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0
0
魅麗。花火原創小說66折起
OTT TV的創新服務、經營模式與政策法規
滿額折

OTT TV的創新服務、經營模式與政策法規

定  價:NT$ 420 元
優惠價:95399
領券後再享88折
團購優惠券B
8本以上且滿1500元
再享89折,單本省下44元
庫存:1
可得紅利積點:11 點
相關商品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由十位國內傳播界的產官學者合著而成,內容主要針對OTT TV的創新服務、經營模式與政策法規加以分析。首先概論OTT TV的定義、發展現況,其次探討國內外OTT TV對既有媒體帶來的影響,並聚焦於國內外影音使用最新趨勢,同時分別深度剖析美國、英國、韓國、日本、中國大陸與台灣各具特色的市場經營模式與政策法規,最後以OTT TV之監理與境外侵權網站管制作為結尾,並提出未來之發展模式。希冀將國際觀察與國內發展現狀加以對照,可作為我國OTT TV產業發展及政策擬定之借鏡。

作者簡介

作者(依姓名筆畫排序)

江亦瑄
世新大學廣播電視電影學系副教授,美國紐約市立大學電視廣播研究所碩士、臺灣師範大學科技學院博士。專長新媒體行為分析、手機依賴與人際互動、網路影音。教學領域包括資訊圖表、媒體市場調查與分析、社群媒體研究。

何吉森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世新大學廣電學系兼任助理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世新大學傳播研究所博士、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公共政策學院研習結業。曾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容事務處處長、法律事務處處長、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委員。主要研究領域包括通訊傳播政策與法規、數位匯流政策與管理等。

谷玲玲
國立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副教授,美國密西根州立大學大眾傳播博士,曾任國立交通大學傳播研究所副教授,專長新傳播科技、數位匯流政策、數位媒體、媒介經營管理、大眾傳播、新聞學等。

林翠絹
國立政治大學廣播電視學系副教授,美國密西根州立大學電訊碩士、夏威夷州立大學Manoa分校資訊傳播科技博士。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黃金輝傳播與信息學院助理教授。目前研究領域為新媒體匯流、新興媒體產業與使用者、行動傳播與媒體與數位新聞等,已有行動電視、定位行動廣告、多螢幕匯流等40多篇期刊論文,多數為SSCI英文著作。

徐也翔
世新大學傳播博士學位學程博士候選人,曾任寰宇新聞臺記者,研究領域為傳播法規與政策、傳播管理、媒體行銷、廣告及公共關係。

許文宜
國立政治大學秘書處組長/廣電系兼任助理教授、台灣通訊學會秘書長。世新大學傳播研究所博士。曾任職臺灣電視公司、中國廣播公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廣電系助理教授。專長新興媒體研究、匯流傳播政策法規、媒體自律、媒體與創意產業研究、兩岸文化產業政策法規、跨媒體內容設計。合著有《大數據與未來傳播》、《數位電視與新媒體平台之政策與發展策略》、《數位電視與新媒體平台政策白皮書》、《廣播節目概論》等書。

陳彥龍
長榮大學大眾傳播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世新大學傳播研究所博士。曾任民視南部中心記者、高市有線電視記者。學術專長為傳播政策與法規、通訊傳播產業研究、傳播新科技,以及公共傳媒研究等。實務教學領域為數位電子攝影、多媒體新聞編採製作。

劉柏立
現任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四所所長、日本中央學院大學社會系統研究所客座教授、台灣通訊學會常務理事。日本國立電氣通信大學大學院資訊系統學研究科網路政策學專攻學術博士。專長電信監理與頻譜政策、數位匯流與產業發展、資訊社會與文化、對日經貿事務等領域,具有豐富的研究資歷與績效,目前關心的議題是網路經濟與文化政策。

賴祥蔚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中華傳播管理學會理事長,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博士。曾任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主任暨應用媒體藝術研究所所長、中央廣播電臺總臺長,專長為言論自由與傳播政策、媒體產業分析、劇本研究,著有《言論自由與真理追求》、《媒體發展與國家政策》等書。

名人/編輯推薦

李彬(遠傳電信總經理)
張榮華(三立總經理)
陳怡君(愛爾達科技董事長)
陳清河(世新大學副校長)
陳憶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詹婷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
鄭俊卿(台灣大哥大總經理)
鄭優(中華電信董事長)
錢大衛(LiTV董事長)
(依姓名筆畫排序)

