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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雙邊仲裁庭、雙邊投資法庭到多邊投資法院(修訂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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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雙邊仲裁庭、雙邊投資法庭到多邊投資法院(修訂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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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投資者與國家間爭端解決機制(ISDS)改革是當前國際經濟法律與政策的重要議題。儘管各國對ISDS改革的立場不同,但“多邊投資法院”是一個具有開創性的乃至顛覆性的改革選項。
本書以歐盟視角對多邊投資法院及多邊投資上訴機制(機構)的設立、機構及運作的各方面與程式進行了細緻而周全的“頂層設計”和“全域考量”,對非歐盟國家以及其他ISDS改革的利益相關者在此議題上提供豐富的啟示、珍貴的靈感和公允的借鑒。

中文版序
恰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NCITRAL)第三工作組當前如火如荼的工作所展現的那樣,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改革是當前國際經濟法學領域*熱點的議題之一。拙著可能是迄今為止國際社會關於未來可能設立的多邊投資法院這一在當前極富爭議的議題的*具專門性和綜合性的研究成果。拙著先以德文寫就並出版,後被譯為英文出版,我們認為,如拙著能翻譯為中文出版,對中國相關問題的學術研究和政策制定將有所助益。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的池漫郊教授是我們多年以來的合作夥伴和令人尊敬的同仁,我們很榮幸邀請他主持拙著的翻譯工作。我們期待拙著能對中國學術界探討和研究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改革錦上添花。毫無疑問,對於未來國際投資法及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的發展而言,中國及中國學者對這個議題的積極參與是不可或缺的。
我們由衷感謝池漫郊教授的合作與支援,也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和法律出版社對拙著中文版的出版而作的努力深表謝意。
薄克暮(Marc Bungenberg)
芮離穀(August Reinisch)
2020年2月25日

譯者序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社會對投資者與國家間爭端解決(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機制正當性的質疑越來越深,對該機制進行改革的呼聲也逐漸增強。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也於近年設立了工作組對ISDS改革進行專門研究。無論對這場改革持何種立場及改革的*終結果如何,ISDS機制的主要利益相關者,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國際組織、企業、律師及仲裁員、學者乃至協力廠商資助方等都對改革表示了關切。此外,仍在湧現的國際投資爭端和不斷增加的國際投資協定(包括雙邊投資協定及雙邊或區域性自由貿易協定的投資章節)也在很大程度上對推動ISDS改革推波助瀾。
誠然,各國對於ISDS改革的立場不盡相同,但從任何角度觀察,歐盟提出的建立多邊投資法院的倡議都不啻於一個具有開創性的乃至顛覆性的改革選項。儘管全球學者對ISDS改革的論述似已汗牛充棟,但關於多邊投資法院及多邊投資上訴機制(機構)的專門性及綜合性的論著尚付之闕如。在此背景下,兩位負有盛名的歐洲國際法學者——德國薩爾大學的薄克暮教授(Marc Bungenberg)和奧地利維也納大學的芮離谷教授(August Reinisch)經深入研究後撰寫了國際法學界關於多邊投資法院制度的首部專著,並先後以德文及英文出版。
本書對多邊投資法院及多邊投資上訴機制(機構)的設立及運作進行了細緻而周全的“頂層設計”和“全域考量”。考慮到歐盟是多邊投資法院制度的積極倡議者和堅定推動者,二位作者在寫作時側重採取了歐盟的視角。正因如此,非歐盟國家在評估本書所提出的某些制度架構和考量因素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利於其本國立場的形成與發展,應充分結合該國的法律體系(特別是國際投資協定體系)與爭端解決機制作進一步考量。儘管如此,不應否認本書仍能對包括非歐盟國家在內的諸多ISDS改革的利益相關者提供豐富的啟示、珍貴的靈感和公允的借鑒。
在本書的翻譯和再創過程中,我得到了胡佳卉、薑翠萍、賴婧宜、喬梁、汪子健和朱佳倩熱情與細緻的協助,否則這項工作無法在短時間內高效完成。我對他們的努力表示由衷感謝。
為確保學術嚴謹性及方便讀者查找原著的確切資料以作進一步研究,譯著保留了原著的注釋與參考文獻,並盡可能不作變動。在行文方面,為了方便讀者,部分專業名詞,特別是國際條約、國際組織的名稱,均在正文中同時提供了中文、英文。
池漫郊
2020年3月20日

