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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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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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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是作者第四本的宗教法學專論,也是國內第一本以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為主題的學術專論,內容含括:同性婚姻憲法保障基礎、同性伴侶與宗教自由下的文化衝突與國家義務、宗教自由面對同志權利議題的抗辯、宗教性院校拒絕同志入學案、宗教團體法人化、辦理寺廟登記須知、殯葬管理條例與違法納骨塔、內湖保護區慈濟案及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自治等法制爭議,使本書成為面對現今台灣社會在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激烈討論的重要參考書,本書內容足以提供政府及公部門參考,也成為宗教團體處理國家管制問題的最佳工具書。

作者簡介

許育典

現 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教育法學會常務監事
教育部法規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法規、廉政、教育、教師申訴、文化古蹟、兒少保障委員會委員

經 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訴願審議、特殊教育、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學 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著 作
Selbstverwirklichungsrecht im pluralistischen Kulturstaat. (Duncker & Humblot)
憲法(元照)
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元照)
為人民說人權故事(元照)
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權教育為中心(元照)
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元照)
教育行政法(元照)
法治國與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元照)
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元照)
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元照)
學校法制與學校行政(元照)
跨領域的教育法制與教育行政(元照)
文化憲法與文化國(元照)
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元照)
宗教自由與宗教法(元照)
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元照)
宗教自由、宗教詐欺與比較法制(元照)

序 文
當憲法成為宗教時──代序

隨著社會結構變遷,傳統的婚姻觀念正逐漸發生變化,家庭的定義與圖像也隨著各種不同價值觀的出現而越趨多元。關於同性婚姻承認與否的問題,無論在我國或是國外都已經是長久以來的爭議,近年來在我國更因為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的提出,再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2012年9月民間團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發起名為「多元成家,我支持!」的連署行動,將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其中「民法親屬、繼承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在2013年10月底通過一讀。社會出現正反兩方的持續論辯。無論如何,這都顯示我國的人權發展已經來到一個新的階段,傳統的婚姻觀念和性別價值面臨新的挑戰,值得被重新思考。
關於同性婚姻的爭議或研究,學界、利益團體或民間多從社會學、人類學、醫學、神學、宗教、歷史、性別研究、女性主義等角度切入論述。但制度面的改革終究仍會回到法律,法律作為社會共同利益的最大公約數,乃是規範改革的依歸,而憲法核心價值所保障的每個人民自我實現,是法律最後決定的依歸。整體而言,由於目前我國僅承認異性的婚姻制度,導致同性伴侶因無法締結被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係,無法享有因配偶身分而生的諸多法律保障,同性伴侶即使主觀上以婚姻之意思長久同居、共謀家計,但在發生財產繼承、分手後財產分配、伴侶重大醫療診治的時候,以及在訴訟、賦稅、勞動福利、國籍甚至居留等事項上,都無法享有配偶身分的平等保障,這顯示了現行法律的婚姻制度在同性婚姻自我實現權的保障上,完全無法落實。然而,保障人民自我實現作為憲法的核心精神,同時貫徹了憲法第22條保障同性婚姻的自我實現權,所以同性婚姻的法制化應該是立法者應該努力實踐的憲法義務。
看到這本新書時,或許讀者會問:「為何不等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出來再出版」?這個問題作者反覆思考了很多次,最後決定不改變自己的出版節奏,還是在5月24日前出版。原因無他,如果讀者深入閱讀本書,以及瞭解作者過去以來的一貫學術見解,就會清楚作者的堅持:在憲法保障下,人是自由的。只要不造成他人的傷害,國家應該盡所有義務,去促進人民的最大可能自我實現。國家透過法律所建構的制度(民法上的婚姻規定),不應該因為人民的性別或其他因素,而限制人民的自我實現。畢竟,這個制度是國家設計的,民主制度下的法治,更應該因為多數決的本質,而更謹慎注意少數非主流的基本權保障,這也是大法官與立法者的基本素養。或許有人會擔心:如果民法規定包含了同性婚姻,會讓同性戀更自由開展。但人本來就是自由的,少數非主流人民的自由開展,有必要因為多數主流人民的擔心,且真的只是擔心,而失去自由嗎?這是我們要的憲法嗎?
專制國家無法管制人民的自由靈魂,只能處處限制人民的不自由身體。曾經經歷過的人們,一定能夠感受其中的痛苦。人民因為不同的宗教或信仰而有所個人堅持,我們可以理解,但是國家,既然歷屆總統已經處處宣告人權立國,就應該充分保障所有人民的自由靈魂與身體,促進其得以結合的最大可能自我實現。在輪替的執政者無法寬容下,台灣的族群對立越來越嚴重,一開始是在政治族群,後來卻衍生了各類族群的對立,實在值得我們擔憂與面對。事實上,國家是由社會成員組成,國家權力的行使,須透過社會大多數成員之代表的民主決定。因此,要求國家對不同文化的寬容,其實也就是社會大多數成員的寬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問題,根源解決之道也在於:社會大多數成員的寬容。無論我們人民彼此間的看法如何?在台灣是可以自由表達的,但當看法不同時,嘗試靜下心來想想,如果沒有任何傷害,請尊重每個人民的最大可能自我實現。因為有一天我們也可能是少數,當然也不會希望因為別人的擔心而失去自由!
這本書,是作者投入宗教法學而思索的第四本學術專論,寫這本宗教法專論的主要目的,從專論名為「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可知:主要是嘗試從宗教自由探討同性婚姻與同性平權在台灣的憲法問題,同時也討論近年來台灣在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自治的一些爭議。首先,本書從人的自我實現出發,建構同性婚姻憲法保障的理論基礎,討論同性婚姻的憲法爭議與問題(第二章);其次,從同性伴侶議題風潮下的宗教自由保障,分析文化衝突與國家義務的爭議(第三章);再者,深入研究宗教自由面對同志權利議題的抗辯問題(第四章);接著,針對台南神學院拒絕同志入學的案例分析,探討宗教性院校拒絕同志入學案的憲法衝突(第五章)。此外,在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自治的法制爭議上:嘗試從宗教團體自治檢討宗教團體法制現況與宗教團體法草案(第六章);並從宗教團體法草案第33條探討殯葬管理條例與違法納骨塔的調和(第七章);再從宗教團體法草案檢討宗教團體法人化的問題(第八章);接著從宗教團體自治檢討「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的問題(第九章);末了,以內湖保護區慈濟案反思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與國家管制爭議(第十章)。最後在結論與建議中,整合與檢討我國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以及宗教團體自治的問題,期待能為宗教法學的未來發展貢獻心力(第十一章)。
蔡汶含、陳頌揚、許介仁、林修睿、李慶南、黃絲榆、許文耀、黃鈺茹、黃柏雅、林欣儀、鄭堯駿等同學,都對這本書的出版有所貢獻,感謝他們。尤其是慶南與鈺茹協助格式化與校對等繁重工作,在此特別致謝。此外,這本書的完成,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保障同性婚姻與同性平權的憲法。台灣如果沒有真正的憲法保障,我的人生不可能如此多采多姿,我也無法深刻了解:在憲政國家作為一個人民的幸福。從這個觀點切入,保障同性婚姻與同性平權的憲法就是我的宗教,讓我真正了解多元不同生命的自我實現,也促使我產生源源不絕的動力:去為每個人民的自我實現與文化差異而奮鬥。