前 言
隨著數位匯流的發展,各種視訊新興平台層出不窮。近幾年來OTT(over-thetop)
視訊平台的興起對既有電視平台帶來衝擊,也引起很多討論。OTT指的是透過
網際網路向終端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服務或應用,亦即透過公共網際網路所提供的任何事物都是OTT 服務(BEREC, 2016),而OTT TV 就是其中的服務類型之一,以傳遞數位影音為主。
由於OTT TV 可讓消費者無須訂購傳統的付費電視即可收視影音內容,且具備
了高度的便利性,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觀看,收費模式非常彈性,不需要綁長約,價格較為便宜,並提供客製化的內容滿足民眾喜好,顯示OTT 視訊服具有高度競爭力,發展前景備受看好。
根據Juniper Research 預估,全球OTT TV 訂用戶數預估將從2014 年的9,210
萬成長到2019 年的3 億322 萬,美國將成為OTT TV市場成長的主要動力(Dziadul,May 18, 2015)。另外,由市場研究機構Research and Markets(2016)所發布的「全球OTT TV 及影音預測」(Global OTT TV and Video Forecasts)報告指出,全球OTT TV 及影音的收入從2010 年的44.7 億美元,到2015 年的294.1 億美元,預計2021 年將達到647.8 億美元。美國將繼續在網路電視和影音收入占主導地位,從2015 年的82.4 億美元至2021 年成長為228.2 億美元。中國則預計將成長62.4 億美元,總收入成長五倍,位居第二。網路電視和影音廣告近年來隨著行動廣告的快速成長而增加,2021 年全球總額達到269.6 億美元。至於訂閱隨選服務(SubscriptionVideo on Demand, SVOD)收入將從2010 年的8.9 億美元,至2015 年成長為111.3億美元,並在2021 年達到257.1 億美元。
然而,國際知名顧問公司Ovum 的分析師Jonathan Doran 指出,雖然預期OTT TV 將會在家證明消費者訂購付費電視的情形有大幅下降。所以,即便2008 年就有相關研究顯示消費者有逐漸轉向網際網路收視的情形,甚至以剪線運動(cordcutting)的名稱提醒業者消費者有退訂付費電視的現象,OTT 視訊服務目前仍是傳統電視服務的補充,而無法取代傳統電視服務。儘管如此,OTT TV/Video 的發展趨勢、創新服務、經營模式及衍生的相關問題還是相當值得我們重視(Doran, 2012)。
OTT 視訊服務的提供者類型很多,有的是以租售DVD 為主的租售類業者,有
的是由影音內容的業者提供,亦有電信業者或有線電視業者加入OTT TV 市場。此外,亦有電視機製造商或銷售設備產品的業者也提供OTT TV 服務。當然消費者熟悉的YouTube(UGC)也被視為OTT 視訊服務業者(MIC, 2011)。
第一節 OTT TV 的定義
所謂OTT 是over the top 的縮寫,前言提及,歐盟電子通訊規管機構BEREC(2016)將OTT 定義為透過網際網路向終端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服務或應用,亦即透過公共網際網路所提供的任何事物都是OTT 服務。而OTT TV 指的是透過網際網路,將數位影音內容傳送到收視者所使用的各式各樣連網終端的一種服務,可跨越時間、空間以及載具的限制,也有人將其稱為串流服務、線上影音服務、Internet TV 或是TV over Broadband(STPI 科技產業資訊室,2016 年4 月11 日;李學文,2010),亦可被視為傳統廣播電視或IPTV 服務型態的延伸(彭心儀、鄭嘉逸,2013)。OTT 的簡單定義是不需透過有線電視系統或電信業者等寬頻業者所傳輸的語音、影音及數據服務。Moyler 與Hooper(2009)認為OTT TV 為一簡單透過網路網路,直接與使用者的裝置相連,傳輸影像和聲音,促使使用者可隨時隨地以任一設備接取服務。
NagraVision 公司資深副總和行銷主管Verbesselt 指出,OTT TV 為將數位影音內容透過網際網路傳送到收視終端的服務,不僅跨越時間、空間和載具限制,更改變電視商業付費模式(許韶君,2010)。
OTT 視訊服務的特色是不需要擁有自己的網路,而是在公眾的網際網路上直接向終端消費者傳遞內容(陳澤奇、陳旭宇,2012)。另外根據臺灣資策會MIC(2011)所提出之定義,此一線上影音服務有別於電信業者所提供的封閉式(WalledGarden)的網路架構下的IPTV 服務。OTT 服務供應商因為藉由他人的網路,所以並不保證QoS(Quality of Service,服務品質)。
目前OTT TV 可以分成兩種類型,一種為封閉型OTT(closed OTT),另一種是開放型的OTT(open OTT)。封閉型OTT TV 的業者有如內容的整合商(aggregator),他們選擇各種內容,然後將其整合成封閉型的營運模式,消費者看的內容取決於付費的模式,有免費的內容,也有付費的內容。開放型的OTT TV 業者不會用編排方式限制消費者觀看的內容,所以消費者在搜尋或瀏覽節目時不會受到服務提供者的限制,可自由選擇要看的內容(Burke, 2011)。
OTT TV 經營者的背景主要可分為:1. 既有電視(平台)經營者,包括無線或有線電視平台,例如美國、英國、日本、韓國及臺灣都有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經營OTT TV;2. 內容整合者(含頻道業者):片庫經營者或頻道業者提供其豐富影片或節目讓使用者透過網際網路收看;3. 設備業者:使用者購買智慧電視或機上盒裝置,例如APPLE TV 或智慧電視,即可收看其所提供的免費或付費頻道及隨選視訊服務(彭心儀、鄭嘉逸,2013);4. 網路營運商(network operators):提供寬頻的業者,例如電信業者或有線電視業者因為推廣寬頻服務亦推出OTT TV 服務。

