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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與財產法規則的衝突與協調問題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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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與財產法規則的衝突與協調問題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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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夫妻財產制與財產法規則的衝突與協調問題研究》針對理論界和實務界較為關注的夫妻財產制與財產法規則的主要衝突,即財產歸屬、物權變動和權利行使方面夫妻財產制與物權規則、夫妻債務認定上夫妻財產制與債法規則以及夫妻間贈與問題上夫妻財產制與合同法規則方面的衝突進行研討。筆者認為,解決衝突的方法是“內外有別”:針對婚姻內部的財產關係應當適用婚姻法的夫妻財產制規定;針對婚姻外部的財產關係如兩種規則內容相左,應當適用財產法規則。《夫妻財產制與財產法規則的衝突與協調問題研究》的出版將為法學師生及立法、司法工作人員認識和解決婚姻法與財產法的關係問題提供新的思考路徑。

作者簡介

裴樺,浙江萬裡學院法學院教授。曾任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2014年獲得“遼寧省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法律專家”榮譽稱號,現任中國婚姻法學研究會理事、浙江省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浙江省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目前主要從事婚姻家庭法領域的教學和研究。曾出版專著《夫妻共同財產制研究》;在《法學研究》《法制與社會發展》等專業期刊上發表“夫妻財產制與財產法規則的衝突與協調”“配偶權之權利屬性探究”“論夫妻一方婚前財產於婚後所生利益的歸屬”“也談婚內共同財產分割”等論文。上述論著獲得“遼寧省第三屆法學優秀成果獎”“浙江省第二十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等多種獎項。

法官在處理夫妻財產關係時,常常會遇到婚姻法中的夫妻財產規則與民法中的財產法規則相衝突。例如,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孳息,是應當按照我國夫妻婚後所得共同制解釋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應當按照物權法孳息隨原物的原則解釋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再如,夫妻雙方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作為共同財產或另一方的財產,但是沒有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離婚時原產權人是否享有撤銷權?按照《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就不動產而言,無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因為雙方財產約定已經生效,離婚時原產權人不享有撤銷權;而按照《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即離婚時原產權人享有撤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以上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為個人財產(第5條);夫妻之間的贈與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第6條)。這些解釋看起來都是按照財產法的規範來解決夫妻財產問題。正因為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一出臺就引起了學術界的震動,有學者甚至認為財產法綁架了婚姻法。
夫妻財產制與財產法規則關係如何?它們之間的衝突應如何協調?這些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際意義。民法典的制定意味著婚姻法的回歸。婚姻法與各種財產法作為民法典的組成部分,它們之間應當體系完整、內容契合。夫妻財產制與財產法的衝突已經成為司法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正是司法實務的要求。在離婚訴訟中,人們越來越關注夫妻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制與財產法規則的衝突如何協調,本質上是解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如果該問題解決不好,那麼,夫妻雙方的糾紛難以公平地解決。
目前國內學者就此研究領域的個別問題已展開研究,但是,仍缺少從總體上系統地將夫妻財產制與財產法規則的衝突進行梳理和研究。本書試圖彌補這一缺憾。本書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為第一章,歸納夫妻財產制與財產法規則相衝突的具有代表性的五種表現形式,並提出了協調衝突的總體思路。這是全書的核心和靈魂。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別以五種衝突為例闡述筆者關於協調這些衝突的基本觀點。這是前一部分的展開和深化。第三部分,即第七章,是關於相關問題的探討。這是全書的輔助和補充。
本書的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如下:
第一,條文梳理方法,即對夫妻財產制和財產法進行梳理。就夫妻財產制而言,筆者分別從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的制度內容與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財產法進行對照,尋找與財產法的契合點,從而總結出夫妻財產制與財產法規則衝突之處。
第二,比較研究方法。法國、意大利、德國、瑞士、美國以及我國澳門地區相關法律都有可以借鑒的方案,可以為我國未來立法提供有益的經驗。
第三,實證分析方法。從問題本身出發,通過其內在邏輯性,找到最終解決辦法。這是科學研究的基本方法,同樣也是本書研究的基本方法。

目次

第一章 夫妻財產制與財產法規則的衝突與協調概述
第一節 夫妻財產制與財產法規則相衝突的主要表現及類型劃分
第二節 協調非實質性衝突的總體思路
第三節 協調實質性衝突的總體思路
本章結語

第二章 在財產歸屬上夫妻財產制與物權法規則的衝突與協調——以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後收益的歸屬為例
第一節 婚前財產婚後收益的種類
第二節 物權法規則主導下之個人財產說
第三節 夫妻財產制主導下之共同財產說
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主導下之部分共同財產說
第五節 本書的選擇和立法建議
本章結語

第三章 在物權變動中夫妻財產制與物權法規則的衝突與協調
第一節 物權法規則主導下之物權變動一般規則的適用
第二節 其他規則主導下之物權變動特殊規則的適用
第三節 夫妻財產制與遺產繼承在物權變動上相似性分析
第四節 非因法律行為之物權變動否定公示原則的正當性基礎
第五節 夫妻財產關係之特殊性分析
本章結語

第四章 在權利行使中夫妻財產制與物權法規則的衝突與協調
第一節 夫妻行使共同財產權利概述
第二節 家庭唯一住房是否適用善意取得的爭論
第三節 家庭唯一住房不能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
第四節 善意取得制度的具體適用
第五節 對非處分方配偶的救濟
本章結語

