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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實性與事實性(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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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實性與事實性(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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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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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敘實性與事實性》,是復旦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漢語句法語義理論研究”叢書的第一本。本書在以下兩個方面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一是,漢語語句的事實性解讀:事實句、反事實句,還是非事實句;二是,敘實性表達:敘實詞、反敘實詞,還是半敘實詞等更為復雜的情況。《敘實性與事實性》全書共41萬字,收錄了袁毓林、蔣嚴、陳振宇、張新華、李新良、賴蔚晨、唐正大、寇鑫、雍茜、李晉霞、徐愛改、陳振寧、方清明、郭光、章敏、姜毅寧等人19篇相關文章,各篇均從特定的詞匯或結構、語句的語義內容以及語用因素的影響等諸多方面,進行了全方位、系統性的討論,代表著當今漢語學界在本領域創新性和前沿性的思考。這些文章在發表稿的基礎上,對疏漏之處進行了修正,不少作者還對內容進行了大量的修改,以反映新的思考,提升了本書的理論價值。

作者簡介

陳振宇,復旦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漢語語法學、計算語言學和理論語言學。已出版學術專著四部,發表學術論文七十餘篇。其研究廣泛吸收功能學派、認知學派、語言類型學及邏輯語義學的理論,範圍涉及小句和句子的層次結構、信息價值和完句性、命題的語義學結構以及時間、疑問、否定、情態、指稱、量化、感嘆等諸多漢語語義語法範疇。

張新華,復旦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領域為理論語言學、古今漢語語法。已出版學術專著《漢語語篇句的指示結構研究》一部,是國內較早系統闡述語法結構的對話性的理論文獻;發表論文三十餘篇,主持國家社科項目一項。


名人/編輯推薦

這本書探討了“是什麼在決定漢語語句事實性的解讀”,是因為某些語詞或者結構的作用,還是百科知識或者語用推理的結果?打開本書,逐步理解漢語的“敘實性與事實性”。

前言

“漢語句法語義理論研究”系列小型學術討論會,由復旦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主辦。采用工作坊模式,每期邀請近20名專家學者與學術新銳,就某一專題作深入討論。主要關注重大的理論問題,也可以是系統性的描寫,以前沿性和創新性為導向,尤其歡迎具有挑戰性的研究成果。會後按計劃出版相應的專題論文集,將集結為復旦大學中文系“漢語句法語義理論研究”叢書。

本論文集所對應的會議於2018年3月31日至4月1日在復旦大學召開,會議的主題是“敘實與事實——漢語語句的蘊涵和預設關係”。陳振宇代表主辦單位致辭。報告順序為:

