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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論人之惡根:當代儒學詮釋所陷之倫理學危機及其解決【P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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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論人之惡根:當代儒學詮釋所陷之倫理學危機及其解決【P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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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主要由改寫五篇已發表的論文而成,加上一個詳盡的序言,合之使各論文連貫統一成為一以孟子如何論人之惡根為題之學術著作。其惡根非別的,正是人自己於順逆其良知間之自主決意,因而人之良知與其決意,以及二者之統一,皆是本書探索之對象。為了在一更廣闊的哲學領域中展示此孟子之貢獻,需對西方哲學相關概念進行比較,在此即解釋康德之根本惡以明此自主決意之概念;又需發掘當代對此概念之理解,在此即說明牟宗三先生對此概念之失誤,以證儒學非是其所設想的對解釋人之惡根以及此自主決意之概念無貢獻者。

作者簡介

陳士誠,南華大學生死學學系副教授。出生於香港,畢業於台灣大學哲學系與研究所,於2003年為德國柏林科技大學授予哲學博士學位。碩、博士論文皆以康德倫理學爲題,後來陸續發表有關當代新儒學、德國觀念論、康德政治哲學、魏晉藝術哲學、先秦及宋明哲學之論文十餘篇。

序 言
一、緣起
──詮釋之建立 危機之排除
本書由五篇論文組成,乃是直接或間接針對孟子對人之惡根及其倫理學問題之探究,並在中西哲學比較中,揭示當代儒學詮釋陷入其中的倫理學危機,這危機乃需回到對先秦孟子之詮釋才能有效解除。合此,本書取名為《孟子論人之惡根─當代儒學詮釋所陷之倫理學危機及其解決》。
本書對儒學之領悟乃從孟子論人之惡根開始,由這惡根之概念卽揭示人決意之實踐主體,而非如當代儒學研究單邊地集中在人之本心與其性體中。本書對孟子本心概念有詳細的獨立討論(篇肆),然道德意識乃需從實踐地整全的人中才能被完整揭示,這卻必蘊涵著其惡之可能性。因而,由人之惡根所揭示的乃是那道德地整全的人,本心在其中乃是最高的道德意識而已,於此才有所謂順逆本心之抉擇。這完全因為在道德實踐上,人有善有惡,這善惡之根乃只能從人之決意來說明,而決意並非泛泛的選擇概念,而是一與本心必然統一的抉擇行動之主體。這主體必然是自主的,因為如此才能對人作出道德評價,而人之善與惡乃是這評價之表示。因而,本書乃奠基在對孟子論人之惡根所進行之分析,然後在與本心概念統一的決意主體中說明人之善與惡。
本書所示對孟子學之詮釋乃可視為筆者對儒學之基本理解,因為在後續對宋明儒之詮釋乃依此進行,此表儒學一脈相承故,先秦儒與宋明儒在這理解下被詮釋在同一個系統中。因而,這決意主體,卽連同作為最高的道德意識的本心,其概念乃被統一在一整全中,人之自我不是別的,正是這善與惡之統一體。
說人為善與惡,乃表一道德的評價,其根據乃奠基在抉擇義之自由中,它表示蘊涵在人自我概念之可能性,因為所謂道德抉擇,乃只表示人自主於對其良知或順或逆間之選擇,由是這所謂抉擇乃總必從屬於人,如是這評價之歸屬才能被理解。因為,如若責人為惡非依於從其己意之抉擇,則人只是此惡行之工具,而非其主事者,從而這責惡也根本未成立。因而,要發掘理解人之善惡的倫理學意涵,首要是揭示人在順逆良知間的抉擇義自由及必然預設其中的自我概念。在這自由之概念中,乃表示人在面對道德情境中必有其自主性,理解人之善惡卽基於此,從而指向於那帶著良知意識之主事者自身,卽人之自我。人之善惡旣基於此,所謂人之惡根卽謂一依其決意之可能性,而只在這可能性中,其決意之道德評價,不管善或惡,才能歸屬到人,因而人卽成為一善(順良知)惡(逆良知)之統一者,其中卽能揭示這人自我之概念。因而探討人之惡根首要任務卽是要揭示這抉擇義自由之概念以及證立這人自我之概念。
對這自由概念,或在分析孟子文本中所謂人在道德上的決意自主之概念,當代儒學之研究表現出一種極深的懷疑態度。此態度以新儒家牟宗三先生為代表,在論述康德相關問題之討論時,以為康德對這自由意念(本文所謂決意自主)之概念有精密之思考,而儒者如孟子則「未曾道及」,謂:
孟子及主「生之謂性」者皆未曾道及,此見康德思理之精密與緊切。
