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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與稅法的理念融合及制度銜接(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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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與稅法的理念融合及制度銜接(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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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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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破產程序中的涉稅問題,折射出破產法與稅法之間的理念分歧和規則衝突,亟待系統研究解決。面對現實中的困惑,本書深入探究問題形成的根源,從破產法與稅法的理念分歧入手並透過法理念的融合來實現制度規則的關聯,重點聚焦征稅機關的破產債權人主體適格性分析與參與破產程序的具體規則設置、稅收優先權規則的反思與改進建議、破產程序中新生應繳稅款的清償順位區分不同情況列於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序列、結合刑民交叉的視角對破產人所欠稅款的類型化解析、破產管理人的納稅申報義務所依據的基礎法理的剖析、征稅權力在破產程序中的實體性與程序性雙重層面的調適、企業破產注銷涉稅等疑難問題,希望能夠澄清彼此之間認識上的誤區,為破產涉稅規則的頂層設計提供有益的參考。

總 序

現代破產法融清算退出與挽救更生程序於一體,是警醒正常市場主體“向死而生”之法,是幫助困境企業“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敗企業“規範退出”之法。破產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被稱為市場經濟之“憲法”。市場經濟社會的基本法則乃公平競爭、優勝劣汰。故,凡市場經濟之法治國家,無不將破產法視為其法律體系不可或缺之重要組成部分,並將其作為評價一國市場經濟地位和營商環境水準的重要標志。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建設。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企業破產法(試行)》,於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業破產法(試行)》同時廢止。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完善企業破產制度”。2014年10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必須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2018年8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常委會立法規劃發布,《企業破產法》的修訂納入立法規劃,屬於“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項目。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將加快以破產法為核心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建立健全的步伐,以更好地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營商環境優化建設。
我國破產法的歷史雖然短暫,但也已走過了30餘個春秋,《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構成了較為完整的破產法制度體系,全國各地各級法院組建了約100家破產審判庭,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更是在*高人民法院的批準下組建了破產法庭,破產審判的法治化、專業化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破產案件數量逐漸上升,破產法的理念、文化與制度規則也得到了更廣泛的傳播和認可。
破產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破產審判的法治化、常態化推進,是市場經濟可持續發展、營商環境優化建設的重要保障,市場經濟之發展亦注定離不開破產法學研究之繁榮。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產法學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堅持學術為本、理論聯系實際和以問題為導向的研究理念,不遺餘力地創辦“中國破產法論壇”及其專題研討會等權*交流平臺,多年來持續編輯出版《破產法論壇》等圖書,凝聚了中國破產法理論與實務界之頂尖研究力量,致力於破產法治事業之發展與進步,贏得了全體“破人”之贊譽與支持。
為進一步整合中國破產法理論界與實務界之研究力量,經與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章恒筑法官、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鄭志斌律師、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徐陽光教授、法律出版社法治與經濟出版分社社長沈小英編審反復商議,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產法學會決定聯合法律出版社創辦“破產法文庫”,面向國內外同仁開放。
“破產法文庫”設置5個子系列,其中,學術系列希冀廣納中國學界高水準之破產法專著;譯著系列擬推介域外之經典破產法文獻與法典;論壇文集系列繼續推出“中國破產法論壇”及其專題研討會之優秀論文;實務系列側重出版破產法實務經驗總結之佳作;茶座系列則旨在分享破產法實施中的趣聞軼事以及破產法同仁辦理破產案件的心得體會。
從歷史上看,中國缺乏破產法文化傳統與理論實務研究積澱。“破產法為一重要之法律,然學者研究之者,遠不如研究民刑之法之夥;良以向者適用較少,興趣遂減。”民國法學家吳傳頤先生數十年前之感慨,仍讓今人有現實之嘆。而今,破產法的社會調整作用日益得到人們的認可與重視,破產法的研究也日益深入。破產法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學領域,破產法治建設是我們共同的事業追求。但願“破產法文庫”之創辦能夠團結更多法學同仁來關注和研究破產法理論與實踐之重點難點問題,並將自己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納入文庫中出版,共同推動中國破產法學術之繁榮、立法之完善與司法之進步。
是為序!

