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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世界公民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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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世界公民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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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我視所有的人皆為同胞,像擁抱法國人那樣地擁抱波蘭人,
將這種國族聯繫從屬於整體與共同特質之內。
──蒙田,《隨筆》(Essais)第三書第九章
「什麼是世界公民主義?」,這問題看似很容易被理解,因為「世界公民主義」這個詞彙本身並沒有引起任何的問題:世界公民主義意指「世界公民」(citoyen du monde)所表述的事實。這一個看似可以簡單說明的名詞,卻時常受到質疑,當我們表達自己是世界公民時,是否代表的是「我不覺得自己是此處或彼處的公民?」亦或者說:「對於自己的國家而言,我更加覺得自己是世界的一分子?」在狄德羅的《百科全書》裡,他對「世界公民」(Cosmopolite)的理解,突顯了其模糊的特質與使用方式,他說:

我們有時候會使用這個詞彙來取笑別人,以表示某一個人並無立身之處,或者是這個人對任何地方都不感到陌生。

但這不代表兩個詞彙的概念組成(世界與公民身分),無法說明人身處於世界的位置或者人與人之間的聯繫,也並非象徵它完全無法被理解,或是組成不恰當。世界公民主義引發語言濫用的說法,只能在語義學層面上討論兩個詞彙可不可以結合為一,儘管受到質疑,但仍然存在合理的理由。世界公民的概念存在已久,並廣泛流通於哲學語言與現今的用語中,我們必須觀察它的各種使用方式,並試圖理解它的涵義,這也是這本書企圖達到的目標。


 

作者簡介

路易.盧墨 Louis Lourme
哲學教授(通過哲學教師資格考試),波爾多第三大學科學、哲學與人文研究室(laboratoire SPH)成員,現任為聖約瑟—蒂沃利天主教私立學校(Ensemble scolaire Saint-Joseph-de-Tivoli)校長。盧墨專長研究政治哲學、政治理論與政治概念史,近期著作有《什麼是愛國主義?》(Qu'est-ce que le Patriotisme ?),2019年出版於富杭出版社。