目次

目錄
第一章問題的提出
第二章重構國際投資保護制度的目標
一、新方法的積極作用
(一)裁判的一致性
(二)更具正當性
(三)法官的獨立性和中立性
(四)缺乏控制機制
(五)成本效益
(六)中小企業利用投資爭端解決機制
(七)透明度
(八)時間效率
二、多邊投資法院的優點
第三章兩審制多邊投資法院的設計和實施
一、制度和程序設計
二、多邊投資法院的上訴程式
(一)多邊投資法院的管轄權
(二)多邊投資法院與其他法院和仲裁庭的關係
(三)多邊投資法院與國內法院的關係
(四)多邊投資法院與國家間爭端解決(仲裁)的關係
(五)多邊投資法院的一般程式
(六)多邊投資法院未決程式的合併
第四章適用法律
一、應予適用的實體法
(一)歐盟法是否作為應予適用的實體法?
(二)保護標準的統一解釋
(三)確保對投資保護標準的解釋公正、客觀
二、應予適用的程式法和程式原則
(一)透明度
(二)效率
(三)司法調查實踐和爭議事項的限制
第五章判決的作出及效力
一、國際爭端解決機構的決定之法律效力
二、投資仲裁庭的裁決之法律效力
第六章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一、多邊投資法院的判決被視為ICSID仲裁裁決
二、多邊投資法院的判決被視為《紐約公約》仲裁裁決
(一)爭端由當事人自願提交
(二)爭端解決具有約束力和終局性
(三)非國家裁判者
(四)仲裁員由當事人指定
(五)外國裁決與非國內裁決
(六)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訴訟
(七)多邊投資法院作為《紐約公約》第1條第(2)款“常設仲裁機構”
(八)《紐約公約》第1條第(3)款“商事”保留
三、多邊投資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七章多邊投資法院與既有制度的聯結與整合
一、設立多邊投資法院的可行性
二、將多邊投資法院構建成國際組織
三、與現有機構的聯結
四、《多邊投資法院規約》只在滿足最少數量成員時方可生效
五、通過明確修訂國際投資協定確立多邊投資法院的管轄權
(一)締結新國際投資協定與自由貿易協定投資章節
(二)歐盟現有經濟協定的重談與改革
(三)將歐盟成員國的國際投資協定納入多邊投資法院的管轄範圍
六、《多邊投資法院規約》作為修訂現行國際投資協定的選擇適用公約
(一)標準情形:確立多邊投資法院管轄權的共識
(二)例外情形:投資者母國為非法院成員而引發的管轄權問題
(三)多邊投資法院在多邊國際投資協定體系下的管轄權
(四)確立多邊投資法院管轄權的綜述
七、過渡條款與多邊投資法院的制度整合
八、多邊投資法院的工作語言及程式語言
九、新體制下的費用分攤
十、設立多邊投資法院之必要協定和次級規則
第八章獨立的多邊投資上訴機制
一、多邊投資上訴機制的組織結構
二、一般程式
三、具體事項
(一)上訴期限
(二)審查範圍和調查許可權
(三)分庭和全體上訴法官的決定
(四)多邊投資上訴機制與原仲裁程式中仲裁員的不公正裁決
(五)二審判決創設先例
四、多邊投資上訴機制的決定
五、多邊投資上訴機制的決定之執行
六、設立多邊投資上訴機制的可能性
(一)設立一個自治的國際組織
(二)最低數量成員的必要性
(三)多邊投資上訴機制管轄權的確立
七、過渡條款與多邊投資法院制度的相容
八、多邊投資上訴機制的工作語言和程式語言
九、多邊投資上訴機制的費用
十、設立多邊投資上訴機制之必要協定
參考文獻
一、專著
二、專著章節
三、期刊論文
四、博客條目及其他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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