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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十個章節:第一章主要是解釋信用證定義、信用證做法的優點、信用證的實際操作等;第二章,信用證合約與UCP內容包括:信用證標準條款的歷史、UCP成為習慣法;第三章,信用證的種類;第四章,買方在買賣合約下開信用證責任;第五章,結匯;第六章,單證文件;第七章,欺騙則對信用證做法下買方受騙的探討等;第八章,備用信用證;第九章,適用法與管轄權;第十章其他。
作者簡介
楊良宜,男,1948年生于上海,5歲時移居香港。現任海事、商事仲裁員;中國政法夫學、大連海事大學及香港城市理工大學等卜余所著名人學的客座教授。主要著作有:《國際尚務仲威》、《提單》、《外貿及海運詐騙》、《滯期費》、《英國海:保險條款詳論》及《期租合約》。即將出版的著作有《造船合約》、《程租合約))、《信用證》及《海事法》。
目次
第一章序言
1何謂信用證
1.1英文定義
1.2有關基礎合約
2國際外貿的支付
2.1本土買賣支付相對容易
2.2保留貨權條款
2.3國際買賣支付的困境
2.4國際買賣支付的各種做法
2.4.1賣方先交貨,后結算
2.4.2賣方先付運,后結算
2.4.3買方先支付,后交貨
3信用證做法的優點
3.1國際銀行以合約保證賣方將獲得支付
3.2對買方的保障
3.3法律對信用證的尊重態度
3.4法律對提單的尊重態度
3.4.1 1855年英國提單法
3.4.2海牙威斯比規則
3.4.3船長對吃不準,無法確認的提單內容及資料可拒簽
3.4.4船長船東簽發內容不準確提單協助賣方欺騙買方或銀行會犯刑法
4記名與不記名提單
4.1英國的“貨物銷售法”
4.2美國的“提單法”
4.2.1針對記名提單
4.2.2針對不記名提單
5信用證的實際操作
6信用證作為買賣雙方在支付的妥協
第二章信用證合約與UCP
1一連串的合約
1.1買方與開證銀行的合約
1.2開證銀行對信用證的通知
1.3保兌銀行通知受益人
2信用證標準條款的歷史
2.1 LJCP400修訂本
2.2 LJCP500修訂本
2.2.1新規定針對銀行檢查單證
2.2.2付運單證的分類對待
2.2.3澄清銀行的一些做法
2.2.4增加對受益人的保障
2.2.5 I.UCP500修訂本沒有去針對之處
2.2.5.1銀行倒閉
2.2.5.2備用信用證的針對
2.2.5.3信用證適用法
2.2.5.4詐騙例外
3UCP成為習慣法
第三章信用證的種類
1可撤消與不可撤消信用證(revocable&irrevocable creditsl
2保兌與無保兌信用證(confirmed&unconfirmed credits)
3可轉讓與不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non—transferable credits)
3.1可轉讓的作用與做法
3.2背靠背信證(back—to—back credits&counter credits)的作用與做法
3.3可轉讓信用證要去明確注明與銀行同意
3.4 UCP500其他對可轉讓信用證規定或提示
4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s)
5不同使用方式與銀行支付責任的信用證分類
5.1即期信用證(sight payment credits)
5.2延期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credits)
5.3承兌(方式)信用證(by acceptance credits)
5.4議付方式信用證(by negotiation credits)
6議付信用證與直接信用證(negotiation&straight creditsl
6.1不明確措詞如何區分
6.2議付銀行的地位
7紅條款或綠條款信用證
8備用信用證(standby credits)
第四章買方在買賣合約下開信用證責任
1買方必須嚴格開信用證。否則是毀約
2買賣合約的信用證條款
2.1應注意的內容.
2.2信用證條款的實例/樣本.
2.3對買賣合約中信用證條款的觀察
2.4如果信用證條款不明朗應如何去解釋
2.4.1默示情況.
2.4.2賣方沒有與買方合作的責任
2.4.3如果信用證條款太不明朗,太不完整會構成買賣合約不成立情況
3買方開信用證的責任
3.1買方開的信用證種類必須符合要求
3.2買方開的信用證必須準時.
3.2.1何謂準時之一:買賣合約規定時限
3.2.2何謂準時之二:CIF買賣合約沒有規定時限
3.2.3何謂準時之三:FOB買賣合約沒有規定時限
3.2.4何謂準時之四:沒有規定時限,也沒有付運期或日子
3.3買方開的信用證條款必須符合要求
4買方沒有準時、準確的開出信用證
4.1賣方可去中斷買賣合約,并且索賠.