譯者 
莊浚生 法國里昂第三大學哲學系博士生。

封面插畫
Damee Wu 台灣插畫工作者,喜歡感性治癒的情感氛圍。

名人/編輯推薦

推薦序──多重意義的世界公民/黃冠閔
 世界公民主義,又稱為世界主義,並不是一個陌生的主張。在二十世紀意識型態高漲又抗衡的時代,「主義」滿天飛,如果因此也將世界公民的主張也當作各種主義之一,那麼,即使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重提「世界公民主義」恐怕也將落入意識型態的複製。與其純粹就名稱來認可這一「主義」,不如重新衡量此一名稱所主張的當代意義。在此考量下,或許也可以用「世界公民論」來稱呼。
 既然是一種「論」、一種「主張」,那麼考慮世界公民又有什麼新面向呢?
 在舊稱「世界主義」的脈絡下,經常拿來對比的就是「民族主義」;在歷史情境中、在不同地域裡,「民族」也被理解為「國族」,這是nation這一個詞所帶來的歧義。不論是現代特殊意義下浮現的「民族國家」(nation state, état-nation),按照新的政治想像塑造出符合「國家」規模的「民族」(單一民族或諸多民族),或者是原本沒有清楚界線的「國家」與「民族」,身分認同所帶來的歸屬問題早就是各種戰爭、鬥爭的導火線。這是世界公民論的一組對立關係,但是這種對立關係是必然的嗎?愛鄉土的情感如果簡單稱為愛國主義,那麼,檢視愛國主義與民族主義的距離,也有助於重新看待前述的對立關係。
 但是,各民族之間的壓迫、解放卻也帶來戰爭的景象。春秋有義戰,出於民族大義之名的戰爭卻仍舊是戰爭。如何止戰,取得和平,便是另一條重要線索,能帶領思考一種不同於民族主義的可能性。這僅僅是不同的設想,卻不必定否定民族主義或國族主義。
 從不同角度來看,人類就是活在這個世界上。「世界」不就是人最自然的歸屬嗎?從誕生來到世界上,到死亡離開這個世界,生命的過程不就是在這一世界上發生的事情嗎?這種素樸意義的世界歸屬是一個衡量的基礎。關鍵在於,所謂的「世界」究竟有什麼實際意涵,換言之,看待「世界」的方式決定了不同版本的「世界公民論」。
 在本書中,便沿著前述的線索展開論述。
 在理論陳述的部分,作者注意到世界公民論的內部多樣性,此一主張有不同的認知模式、不同的應用範疇、不同的原則、不同的實現過程。因此,在書中提到的各種層次反映著此一觀念的多重意涵;能掌握到豐富的層次,才能夠明確地面對我們當代生活中涉及世界公民身分的問題與必要性。
 在文本的討論中,作者引入了鄉土愛與和平的兩個大方向,深入剖析其中的爭論,問題可謂是歷久彌新。第一篇引用紐絲邦(Martha Nussbaum)的著名論辯文章,分析了世界公民論與愛國主義的相容性問題。在鄉土愛所帶出的愛國主義問題上,固然反映著當前美國的政治時勢,卻不是單一孤例,而連結到不同地區、不同國家體制所面臨的類似情境。實際生活是肉身性的,在土地上佔據著明確的空間,也具有動態性,隨著遷移而改變疆界。疆土的爭奪便是以生活為名的戰爭。第二篇文獻討論以康德(Immanuel Kant)的普遍好客原則為基礎,注意到世界公民論在和平論述上的著力點,尤其是開啟了法權的層面,世界性與普遍性兩者便具有同質性的關係。
 2020年是疫情蔓延的年代,疆界的思維有了全新的樣貌。在傳染病的陰影下,人群聚集的型態也重新被放到法權的平台上衡量。跨物種的生命連結、戒懼並不只是只有疾病一途,人類使用農藥、抗生素、基因工程等各種生物化學手段早已經逐漸改變了生命的型態。氣候變遷造成環境劇變,也影響許多物種的棲息。全球化的危機與風險控管幾乎是不可不面對的困境,這些挑戰跨越了國族,在物種層次上,世界公民身分(包含其法權)必須再度進入重新審議、重新界定的議程中。普遍好客原則的另一面就是必須承認人類自己就是被接待的,在這一個世界上,從個人、家庭到民族、國家,人都是拜訪者;人類不能占山為王,而必須認清自己就是賓客。在努力構造公民社會之際,我們可以學著變換思維,不將世界公民論看作是另一個主義、另一個有待擁抱的意識型態,而看作是一個訊號、一個標示著陌生性、多樣性的訊號。注意到多樣、差異、平等、自由的開闊面貌,可以讓我們更深刻地認識到自己與他人之間、從過去延伸到未來的存在處境。

目次

推薦序 多重意義的世界公民 黃冠閔 6
什麼是世界公民主義? 13
什麼是世界公民主義? 15
世界公民主義是一種語言濫用? 19
定義世界公民主義 27
 世界公民主義的分類
 世界公民主義的原則
世界公民化的世界 55
 我們在談論哪個「世界」?
 多樣形態的世界公民化
 風險的全球化:世界公民的令式
談政治的世界公民主義的可能性 75
 目前的全球治理與其將來
 「世界公民民主」的觀念
 世界公民民主的相關討論

文章與評論 105
文章1 107
瑪莎.紐絲邦(Martha Nussbaum)
〈你應該在國家與世界兩者之間作出選擇嗎?〉
評註 115
 紐絲邦到底在談論哪類愛國主義?
 世界公民批評愛國主義
 道德的世界公民主義的平等主義形態與它的問題
 紐絲邦是否批評自己?
 世界公民假定了不安逸
文章2 149
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
〈在永久和平觀點下的世界公民法權〉
評註 155
 文章脈絡
 康德的世界公民法權之意義
 康德支持世界公民法權的論點
 如何應用世界公民法權?

