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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法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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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法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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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俄羅斯聯邦刑法典》、《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典》和《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的新中譯本問世,這四部法典都是按照2019年10月1日的版本翻譯的。事實上,對於翻譯俄羅斯法律而言,譯文版本永遠是滯後的,因為俄羅斯立法者對社會關係的發展反應非常迅速,法律文件的修訂極為頻繁,有時同一天甚至有兩、三個聯邦法律對同一個法律文件進行修訂,而翻譯、編輯和出版是需要時日的。這幾部法典自頒布以來我譯過多次,但每次都覺得似乎是在翻譯新的法典。如果對照一下以前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中譯本(中國大百科出版社1999年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和今天這個版本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就會了解俄羅斯社會中民事法律關係是如何發展的,而調整它們的法律又發生了何等巨大的變化!其他部門法莫不如此。

作者簡介

黃道秀,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黃道秀教授1962年畢業於四川外語學院,1988-1989在蘇聯國立喀山大學法律系進修法學。她致力於中俄兩國高校之間的交流,並有《俄羅斯聯邦仲裁程序法典》等約1000萬字的譯著,在俄羅斯法律界享有較高的威望,被譽為"中俄法學交流第一人"。

目次

總則
第一編 刑事法律
第一章 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的任務和原則
第二章 刑事法律的時間效力和空間效力
第二編 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概念和犯罪的種類
第四章 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人
第五章 罪過
第六章 未完成的犯罪
第七章 共同犯罪
第八章 排除行為有罪性質的情節
第三編 刑罰
第九章 刑罰的概念和目的刑罰的種類
第十章 處刑
第四編 免除刑事責任與免除刑罰
第十一章 免除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免除刑罰
第十三章 大赦、特赦、前科
第五編 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與刑罰的特別規定
第六編 其他刑法性質的措施
第十五章 醫療性強制措施
第十五·一章沒收財產
第十五.二章訴訟罰金
……

分則
譯後記

書摘/試閱

第45條 主刑與附加刑
1.強制性社會公益勞動、勞動改造、限制軍職、限制自由、強制勞動、拘役、軍紀營管束、一定期限的剝奪自由、終身剝奪自由、死刑僅可作為主刑適用。
2.罰金,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和限制自由既可作為主刑適用,也可作為附加刑適用。
3.剝奪專門稱號、軍銜或榮譽稱號、職銜和國家獎勵只能作為附加刑適用。
第46條 罰金
1.罰金是在本法典規定的限度內所處的金錢處罰。
2.罰金的數額為5000盧布以上500萬盧布以下或者被判刑人2周以上5年以下的工資或其他收入,或者按照標的大小或倍比計算,或者按照商業賄買數額、對合同局工作人員或合同局管理人員、為保障國家和自治地方需要而進行商品、工作、服務的采購委員會成員和代表采購人利益的其他主管人員進行賄買的數額、賄賂或非法轉移的資金和(或)支付工具的價值或倍比計算。只有在本法典分則相應條款有專門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判處數額為50萬盧布以上或被判刑人3年以上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但是罰金數額按照商業賄買,對合同局工作人員或合同局管理人員,為保障國家和自治地方需要而進行商品、工作、服務的采購委員會成員和代表采購人利益的其他主管人員進行賄買的數額,或非法轉移的資金和(或)支付工具的價值計算或倍比計算的情形除外。按照商業賄買,對合同局工作人員或合同局管理人員,為保障國家和自治地方需要而進行商品、工作、服務的采購委員會成員和代表采購人利益的其他主管人員進行賄買的數額,或非法轉移的資金和(或)支付工具的價值計算或倍比計算的罰金,按照上述賄買、賄賂或非法轉移的資金和(或)支付工具的倍比規定,但不得少於25000盧布,不得超過5億盧布。
3.罰金的數額由法院考慮所實施犯罪的嚴重程度並考慮被判刑人及其家庭的財產狀況,以及考慮被判刑人取得工資和其他收入的可能性予以確定。法院還可以考慮上述情況判處在5年期限內分期繳納罰金。
4.罰金作為附加刑只能在本法典分則相應條款規定的情況下判處。
5.在被判刑人惡意逃避作為主刑判處的罰金時,如果罰金不是按照標的價值或商業賄買或賄賂的數額倍比計算的,罰金可以改判為其他刑罰,但剝奪自由除外。如果作為主刑判處的罰金是按照標的價值或商業賄買或賄賂的數額倍比計算的,在本法典分則相應條款規定的限度內,罰金可以改判為其他刑罰。在這種情況下不得適用緩刑。
第47條 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
1.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是禁止擔任國家公職或在地方自治機關中任職,或者從事某種職業活動或其他活動。
2.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作為主刑為1年以上5年以下,作為附加刑為6個月以上3年以下。在本法典分則相應條款有專門規定的情況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作為附加刑可以規定為20年以下。
3.在本法典分則相應條款未規定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作為對有關犯罪的刑罰時,如果法院考慮到犯罪社會危害性的性質和程度以及犯罪人的身份,認為他不可能再保留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則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也可以作為附加刑適用。
4.在作為對強制性社會公益勞動、勞動改造、限制自由的附加刑判處這種刑罰時,以及在緩刑的條件下,這種刑罰的期限從法院刑事判決生效之時起算。在將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作為對拘役、軍紀營管束、強制勞動、剝奪自由的附加刑判處時,這種刑罰適用於上述主刑的整個服刑期,但在這種情況下刑期自主刑刑滿之時起計算。
第48條 剝奪專門稱號、軍銜或榮譽稱號、職銜和國家獎勵
在對嚴重犯罪或特別嚴重的犯罪處刑時,法院可以考慮犯罪人的身份,剝奪其專門稱號、軍銜或榮譽稱號、職銜和國家獎勵。
第49條 強制性社會公益勞動
1.強制性社會公益勞動是被判刑人在主要工作或學習之餘無償完成社會公益勞動。工作的種類和服刑地點由地方自治機關與刑事執行檢查處協商決定。
2.強制性社會公益勞動的期限為60小時以上480小時以下,而每天的服刑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3.如果被判刑人惡意逃避服強制性社會公益勞動刑,則可以改判為強制勞動或剝奪自由。在這種情況下,被判刑人已經服過強制性社會公益勞動的時間在確定強制勞動或剝奪自由的期限時應予以計算,1天強制勞動或剝奪自由折抵8小時強制性社會公益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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