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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學之比較與會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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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學之比較與會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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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針對民事法學之基礎,包括法學方法論、實體法制度原理及程序法架構運作,以外國法制為參考座標,以本國條件為論證基礎,運用比較法學之研究,建構詮釋法律之模型。同時,為免淪為比較法條之學,本書嘗試在歷史之縱軸上,兼顧跨國之觀察視野,分別以不同主題為例,涉及懲罰性賠償金、事實上處分權、契約解釋法理及消保團體訴訟等,就其理論基礎與實務應用,提出整合會通之建議,以供本國法運作之參考。

作者簡介

許政賢

現 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學 歷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2003)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碩士(1990)、法學士(1986)
中國文化大學建築暨都市設計學系肄業(1981-1983)
經 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助理教授(2010-2017)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2009-2010)
台灣新北(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2007-2009)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調辦事法官(兼科長)(2004-2007)
台灣高雄、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候補法官(1991-2007)
著 作
民事法學與法學教育(2014)
民事法學與司法制度(2009)
研究領域
比較民事法學(財產法、程序法)
比較司法制度、法學方法論、司法社會學

自 序
自2009年初轉任教職,不知不覺已屆8年。漫遊書海多年,悅讀先人智慧,深感天文學使人謙卑,宇宙學令人敬畏,人類渺小遠非滄海一粟所能形容!微觀世界之量子力學,巨觀尺度之相對論,兩者彷彿南轅北轍,竟在宇宙學中相遇,造物之奧妙,實難以參透!科學雖帶來知識,但向外追求終究永無止境;唯哲學賦予智慧,向內探索始有終極依歸。外在宇宙與內在世界,微觀分析與宏觀綜合,貌似分道揚鑣,萬物終將合一。法學上所謂正義、自然法、憲法原則、甚至「道」,語言表相固有不同,無非訴諸永恆理念,實與古聖先哲之啟發,殊途而同歸!
早慧如吳經熊先生,青年時期即具洞見:法律之終極基礎等同萬物之終極基礎,法律之意義源於宇宙「自何處來」及「往何處去」;在純粹之自我意識中,法律既唯一又多元,認識自我就會認識法律!此種將法律「學問的生命」,追本溯源於萬物「生命的學問」,無異冶分析與綜合於一爐,視科學、哲學與心靈為一體,形塑東西和諧之新典範。先生自傳所指「超越東西方」,寓指幸福快樂之所在,非在空間維度之東、西方,而係自我內在之反思。此種向內探索之覺悟,實與古今智者不謀而合,展現超越時空之智慧,確屬真知灼見,值此重物質、輕心靈之時代,更具亙古價值!名利權勢之成就,在校園中亦難免俗,竟日汲汲營營、無法知足,終致才勝於德或「卓越而失魂」(Excellence without a soul),社會亂象層出不窮,中外皆然,似非無因。如能以聖哲智慧為鑑,認識自我、愛己所做,在愛與工作中求其均衡,在工作中實現利他價值,以外在成就涵養內在快樂,內心自有悅樂之源泉。又如能散播利他即利己之信念,自能真正樂在工作,則教學為最崇高志業,既非溢美,教職為最快樂工作,亦非過譽!
本書收錄近年論著數篇,多以先人智慧為本,借鑑歷史,略抒己見。有關法學之基礎,筆者向來興致盎然,比較法學則為其一。法學乃以「關係」為標的(Arthur Kaufmann語),忽視時空背景之論述,難免與現實脫節。比較法學之研究,如僅以分析方法為工具,而未考量社會之特性,易淪為比較法條之學,難以融會貫通。如何以外國法制為參考座標,以本國條件為論證基礎,並兼顧哲學、分析、社會及歷史等層面,建構詮釋本國法之適切模型,實屬終生致力之任務。個人學思淺見,旨在分享心得,雖屬浮光掠影,在時間長河中,終將消聲匿跡,但為有幸悠遊校園,留下些微見證,於願足矣!
個人在成長過程中,備受親情關愛,終生受益無窮!家父許耀輝先生、家母許陳秀碧女士,逾半世紀以來,在人生旅途中,以無限慈愛與包容,一路扶持與鼓勵,始得實現自我。個人蒙受山海親恩,愧無以回報,謹敬獻本書,聊表心意於萬一!內子陳正芬案牘勞形,在繁重工作壓力下,仍獨力承擔家務,個人始無後顧之憂,在此特申謝忱!政治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劉耀鴻、陳宜愔、吳昭誼及許家菱同學,費心協助論文校對,併致謝意!誠如陳之藩先生所指,凡事得之於人者太多,出之於己者太少,除應感謝之人眾多外,對於造物者恩典,亦深表無限感恩!

