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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明軒論著全集(四):民事程序法制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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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明軒論著全集(四):民事程序法制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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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作者現為最高法院優遇庭長,已奉身實務近七十年,所著民事訴訟法三冊,除廣為實務參考並作為裁判上之指引外,更引領民事程序法制之改革方向,內容上之旁徵博引,也體現了作者力求完美,永無止境之筆耕精神。
以浸淫實務數十載,第一線親身觀察司法制度半世紀以來的諸多變遷,並就司法制度之改革提出個人意見。本書收錄了作者多年來對於司法改革、大法官解釋、大法庭制度、實體與程序法制變革所發表之文章,俾利讀者從宏觀的視野認識司法制度及其重要變遷。

作者簡介

吳明軒

壹、司法生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學習司法官(民國41.05~42.05)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推事(民國42.05~44.05)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推事(民國44.05~51.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推事(民國51.10~52.07)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推事(民國52.07~58.12)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庭長(民國58.12~60.07)
‧最高法院推事(民國60.07~76.12)
‧最高法院庭長(民國76.12~81.03)
‧最高法院優遇庭長(民國81.03~迄今)

貳、修定法典
‧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民國75.11~91.08)
‧非訟事件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民國83.12~89.11)
‧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民國85.10~96.09)
‧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委員(民國89.02~100.01)

參、陶菁鑄莪
一、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講座
‧第18期(69.05.01~69.12.13)民法債篇專題研究
‧第19期(70.05.01~70.12.12)民法債篇專題研究
‧第20期(71.05.02~71.12.18)民法債篇專題研究、親屬繼承
‧第21期(72.06.16~73.03.15)民法債篇專題研究
‧第22期(73.05.14~74.02)民法債篇專題研究
‧第23期(75.06.20~75.03)民法債篇專題研究
‧第24期(75.06.23~76.04.04)民法債篇專題研究
‧第25期(76.06.22~77.01.23)民法債篇(各種之債)專題研究
‧第26期(77.07.11~78.02.11)民法債篇(各種之債)專題研究
‧第38期(87.09.21~89.03.20)民事實務、民事實務實習法庭、民事實務書類講評、民事實務口試
‧第39期(88.07.12~90.01.11)民事實務、民事實務實習法庭、民事實務書類講評、民事實務口試
二、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各研習班次講座(93.08.25~99.06.24)
‧第61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民事訴訟法律問題研究―「第二審、第三審制度之研究
‧94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民事訴訟專題)―「人事訴訟程序」
‧94年司法院家事事件處理研究會―「新修訂非訟事件法問題研討」
‧95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民事訴訟專題)―「關於假執行之裁判」
‧95年非訟業務研究會―「民事非訟事件之程序」
‧95年智慧財產專業法官培訓―「民事訴訟實務問題研究」
‧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班第1期―專題演講
‧96年第3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民事訴訟專題)―「保全程序專題研究」
‧96年非訟業務研究會―「新修正非訟事件法之課題―民事非訟事件之程序」
‧96年家事法庭庭長、法官專業講習―「家事非訟事件處理流程簡介」
‧97年智慧財產專業法官培訓研習班―法律專業課程―「民事訴訟實務問題研討」、「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程序」
‧97年庭長法官家事事件專業講習―「家事非訟事件處理流程簡介」
‧98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民事程序法專題)―「新修正民事訴訟法介紹」
‧99年第3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民事程序法專題)―「原告應如何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肆、琢玉碩彥
‧受聘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學位論文口試委員(91.05)
‧受聘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升等教師論文審查委員(92.04)
‧受聘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新聘教師論文審查委員(92.05)
‧受聘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新聘教師論文審查委員(93.03)
‧受聘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升等教師論文審查委員(96.04)
‧受邀為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處審查教師學術研究專書(97.06)

伍、玉尺掄才
‧75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典試委員
‧81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軍法官考試典試委員
‧83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典試委員
‧9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9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口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民國69年至92年期間,陸續擔任考試院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等等,惟考選部函復該部典試人力資料庫系統係自91年起始建置遴聘資料;以上係現存可稽之書面資料

陸、化雨春風
‧國立中央警察大學:戶政系講授民事訴訟法課程、巡官班講授刑事訴訟法課程
‧私立輔仁大學兼任教授,83學年度至87學年度於夜間部法律學系講授民事訴訟法課程、84學年度至86學年度於日間部法律學系講授民事訴訟法課程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兼任教授(自90年8月1日起至101年7月31日止)法學組講授民事訴訟法課程、法律碩乙講授民事訴訟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法爭議問題研究、法律博士班講授民事訴訟法專題

柒、特殊事蹟
‧民國50年獲中央政務機關特保最優人員,經總統召見並頒發榮譽紀念章乙枚
‧任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期間,52年度辦案終結件數比辦同類事件法官約多60件、59年度辦案終結件數比辦同類事件庭長約多60件
‧民國98年7月4~5日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舉辦「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論壇會議受邀擔任第一場分組座談「民事訴訟改革𣇈主題:民事集中審理」及閉幕全體會議各分組之主持人
‧自民國77年起擔任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研修初審小組召集人迄今,已垂26年,猶乃精神矍鑠,對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嚴謹審查、搜集,獻替良多

捌、著作文獻
‧中國民法(民國51年初版;58年再版)
‧民事訴訟法(民國67年至105年,初版及修正再版共11版)