袁毓林(北京大學)《敘實性與事實性:語言推理的兩種導航機制》

陳振宇(復旦大學)《敘實性與事實性》

方清明(華南師範大學)《敘實名詞“事實”的句法、語義探析》

李新良(浙江工業大學)《現代漢語動詞的敘實性的“灰色地帶”——以“打算”類動詞為例》

賴蔚晨、張和友(北京師範大學)《敘實與指稱的視點和編碼》

郭光(復旦大學)《“知道”的非敘實與反敘實——兼論“早知道”的語法化》

張新華(復旦大學)《強敘實動詞研究》

唐正大(中國社會科學院)《主語從句的非敘實性和主語名詞的時間指稱獨立性初探》

雍茜(暨南大學)《漢語反敘實句的觸發因子與表征模式》

張帆(中國社會科學院)《“假裝”類動詞賓語的雙重真值模型》

蔣嚴(倫敦大學)《論漢語違實條件句的分析的幾個因素》

彭利貞(浙江大學)《“過去”的道義與反事實》

姜毅寧(復旦大學)《強調、反預期語境與事實性》

李宏亮(電子科技大學)《“希望……”類虛擬句分析》

李晉霞、徐愛改(北京師範大學)《“要不是”違實句探析》

張天嬌、陳振宇(復旦大學)《假設、否定、取效行為與反事實——以“如果”句為例》

王瑩瑩(湖南大學)《副詞“一定”的語義解釋研究》

陳振寧(浙江大學)《成都話語氣詞的敘實與事實》

會議還安排了自由發言與討論。

會後,經過相關專家的交流,選出19篇論文組成本論文集《敘實性與事實性》,其中有的是在會上報告後進一步修改定稿,有的則是與討論主題緊密相關的其他文章,共同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系列,以便反映漢語研究者在敘實和事實研究方面的前沿成果。這些文章大多數已經在期刊上發表,收入文集時,不少作者做了大量的修改,有的是因為發表時篇幅有限,所以在本論文集中收入其文章的完整版;有的是對發表時的錯誤、疏漏做了修正,以反映最新的思考。作者的努力令人感動,也大大增強了本論文集的閱讀價值。

在哲學上,很早就有關於晦暗與透明的研究。如“他在找麒麟”,說話者並不表明他是否認為有麒麟存在,這是晦暗性;但“他找到了一只麒麟”,說話者表明他認為麒麟是存在的,這是透明性。這其實是一種邏輯蘊涵關係,即當說話者認為“他找到了一只麒麟”為真時,“存在麒麟”也為真;但當說話者認為“他在找麒麟”為真時,“存在麒麟”可能為真,也可能為假。

在語言研究中,可以發現更為復雜的情況。敘實性研究關注下面這樣的語句:

“他知道李四來了”為真,或“他不知道李四來了”為真,都可推出“李四來了”為真。因此“敘實”動詞“知道”構成了邏輯上的預設關係。

“他假裝沒看見她”為真,或“他沒有假裝沒看見她”為真,都可推出“(他)沒看見她”為假。因此“反敘實”動詞“假裝”也構成了一種與事實“相反”的預設關係。但“假裝”句也存在一些復雜的情況。例如,“範文博假裝在看報紙”,“在看報紙”的行為表面上已經現實存在,但該行為只是作為一種“表象”,其執行者“範文博”的真正目的並非“看報紙”,而在別的事情。

有些動詞,只有肯定形式蘊涵所引出的賓語小句為真,否定形式卻無此蘊涵能力(或者相反),這種動詞是“半敘實性”的。如“他證明了電磁波的確存在”為真,則可推出“電磁波的確存在”為真;但“他沒有證明電磁波的確存在”為真,“電磁波的確存在”卻是可能為真可能為假的。

預設的觸發語研究,以及預設的取消研究也關心與此類似的問題,如“他孩子病了”和“他孩子沒病”都有存在預設“他有孩子”。但是如果我們看見一個人在那兒著急,我們猜測“莫非是他孩子病了?”,這時我們並不能肯定“他有孩子”是真是假。

還有關於反事實句(虛擬句)的熱烈討論,如反事實條件句,“你要努力的話就好了”意味著“你努力”為假,但是在漢語中條件句在大多數情況下沒有反事實性;再如某些陳述也暗含反事實性,“你昨天應該去的”,很容易解讀為“你昨天沒去”,不過也不是沒有反例。究竟是什麼在決定漢語語句事實性的解讀,仍然是一個沒有完美答案的議題。

所有這些現象都與一個關鍵的問題有關:語句間的蘊涵關係是怎麼達成的?是因為某些語詞的作用?是因為構式的意義?是百科知識的產物?還是特定語用推理的結果?這是一個很有價值的理論問題。如果讀者在看完本論文集後,能夠把握當前研究的方向,理解各家學說的異同,並產生深刻的反思,最終對這些問題給出自己的答案,那是我們所欣慰的。

