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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論(修訂二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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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係作者多年來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講授海商法之講義。修訂二版之內容,除以我國現行海商法法規作為論述對象外,更於各章節正文論述之後,加強實務問題之探討,並於各實例演習中,探討「學界之各種見解」、「學界之通說」、「實務界之見解」、「個人之意見及理由」,加強對於海商爭點問題之具體瞭解。相信對於初學者之入門頗有助益;對於研究者之思考,亦深具參考之價值。

作者簡介

林群弼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博士(商法專攻)
經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暨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東海大學副教授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淡江大學保險研究所副教授

 代 序

無常與哀傷 送別近四十年老友
當日早上十一點參加臺大法律系林群弼教授之告別式。送別者有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大法官許志雄、前銓敘部部長朱武獻及眾多教授、學者、律師及眾多門生故舊,告別式在莊嚴肅穆下完成。
憶起一九七八年(剛好是鄧小平訪日的那一年)我負笈日本讀牙醫研究所,認識正在慶應大學讀法學博士的群弼兄,當時他在東京地區臺灣留學生中是非常令人敬佩的領導型人物,除博學多聞、才華橫溢、富臺灣意識外,還會演布袋戲、也會畫漫畫,最令人動容者,乃他完全「克難苦學」,靠打零工賺取生活費與學費。當年他常言「以雙手勞動,維持心臟跳動」之名言,言猶在耳,故他曾在富士山冰冷寒冬中打零工,為拼高工資,不得不如此,才能賺取足夠生活費與學費。憶常與他在下雪的東京,火爐旁聽他縱橫天下事,口才一流,佩服不已。
群弼兄最後終於在克難苦讀下,花了十二年時間,拿到臺灣籍第三位慶應大學法學博士,回國後與曾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的臺北大學教授吳景芳女士結為連理。林教授走後,臺灣痛失「海商法」的泰斗型大師,哀哉、痛哉、惜哉!
柯 建 銘
二○一七年三月 

目次

修訂二版序
初版序
凡 例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海商法之意義
第二章 海商法之性質及特性
第三章 海商法之演進
第四章 海商法之沿革
第二編 本 論
第一章 通 則
第一節 船舶之意義
第二節 不適用海商法之船舶
第三節 船舶之強制執行
第一項 船舶強制執行之概念
第二項 船舶強制執行之規定
第二章 船 舶
第一節 概 說
第一項 船舶之特性
第二項 船舶所有權之共有
第一款 船舶共有之意義
第二款 船舶共有發生之原因
第三款 船舶共有之法律性質
第四款 船舶共有與類似名稱之區別
第五款 船舶共有之法律關係
第六款 船舶共有關係之終止
第二節 海事之優先權
第一項 海事優先權之意義
第二項 海事優先權之立法理由
第三項 海事優先權之性質
第四項 海事優先權之項目
第五項 海事優先權之除外事項
第六項 海事優先權之標的
第七項 海事優先權之位次
第一款 意 義
第二款 我國海商法之規定
第八項 海事優先權之效力
第九項 海事優先權之消滅
第三節 船舶抵押權
第一項 船舶抵押權之意義
第二項 船舶抵押權之立法理由
第三項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人
第四項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方式
第五項 船舶抵押權之效力
第六項 船舶抵押權之位次
第七項 船舶抵押權之消滅
第八項 船舶抵押權與海事優先權之區別
第四節 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限制
第一項 責任限制之理由
第二項 責任限制之主義
第三項 責任限制之趨勢
第四項 責任限制之國際公約
第五項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標的
第六項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事項
第七項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例外
第三章 運 送
第一節 貨物運送
第一項 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意義及性質
第二項 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種類
第三項 海上貨物運送之適用範圍
第四項 貨物運送契約對運送人之效力
第二節 法定免責之事由
第一項 符合海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之免責事由者
第二項 發航後突失適航能力者
第三項 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者
第四項 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同意而裝載者
第五項 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或因其他正當理由
偏航者
第六項 甲板運送而合乎海商法之規定者
第三節 載貨證券
第一項 載貨證券之意義
第二項 載貨證券之種類
第三項 載貨證券之性質
第四項 載貨證券之發給
第五項 載貨證券之形式
第六項 載貨證券之效力
第七項 載貨證券上約款之效力
第八項 載貨證券認賠書
第九項 喜馬拉雅條款
第四節 船舶之適航能力
第一項 船舶適航能力之意義
第二項 適航能力義務之性質
第三項 適航能力義務存在之時期
第四項 舉證責任
第五項 適航能力規定之探討
第四章 船舶碰撞
第一節 船舶碰撞之意義
第二節 船舶碰撞之國際公約
第三節 船舶碰撞之損害賠償
第四節 船舶碰撞所生請求權之時效
第五節 船舶碰撞之處理
第五章 共同海損
第一節 概 說
第一項 海損之意義
第二項 海損之種類
第一款 廣義之海損
第二款 狹義之海損
第二節 共同海損制度之沿革
第一項 共同海損制度之發展經過
第二項 國際共同海損規則制定之經過
第三項 我國海商法中,共同海損章之制定
第三節 共同海損之意義及其成立要件
第一項 共同海損之意義
第二項 共同海損之成立要件
第四節 共同海損之損失(債權)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共同海損之損失範圍
第一款 犧 牲
第二款 費 用
第三項 共同海損損失額之計算(即共同海損之債權)
第五節 共同海損之債務
第一項 共同海損債務之分擔
第二項 共同海損債務分擔之例外
第六節 共同海損之回復
第七節 共同海損分擔請求權之擔保
第一項 運送人或船長之留置權
第二項 共同海損債權人之優先權
第八節 共同海損債權之時效
第九節 共同海損債務人之委棄免責權
第六章 海上保險
第一節 總 說
第一項 海上保險之意義
第二項 海上保險之經濟作用
第三項 海上保險之沿革
第二節 海上保險契約
第一項 海上保險契約之訂立
第二項 海上保險契約之要素
第三項 海上保險契約之效力
第一款 海上保險人之理賠責任
第二款 要保人之權利義務
第三款 海上保險損害額之計算
第四項 海上保險契約之消滅
第三節 海上保險之委付
第一項 總 說
第二項 委付之成立要件
第三項 委付之效力
第四項 委付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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