目次

作者簡介

第一編 民事訴訟法
 第一章 綜覽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 回顧吳著民事訴訟法初版對於正確適用法規之前瞻/3
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上值得研究之問題/18
第三節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相差新台幣一元對於民事訴訟程序之影響/30
第四節 共有不動產裁判分割與協議分割之區別/35
第五節 關於「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審判」之研究/41
第六節 試論不動產分割之訴/56
第七節 關於法院就被告同時履行抗辯之裁判/78
第八節 法院對於被告提出同時履行抗辯之裁判/87
第九節 同時履行抗辯之判決/105

 第二章 總 則
第一節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事件之管轄法院及其相互間之關係/111
第二節 不動產分割之訴之特性/122
第三節 試論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規定適用之範圍/126
第四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管理機關在民事訴訟中之地位/133
第五節 未成年人之訴訟能力/140
第六節 試論必要共同訴訟之性質/144
第七節 主觀訴之預備合併──兼評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七二二號判決之貢獻/155
第八節 共同訴訟人互為訴訟代理人委任之效力/167
第九節 共同被告相互間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疑慮/174
第十節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之標準/177
第十一節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徵裁判費之標準/199
第十二節 當事人就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中之一項標的提起上訴如何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爭議/225
第十三節 訴訟上擔保物之返還/230
第十四節 當事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之效力/242
第十五節 當事人死亡後之承受訴訟/245
第十六節 因法人合併而停止訴訟程序規定之適用/248
第十七節 判決之補充/254

 第三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原告起訴應如何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民事庭會議決議、二十二年抗字第三七五號及三十年抗字第六六號判例/259
第二節 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302
第三節 原告所為之預備聲明/305
第四節 權利競合衍生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關係/307
第五節 當事人違反仲裁契約另行提起訴訟之效力/316
第六節 當事人恆定、第三人承當訴訟及訴訟繫屬於法院事實之登記/324
第七節 當事人恆定與第三人承當訴訟之效力/330
第八節 法院就追加當事人新訴之裁判/334
第九節 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之裁判/341
第十節 原告撤回其訴/347
第十一節 準自認規定適用之範圍/350
第十二節 被告請求原告返還因假執行所為給付之機制/355
第十三節 民事第一審法院審判之範圍/360
第十四節 民事確定判決既判力及於僅繼受訴訟標的物之人之限制/377
第十五節 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執行力之發生及其效力所及範圍/390
第十六節 對於經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有無既判力之我見/392
第十七節 民事訴訟中抵銷權之行使/399
第十八節 訴訟上抵銷之抗辯/402
第十九節 通常、簡易、小額訴訟程序與調解程序之範圍及其互動/405
第二十節 強制調解事件範圍之擴大/417
第二十一節 調解不成立後訴訟程序之續行/420
第二十二節 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影響/424
第二十三節 因房屋定期租賃涉訟所應踐行之訴訟程序/427
第二十四節 請求返還定期租賃房屋之訴訟/430
第二十五節 返還借款及給付票款請求權之競合/433
第二十六節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所適用訴訟程序之變化/436
第二十七節 試論踐行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所衍生之問題/441
第二十八節 試論民事簡易程序第三審上訴合法要件欠缺之補正/453
第二十九節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462
第三十節 小額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性質/486
第三十一節 通常、簡易、小額訴訟之第二審程序/492

 第四章 救濟程序
第一節 當事人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時期/499
第二節 上訴審法院審判之範圍──兼評最高法院二十二年抗字第三五七號、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二○九號及三十年抗字第六六號判例之存廢/502
第三節 民事第二審上訴狀未記載上訴理由之效力/509
第四節 在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對於訴之變更或追加之限制/515
第五節 最高法院民庭會議一○六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之研究資料/519
第六節 適用「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規定對於追加當事人之限制/522
第七節 民事第二審法院審判之範圍/527
第八節 試論不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裁判/543
第九節 關於計算第三審上訴利益額規定之適用/560
第十節 計算第三審上訴利益額如何定第二審判決時之標準/562
第十一節 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適用/573
第十二節 對於「最高法院民事言詞辯論規則」之研究意見/579
第十三節 試論民事第三審上訴狀之記載方法/583
第十四節 法院認第三審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順序/594
第十五節 第三審法院誤認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不得抗告之疑慮/604
第十六節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逕向第三審法院提出上訴狀之效力/610
第十七節 第三審法院應自為裁判之範圍/613
第十八節 第三審法院是否得為一造辯論判決/628
第十九節 民事訴訟程序對於再抗告之限制/630
第二十節 抗告未繳裁判費是否應經命補正程序之研究/642
第二十一節 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648

 第五章 特殊程序
第一節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本案訴訟──評司法院(81)廳民四字第一九三四三號函之研究意見/659
第二節 支付命令應記載之事項及其效力/671
第三節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異議/678

第二編 家事事件法
 第一章 總 則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當事人之訴訟能力/683
 第二章 家事訴訟程序
第一節 家事訴訟程序值得檢討之事項/691
第二節 試論婚姻無效之訴/703
第三節 否認、認領及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當事人之適格及承受訴訟/716
第四節 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725
第五節 認領子女之訴/728
第六節 家事訴訟事件請求之合併/731
第七節 回復遺產原狀與分割遺產訴之合併/734

 第三章 家事非訟程序
第一節 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之裁判/739
第二節 未成年子女監護之附帶請求/762
第三節 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程序/767
第四節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程序之變更/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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