鄧曉芒先生亦持同樣看法,批判儒學沒有自由意志(念):
中國傳統倫理基本上不討論自由意志……。
並謂:
中國人則抽掉了自由意志的本源性,把對善惡的探討最終歸於對人天生本性自然為善的假定……。
然鄧先生所指自由意志,其概念乃表作為抉擇義之自由主體,是本書篇壹康德所謂自由決意,在其中,善惡能被決定的實踐主體。依鄧先生之見,儒家就是缺這自由概念,而落於性善論中;此說有類於牟宗三先生之看法。在滙通西哲康德之努力中,牟先生理應有責任反駁這類質疑,但實際上不只沒有,反而加強這類觀點,否定先儒探研決意自主之努力,在其翻譯《實踐理性之批判》一書中更直接批判這選擇義之自由概念,卽主張儒者:
他們從來未自那可好可壞的自己決定處說自由意志,因為這正是隨感性的軀殼起念,焉能說為自由?
故牟先生乃在貶抑涉善惡之自由,把它歸類到感性層面的經驗概念。然如上文所說,在晚期的《圓善論》中隨康德之說卻稱許康德對這抉擇義自由之概念有精密分析;雖只說孟子未曾道及這涉善惡之自由概念,但這只涉對儒家之詮釋問題,與對自由概念之理解乃不同層次者。其實牟先生一直對抉擇義自由之概念進行批判,在《從陸象山到劉蕺山》一書中卽直接批判這概念屬他律的,在批判中,他先把康德之自律相應到象山之心卽理:
康德言意志自律,象山本孟子言「本心卽理」。「本心卽理」非謂本心卽於理而合理,乃「本心卽是理」之謂。此蓋同於意志之自律,……決定意志的那法則不是由外面來的,乃卽是意志本身之所自立,自立之以決定其自己……。
本心乃是道德法則之主體根源,他旣是受命者亦是授命者,他自我決定道德價值,為自己決定實踐的行動方向。然而本心雖「願遵守其自己所立之法而受其決定」,但非謂:
有兩法則於此,它自己決定選擇其一。
隨此卽展開對這選擇義自由之批判,指為他律,實為不自由:
這種選擇自決之自由不是康德由自律所說之自由,因而亦不表示其所說之「自律」義。選擇之自決正是他律者,此正是不自由,雖然你可以有選擇之自由。
此謂,牟宗三先生反對人在道德實踐中自由選擇有何真實的道德意涵,非把順逆良知間之抉擇視為一自主的道德行動,反而視此自主性之自決屬他律之概念。以他律概念理解道德上的抉擇,這基本上是一項錯誤,因為他律作為康德之倫理學概念乃與依理性之意志自律概念相矛盾,但道德抉擇非與自律同屬理性,非說明自律於證立規範之可普遍性理解之正當性,因而不與這概念相矛盾。因為這自決之概念無涉規範之證立,反而只表示在以自律證立道德規範下所進行的抉擇,也卽人對規範之可能態度。這在本書篇壹中論康德之決意自主卽可明白,在篇貳中,牟先生也被康德迫得須承認這決意自主乃屬一蘊涵道德意義之概念,雖然這承認還只是表面的。
人在道德上的抉擇並非依理性而來的決定,而是在意識到道德法則中所進行的抉擇。因而,道德抉擇並非他律,只表示人自主於是否違逆法則之意識。自律之概念只用以決定意志與自身之關係,在這關係中,道德規範可取得一合法性,卽是,其可普遍化之理解被證立,這屬立法自主之層面。而在道德抉擇之概念中所表示的自主性乃謂人儘管在這道德規範下,仍可以故意作出違逆之決定,從而能設想人因其決定而為此承責,這屬於人對待規範之自由態度之表示。因而,決意自主之概念不單不與自律概念相矛盾,反而在這概念所證立的道德法則下,才有所謂自主於違逆規範之決定,並因此能理解承擔責任之可能性。依此,決意自主之概念對於自律概念之證立乃必然的,因為沒有它,自律概念只剩下一意志自身之分析的同一關係,單依此,一個道德上可歸責之主體概念不能被說明:因為這意志自身,作為立法者,並不抉擇,更不要說決意違逆規範。而所謂可歸責主體卻卽是那作出違逆規範者,在康德,這主體則稱曰自由意念。
牟先生對道德抉擇之概念所發出的深度懷疑會引致儒學詮釋的一個倫理學危機,只是學者對此並未有意識到而糾纏在些不相干的問題上。因為假若儒學真如其所說般並無抉擇義自主之關切,甚至若有此關切,乃是一他律倫理之表示,則儒學卽無能力說明人之惡及其可歸責性,就算在其對儒學之詮釋上分析出對心卽理或知行合一之充分說明,或甚至在這基礎上發展出一套道德形上學,但終究在其儒學詮釋上壓抑了人在實踐上可自主地決意於違逆良知這實踐上的必然性,於此遺失了說明人承責其決意之可能性。所以,由於對這決意自主之必然性須是無條地承認的,現在卻壓抑了儒學對說明人在違逆良知下歸責之可能貢獻,而轉向到藉氣稟遮良知以明人之惡的理解中,在這詮釋中的儒學,於應對人之善與惡中,變得蒼白無力。人可被責為惡的,乃人在實踐上的事實。此事實已表示出人之惡總從屬於人,因而,要理解人在實踐上的整全,必須要解明這事實,此不能單靠對良知之概念分析,否則不只是單邊地理解人,更在無法說明人之惡中,無法說明人乃作為道德上的可歸責者,因而也無法說明人在其中活動之實踐的生活世界。
