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又稱軟體專利)是否可予專利保護?又倘給予其專利保護,則應如何建立合理的審查標準?電腦軟體因其本質上係由數學公式、演算法、人類心智活動等不予專利保護之抽象概念所組成;如輕易給予其專利保護,反而可能帶來負面影響而悖於專利目的。而美國在State Street Bank v. Signature Financial案採用較為寬鬆的「有用、具體暨有形測試法」認定發明之專利適格性後,美國專利商標局核准大量的軟體專利,進而導致劣質專利過於浮濫、「專利流氓」及「專利叢林」等問題,使美國法院不得不再省思電腦軟體相關發明於專利法上之保護是否應更加謹慎,並思考如何適度保護軟體專利、劃定抽象概念範圍,以及為其建立合適的專利適格性檢驗標準,以在保護發明人之私益與使他人得自由發明之公益間取得平衡,達到鼓勵發明、促進技術及產業發展之專利目的。 西元(下同)2014年6月19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l案(下稱Alice案)判決建立一套專利適格性審查流程「二步驟檢驗架構」,以區別專利請求項之範圍係自然法則、自然現象或抽象概念(司法例外)本身,或係屬上述司法例外之應用而具專利適格性:第一步驟,是否指向上述司法例外;如是,則進入第二步驟,考量專利請求項是否符合「顯著超過」概念;該二步驟即屬於尋找發明概念,也就是請求項中之元件、要素或元件、要素之組合須使該發明的內容「顯著超過」上述不具專利適格性之司法例外本身;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常被認為涉及抽象概念,Alice案判決指出有二個因素可協助判斷是否符合「顯著超過」概念:1.該發明是有一新且獨特的想法,且非屬於不使用電腦亦得以人工完成之單純自動化作業;2.該發明是否精進、提升技術。而在Alice案判決後,美國專利商標局隨即於同年6月25日發布如何應用該案之審查指令,並依據Alice案之觀點撤銷許多關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專利或駁回類似之申請案;在一個半月內,美國專利商標局依據Alice案之觀點撤回830件已核准專利之申請案;而在一年後應用Alice案判決之審查單位,包括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地方法院及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共有272件涉及電腦軟體相發明之案例,總計有345個專利或專利申請案,其中有286個被認定無效,無效比例高達82.9%;以上數據顯示在Alice案判決後,在美國之專利審查及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