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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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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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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特殊教育制度的演進知多少?
?距今30年前
受美國特殊教育思潮影響,我國特殊教育法修訂,是國內特殊教育發展重要的里程碑。此後,「零拒絕」、「無障礙環境」、「融合教育」的精神與理念,一直是特殊教育領域中的主流。
?民國98年
特殊教育法全文再次修正,使相關法令更臻完善。在強調依法行政的民主社會中,制度的變革引領國內特殊教育服務進入蓬勃發展時期。

◎特殊教育的組織與相關訊息
探討特殊教育領域中,相關政策與法令、行政組織、師資、鑑定與安置等資訊,精簡勾勒我國特殊教育制度的樣貌。

◎特殊教育未來之展望
介紹美國立法的法制,並以美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法案為例,俾利特殊教育學界在參考、借鏡之際,而能適當地引用美國特殊教育相關法案。
冀望從制度的沿革到相關單位的協調合作,讓大眾對於此領域有普遍的思想認知,實現當代特殊教育的願景與建設。

 

目次

第一章 特殊教育政策與立法
第一節 特殊教育政策
第二節 法律的基本概念
第三節 特殊教育法修法沿革
第四節 特殊教育法重要條文內涵
第五節 特殊教育法授權命令

第二章 特殊教育行政組織
第一節 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第二節 中央特殊教育專責單位
第三節 地方特殊教育專責單位
第四節 各級學校專責單位
第五節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第三章 特殊教育師資
第一節 師資培育法的修法沿革
第二節 師資培育的管道
第三節 職前教育課程與教師資格取得
第四節 特殊教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第五節 特殊教育師資培育概況
第四章 特殊教育鑑定與安置
第一節 特殊教育鑑定
第二節 身心障礙類別的鑑定基準
第三節 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安置
第四節 資賦優異學生的鑑定
第五節 資賦優異學生的教育安置

第五章 美國特殊教育立法
第一節 緒論
第二節 美國的法律系統
第三節 美國的IDEA法案
第四節 資賦優異兒童教育法案
第五節 不讓任何一位孩子落後法案

附 錄
附錄一 特殊教育法
附錄二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附錄三 教育部組織法
附錄四 師資培育法
附錄五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附錄六 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
分對照表
附錄七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書摘/試閱

第一章 特殊教育政策與立法
法治國家一切行為必須制定法律予以規範,法律必須使人民有可預見性。法律之所以能成為人類社會行為的規範,乃由於法律係以公平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保障人民權利,行政權力之執行,亦必須依據法律之規範為之。因法律具備客觀標準,才能成為國民遵守及行政機關依法
行政的依據。

第一節 特殊教育政策

壹、政策的意涵
政策(Policy)指政府、機構、組織或個人為實現目標而訂立的計畫。政策包含一連串經過規劃和有組織的行動或活動。推行政策的過程包括:了解及制定各種可行方案,訂立日程或經費來源與支用,然後考慮它們的影響來選擇要採取的行動。政策可以在政治、管理、財經及行
政架構上發揮作用以達到各種目標。政府政策 (government policy)是由政府所採納或提出的行動原則或方針。當運用政策這個詞語意廣泛,可包含政府的正式政策或是政治理念 (維基百科,無日期)。因此,政策可以是政府實際的行政作為,也可以只是一種宣示。

從政策的過程而言,政府部門一旦界定公共問題,確立政策目標,進行政策方案的規劃,然後經過政策合法化 ( 立法 ) 的過程,取得公共政策的權威性,配置執行政策的經費預算,就形成公共政策 ( 李允傑、丘昌泰,民 92)。由此可見,政策與立法之間的關聯性。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的法制化 ( 制定法律或修法 ) 作業,是一項重要的程序。

「教育政策」乃是政府對教育事務所採取或決定之單獨或系列的相關宣示、目標與指向。「教育規劃」是一種動態的過程,旨為未來教育的發展準備一套決定,亦即為未來教育的實施先做好準備。「教育計畫」則是一項靜態的結果,經過「教育規劃」所訂定的教育發展方案,而教育發展方案就是未來教育實施的項目、方法、進程及經費等的具體說明 ( 梁福鎮,民 102)。

貳、特殊教育政策
政策是立法的指導方針,透過特殊教育法的修法,使得政策得以落實,行政機關得以依法行政,以達成政策之目標。茲綜合整理第七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第伍冊(教育部,民101)及「特殊教育發展報告書」(教育部,民 97) 二書,列出我國近年來重要的特殊教育政策。

一、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
為加強我國特殊教育之發展,教育部在民國 63 年,針對 6 歲至12 歲的學齡兒童進行第一次的全國特殊兒童普查,發現智能不足、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及多重障礙等六類身心障礙學生共計 31,053 人。此次普查有助於瞭解我國特殊教育需求概況,並促成民國 73 年「特殊教育法」的公布。民國 79 年再次辦理全國特殊兒童普查,擴大範圍至國民教育階段,年齡從 6 歲至 15 足歲之學生,障礙類別亦增加語言障礙、行為異常、學習障礙、顏面傷殘及自閉症等五類,共計發現 75,562 人。其中在學者佔 94.31%、失學者佔 3.47%、其他安置狀況者佔 2.22%。根據這次的普查結果及建議,教育部遂訂定「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於民國 82年至 87 年間執行,我國特殊教育邁向全面性推展階段。

