業、非營利組織、農村、教育和科研機構以及政府部門等製定章程、完善治理架構、建立議事規則、培養議事能力和規則意識,幫助提高會議效率。曾為商務部、保監會、兵器工業部、北京朝陽區、深圳羅湖區、上海浦東新區、上海閔航區、順德決諮委、南京秦淮區雙塘街道、廣東清遠區扶貧辦、民生銀行、中信銀行、聯想集團、沃爾沃等數十家機構講座、培訓和諮詢。

孫滌(譯者),經濟碩士和管理博士;加州州立大學(長堤)商學院教授,北京大學等多個院校的兼任教授,美國富布萊特研究學者。現任美國華裔教授學者協會秘書長;曾任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投資銀行部總經理、深圳發展銀行首席信息官、留美中國經濟學會會長等職。有近二十本中文著作在國內刊行,並在報刊和網絡上闢有專欄傳播現代管理的理念和實踐。

名人/編輯推薦

“羅伯特議事規則”是美國最廣受承認的議事規範,被廣泛地運用於政府、企業、NGO組織的議事活動之中,是專業的議事規則標準,人類治理自身的元規則!
《羅伯特議事規則》(第11版)是它的全新官方版本,完整概括了全新發展的議事規則體系,是羅伯特家族在其生前全面增修版基礎上,傾力修訂改進的經典、專業、詳盡的議事規則工具書!
原版總銷量已逾550萬冊,第10版中文譯本在各大電商網站社科圖書暢銷榜名列前茅,《央視新聞周刊——岩松說》重磅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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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了規則,每個人都自由行事,結果就是每個人都得不到真正的自由。
——亨利·羅伯特

★在一個人民做主的國家裡,很少有一門知識能像議事規則這樣。只需稍加學習即可如此顯著地提高效率。
——亨利·羅伯特

★只有有了規則,組織的決定才能夠協調一致、前後統一,不會隨著領導人的反复無常而反复無常,也不會被某些人的強詞奪理所操縱左右。對於一個嚴肅的組織來說。必須時刻維護自己的秩序、尊嚴和規範。
——托馬斯·杰斐遜