許政賢
於政大法學院
2017年母親節前夕

目次

自 序
作者簡介


第一編 實體法
民法解釋學方法論的不確定性──以概括條款具體化為例
壹、前言──不確定性原理的啟發/4
貳、為釋義論效勞的方法論/7
參、概括條款具體化的不確定性/13
肆、方法論不確定性的評價/19
伍、結 語/21
侵權行為責任中精神損害賠償與懲罰性賠償金──以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為例
壹、問題提出/25
貳、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視野下之觀察/27
參、我國法律規範之現況/31
肆、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之解析/45
伍、相關法律制度之評析/79
陸、結論──損害賠償之典範轉換?/90
淺析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之定位
壹、基本背景/93
貳、實務見解/94
參、定位與評價/96
肆、結 論/105
比較法視野下之契約解釋法理──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13號判決之評析
壹、前 言/107
貳、最高法院關於契約解釋的發展軌跡/108
參、以外國法為法理/114
肆、結 論/128
高齡化社會中法律規範的挑戰──以養護(長期照護)契約在台灣社會發展為例
壹、前 言/132
貳、契約基本定性/134
參、未來因應之道/156
肆、結語──高齡化社會的法律人文思考/160
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創新與挑戰──20週年的省思
壹、立法背景/164
貳、特別法的誕生/165
參、特別實體規範的理想與現實/170
肆、特別程序規範的理想與現實/178
伍、綜合評析/182
陸、結 論/185
旅遊契約履行輔助人之責任──以台灣法院實務見解為中心
壹、問題之背景/189
貳、旅遊契約之特徵/191
參、旅行業者與相關旅行業者之責任/203
肆、旅行業者與實際服務提供者之責任/212
伍、旅行業者、相關旅行業者與實際服務提供者之責任/216
陸、結 論/220


第二編 程序法
專家層級結構或權威決斷體系──小額訴訟制度的反思
壹、問題提出/225
貳、小額程序之理論與實務/227
參、小額程序與審級制度/238
肆、結 論/246
附件:小額訴訟案例/247
消費者保護團體訴訟的理想與現實──以兩岸跨境消費爭議為例
壹、前 言/251
貳、消保團體訴訟制度/252
參、消保團體訴訟與跨境消費爭議/265
肆、結 論/273
程序法理交錯運用的迷思與反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9號民事裁定
壹、本案事實/275
貳、爭 點/276
參、裁判理由/276
肆、評 析/277
台糖訴請大統公司賠償違約金案──彰化地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評析
壹、本案事實/289
貳、爭 點/290
參、判決理由/291
肆、簡 評/293
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變革與再造
壹、問題背景/308
貳、案件受理制度的現況/310
參、案件受理制度的革新/322
肆、結 論/340
Integrative Betrachtungen zur Bewältigung von Massen-schadensereignissen in der Risikogesellschaft
──Eine vorläufige beispielshafte Untersuchung im Bereich des Lebensmittelrechtes
I. /Einleitung/343
II. /Schwerpunkte der Problematik/347
III./Aktuelle Vorfälle zum Problem der Massenschäden - der Lebensmittelskandal in Taiwan im Jahre 2013/354
IV. /Reformvorschläge/361
V. /Zusammenfassung/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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