當代之儒學詮釋卽陷入上述的倫理學危機。本書各篇卽在揭示這危機為背景而撰寫,卽從孟子文本內部所示之義理,詮釋出這抉擇義自由以及說明使其可能的主體基礎,卽所謂作為一整全的人自我之概念。
本書乃由2006-2018年間發表於各期刊相關於決意自主的五篇論文組成,其內容經過修改並在它們之間進行連結,再集合而成書者。本書五篇論文雖有一致之研究方向,但仍可分成兩組,卽前二篇作為現代理論之引導,後三篇則在這引導上相關於孟子之研究,五篇論文依時間順序編排,由遠至近,兩組論文相關資料及科技部專題計劃編號如下:
1. 2006:〈康德於《單在理性範圍內之宗教》中的自由理論〉,臺北:《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THCI一級期刊),第15期。(NSC-93-2411-H-432-001)。(NSC-93-2411-H-432-002)。本篇簡稱〈論一〉,其餘論文類推到〈論五〉。
2. 2009:〈牟宗三先生論道德惡與決意自主〉,嘉義縣:《揭諦》,(THCI Core),第16期。(NSC 97-2410-H-343-030)
3. 2018:〈孟子論作惡者─一個倫理學之比較研究〉,新竹:《清華學報》,(THCI一級期刊),新48卷,第4期。(MOST 104-2410-H-343-013)。
4. 2017:〈《孟子》之本心倫理學之研究─從規範之法理根據看〉,臺北:《東吳哲學學報》,(THCI第一級期刊),第35期。(MOST 103-2410-H-343-010)
5. 2014:〈從決意、道德秩序與心、理關係論《孟子》倫理學論證之問題〉,臺北:《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THCI一級期刊),第31期。(NSC 101-2410-H-343-017)
第一組〈論一〉與〈論二〉兩篇論文乃筆者從德國留學回臺所撰寫的較早期之著作;第二組〈論三〉、〈論四〉及〈論五〉三篇孟子論文乃筆者近年的著作。第二組〈論三〉與〈論五〉乃是直接探討孟子論人之惡根,論題乃在孟子文本中詮釋出人在道德抉擇中之決意自主。〈論四〉乃討論孟子如何證立本心良知之概念,這對探究決意自主之概念乃必須者,因為這決意自主之概念非謂一無規範之恣意選擇,而是在道德規範下作出是否違逆良知之決定。在第一組〈論二〉中,探討牟宗三先生對決意自主之理解及其困難,進而卽可說明本書所謂倫理學危機乃在於他對這自主之概念強力反對所致者。〈論一〉則探討康德對人之根本惡的哲學分析,卽是對意念、其自由選擇及與作為動機的傾向關係之分析。藉此卽可說明牟先生在《圓善論》中所示的決意自主概念之失誤,從而也說明了本書詮釋孟子之正確性,也證實了孟子在這問題上領先康德二千年。
相較於孟子作為第二組三篇論文之中國哲學研究對象,第一組兩篇論文其實偏向西方哲學中的自由意志概念,但在本書乃被視作孟子現代詮釋之哲學史引導,提供讀者理解本書詮釋相關於孟子惡根問題之倫理學奠基處。雖然如此,第二組三篇論文本身也可自行提供足夠的說明,在概念說明中乃能獨立進行,使讀者單依孟子文本就能理解人之惡根及其相關的倫理學問題。由於〈論一〉與〈論二〉這兩篇論文撰寫時間較早,重新載於本書前,筆者在一些文本上進行了若干修正,這些修正有涉及章節上的安排,有涉及修辭,當中亦有涉及對哲學概念之重新理解,安排在本書之〈篇壹〉與〈篇貳〉。第二組三篇論文撰寫時間較晚,又經前兩篇論文之訓練,各方面均較純熟,這三篇論文載於本書時,修正的地方較少,但論文間之連接仍需重新處理,因為假若只是把論文一字不改原樣裝釘在一起,出版書本的意義就只限於免使讀者收集論文之辛勞上了。這三篇論文分別安排在本書的〈篇叁〉〈篇肆〉與〈篇伍〉。論文旣有修正,也請讀者以本書為準。以下對本書論文間的連結、修正與增補等之說明以及本書詮釋孟子之基本概念─人自主意於為惡。
本書所載五篇論皆指向於探討孟子人之惡根及相關的準備工作,但學術期刊有匿名之要求,撰寫時未能引用本人之著作,接受刊登後也未作太多增補,因而原論文始終並未有說明各論文間所涉問題之連結,現為了讀者閱讀時的方便,筆者除在各論文中有需要的部分增補上下篇論文間的關連之說明外,本書在整體上的目的、基本義理架構以及結論將在這〈序言〉中說明。

 

目次

序 言
第壹篇 康德於《單在理性範圍內之宗教》中的自由理論
第貳篇 牟宗三先生論道德惡與決意自主
第叁篇 孟子論作惡者──一個倫理學之比較研究
第肆篇 孟子本心倫理學之研究──從規範之法理根據看
第伍篇 從決意、道德秩序與心、理關係論《孟子》倫理學論證之問題
全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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