規則為什麼重要
1999年,我辭去万科總經理職務,同年與萬通馮侖、建業胡葆森一道發起了中城聯盟,成為首任輪值主席。當時民間商會組織在中國還是新生事物,雖有章程,但比較粗糙,對於組織日常工作和發展的考慮並不詳備。比如新的輪值主席如何產生,就沒有明確的規定,最後採用的是不成文的規矩:輪值主席由將卸任的主席和已卸任的前主席共同推舉,一半以上的理事會員通過則生效。表面上是民主選舉,實際上是幕後的大佬們操作,這樣一直持續了六屆。到了2012年,出現4名候選人,與之前不同,這次選舉切實地按照規則,充分競爭,最終更年輕、更具有服務意識的候選人當選主席。從輪流坐莊,到選賢任能,走了整整12年。一個商會組織如此,何況一個轉型中的國家?
之後我又在阿拉善SEE生態協會、中國企業傢俱樂部、亞布力論壇、深商會、歐美同學會2005委員會、世界自然基金會等民間組織中擔任職務,這麼多年下來,我的體會是:組織的治理,需要把美好的願景落實為切實的具體行動,在這個轉化過程中,充分探討、凝聚共識有時候比效率更重要,會上各種聲音爭爭吵吵,看似慢,實際有慢的價值,吵而不破,折衷妥協,才是治理應有的常態。
如果說政治是妥協的藝術,那麼《羅伯特議事規則》就是把藝術變成科學的嘗試。最早接觸這套規則,是在2008年的4月,當時阿拉善SEE生態協會苦於議事效率不高,準備起草《SEE議事規則》,SEE的成員以企業家為主,企業家閱歷豐富,個性鮮明,表達慾望強烈,又很難被人說服,SEE最初開會是比較凌亂的,如隨便打斷別人講話,不經舉手申請就發言,講話不控制時間,不圍繞動議展開,講的過程中跑題等。為其製定議事規則亟需成熟的範本,因此SEE與《羅伯特議事規則》第10版的譯者和推廣者袁天鵬簽訂了委託協議,成為中國第一家為了議事規則而與袁天鵬簽約的機構。
袁天鵬根據SEE歷次會議的記錄和視頻資料,結合“羅伯特議事規則”,提交了100條《SEE議事規則》的初稿。SEE秘書處逐條討論,將100條壓縮為43條。2008年12月底,SEE理事大會通過《SEE議事規則》,開始運用這套規則議事,儘管執行中有爭論,有異議,但大家按照“動議—辯論—表決”的流程進行,與主題無關的爭吵、為議事規則而產生的爭吵減少了,這次會議至少比以往節約了兩個小時。由不習慣慢慢習慣,由習慣形成規則,由規則變成傳統,SEE的民主議事規則逐漸走向成熟。今天,SEE已成為公認管理最規範的民間NGO,代表中國民間環保組織多次參加國際環保會議,亦成為國際上規模最大的沙漠生物多樣性環保組織,SEE遵循“羅伯特議事規則”的民主程序已經成為中國民間NGO組織的一個標杆,它的影響力已超出了環保層面。在這個過程中,《羅伯特議事規則》功不可沒。2009年當我卸任SEE會長時我把發表自己離任感言的時間交給了兩個人,其中一位就是袁天鵬,他始終站在會場一角,記錄全場發言是否符合議事規則,這是我們這個組織的“遺傳基因”。比起感謝和回憶,我把離任感言的時間留給代表未來的因素。
通俗地講,《羅伯特議事規則》就是關於如何開會的指南。大家都開過會,然而無論在企業還是在社會組織中,開會效率都是一個令人頭疼的問題。現狀是我們憑藉著個人經驗或者與會者的權威來保證會議效果,但這是一種靠能人不靠制度的思路,不具有大範圍內的可複制性。《羅伯特議事規則》一書,至少在四個方面遠勝同類指南:
首先,它是人類議事智慧的嚴謹梳理,篇幅雖大,但緊緊圍繞多數方、少數方、成員個體、成員整體、缺席者五大權利框架展開分析,既關心會議的決策效率,也意在防止民主表決變成多數人的暴政,同時劃清了個體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邊界。
其次,該書雖然已出11版,期間根據時代發展做過重大修訂,但仍保留著羅伯特將軍的初衷——把人們從議事規則分歧所造成的混亂中解放出來,在原則的穩定性與方法論的適應性之間取得了很好的平衡。
第三,《羅伯特議事規則》雖事無鉅細地考慮了會議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但它在行文風格上,是建議性的而非規制性的,也即列出典型情況及針對性措施,並不急於推薦所謂“最佳實踐”或“制度紅線”。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羅伯特議事規則》沒有意識形態色彩,它基於常識的力量和冷靜客觀的語言,無論左中右,都能在這裡找到改進各自會議的技術方案。
羅伯特早年從軍,後來把全部精力投入議事規則的編纂;袁天鵬先生早年從事技術工作,後來專職推廣羅伯特議事規則,教國人如何科學開會。這種精神追求上的契合,是最新版《羅伯特議事規則》翻譯質量的保證。現在第11版的中文版即將付梓,通讀全書,它基本保持了第10版的體系,結合通訊技術的發展做了更新。也許在初學者看來,它條目眾多、文本龐大、結構陌生,但一百多年的長銷不衰,已經證明了羅伯特議事規則的生命力,它保持了嚴謹性、穩定性、建設性和中立性,值得各級各類組織借鑒並應用,從中發現組織治理的精髓,進而窺見人類治理自身的奧秘。
王石(万科集團創始人、董事會主席)
2015年夏