書摘/試閱

評註「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在永久和平觀點下的世界公民法權〉」節選
毫無疑問,在這兩個世紀以來,這篇文章是最受到世界公民主義的學者們所矚目。它為當代思想奠定了非常重要的概念基礎,重要性在於不厭其煩提及這基礎,同時表現了它的重要與局限。在這篇節錄文章裡,它呈現康德主要價值之觀點,改變世界公民主義概念的涵義,它的概念被理解為倫理理想,並且將道德應用在法律裡,與實際構想世界公民秩序可以採用的形態。因此,這篇文章造就世界公民主義研究的「康德環節」(moment Kant),值得我們特別關注。
 文章脈絡
著作的結構與背景──這篇文章節錄自康德於1795年所出版的小冊子:名為《永久和平論》(Projet de paix perpétuelle)。在康德眾多政治文章裡,這文章旨在解決和平問題與探究法權的相關問題。在眾多政治文章的出版時間順序裡,我們必須特別提及其中幾篇文章的相關年份:〈在世界公民觀點下的普遍歷史觀念〉(Idée d’une histoire universelle du point de vue cosmopolitique)(1784)、〈理論與實踐〉(Théorie et Pratique)(1793)與〈道德形上學〉(Métaphysique des moeurs)的第一部分,即是〈法權原理〉(Doctrine du droit)(1797)。
《永久和平論》由四個部分所組成,首先,康德確定六項「初步條款」(articles préliminaires), 這六項條款的基本論調偶爾給人忽略政治現實的印象,因為它們看似帶有烏托邦式希望的想法。我們將列出以下六項初步條款:㈠如果和平條約是為了未來的戰爭而祕密保留實力而締結,那麼任何和平條約都不應該有效。㈡任何獨立的國家都不可以透過繼承、交換、購買或捐贈的方式被另一個國家掌握。㈢常駐軍隊必須在時限內徹底被廢除。㈣國家不應該基於國家外部的衝突而簽署公共債務。㈤任何國家不應該強力干涉其他國家的憲法與政府。㈥任何國家與其他國家交戰的原因不能夠基於敵對的本質,這會導致在未來的和平中無法實現相互的信任。接著,康德表述三項「確定條款」(articles définitifs),這三項論點最常被評論與構成分析的基礎:㈠所有國家的公民憲法應該為共和制。㈡人民法權(意即國際法權)應該建立於各自由國家的聯邦主義之基礎上。㈢世界公民法權應該以普世好客為條件。然後,康德附加兩篇〈補篇〉(suppléments)(第一篇關注論永久和平的保障,另外一篇則是言論自由的政治意義)。最後,他撰寫了一篇長〈附錄〉(appendice),由政治與道德之間的相對關係所構成。

