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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勞動法實務見解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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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勞動法實務見解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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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由勞動法學會歷任理事長黃程貫教授與劉志鵬律師擔任主編,邀集學會成員,以系統化之方式將歷經數年裁決實務及後續法院判決進行梳理,擷取了民國100年開始施行的新集體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之所有裁決決定的精華,以及後續行政法院相關判決的重點,甚至包括民事法院等判決要點,讓各界對於法院、裁決會的裁判規範能一目了然,勞資雙方當事人更能經由本書迅速掌握行為規範,亦為司法考試參與者之必讀資料。

作者簡介

《主編簡介》

臺灣勞動法學會
成立於1998年12月,由一群關心勞動法理論與實務發展的人士組成,長期透過與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合作,辦理座談會、研討會,以及出版系列叢書、學報,推廣勞動法學教育。

黃程貫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主任委員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劉志鵬
有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


《執編簡介》

李瑞敏
明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李柏毅
魏千峯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班

邱羽凡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張詠善
信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張義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葛百鈴
明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目次

推薦序/黃程貫
推薦序/劉志鵬
出版序/侯岳宏
編輯說明


導 論/1

第一章 工會法
 一、工會組織/7
(一)工會之籌組/8
(二)不得組織工會之勞工/10
(三)工會之類型/12
 二、工會會員/21
 三、強制入會/22
(一)強制入會非屬強制性規定/23
(二)強制入會屬強制性規定/24
(三)章程規範強制入會之效力/25
 四、工會會員之除名與停權/26
(一)除 名/26
(二)停 權/29
 五、退出工會/29
 六、工會理監事/31
(一)選 任/31
(二)任 期/34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34
(四)理監事資格之喪失與保留/35
 七、工會會議/38
(一)理事會/38
(二)監事會/39
(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39
 八、工會會費/46
 九、工會會費之代扣/47
(一)雇主之代扣會費義務/47
(二)雇主不得停止代扣工會會費/48
(三)雇主對於工會提供代扣會費名單之形式審查權/55
 十、工會保護/61
(一)不當勞動行為/61
(二)會務假(工會法第36條)/171

第二章 勞資爭議處理法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之適用/189
 二、勞資爭議之定義與類型/192
(一)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192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193
 三、勞資爭議處理期間不利行為之禁止/194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規範目的/194
(二)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之起訖期間認定/194
(三)重覆申請調解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之適用/196
(四)協調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之適用/196
(五)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之處罰/197
(六)非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行之調解程序/198
(七)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受禁止之雇主行為/198
(八)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受禁止之勞方行為/201
 四、勞資爭議調解/202
(一)調解之申請/202
(二)協 調/203
(三)調解之受理/204
(四)調解程序之進行/205
(五)調解之成立/206
 五、勞資爭議仲裁/207
 六、裁 決/213
(一)裁決之申請/213
(二)裁決受理之併案審理/224
(三)裁決之不受理/225
(四)裁決之和解/234
(五)裁決之調查程序/235
(六)救濟命令/237
(七)裁決決定之救濟程序/245
 七、爭議行為/250
(一)爭議權/250
(二)爭議行為之類型與定義/252
(三)禁止罷工之勞工/256
(四)職業工會罷工/258
(五)罷工必要服務條款/259
(六)罷工目的之限制/260
(七)調解程序先行/261
(八)罷工投票/261
(九)罷工糾察線/263
(十)爭議手段之限制(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第56條)/264
(十一)爭議行為與集會遊行法之關係/276
(十二)爭議行為之法律效果/277

第三章 團體協約法
 一、團體協約之意義與成立/283
(一)團體協約之成立/283
(二)一般性團體協商與團體協約之區別/289
(三)勞使協議/291
(四)預備協商/292
 二、團體協約之協商/293
(一)團體協約協商主體/293
(二)團體協約之協商事項/315
(三)協商程序/322
 三、違反誠信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329
(一)誠信協商之定義與判斷/329
(二)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333
(三)未於60日內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335
(四)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336
(五)自始宣示無達成合意之意思/344
(六)迴避工會逕與個別勞工協商/344
(七)協商中單方決定或變更勞動條件/347
(八)指派無權限之人為協商代表/350
(九)不承認對所授權之協商代表與他方達成合意之草案/353
(十)變更已達成共識之團體協約草案條款/353
(十一)拒絕就已達成合意之內容簽署團體協約/354
(十二)認不具協商資格拒絕協商/358
(十三)主管機關拒絕核可團體協約或拒絕協商/360
 四、團體協約之效力/362
(一)債法性效力/362
(二)法規性效力/363
 五、團體協約之備查/370
 六、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371

附 錄:實務見解一覽表/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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