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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邏輯視域下的法律論證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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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邏輯視域下的法律論證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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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作為體現法律理性和保障公平正義的重要法律方法,法律論證貫穿於立法及司法中的偵查、起訴、庭審等各個階段,其理論研究是法哲學、邏輯學、修辭學和人工智能等相關學科的重要選題。伴隨著新的邏輯工具的出現以及實現手段的不斷成熟,加之法律論證問題域的不斷清晰,程序化和精細化的方法替代了傳統的研究方法,逐漸被引入以刻畫法律論證並且誕生了諸多各具魅力的法律論證理論,一些有影響力的成果已經被用於研究證據推理、解釋難題、庭審對話以及司法證明等相關問題,同時為支持立法選擇、司法判決、解決衝突和分歧以及輔助法律教學等法律實踐提供了理論和方法支撐。
從法律論證理論的研究進路來看,傳統上認為存在三種方法:邏輯方法、修辭方法和對話方法。法學家和邏輯學家認識到了傳統邏輯對於法律論證理論的表達缺陷,因而自1960年代以來,這個領域的研究學者更願意從修辭學和對話理論的視角來研究法律論證理論。近年來,非形式邏輯以及可計算論辯理論的快速興起為法律論證理論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它們都被認為是一種特殊的邏輯形態,都被冠以「論證邏輯」(Argument/Argumentation logics)之名。

作為體現法律理性和保障公平正義的重要法律方法,法律論證貫穿於立法及司法中的偵查、起訴、庭審等各個階段,其理論研究是法哲學、邏輯學、修辭學和人工智能等相關學科的重要選題。伴隨著新的邏輯工具的出現以及實現手段的不斷成熟,加之法律論證問題域的不斷清晰,程序化和精細化的方法替代了傳統的研究方法,逐漸被引入以刻畫法律論證並且誕生了諸多各具魅力的法律論證理論,一些有影響力的成果已經被用於研究證據推理、解釋難題、庭審對話以及司法證明等相關問題,同時為支持立法選擇、司法判決、解決衝突和分歧以及輔助法律教學等法律實踐提供了理論和方法支撐。
無疑,如何構造好的法律論證是立法和司法理論及實踐中的難題。近些年來,中國發生的呼格吉勒圖案、念斌案、張氏叔侄案和趙作海案等冤假錯案的成因之一就是壞的法律論證。壞的法律論證將直接導致案件事實認定不清甚至錯誤,這也是直接導致刑事冤假錯案的主因。客觀上, 由於重大刑事案件中證據等要素的複雜性,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和重要情節往往不易被厘清, 構建好的法律論證仍然面臨困難,因而亟需新的支撐理論。這也表明法律論證研究在當前中國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有著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從法律論證理論的研究進路來看,傳統上認為存在三種方法:邏輯方法、修辭方法和對話方法。法學家和邏輯學家認識到了傳統邏輯對於法律論證理論的表達缺陷,因而自1960年代以來,這個領域的研究學者更願意從修辭學和對話理論的視角來研究法律論證理論。近年來,非形式邏輯以及可計算論辯理論的快速興起為法律論證理論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它們都被認為是一種特殊的邏輯形態,都被冠以「論證邏輯」(Argument/Argumentation logics)之名。
一、非形式邏輯的興起及其對法律論證理論的影響