陳振宇張新華

2019年6月1日


目次

前言 Ⅲ

敘實性與事實性:語言推理的兩種導航機制 1

事實性與敘實性——通向直陳世界的晦暗與透明 23

漢語敘實反敘實名詞的句法差異及其認知解釋 48

命題態度與主賓語從句不對稱性初探 63

概念結構驅動的現代漢語半敘實動詞研究 84

“感謝”類敘實動詞句的話題、焦點和名詞化現象 102

“感覺”類動詞的敘實性及其漂移問題研究 125

“知道”的非敘實與反敘實 ——兼記“早知道”的語法化 143

敘實性的本質——詞匯語義還是修辭語用 158

敘實、指稱與視點234

Ways of expressing counterfactual conditionals in Mandarin Chinese 252

漢語違實句的觸發因子與表征模式266

違實標記與違實義的生成——基於大規模語種庫的類型學研究 284

“要不是”違實句探析301

“以為”句的反事實語義與情態同現問題考察322

反預期與事實性———以“合理性”語句為 336

敘實抽象名詞“事實”的句法、語義探析 362

近代漢語後期“喜”類僥幸副詞的語義機制 383

成都話的語氣詞和反事實句 406


書摘/試閱

在現代漢語裡,“事實”是典型的高頻敘實抽象名詞。與“事情”相比,“事實”具有客觀性、證據性、個體性等語義特征。在動賓、定中、判斷句等句法環境裡,“事實”與“事情”存在諸多差異。與敘實謂詞預設賓句敘實性不同,敘實名詞“事實”直接明示敘實性。“事實上”等詞串具有確認、轉折、補充、解釋、修正等語篇照應功能。

……

……

2.從動詞搭配看“事實”“事情”的語義、句法特點

2.1經常與“事實”搭配的動詞分析

2.1.1“成為”類動詞與“事實”搭配

我們把“成為、變成、構成、形成”等歸為一類,稱為“成為”類動詞。“事實”經常與這類動詞搭配,而“事情”基本無此用法,例如:

(1)a.成為事實、變成事實、構成事實、形成事實

b. *成為事情、?變成事情、*構成事情、*形成事情

c.這變成了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情。

(1a)裡“事實”能以光桿形式與“成為”類動詞搭配。(1b)“事情”不能以光桿形式與“成為”類動詞搭配。只有“事情”帶上修飾語後能與“變成”搭配,如(1c)。後文還將看到,關於(1c)這種情況並非個案,我們這裡先進行統一解釋。(1c)是一種有標記形式的體現。“事實”與“事情”的這種差異除了頻率因素外,還與二者的內涵屬性有密切關係。唐正大(2006:231)指出“抽象名詞屬於修飾語依賴型名詞,這些抽象名詞內涵具有不確定性,對於語境具有高度依賴性。這類名詞強烈要求修飾語出現以確定其所指”。“事實”自身包含了多種內在屬性,如真實性、客觀性(詳後),因此“事實”可以不依賴外顯修飾語,直接以光桿形式與“成為”類動詞搭配。而“事情”自身不包含內在屬性,因此需要帶上修飾語才有可能與“成為”類動詞搭配。

張新華(2017)指出“‘成為’的組合物件是名詞詞組,著眼於事物全體,指事物根本性地由一種身份而轉變為另一種”。對此,我們深以為然。如“房價上漲已經成為事實”裡,“成為”的作用是把“房價上漲”這一事情或現象整體包裝成一個“事實”,“成為”的認知方式重在某種結果的形成。“成為事實”傾向於把“事實”加工為離散的個體,凸顯某一事實的完成,並且這一事實具有整體性、個體性。而且這種事實多是已經達成的,既成性的,其前面可以有表示完成的時間副詞“已經、已”等修飾,如例(2)所示。“成為事實”只強調事實的達成,不具體涉及動作的內部進程。

(2)有些事情既然已經成為事實,就嘗試著去接受吧。

“事實”不具有過程性,事實不會開始、繼續或結束,如例(3a)。而“事情”則是典型的過程名詞,如例(3b)。另外,“事情的原委、事情的經過、事情的起因、事情的始末”等搭配也都說明“事情”具有過程性。

(3)a. *這件事實開始了、*事實正在繼續、*事實結束了

b. 這件事情開始了、事情正在繼續、事情結束了

表示完成階段的動詞可以與“事情”搭配,如例(4b)。依據“完成”狀態的不同,修飾語也隨之不同,“事實”無此類用法,如例(5a)。“凡已經發生的事情、凡擺在那裡的事情,都可以叫作事實”(陳嘉映2014:242)。也就是說,“事實”具有已然性。就已發生的事情來判斷是否為事實,這是很自然的,這也與認知規律相符合。已然的事情是事實;正在被人們談論的事實是既成事實;人們一般不說“未然的事實”或“將來的事實”。

