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中山大學法律評論(第15卷第1輯)》研討的主題為“信任、責任與司法改革”,主要包括《中國司法失信的認知生成與信任重塑》《最高人民檢察院巡迴檢察廳前景報告》《論司法責任制改革背景下檢察一體制度的限縮及其界限》等七篇文章,此外還有論文、評論、爭鳴、閱讀經典等欄目。所選錄的文章均體現了看重思想原創、關注現實、觀點獨到、論證嚴密、問題意識強烈,重視學術水準和學術規範,一切從學術出發的宗旨。
目次
主題研討:信任、責任與司法改革
中國司法失信的認知生成與信任重塑
——基於認知心理學的視角
論失信被執行人失權
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改革的誤區與矯治
司法責任制改革:成效與優化
——兼談東莞中院新型獨立合議庭運行實踐
客場如何作業:陪審制度“異化”現象再檢討
論司法責任制改革背景下檢察一體制度的限縮及其界限
最高人民檢察院巡迴檢察廳前景報告
論文
立法法理學中的現實主義趨向
評論
四十年法學理論研究方法流變
——一個學術史的視角
爭鳴
我們從法律與發展學到了什麼
——描述、預測和評估中國的法制改革
閱讀經典
“也許是真的,但是有什麼用呢?”
——英國警察犯罪心理畫像無用論研究
書摘/試閱
(一)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規範公權力與私權利關係的基本原則,在公權力有正當理由限制私權利時,應當選擇與目的適當、對私權利損害最小的方式,並且對私權利的損害不能超過所欲實現的目的價值。比例原則旨在規制公權力對私權利的限制,“是公理性原則,而非政策性原則”;“是強制性原則,而非導向性原則”。對失信被執行人權利的限制也必須遵守比例原則,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和均衡性。
1.適當性原則
比例原則下的適當性原則,要求公權力在有理由對私權利予以限製而又有多種可選方式時,應選擇與其目的適當的方式。即所選擇的方式應足以達致目的,方式與目的相適當。適當性原則也稱妥當性原則、有效性原則。
對失信被執行人權利的限制須符合適當性原則。例如,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失信被執行人所用於高消費的財產本屬於執行財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將本應交付執行的財產用於高消費,相對於實現執行目的,是適當的。又如,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對於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義務的失信被執行人,如果任其出境,脫離司法主權管轄範圍,則無法實現執行目的。為實現執行目的,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也是適當的。
但是,撤銷失信被執行人已經取得的榮譽稱號是不適當的。《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要求對各類失信被執行人“已獲得道德模范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但是,失信被執行人已經獲得的榮譽,是基於其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之前的行為;而且有些道德模范榮譽稱號是對某種積極行為所負載的社會價值的肯定。如見義勇為,為實現失信懲戒目的,而剝奪失信被執行人既往的見義勇為榮譽,是不符合適當性原則的。相比之下,《懲戒機制建設意見》僅要求撤銷“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後獲得的道德模范榮譽稱號”較為進步。
2.必要性原則
比例原則下的必要性原則,要求公權力在有理由對私權利予以限製而又有多種可選方式時,應選擇對私權利損害最小的方式。即所選擇的方式對私權利的損害應在最低程度,方式為目的所必要。必要性原則也稱最小侵害原則、最溫和方式原則。
對失信被執行人權利的限制須符合必要性原則。例如,《限制高消費若干規定》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而對於其他動車組列車二等座位並不限制。在高鐵時代,普通列車組已大幅縮減,動車組已為生活或工作鐵路交通出行所必需,而乘坐其他動車組列車二等座位已是最低消費,因此不應予以限制。
……
主題書展
更多主題書展
更多書展本週66折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大陸出版品因裝訂品質及貨運條件與台灣出版品落差甚大,除封面破損、內頁脫落等較嚴重的狀態,其餘商品將正常出貨。
特別提醒:部分書籍附贈之內容(如音頻mp3或影片dvd等)已無實體光碟提供,需以QR CODE 連結至當地網站註冊“並通過驗證程序”,方可下載使用。
無現貨庫存之簡體書,將向海外調貨:
海外有庫存之書籍,等候約45個工作天;
海外無庫存之書籍,平均作業時間約60個工作天,然不保證確定可調到貨,尚請見諒。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