1950年代,非形式邏輯興起的初衷是對形式化方法的批評與反思,這種新邏輯注重從語用的維度來探討社會生活中的論證,它強調邏輯學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的實踐應用,而不是局限於抽象的形式系統,並且致力於發展理解、分析、建構和評價日常生活中論證的理論和方法。非形式邏輯進入到邏輯學家的研究視野,進一步拓展了論證研究的基本論域和理論議題,因而,近半個世紀以來,非形式邏輯研究一直方興未艾,諸多富有成效的理論成果不斷湧現出來。
非形式邏輯發展到今天,形成了諸多有代表性的理論,這些理論的誕生和發展本身就代表了非形式邏輯發展的圖景。圖爾敏(S.Toulmin)受到「法學的一般化模型」的啓發,提出了一個基於司法程序的新論證模型,後人稱之為「圖爾敏模型」。這種模型不同於形式邏輯評價論證的有效性標準,而是強調了論證評價標準的「領域依賴性」。佩雷爾曼(C.Perelman)重新展現了亞里斯多德的傳統修辭學的魅力,他系統整理了價值論斷的論證技巧和證成模式,建構了以「獲取聽眾認同」為主導的新修辭學理論,並成功地將其拓展到法律論證理論的研究上。
約翰遜(R.H.Johnson)與布萊爾(J.A.Blair)構建了語用論證理論,他們認為論證是由推論性核心和論辯性外層兩部分組成的,還發展出了論證評估的RSA三角評估標準,即相關性、充分性和可接受性標準。
沃爾頓(D.Walton)提出了新論辯術理論,他將對話分為不同目的驅動的六種類型,並且基於該理論重新詮釋了論證圖式、承諾和謬誤等概念。愛默倫(F.van Eemeren)與格羅頓道斯特(R.Grootendorst)建構了語用論辯術,該理論是關於批判性討論的分析、比較和評估的理論,並給出了相應的程序性規範體系。這些理論大多都衍生了關於法律對話及論證的相關理論,例如菲特麗斯(E.Feteris)致力於將語用論辯術應用於研究法律論證,而沃爾頓本人更是極力推崇其新論辯術在法律對話研究中的應用。
二、可計算論辯理論及其對法律論證的影響
1960年代,在人工智慧與法律等學科交叉發展趨勢的推動下,法庭科學的形式化研究主要有三種傳統進路:一是基於敘事(narrative)理論的進路。如安德森(T.Anderson,2006)等在證據法經典教科書《證據分析》中就提到敘事解釋作為案件事實調查的常用手段;又如瓦格納(W.Wagenaar,1993)等曾著書《被連接的敘事:刑事證據心理學》來專門討論敘事是如何由證據連接起來的。二是基於貝葉斯理論的進路。如芬頓(N.Fenton,2011)曾在《自然》上發文並論證了貝葉斯理論應用於法律領域的科學性,他還與尼爾(M.Neil,2013)等合作研究了基於貝葉斯網絡的法律論證的一般結構。此外,還有如塔羅尼(F.Taroni,2006)等研究了法庭科學的貝葉斯網絡和概率推論。三是通過建模法律對話認定案件事實,它得益於對話邏輯和形式論辯術的發展。如戈登(T.Gordon,1995)的訴訟博弈模型是一種將對話理論應用於建模民事訴訟的對話系統。
近年來, 基於可計算論辯理論的進路開始在建模法律論證方面嶄露頭角。例如, 普拉肯(H.Prakken,1997)的《建模法律論證的邏輯工具》是最早研究法律論證的形式化建模:一種解決衝突論證的評價模型。他後來在此基礎上發展了一種可以表達論證結構的結構化論辯框架(2012),並且將其應用於研究一個真實的案例(Popov訴Hayashi案)。戈登(T.Gordon,2012)與沃爾頓受到古希臘哲學家卡爾尼德斯(Carneades)的啓發,發展了一種能夠刻畫不同類型的證明標準和證明責任的抽象論辯模型(卡爾尼德斯模型)。卡朋(B.Capon,2011)受到佩雷爾曼的新修辭學的啓發,發展了一種基於價值的論辯模型,他將聽眾加入論辯模型並且增加了聽眾對論證的賦值因素。近些年來,這些方法呈現出與其他進路交叉融合的趨勢,例如,將論證理論和敘事理論結合,如貝克斯(F.Bex,2010)的專著《論證、故事和刑事證據》。再如,將論證理論和貝葉斯理論結合,如凱彭斯(J.Keppens,2011)分析了如何從貝葉斯模型中發掘法律論證。無論是非形式邏輯學,還是可計算論辯理論,它們都有著論證邏輯的一面,兩種理論代表了論證理論研究的兩個不同層面。