(4)a.*完成事實、*做完事實、*幹完事實

b. 完成事情、做完事情、幹完事情

(5)a.*很快完成了這個事實、*終於完成了這個事實、*這個事實分三步完成

b.很快完成了這件事情、終於完成了件事情、這件事情分三步完成

2.1.2“查清”類動詞與“事實”搭配

我們把“查清、澄清、查明、弄清、認清、調查、搜集、核實、了解、還原”等歸為一類,稱為“查清”類動詞。光桿形式的“事實”可以與這類動詞搭配,而光桿形式的“事情”與這類動詞搭配則有限制,例如:

(6)a.查清事實、調查事實、澄清事實

b.?查清事情、?調查事情、??澄清事情

c.查清事情的經過、調查事情的始末、澄清了一些事情

“現象”包括真相和假象,只有“真相”的那一部分才是事實。大千世界裡的事實數量無窮無盡,有的往往頗為復雜,有時候甚至像個謎團,因此作為物件的“事實”需要“查清、查明”。但是“*查清事情、*調查事情、*澄清事情”等搭配的可接受度並不高,其完句性較差。我們需要說成例(6c)那樣的表達,才好接受。

2.1.3“捏造”類動詞與“事實”搭配

我們把“捏造、偽造、隱瞞”等稱為“捏造”類動詞。“事實”經常與這類動詞搭配,而“事情”基本無此用法,例如:

(7)a.捏造事實、編造事實、偽造事實、虛構事實、隱瞞事實、掩蓋事實

掩飾事實、扭曲事實、顛倒事實、偏離事實、夸大事實、違反事實

違背事實、背離事實、缺乏事實、不顧事實、回避事實、逃避事實

b.*捏造事情、*編造事情、*偽造事情、*虛構事情、*隱瞞事情、*掩蓋事情、

*掩飾事情、*扭曲事情、*顛倒事情、*偏離事情、*夸大事情、*違反事情*違背事情、*背離事情、*缺乏事情、*不顧事情、*回避事情、*逃避事情

例(7a)裡,盡管動詞的語義輕重有所差別,但都屬於消極義動詞。例如“捏造事實”是指事實完全不存在,造出一個假的事實。“隱瞞事實”是指存在事實,但是故意不讓人知道。

2.1.4“證明”類動詞與“事實”搭配

我們把“證明、說明、表明”等稱為“證明”類動詞。光桿形式的“事實”可以與這類動詞搭配,而光桿形式的“事情”與此類動詞搭配較為受限,例如:

(8)a.證明事實、說明事實、表明一個事實

b.?證明事情、?說明事情、?表明事情

c.說明事情的經過、證明事情屬實、表明事情沒那麼簡單

例(8b)顯示,光桿形式的“事情”與“證明”類動詞搭配不太自然,需要添加相應的修飾成分,如例(8c)所示。“事實”不僅能充當“說明”類動詞的賓語,而且還能充當這類動詞的主語,例如:

(9) 事實證明,人的能動性發揮程度越高,管理效應就越好。

(10) 事實說明,不怕“肥水外流”,方能“肥水回流”。

(11) 這些事實表明,中國從中古至近、現代都還保留過結繩記事的遺俗。

“事實證明、事實說明”已經有習語化傾向,經常位於句首,用來標記後續話語是經過事實證明並且可靠的。確實如此,“事實”往往與證據具有極為密切的聯系(陳嘉映2014:238—273)。事實可以用作證據、而事情不可以直接用作證據。“事實是最好的證明、事實充分說明、事實充分證明”等搭配也都說明“事實”的證據性。“事實”是論證的基礎與材料,正如陳嘉映(2014:241)所論“事實主要從論證方面著眼,人們用事實來說明道理,支持理論。事實與結論的關係是論證關係,是論據與結論的關係,不是對先後繼起的事情的描述”。

從表面來看,事實是不會說話的,但是習用語“用事實說話”“事實勝於雄辯”的深層意思是,運用事實的邏輯說服力來證明某種觀點。“擺事實,講道理”是闡明真相,探索真理的過程,因為真相、真理離不開事實和對事實的正確理解,這也說明了“事實”的證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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