論永久和平的目標──論永久和平根據康德的道德命令與歷史必然性而構成。
㈠ 道德要求
首先,康德的和平問題建立於實踐理性的要求:「道德的實踐理性對我們表達不能廢除的消極宣稱:絕不允許發動戰爭。」簡言而之,他不在乎和平是否為空想的論述,反而他認為我們必須將和平視為道德標準:「我們必須對不應該發生的事情採取行動。」康德反省的基礎是:和平是人類的義務,促使我們採取行動的義務,因為和平的理念值得我們為它而行動,無論它的實際可達致性是如何。在某種意義下,這道德令式要求了忽略實現它的實踐考量,即使如此,我們所理解的康德理念是:必須「根據這目的而行動,儘管實現和平理念的過程並不存在任何理論的真實性。」
㈡ 歷史哲學
康德的和平理念也必須定位於歷史哲學的核心,以平衡道德標準的不可達致性。康德認為人類的歷史確實存在進步,這進步歷史觀帶領人類幾乎不顧一切地邁向更先進的法律與和平。如同他特別在〈在世界公民觀點下的普遍歷史觀念〉(1784)的解釋,進步是弔詭地由自然與非社會性所導致。這趨勢使人類逐步發展,並且把法律範圍比喻為同心向外的迴圈:首先從各個人的共同體開始,然後到達各個人共同體以上的整體共同體,因為敵對主義驅使國際關係脫離自然狀態,從而進入國際法狀態。
其他兩項「確定條款」—為了實現和平,人類關係的現實狀態要求在所有互動方式進行根本改變,這就是三項確定條款要展現的論述。在首兩項的確定條款裡,康德想知道國家內政與國際關係如何作為實現和平的必要條件。因此他指出「所有國家的公民憲法應該為共和制」(第一項確定條款),以及「人民法權(意即國際法權)應該建立於各自由國家的聯邦主義之基礎上」(第二項確定條款)。
第一項條款定義了先決條件:在考慮國家間的關係前,必須思考國家的構成方式。為何康德認為共和制憲法是最好?他的論點可以分為兩個階段:㈠來自於事實的觀察:人與人之間的戰爭代價比不上交戰國家的公民所付出的代價。實際上,除了在戰場中導致死亡或受傷的風險外,戰爭的財政支出、戰爭造成損害的修補甚至國家債務嚴重後果都是使公民成為主要受害者。㈡法律的反思:共和制憲法允許公民最終自行決定是否宣戰的權利。然而,如果決定宣戰的人同時就是承受戰爭的人,那麼有很大可能永遠不會發生戰爭。
第二項確定條款意即國家間的關係應該重新定位於法律領域,康德認為這涉及自由國家的聯邦之創立。康德從人類野蠻狀態推論各個國家間應有的相互關係:國家間的關係並不是法律關係,它們的關係仍然是一種戰爭的狀態。因此在第二項條款裡,康德試圖釐清「國際聯盟」(alliance des peuples/Völkerbund)的意義,他說:「由國際聯盟所構成的國際聯邦並不一定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
我認為應該謹慎質問康德為何傾向於國家間的聯盟,更甚於聯邦制的國家。超國家組織具有兩種模式:一方面是世界共和國(République universelle/Weltrepublik),另一方面則是國際聯盟(alliance des peuples/Völkerbund),康德傾向於後者,它受到政治現實與人性規定或約束。嚴格來說,他在這項條款的最後行文裡看似放棄這說法,他說:
在理性的法庭上,唯一手段使國家脫離經常受到戰爭威脅的動盪狀態,就是如同個人一樣,放棄野蠻人的無秩序自由,服從強制的法律,因此組成一個國際國(civitas gentium),逐漸包括地球上所有的民族。但是,由於這些國家按照國際法的理念,絕對阻止這計劃的實現,以及在實際上拒絕那些在理論上正確的事情。但是,國際國按照國際法的理念,各國家民族絕對阻止世界共和國的積極理念之實現(意即,在實際上拒絕那些在理論上正確的事情)。因此只有長久、持續且逐漸擴大的國際聯盟作為消極的替代理念取代積極理念,以阻止戰爭發生,遏止敵對與違抗法律的傾向,儘管這傾向的威脅終始存在著。
從以上引文看到,世界共和國持續發揮道德標準的用途(即是在理性根據下,這是最好的解決方案),但是,如果國際聯盟有效對應「最低限度的解決方案」(solution minimale),那麼國際聯盟是務實的,因為國際聯盟的解決方案考慮到人與人之間的真實關係,並且它以「最大限度的解決方案」(solution maximale)為目標。這最低限度的解決方案可以防範世界共和國既有的政治風險,避免產生烏托邦的特徵。在政治現實裡,各個國家並不會喪失它們的主權,邦聯制應該根據歷史規律的論述成立第一共和國,然後再組成共和國之間的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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