目次

作者簡介
中文版序一
中文版序二
譯者導讀
原著第11版前言
原著導言
通用議事規則的根本原則

第一章協商會議的類型和規則體系
§1. 協商會議
§2. 會議組織的規則體系
第二章協商會議的議事程序
§3. 基本規則和程序
§4. 動議的處理
§5. 動議的分類及優先級順序
§6. 各動議的描述
§7. 動議的標準描述特徵
第四章會議的次與屆
§8. 次與屆、休息與休會
§9. 會議的具體類型
第五章主動議
§10. 主動議
第六章附屬動議
§11. 擱置
§12. 修改
§13. 委託
§14. 改期
§15. 調整辯論限制
§16. 結束辯論
§17. 暫停
第七章優先動議
§18. 要求遵守議程
§19. 提出權益問題
§20. 休息
§21. 休會
§22. 指定後續會議的時間
第八章偶發動議
§23. 程序問題
§24. 申訴
§25. 暫緩規則
§26. 反對考慮
§27. 拆分議題
§28. 逐段或逐條討論
§29. 起立重新表決
§30. 關於表決方式的動議
§31. 關於提名的動議
§32. 請求免責
§33. 請求和諮詢
§34. 恢復
§35. 取消或修改已通過的決定
§36. 收回委託
§37. 重議
第十章動議的重提和不良動議
§38. 動議的重提
§39. 故意拖延和無效動議
第十一章法定人數與會議程序
§40. 法定人數
§41. 會議程序和議程
第十二章發言與辯論
§42. 發言規則
§43. 辯論規則
第十三章表決
§44. 表決額度
§45. 表決流程
第十四章提名與選舉
§46. 提名與選舉
第十五章官員、會議紀要和官員報告
§47. 官員
§48. 會議紀要和官員報告
第十六章董事會和委員會
§49. 董事會
§50. 委員會
§51. 董事會和委員會的報告
§52. 全體委員會
§53. 公眾集會
§54. 組建社團
§55. 社團的合併與解散
§56. 章程的內容和結構
§57. 章程的修改
第十九章代表大會
§58. 代表大會
§59. 固定組織的代表大會
§60. 非固定組織的代表大會
第二十章紀律懲戒程序
§61. 紀律審查
§62. 處理官員的行為不當或失職
§63. 調查與審理
附錄
索引
英漢對照表
譯後記

書摘/試閱

議事規則是一套複雜的規則體系,其中的概念和規定互相交錯、互相聯繫。想解釋清楚一個概念,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很多其他的概念。所以這裡我們要先對這套規則的一些概念和規定做一個初步的解釋,然後在後面的章節裡面再展開做更全面、深入和詳細的說明。
還要注意一點,在理解任何一條規則的時候都不能忘記:對一條規則的定義不過是一句話或一段話,它不可能包羅所有可能遇到的例外。所以在本書中可能會有對某一具體問題所給出的具體規則,似乎跟書中另一處的相對更一般性的規則相衝突。在這種情況下,對這個具體的問題來說,具體的規則要優先於一般的規則(請參閱第589頁)。
協商會議的最小構成
【法定人數】
一次會議得以合規召開,或者說會議的決議能夠擁有效力(valid)的一個必要的前提條件,就是親自出席這次會議的人,其數量必須達到規定的“法定人數”(the quorum of the assembly)。設立這個條件的目的當然是要保護組織的名義不被濫用,防止一小部分人以組織整體的名義做出不能代表整體意見的決定。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美國眾參兩院的法定人數均為“所有成員的過半數”(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這個比例對於立法機構來講是合適的,但是對於一般的自願性的組織來說就太高了。對於一般的組織,它的章程中應該規定法定人數,這個數字或比例大致應該是多數情況下都能夠滿足的人數,可以不考慮那些如惡劣天氣之類的特殊情況,但是這個數字或比例也必須盡可能的大,以保證它是有意義的,能代表整體意願的。根據通用議事規則,對於章程裡面沒有規定法定人數、但成員關係明確的組織(有明確的入籍、身份保持和退籍管理,有成員名錄)來說,根據通用議事規則,它的法定人數是“全體成員的過半數”(a majority of the entire membership)。對於代表大會,除非組織章程有其他規定,法定人數就是指到大會登記註冊的代表人數的過半數,並不考慮是不是有代表已經離會。對於公眾集會,或者對於一個章程裡面沒有規定法定人數而且其成員關係又很鬆散不好確定全體成員人數的組織(比如很多教堂聖會或者校友會),就不必對其法定人數做硬性要求,或者如通常所說的,“出席人數即構成法定人數”。(關於法定人數的詳細解釋在第40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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