一方面,非形式邏輯是一種直觀的程序性的檢驗方法,它受到日常論證實踐的啓發,為論證的分析、比較和評估提供了一般的程序理論,其特點是側重表達論辯和語用特點,關注聽眾等修辭因素;另一方面,可計算論辯理論並非基於邏輯後承關係的,而是包含一種非單調的基於論辯的推論,它建構了一種精確的、可操作的評估理論,偏向於研究複雜論辯環境下論證間的攻擊和辯護關係,評估人們對論證的可接受性程度。本書認為, 非形式邏輯和可計算論辯理論並不是互相排斥的理論,而是共同構成了一種綜合性理性,或者可以將其統稱為論證邏輯,因為它們既有著共同的研究對象,還有著緊密的關聯。這種聯繫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抽象論辯活動來源於人們的自然論證活動,因而可計算論辯理論是對自然論證活動的抽象化和概括化;二是論證邏輯的形式化研究的靈感部分來源於非形式化研究,而形式化研究給予了非形式化研究一的論證邏輯。本書認為論證邏輯應當同時具備這兩個維度的特性,並在此基礎上給出一種關於論證邏輯的概括性定義。
第三章從非形式邏輯的視角展示了法律論證理論的研究,包括沃爾頓的新論辯術及其在法律論證中的應用、愛默倫等的語用論辯術及其在法律論證中的應用、約翰遜和布萊爾的語用論證理論及其在法律論證中的應用。本章還梳理了這三種經典的非形式邏輯之間的相似點和差異。
第四章從可計算論辯理論的視角展示法律論證理論的研究,從理論模型和應用系統兩個層面做了介紹。在理論模型層面,介紹了Dung氏抽象論辯語義、普拉肯的可廢止和結構論辯模型、貝克斯的論證和故事的混合模型。在應用系統層面,從基於對話或論辯的形式系統、基於先例的形式系統、基於規則的專家系統以及構造論辯系統四個方面介紹了目前可計算論辯應用系統的概貌。
第五章進一步探討非形式邏輯與可計算論辯理論之間的關係,分別梳理了哪些非形式邏輯的基本概念可以被形式化,接著對第三章介紹的三種典型的非形式邏輯理論進行了較為系統的形式化工作,目的是從可計算論辯理論的角度重塑非形式邏輯的特點。
第六章綜合前面的章節,提出了一種整合非形式邏輯和可計算論辯理論的綜合方法,這種新方法將借鑑這兩種理論的優點。首先,從非形式邏輯的角度確定法律論證的前提、結論和推論關係,分析論證的結構以及論證間的支持和攻擊關係。其次,借鑑可計算論辯理論,處理複雜論證中論證的擊敗和辯護關係, 評估複雜論證網絡中某個論證的可接受
性或證成狀態, 進而為準確判定法律論證的主張或結論提供判斷依據。
最後一章即第七章總結全書並展望論證邏輯視域下的法律論證理論如何應用於研究立法論證這一新的課題。

書摘/試閱

法律論證的法哲學進路
從法哲學的視角研究法律論證有著悠久的歷史,法律論證理論一度在法哲學研究中佔有支配的地位,法律論證的問題也是國際法哲學屆討論的前沿和焦點,每屆國際法哲學大會都有與法律論證直接相關的專題。至今為止,法律論證理論的研究也取得了相當豐富的成果,一些大牌法哲學家都有與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相關的論述或系統的理論,其中富有代表性的且受到學術界持續關注的有:哈伯瑪斯(J.Habermas)的交往理性理論、阿列克西(R.Alexy)的以內外部證成構建為核心的法律論證理論、麥考密克(N.MacComuck)的以二級證成和後果主義論證
為核心的法律論證理論、阿爾尼奥(A.Aarnio)的法律解釋的證成理論、佩策尼克(A.Peczenik) 的轉化證成和深度證成理論等。在這些理論中,阿列克西的法律論證理論的影響最為深遠,由於它與哈伯瑪斯的實踐商談理論一脈相承,因此本節將首先介紹這兩種理論。此外,鑒於英國法哲學家麥考密克在國際法哲學界的重要影響力,其關於法律推理的理論為後來的「制度法事實」理論奠定了基礎,本書認為他在法律推理領域的研究是無可替代的,因而本書也將對他的理論作簡要介紹。
一、哈伯瑪斯的交往理性理論
哈伯瑪斯的交往理性理論吸收了很多前人的成果,他在繼承維特根斯坦(L.Wittgenstein)的語言哲學相關理論的基礎上,受到喬姆斯基(AN.Chomsky)和奥斯汀(J.Austin)的語言哲學相關理論的影響,提出了普遍語用學理論,這也是他創建交往理性理論所倚賴的基礎。交往理性理論的思想影響了哈伯瑪斯一生的創作,在其早期的著作《面向理性社會》(1967)、《認識與人類興趣》(1968)和《作為意識形態的技術和學科》(1968)中就已經出現了交往理性理論的萌芽,而後在《社會交往的語用學》(1976)、《交往行動理論》(1981 年)、《道德意識和交往行動》(1983)以及《交往行動理論的研究和結論》(1984)這四部著作當中才系統地建立了交往理性理論。