第五章 在夫妻債務認定上夫妻財產制與合同法規則的衝突與協調
第一節 我國關於夫妻債務的主要規定
第二節 學術界關於夫妻單方負債的主要觀點及評析
第三節 夫妻一方負債原則上為個人債務
第四節 夫妻個人債務的清償
本章結語

第六章 在夫妻間贈與上夫妻財產制與合同法規則的衝突與協調
第一節 關於夫妻間贈與法律適用的爭論
第二節 夫妻間贈與法律適用問題的本質——夫妻約定財產制的類型
第三節 夫妻約定財產制類型與夫妻間贈與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 夫妻間贈與法律適用中存在問題的解決之道
本章結語

第七章 婚姻內部救濟機制
第一節 夫妻非常財產制
第二節 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之間的補償
本章結語
餘論民法典編纂背景下夫妻財產制與財產法規則的銜接與契合
參考文獻
索引
後記

書摘/試閱

二、個人財產說理論依據批判
個人財產說以物權法上孳息與原物的基本原理為依據論證其論點,並沒有看到《婚姻法》的特殊性。《婚姻法》中的財產關係以身份關係為前提,身份關係自然影響其財產關係,因而《婚姻法》中的財產關係並不能完全按照財產法原理進行解釋。
筆者認為,民法中的財產法規則通常不應當規範夫妻內部的財產關係,只能規範夫妻與第三人的外部關係。婚姻既有內部關係,即夫妻之間的關係,又有外部關係,即夫妻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婚姻法作用於婚姻內部,調整婚姻內部關係,夫妻財產制是規範夫妻彼此之間財產歸屬、權利的規則。財產法作用於婚姻外部,調整婚姻外部關係,規範夫妻在財產歸屬、流轉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物權法規範夫妻在財產歸屬上與第三人的關係。債權法則規範夫妻在財產流轉時與第三人的關係。某一項財產的歸屬或債務的承擔,在夫妻之間和對於第三人,所做出的結論可能是不同的。以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例,該財產是個人財產投資的回報,按照物權法的原理,該財產當然歸投資財產所有人所有,即是夫妻的個人財產;同樣回到婚姻內部,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將其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明確財產法與婚姻法具有不同的效力範圍,如果將財產法適用於婚姻內部會產生不和諧的結果。以婚前一方所有房屋於婚後取得租金為例,如果夫妻雙方婚前都有各自房屋,婚後共同生活於其中一處房屋而將另一房屋出租,一方居住另一方婚前房屋並不需要支付費用,而該方將自己不再居住的房屋用來出租,如果按照財產法基本原理,該租金歸房屋所有人一方個人所有,對於夫妻另一方顯然是不公平的。其原因在於,基於夫妻身份關係的前提是夫妻具有同居的權利和義務,一方居住另一方房屋是無償的,然而,一方使用另一方財產而不支付相應對價顯然又不符合財產法的基本原則。與之相對應的是,另一房屋的出租收益也不應當完全按照財產法原理來解釋。
民法財產法與婚姻法具有不同的效力範圍,其原因在於兩者適用的主體以及反映的功能是不同的,兩者的適用範圍不能混淆。就兩者適用的主體而言,財產法適用的主體是抽象的人,即剔除了其一切具體身份,例如國籍、性別、經濟地位、宗教信仰等。無論任何人,只要站在商品市場中就是一個抽象的“人”。“這種‘人’有為商品之靈魂或為其手足之屬性,且有自由不受任何拘束之性格。”“‘人’有神聖不可侵犯的‘人’權,互相各自獨立,而且自由平等”,“故其存在自不是國民的,又不是民族的,當然也不是家族構成成員的存在,當國民經濟漸趨世界經濟時,‘人’之上述性格益形顯著。”也就是說,“財產法關係上之‘人’,系與國民的身份或家族構成成員的身份或其他一切身份的支配服從關係毫無關係之存在。”因此,在確定民法財產法規則時,唯一考慮的是財產利益,不再考慮其他因素。婚姻法適用的主體是具體的人,即具有夫妻身份的特定的人。他們之間除了經濟關係外,還有兩性關係、情感關係;有經濟地位之強弱,有婚姻角色之分工,共同經營婚姻共同生活,因此,在確定婚姻法的財產關係規則時,更多時候應考慮家庭功能,比如對弱者的保護、對家務勞動價值的承認。
就兩者反映的功能而言,民法反映了商品經濟的要求,財產法規則應當遵循“等價有償”的原則。“有償”強調的是民事主體一方獲得經濟利益要付出對價。“等價”是指獲得利益與付出的對價在價值上相當。如果民事主體一方獲得的經濟利益與其付出的對價極不相當,就構成“顯失公平”。也就是說,民法財產法所進行的是單純的財產價值的判斷。婚姻法反映了婚姻家庭的職能,婚姻法財產規則應當體現“夫妻協力”。“協力”是指協助、幫助,夫妻協力是婚姻共同體得以維系的基礎。也就是說,婚姻財產規則不是單純的財產價值的判斷,而是婚姻價值的判斷。世界各國的婚姻法(親屬法)雖然關於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不同,但是在維護婚姻價值問題上卻是共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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