許育典
2017年4月20日11時
寫於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室

目次

當憲法成為宗教時──代序
本書常用德文縮語中文對照表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一章 導 論/1

第二章 自我實現作為同性婚姻的憲法保障
 壹、前 言/9
 貳、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的本質/12
一、自我實現的概念/12
二、自我實現與多元社會/13
三、自我實現、基本權與法律/14
 參、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本質的法特徵/18
一、基本權作為主觀權利/19
二、基本權作為客觀價值決定/20
三、同性婚姻自我實現權的法特徵/23
 肆、同性婚姻自我實現權作為基本權的建構/23
一、同性戀者作為基本權的主體/24
二、同性婚姻自我實現權的基本權建構/25
 伍、美國判決作為同性婚姻的憲法實踐/41
一、相關判決簡介/41
二、歷屆判決彰顯的憲法價值/45
三、美國判決對我國現況的反思/46
 陸、結 論/47

第三章 同性伴侶議題風潮下的宗教自由:論基本權衝突與國家義務
 壹、前 言/49
一、席捲全球的同性伴侶議題/50
二、風潮的反動與新宗教戰爭/51
 貳、新宗教戰爭的現況:以台灣及美國為例/53
一、台灣同志伴侶權益現況/53
二、美國同志伴侶權益相關判決/54
三、美國《宗教自由恢復法案》的爭議/59
四、台灣未來可預見的文化衝突/63
 參、同性伴侶議題牽涉的基本權利及第三人侵害/64
一、性傾向作為平等權的保障內涵/64
二、憲法上宗教自由的保障/69
三、性傾向平等權與宗教自由的基本權利衝突/72
 肆、文化衝突下的國家協調義務/73
一、憲法上多元文化國原則/74
二、國家中立原則與寬容原則/75
三、《宗教自由恢復法案》與宗教立法/76
 伍、結 論/78