交往理性理論的核心是如何構造和規範一個理想的商談情境,這種情景也是其真理共識論建構的必要環境,他認為如果交往不但不會被外在的偶然性因素影響,而且也不會被交往自身的結構的強制所阻止,那麼交往就處於一個理想的商談情境。具體來說,理想的商談情境所要滿足的條件是:
(1) 任何能夠說話和行動的主體都有權參與討論。
(2)
①任何人都有權質疑任何主張。
②任何人都有權將任何主張引入討論。
③任何人都有權表達他的態度、意願和需要。
(3)不存在在商談內部或外部強制阻止任何說話者行使(1)和(2)當中所規定的權利。
儘管由這些規則所約束的理性商談很難在現實商談中實現,但是它可以作為一種商談的參照標準,用於評估日常生活中的商談在多大程度上實現了理想商談。
哈伯瑪斯區分了作為結論的邏輯層面、作為程序的對話層面以及作為過程的修辭層面。在邏輯層面上,哈伯瑪斯讚同阿列克西所提出的邏輯規則:
(1)任何說話者的說話不得自我矛盾。
(2)對於任何說話者,當他將謂詞F應用於對象a時,也必須將F用於與a在所有重要方面相同的其他任意對象。
(3)不同的說話者不得以不同含義使用同一個表達。
在對話層面上,哈伯瑪斯認為人們應當在這個層次上達成真之共識,遵循這個層次的規則也就是共同探尋真理的語用學前提。哈伯瑪斯同樣援引了阿列克西關於對話層次的規則:
(1)任何說話者都只能主張他本人相信的內容。
(2)對於論題之外的陳述或規範提出質疑的人有舉證的義務。
在修辭層面上,哈伯瑪斯認為交往的過程應當要滿足理想商談情境的要求,也就是說任何說話者都有權利表達自己想說的,沒有人能夠強行阻止其他人發表自己的見解,即這個層次的規則與滿足理想商談情境的規則相一致。
理想商談情境建立在修辭的層面上,這種情況還必須要滿足邏輯層面和對話層面的規則,也就是說既要滿足作為結果的論證的邏輯要求,也要滿足作為程序的論證的論辯規則。從這個方面來看,修辭層面實質上也是建立在對話層面和邏輯層面上的,只有滿足這兩個層面的要求,修辭層面才有實現的可能。
哈伯瑪斯的交往理性理論是在尋找一種適用理想商談情境的制度化實踐論辯,儘管日常的商談情境難以滿足這一要求,但是在法律中的實踐論辯卻使這一設想變得可能。這是因為法律有法律人必須遵守的確定規則和程序,這使得法律裁決是有強制力的,而且法律規則的適用以及法律程序的推進都依賴於作為第三方的法官來進行,這使得法律中的實踐論辯在時間等諸多方面受到了限制。具體來說,法律能夠從四個方面使得實踐論辯制度化:
(1) 在方法方面,涉及遵守有效法律的義務。
(2) 在實質方面,涉及論辯對象和舉證責任的分擔。
(3) 在社會方面,涉及參與條件和角色的分配。
(4) 在臨時性方面,涉及時限。
首先,法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程序規範是法律程序的基本前提;其次,法律程序規定了哪一方作為訴訟的起訴方,哪一方作為訴訟的應訴方;再次,作為第三方的法官判定哪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在不同的階段會有什麼變化;最後,法律程序規定了實踐論辯完成的時限,即使最後沒有任何一方滿足證明標準且履行說服責任,法官也要判定法律程序結束。從這些方面來說,法律程序的合理性和強制性使得其所衍生的結果盡可能地滿足理想商談情境的要求,但是由於存在法律程序自身的不理性因素,在處理法律衝突的實踐論辯中無法保證一定能夠完全滿足理性商談的條件,因而有的法哲學家認為哈伯瑪斯的理論並不能夠完全適用於法學,但是一個普遍的共識是至少它可以作為批判法律實踐的工具。
這一點與哈伯瑪斯自己的理解也是一致的,他認為交往理性理論是一種探索性和批判性的工具, 可被用於重構和評價法律的品質和法律裁決。
菲特麗斯也認為理想商談情境提供了對立法過程和裁決過程進行批判分析的指引,它構成了評價複雜裁決程序的批判標準。 儘管哈伯瑪斯的交往理論受到了質疑,但是這並不影響其理論的衍生和發展,阿列克西就使得這一理論焕發出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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