目次

第一章 OTT TV之發展趨勢與經營模式
前 言
第一節 OTT TV的定義
第二節 OTT TV的生態與發展
第三節 影響 OTT TV產業之因素
第四節 OTT TV與既有媒體之競合關係
第五節 OTT TV之經營模式
第六節 OTT TV之價值鏈
第七節 OTT TV之關鍵成功因素
結 語

第二章 OTT TV對既有媒體之衝擊
前 言
第一節 國際間 OTT TV發展與競爭趨勢對既有媒體之衝擊
第二節 OTT TV發展與競爭趨勢對我國既有媒體之衝擊
第三節 OTT TV發展對既有媒體相關政策法規之衝擊
結 語

第三章 OTT TV使用者、社群互動與數據分析
前 言
第一節 國內外多螢幕影音使用趨勢
第二節 OTT TV觀眾習慣與行為變化
第三節 跨平台影音監測
第四節 大數據應用於影音內容開發與成效評估
結 語

第四章 美國 OTT TV的創新服務與經營模式
前 言
第一節 OTT TV業者及其商業模式
第二節 OTT TV服務成功的因素
第三節 OTT TV對於傳統付費電視的衝擊
結 語

第五章 英國 OTT TV的創新經營模式與政策法規
前 言
第一節 英國電視市場之發展概況
第二節 英國 OTT TV用戶之使用情形
第三節 英國 OTT TV之創新服務與經營模式
第四節 英國既有媒體與 OTT TV之競合關係
第五節 英國 OTT TV之政策與法規
結 語

第六章 韓國 OTT TV的經營模式與政策法規
前 言
第一節 韓國數位電視市場之現況
第二節 韓國 OTT TV之經營模式與競爭策略
第三節 韓國 OTT TV之政策與法規
結 論

第七章 日本 OTT TV的經營模式與政策法規
前 言
第一節 日本 OTT TV之發展現況
第二節 日本 OTT TV之經營模式
第三節 日本 OTT TV之政策法規
結 語

第八章 中國大陸 OTT TV的經營模式與政策法規
前 言 匯流時代 OTT TV興起
第一節 中國大陸 OTT TV的經營模式
第二節 納管 OTT TV的政策法規
結 語 下一代經營模式有待摸索

第九章 臺灣 OTT TV的創新服務與經營模式
前 言
第一節 OTT TV進入臺灣市場後的電視生態及價值鏈
第二節 臺灣 OTT TV之使用情形
第三節 臺灣 OTT TV之創新服務與經營模式
第四節 臺灣 OTT TV與既有媒體之競合關係
第五節 臺灣 OTT TV之關鍵成功因素
第六節 臺灣 OTT TV之機會與挑戰
結 語

第十章 OTT TV之監理與境外侵權網站管制
前 言 無信不立的網際網路機會與挑戰
第一節 OTT TV發展與規範議題
第二節 從網路治理談 OTT TV之監理
第三節 從技術中立及比例原則談 OTT TV之納管
第四節 網際網路著作權侵害之規範
結 語

專有名詞解釋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

優惠價:95 399
庫存:1

暢銷榜

客服中心

收藏

會員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