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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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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在充分總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在土地徵收制度、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做出多項重大突破,並將多年來土地制度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規定。
為促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充分發揮宅基地在保障農民生活、促進鄉村振興中的重要作用,在試點基礎上,新土地管理法對宅基地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總體來看,主要有七大變化:
(一)在原來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原則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國家鼓勵各地探索農民住房在不同區域實現戶有所居,健全宅基地權益保障方式。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二)明確農村村民建住宅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不同時期,我國對於農村宅基地建設限制佔用耕地、農用地、永久基本農田等作了明確規定。總體來看,國家對農村宅基地佔用農地作出越來越嚴格的限制。
(三)農村村民建房除了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外,還要符合村莊規劃。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同時,新土地管理法還規定,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四)將宅基地審批權限由縣級人民政府下放至鄉級人民政府。宅基地審批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涉及佔用農用地的。這類宅基地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核批准。另一種情況是,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涉及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五)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方式由“出賣、出租”變為“出賣、出租、贈與”。“贈與”是新土地管理法基於實踐經驗和需要新增加的一種方式,其法律效果和“出賣”基本相同。但是,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探索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和自願有償退出機制。關於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的條件、方式、程序等,地方在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試點中進行了多種有益探索,但由於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尚不豐富,還沒有形成“可複製、能推廣、利修法”的經驗,新土地管理法沒有進行詳細規定,只作出倡導性的原則性規定。
(七)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主管部門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變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農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黨和國家賦予農業農村部門的重要職責,具體承擔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佈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等工作。
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改革開放歷史新時期的重要標誌性舉措,是我國農村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國憲法確立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2002年制定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自施行以來,對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大作用。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這次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總體思路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和歷次中央全會精神,圍繞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係這條主線,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動搖,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權利,依法維護農民承包土地的各項權利,為提高農業農村現代化水平,推動鄉村全面振興,保持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修改主要內容涉及“三權分置”、承包期屆滿後的延長、維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等內容。
(一)承包地“兩權”變“三權”。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增加了一條:“承包方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這個條款將經營權從承包經營權中分置出來,原有的所有權、承包經營權“兩權”變為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確立了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制度。
(二)承包期屆滿後的延長。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這次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就把中央精神落實為法律規範。同時,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也相應延長。
(三)承包地不再強制收回。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土地管理法也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新土地管理法對征地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總體來看,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新增對征地範圍的規定,即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二)完善征地審批程序,刪去了原省政府批准征地後向國務院備案的程序性規定。
(三)完善土地徵收程序,增加了社會風險評估的內容,並將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作為上級批准征地決定的重要依據,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征地批准前需要履行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協議六步程序。
(四)調整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內容,對補償原則、補償內容、補償標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農村村民居住權益和住房財產權保護、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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