該項計畫正式執行期限,從 83 會計年度(82.7.1.)起至 87會計年度(87.6.30.)止,期能落實特殊教育法之規定,並在既有基礎上加速特殊教育之發展,使特殊教育服務措施由實驗階段邁向全面推展階段,一方面擴大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學生數量,一方面提升特殊教育服務之品質。

二、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
上述「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執行期間,民國 84 年5 月 30 日至 6 月 1 日在國家圖書館舉行的「全國身心障礙教育會議」, 以「充分就學,適性發展,開發特殊教育新紀元」為主題,討論特殊教育行政、特殊教育學制、身心障礙教育師資、身心障礙教育課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與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潛能發展、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和身心障礙教育支援系統等八項議題,會議結束後,出版會議結論報告。此次會議僅就身心障礙教育議題討論,未納入資賦優異教育議題。為促進資優教育之發展,教育部另於民國 85 年舉辦全國資優教育會議,研討資優教育行政與體制、師資培育、弱勢族群資優教育、特殊才能資優教育、資優學生鑑定與安置、資優學生輔導與追蹤、資優教育課程與教學及資優教育支援系統等八項議題。

三、「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加強身心障礙教育」
為使我國特殊教育全面推展,逐步邁向精緻化,教育部於民國87 年另訂定 「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加強身心障礙教育」,於民國87年至92年間執行,強調提升身心障礙學生發現率、多元安置、專業輔導及輔助支援等。民國 90 年則透過「2001 年教育改革檢討與改進會議」,檢討計畫之執行成效,探討落實特殊教育評鑑制度、強化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功能、提升特殊教育師資素質、落實發展遲緩早期療育、建立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強化學生鑑定工作、落實多元評量方式、建立多元安置措施、建置特教輔導網絡、加強學前特殊教育、推動適應體育、加強科技輔具應用、強化職業教育與就業轉銜、促進跨領域合作與擴大家長參與等十二項議題。

四、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計畫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升學機會向上延伸至 12 年就學機會,教育部於民國 89 年修正「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新增第 3 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及第 5 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 18 足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自足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安置入學。

民國 90 年更推動「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計畫」,協助完成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自願、免試、就近升學高中職,奠定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國民教育之基礎。另民國 96 年為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訂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發展方案」,提供國中畢業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升學就讀高中職,以彈性多元安置方式,期能達到免試升學及入學普及化,促進受教機會均等及適性發展。

五、加強推動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實施方案
教育部為滿足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接受學前特殊教育與相關專業服務之特殊需求,進而擴大並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數量與品質。教育部先於民國 93 年訂定「加強推動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實施方案」,其方案內容由各縣市自行擬訂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五年推動計畫,落實轉銜通報、加強鑑定安置工作、獎勵設班及招收單位、獎勵進用學前合格教師及教師在職進修、辦理巡迴輔導及提供專業團隊服務等各項重點工作。同時,各縣市需於每年度開始前填列「年度績效目標評核表」之現況及預期成果,俟每年度結束時亦需填報執行成果及自評等資料,以作為次年度擬定預期目標與預期成果之依據。

六、特殊教育發展報告書
教育部於民國 97 年出版「特殊教育發展報告書」,並以我國特殊教育之深耕與足跡,指出特殊教育之服務對象、入學安置、行政規章、人力資源、課程教學、學習環境、家庭參與及績效評鑑等重要課題及解決策略,最後並綜合提出特殊教育的願景與展望。同時,訂定具體目標、策略和行動措施,提升我國特殊教育品質。針對在服務對象、入學安置、行政規章、人力資源、課程教學、學習環境、家庭參與、績效評鑑等八大議題的現況與以說明外,並在分析現況後提出發展策略。

七、資優教育白皮書
為促進資優教育正向發展,教育部於民國 95 年 7 月召開「全國資優教育發展會議」, 藉此研討國內資優教育的實施現況、問題與發展策略,期能提高資優教育的品質。其後,為落實資優教育之健全推展,使國內資優教育之推動有所依據,教育部特委託中華資優教育學會參考全國資優教育發展會議之建議,以資優教育推動關鍵七大要項:「行政與支援」、「鑑定與安置」、「課程與方案」、「師資培育」、「輔導與追蹤」、「弱勢群體資優教育」、「評鑑與督導」為架構,編撰「資優教育白皮書」,而於 民國 97 年出版「資優教育白皮書」( 教育部,民 97),列出:( 方案一 ) 擴增資源,支持教學、( 方案二 ) 宣導 E 化,暢通觀念、( 方案三 ) 優質鑑定,適性安置、( 方案四 ) 全人課程,區分輔導、( 方案五 )強化師資,多元培訓、( 方案六 ) 發掘殊異,調整教學、( 方案七 )精緻評鑑,有效督導等七大方案。

八、對地方政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
民國 87 年修正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明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各階段特殊教育,應至少每二年評鑑一次;」,教育部遂於 88 年開始辦理對地方政府之特殊教育評鑑。民國 98 年修正《特殊教育法》時,特殊教育評鑑提升至母法位階,於第 47條第2 項明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 辦理一次評鑑。」,原規定每二年評鑑 1 次,修正為每三年辦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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