目次

目 錄
導 論
第一章 破產涉稅問題產生的理論根源與突破
 一、破產法與稅法的規則互認與理念融合
(一)法域屬性:破產涉稅問題的根源
(二)規則互認:作為破產債權的稅收債權
(三)理念融合:作為課稅特區的破產程序
 二、破產程序中的稅收債權人定位
(一)征稅機關借助民事訴訟手段實現公法任務具有法理依據
(二)征稅機關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具有我國現行法上的根據
第二章 破產程序中的稅收優先權
 一、稅收優先權之“稅收”界定
 二、破產程序中稅收優先權與擔保債權的衝突與調和
 三、稅收優先權之國外立法例
(一)美國立法例
(二)英國立法例
(三)日本立法例
(四)澳大利亞立法例
 四、改進稅收優先權制度的具體立法建議
(一)我國一般意義上的稅收優先權應否保留
(二)《稅收征收管理法》與《企業破產法》的協調
(三)《稅收征收管理法》與《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的協調
(四)《稅收征收管理法》與《海商法》的協調
(五)《稅收征收管理法》與《民用航空法》的協調
(六)《稅收征收管理法》與《民法典》的協調
(七)欠稅公示制度的改進
第三章 破產程序中新生應繳稅款的清償順位
 一、新生稅款清償順位的域外立法考察
(一)美國:管理費用
(二)英國:破產費用
(三)日本:財團債權與共益債權
(四)德國:財團債權
 二、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的區分
(一)基礎原理的界定
(二)合並制與分立制的區分
 三、我國企業破產新生稅款清償的立法與實踐
(一)我國企業破產立法規範評述
(二)我國企業破產新生稅款清償的實踐經驗
 四、新生稅收債權的價值判斷與類型化設置
(一)利益衡量與價值選擇
(二)新生應繳稅款的清償順位規則
第四章 “破產人所欠稅款”的規範分析
 一、“所欠稅款”對應的稅法規定
 二、騙取出口退稅款的破產清償順位
(一)騙取出口退稅款的結構辨析
(二)專戶追繳金的取回權行使
(三)混同追繳金的稅收優先權清償路徑
 三、罰款、罰金的清償順位
(一)劣後債權的順位設置
(二)責任的免除規則
第五章 破產管理人的納稅申報義務
 一、納稅申報理論在破產程序中的調整
(一)納稅申報的制度內涵
(二)納稅申報的功能定位
(三)破產程序中企業納稅申報的辯證審視
 二、納稅申報義務主體的界定
(一)稅收義務人與納稅申報義務人的範疇分野
(二)破產程序中債務人企業納稅申報義務設置的特殊性
(三)稅務代理無法為破產企業納稅申報義務提供注解
 三、破產財產主體地位的證成
(一)債務人財產與破產財產的辨析
(二)關於破產財產性質的學說主張的揚棄分析
(三)破產財產主體說與信托說的融合
 四、破產管理人的納稅申報義務:原理探究與規則設置
(一)破產管理人申報納稅義務的法理依據
(二)破產管理人申報納稅職權範圍的明晰與優化
(三)破產管理人未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的責任規則
第六章 破產程序中征稅權的限縮:實體法層面
 一、企業破產重整稅收優惠制度的完善
(一)企業破產重整稅收優惠政策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二)我國企業破產重整稅收優惠政策分類
(三)我國企業破產重整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四)完善我國企業破產重整稅收優惠制度的具體建議
 二、企業破產重整豁免債務的所得稅負擔的處理
(一)債務重組的稅務處理規則針對重整豁免債務適用的局限性
(二)重整企業豁免債務負擔所得稅的非正當性
(三)破產重整豁免債務的所得稅課稅除外原理
 三、破產重整中的稅收債權償付問題
(一)破產重整中稅收債權分期償付的正當性探析
(二)破產重整企業的稅收債權償付問題的完善建議
(三)破產財產處置中的稅費轉嫁
第七章 破產程序中征稅權的調適:程序法層面
 一、破產程序中的稅收調整原則
(一)實質課稅原則
(二)最優稅收原則
(三)優先保障債務人企業存續權的原則
(四)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原則
 二、稅務機關參與破產程序的正當性證成
(一)破產程序的獨立性價值
(二)稅法研究範式的轉型
(三)稅務機關參與破產程序的必要性
 三、稅務機關參與破產程序的角色設置
(一)稅務機關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權利與義務
(二)稅收債權的申報
(三)稅務機關參加債權人會議的資格
(四)稅務機關破產重整參與權的完善
(五)稅務機關無權參加清算組
(六)征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七)稅收征管權的限制
(八)稅收爭議解決機制的限制
第八章 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後的稅務注銷登記
 一、關於破產清算企業稅務注銷登記的規範現狀
 二、我國欠稅的破產清算企業無法申請適用簡易注銷登記
 三、破產清算企業稅務注銷問題的本質分析
 四、破產企業稅務登記注銷制度的問題與進一步完善方向
附件一:破產涉稅代表性案件
 北京碧溪溫泉飯店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案
 三亞鹿回頭旅遊區開發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吳忠寧燕塑料工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越城支行與紹興金寶利紡織
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糾紛案
 溫州騰旭服飾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北京金兆宏業投資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山東省建材物資總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附件二:破產涉稅規範性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銷“死欠”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優先權包括滯納金問題的批復》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
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2304號建議的
答復》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征管若幹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
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
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推動處置“僵尸企業”的指導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於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
發展的實施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於支持破產便利化行動有關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處置“僵尸企業”的若幹意見》(節選)
 浙江省促進企業兼並重組工作部門聯席辦公室等《關於處置“僵尸企業”的指導意見》(節選)
 浙江省促進企業兼並重組工作部門聯席辦公室等《關於成立省級“僵尸企業”處置府院聯動機制的通知》(節選)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等《推進企業破產審判重點
工作及任務分工方案》(節選)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溫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破產程序和執行
程序中有關稅費問題的會議紀要》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溫州市國家稅務局《關於破產程序和執行
程序中有關稅收問題的會議紀要》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溫州市國土資源局、溫州市國家稅務局、
溫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營改增後司法處置不動產過戶問題的
會議紀要》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企業金融風險處置工作府院聯席會議紀要》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關於建立人民法院與稅務部門數據共享協作機制的會議紀要》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建立法院與稅務機關執法協作機制工作方案》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進一步推進破產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的公告》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優化企業破產程序中涉稅事項辦理的實施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審理規程》(節選)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節選)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債權審核認定指引》(節選)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的通知》(節選)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破產案件審理指南》(節選)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破產清算程序中稅收債權申報與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南通市稅務局、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通市破產管理人協會《企業破產涉稅問題處理辦法(一)》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鎮江市稅務局《關於
企業破產處置涉稅問題處理的實施意見》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揚州市稅務局《關於企業破產處置涉稅問題處理的實施意見》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佛山市破產管理人處理稅務及信用
修復問題的工作指引(試行)》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黃埔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開發區稅務局)《關於破產程序中有關稅務問題
處理的會議紀要》
 柳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破產程序中有關稅務問題處理的指導意見》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關於
優化企業破產處置過程中涉稅事項辦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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