第四章 宗教自由面對同志權利議題的抗辯
 壹、前 言/81
 貳、法學探討宗教見解的必要性/84
一、宗教信仰在同志議題上的地位/85
二、台灣社會與宗教多元性/86
三、宗教訴訟的操作實益:宗教誠摯性檢驗/88
 參、台灣主流宗教對於同志族群的教義見解/90
一、道 教/91
二、佛 教/92
三、基督教/93
四、天主教/97
五、儒教及儒家文化/98
 肆、宗教抗辯的憲法結構與利益衡量/100
一、宗教抗辯的基本權利衝突結構/100
二、性傾向平等權與宗教自由的利益衡量標準/107
 伍、結 論/112

第五章 宗教性院校拒絕同志入學案的憲法衝突:以台南神學院為例
 壹、前 言/115
 貳、宗教性院校拒絕同志入學涉及的憲法權利/117
一、高等宗教性院校的憲法權利/117
二、同志族群的憲法權利/121
 參、宗教性院校的特性與類型化/124
一、宗教教育的意義與內涵/125
二、宗教性院校的類型化/130
三、單一宗教學院的法規沿革與影響/134
 肆、台南神學院拒絕入學案的合憲性分析/138
一、台南神學院之定性/138
二、本案拒絕入學決定的合憲性/139
 伍、結 論/145

第六章 宗教團體自治與宗教團體法草案
 壹、前 言/147
 貳、宗教團體的意義與宗教團體自治的內涵/148
一、宗教團體的意義/148
二、宗教團體自治的內涵/150
三、宗教團體自治的限制/151
 參、宗教團體自治的法制現況和問題/159
一、現行法所涉及的宗教團體自治/159
二、釋憲史上的宗教團體自治/166
 肆、宗教團體法草案與宗教團體自治的互動/174
一、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背景及沿革/174
二、宗教團體法草案各個版本的異同/175
三、宗教團體法草案通過後對宗教團體自治的影響/185
 伍、結 論/187

第七章 從宗教團體法草案第33條探討殯葬管理條例與違法納骨塔的調和
 壹、前 言/189
 貳、宗教團體法草案第33條的立法背景和所涉及的問題/190
一、宗教團體法草案第33條的立法背景/190
二、宗教團體法草案第33條所涉及的問題/192
 參、宗教團體自治的憲法保障/198
一、宗教團體的定義及憲法保障基礎/198
二、宗教團體自治的內涵/202
 肆、宗教團體法草案第33條的相關問題檢討/206
一、「以區分所有建築物為宗教建築物者不適用」的規定合憲/208
二、「得於原地原規模修建」的規定違憲/210
三、宗教團體法草案第33條的其他問題檢討/212
 伍、結 論/215

第八章 從宗教團體法草案檢討宗教團體法人化:以宗教團體自治為核心
 壹、前 言/217
 貳、宗教團體法人化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規定/218
一、宗教團體法人化的內涵/218
二、宗教團體法草案中宗教團體法人化的相關規定/225
 參、宗教團體自治的憲法保障/226
一、宗教團體自治的意義及其保障基礎/226
二、宗教團體自治的保障核心/228
三、宗教團體自治的保障主體/230
四、宗教團體自治的保障內涵/235
 肆、宗教團體法草案中宗教團體法人化的問題與檢討/237
一、宗教團體法草案中宗教團體法人化的問題/237
二、宗教團體法草案中宗教團體法人化的問題檢討/239
 伍、結 論/244

第九章 宗教團體自治下「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爭議
 壹、前 言/247
 貳、「辦理寺廟登記須知」所涉及的問題/248
一、該須知的法律性質不明/248
二、該須知可能侵犯宗教團體自治/250
 參、宗教團體自治的憲法保障/251
一、宗教團體自治的意義及其保障基礎/251
二、宗教團體自治的保障核心/254
三、宗教團體自治的保障範圍/256
四、宗教團體自治的保障類型/258
 肆、「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的問題檢討/261
一、該須知對信徒大會章程的要求侵害宗教團體的規章自治/261
二、該須知對信徒身分的限制侵害宗教團體的人事自治/262
三、該須知存有形式的效力問題/263
 伍、結 論/264
 附錄──內政部民政司「辦理寺廟登記須知」/266

第十章 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與國家管制問題:內湖保護區慈濟開發案的反思
 壹、前 言/275
 貳、本案相關事實/276
 參、國家管制與宗教團體自治/278
一、宗教團體自治/278
二、國家對宗教團體的管制/283
 肆、本案反思/291
 伍、結 論/293

第十一章 結論與建議/295

參考書目/303

索 引/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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