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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護理法規概論(修訂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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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護理法規概論(修訂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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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為介紹醫事、護理、健保、長照法規等領域的專書,自民國90年2月第3版起,由吳秀玲老師全權負責修正事宜,配合各種法規的制定、增修動態,快速修訂補充、更正最新資料,並以法學角度檢視衛生法令的實務及探討其缺失。迄本(第14版)次修正,本書近20年來修正共14次,在介紹醫事法規領域的專書中,持續保持最佳的可閱讀性及正確性,以利讀者掌握最新資訊與立法趨勢,可謂最大特色。

本書提綱挈領,點明基本法律概念與權益受損的救濟方式,並以醫療法、醫師法、護理人員法、全民健康保險法、長期照顧服務法為主,介紹醫師、護理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等之資格條件、業務事項與責任;說明醫療、護理、長照機構應遵循規範;強調人性尊嚴、醫療人權之重要性,釐清醫病關係的權利義務關係。另針對病人自主權利法、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武漢肺炎限時特別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重點,併予介紹。

作者簡介

吳秀玲

學歷/
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法學博士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碩士班法學碩士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法學士(現臺北大學)
簡任升等考試及格(法制類第一名)
乙等特考(財稅法務)、普考(法院書記官)及格
 
經歷/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長
行政院衛生署專門委員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視察(法制)、研考會研究員
銓敘部專員
高雄市國稅局股長
 
教學經歷/
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長庚大學、大仁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輔英技術學院、德明技術學院、康寧醫護暨管理
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現職/
衛生福利部專門委員
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兼任副教授
臺北榮民總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二)非醫事院外委員
 
蘇嘉宏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臺北法商學院法律學系司法組法學士
國立中山大學(高雄市)中山學術研究所政治組法學碩士、博士班肄業
復旦大學(上海市)國際關係暨公共事務學院國際政治系博士
哥倫比亞大學(紐約市)東亞研究所訪問學者
 
現職/
輔英科技大學專任教授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系兼任教授
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政治研究所兼職教授
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客座教授

 

修訂十四版序

衛生法規於今(109)年1月15日同日修正公布醫師法、藥師法、護理人員法、助產人員法、營養師法、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法、醫事檢驗師法、醫事放射師法、心理師法、呼吸治療師法、語言治療師法、聽力師法、驗光人員法(前述14種法規於民國107年12月間亦曾修正)、牙體技術師法、醫療法、精神衛生管理法、全民健康保險法、藥害救濟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等20種。

醫師法之修正要旨有二:其一、允許申請延期證照更新。醫師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未必有意違法或疏忽,也許有不得已之事由,爰增訂醫師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得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其二、檢討對身心障礙者就業限制之規定。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將「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要件,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

護理人員法之修正要項,與醫師法相同;醫療法酌修主管機關名稱,以及配合醫事人員種類之現況,修正其內涵;全民健康保險法僅修正主管機關及保險人名稱。其他各類修正法規,大多僅修正主管機關名稱,或刪除「華僑」得回國應試規定。

民國109年1月15日同時制定公布醫療器材管理法,將醫療器材之管理從藥事法中抽離,並增訂產品來源及流向資料之建立、部分低風險醫療器材採行電子化登錄、彈性核定許可證效期及業者主動通報義務等制度,以加速產品上市的期程,推動產業發展,健全醫療器材之管理制度。

民國109年2月15日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我國於109年1月15日將「COVID­19」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且為因應「COVID­19」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於次(2)月25日制定公布本條例,為傳染病防治法的特別法且為限時法,施行期間自今(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但第12條至第16條自公布日施行,乃基於處罰不溯及既往原則。考量全球疫情險峻,對於產業造成空前的衝擊且影響人民的工作與生計,本條例經費上限新臺幣600億元,不敷因應政府推動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所需,10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本條例,再追加特別預算1,500億元。

民國109年6月3日制定公布公共衛生師法,乃鑑於SARS、禽流感、MERS、新冠肺炎等流行疫情,以及食品安全議題等新興的公共衛生議題層出不窮,嚴重影響國民健康及社會安全,行政院會於今(109)年4月23日通過衛福部所擬「公共衛生師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經三讀通過,同年6月3日制定公布。法案將公共衛生人力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制度,規範其業務範圍、責任及管理等事項,明定公共衛生師執業之禁止行為,以及執業處所之人員應遵守保守業務上秘密,並有接受政府指定辦理突發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之義務。

血液製劑條例、人體研究法、病人自主權利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在民國108年皆作修正;近期109年6月5日訂定發布鑲牙生管理辦法;109年7月22日全文修正發布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等。民國108年12月31日制定公布中醫藥發展法,確立中醫藥發展之基本原則:促進中醫藥永續發展政策:每5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保障財政及行政資源;完善中醫藥醫療及照護服務,發展具中西醫合作及中醫多元醫療服務、提升中藥品質管理及產業發展;精進中醫藥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加強國際交流。

此外,本書介紹醫療糾紛與訴訟,有關民、刑事責任問題,需特別提醒讀者的是:考量「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而造成之法益損害未必較一般人為大,且對其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有違平等原則」,刑法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已刪除第276條原第2項關於業務過失致死及第284條原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之處罰規定。刑事訴訟法於民國109年1月8日及15日二次的修正公布,增訂修正條文近80條,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之變動,尤其刑事聲請再議期限,從7天修正為10天;上訴期限,從10天修正為20天。

上述諸多相關的法律制定、增修重點,本書第14版均已配合修正,在介紹醫事法規領域的專書中,持續保持最佳的可閱讀性及正確性,以利讀者掌握最新資訊與立法趨勢,可謂本書最大特色。然疏漏在所難免,懇請師長及讀者不吝賜正!

作者自民國102年2月起兼任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兼任助理教授,公餘勤於研究,除每年多次赴日購書外,鮮少休閒,更疏於攀附求官;一生懸命,以拙著:《醫護健保與長照法規》(三民,108年6月);《日本介護保險制度與生存權保障》(翰蘆,106年7月),以及拙文:〈從法制面探討影響我國全民健康保險財務之因素〉,《中正財經法學》(106年1月14期);〈臺灣醫療爭議之省思與對策〉,《社科法政論叢》(103年3月2期);〈醫療人權與正義—以健保實施對醫療人權之影響為論述中心〉,《金陵法學評論》(2013年8月春季卷)等專門著作升等副教授送審通過,並自108年8月起生效,感恩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曾教授育裕、邱教授慧洳長期的鞭策、鼓勵與指導!

 

 

吳秀玲 敬序

於衛生福利部

民國109年8月20日

 

目次

修訂十四版序
修訂四版序
修訂三版序
張 序
自 序

第一篇 醫事護理法規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 法律的概念
第二章 法律的淵源
第三章 法律的分類
第四章 法律的制定、公布、施行與效力

第二篇 醫事護理助產人員與機構
第一章 衛生行政組織與行政處分
第二章 醫師與醫療機構
第三章 護理、助產人員與護理、助產機構
第四章 醫師、護理、助產人員與醫療機構的法律關係

第三篇 醫療、護理、助產業務與責任
第一章 醫療、護理、助產業務
第二章 醫師、護理、助產人員之義務
第三章 醫療糾紛與訴訟

第四篇 重要衛生議題暨新興領域
第一章 全民健康保險
第二章 醫療廣告與安樂死
第三章 傳染病防治
第四章 人體器官移植與優生保健
第五章 長期照顧

附錄一、手術同意書
附錄二、麻醉同意書
附錄三、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
附錄四、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附錄五、腦死判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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