4.2賣方不中斷買賣合約,也可去暫時不付運貨物或交貨
4.3賣方不中斷買賣合約,并去付運或交貨
4.4賣方不中斷買賣合約會構成棄權或禁止反供,必須再去警告買方后才能中斷
4.5賣方不中斷買賣合約,另去自動對限期的延長不算棄權或禁止反供
4.6賣方去接受晚來的或/與不符合要求的信用證后果
4.6.1棄權與更改合約的分別
4.6.2更改合約會是更改了買賣合約
4.6.3中國賣方面臨的困境與對策
5信用證作為買賣合約付款的唯一辦法的探討
5.1有了信用證,賣方仍會要轉向買方要求付款的原因
5.2開了信用證,買方如果仍有支付貨款的困難
5.3有關先例的介紹
5.4英國法律地位的總結
5.4.1原則上看買賣合約的措詞決定是否“絕對支付”(absolute payment)或“有條件支付”(conditional payment)
5.4.2銀行受買方擺布,無理拒絕支付
5.4.3銀行自己無理拒絕支付
5.4.4銀行倒閉破產
5.4.4.1在結匯前已倒閉
5.4.4.2在結匯后倒閉
5.4.5信用證有不合理,辦不到的條款要求
5.4.6賣方自己因有不符點,信用證過了期等而無法結匯
5.5貨物在付運后或被買方占有后賣方得不到支付的對策
5.5.1貨物市場上漲的情況
5.5.2貨物市場不漲的情況
5.5.3貨物市場大跌的情況
第五章結匯
1對賣方的三個重要時限
1.1信用證的有效期
1.2付運單證的失效(stale documents)
1.3買賣合約付運期
2銀行對單證的檢查、接受或拒絕
2.1銀行查證的責任
2.2銀行的做法
2.2.1一宗倫敦銀行做法的實例
2.2.2銀行自己決定接受或拒絕單證
2.2.3保兌或/與通知銀行的做法
2.2.3.1單證文件送去給開證銀行“托收”
2.2.3.2保留下支付賣方
2.2.4開證銀行的做法
2.2.5對銀行的一個重要時限
2.2.5.1合理時間的不肯定
2.2.5.2UCP500的7個銀行天規定
2.2.6銀行拒付必須指出所有不符點
2.2.7銀行拒付通知方法與措詞
2.2.7.1通知方法:口頭或文書?
2.2.7.2拒付通知的措詞
2.2.8一經拒付,不得反悔
3單證的不符點
……
第六章單證文件
第七章欺騙
第八章備用信用證
第九章適用法與管轄權
第十章其他
附錄
1何謂信用證
1.1英文定義
1.2有關基礎合約
2國際外貿的支付
2.1本土買賣支付相對容易
2.2保留貨權條款
2.3國際買賣支付的困境
2.4國際買賣支付的各種做法
2.4.1賣方先交貨,后結算
2.4.2賣方先付運,后結算
2.4.3買方先支付,后交貨
3信用證做法的優點
3.1國際銀行以合約保證賣方將獲得支付
3.2對買方的保障
3.3法律對信用證的尊重態度
3.4法律對提單的尊重態度
3.4.1 1855年英國提單法
3.4.2海牙威斯比規則
3.4.3船長對吃不準,無法確認的提單內容及資料可拒簽
3.4.4船長船東簽發內容不準確提單協助賣方欺騙買方或銀行會犯刑法
4記名與不記名提單
4.1英國的“貨物銷售法”
4.2美國的“提單法”
4.2.1針對記名提單
4.2.2針對不記名提單
5信用證的實際操作
6信用證作為買賣雙方在支付的妥協
第二章信用證合約與UCP
1一連串的合約
1.1買方與開證銀行的合約
1.2開證銀行對信用證的通知
1.3保兌銀行通知受益人
2信用證標準條款的歷史
2.1 LJCP400修訂本
2.2 LJCP500修訂本
2.2.1新規定針對銀行檢查單證
2.2.2付運單證的分類對待
2.2.3澄清銀行的一些做法
2.2.4增加對受益人的保障
2.2.5 I.UCP500修訂本沒有去針對之處
2.2.5.1銀行倒閉
2.2.5.2備用信用證的針對
2.2.5.3信用證適用法
2.2.5.4詐騙例外
3UCP成為習慣法
第三章信用證的種類
1可撤消與不可撤消信用證(revocable&irrevocable creditsl
2保兌與無保兌信用證(confirmed&unconfirmed credits)
3可轉讓與不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non—transferable credits)
3.1可轉讓的作用與做法
3.2背靠背信證(back—to—back credits&counter credits)的作用與做法
3.3可轉讓信用證要去明確注明與銀行同意
3.4 UCP500其他對可轉讓信用證規定或提示
4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s)
5不同使用方式與銀行支付責任的信用證分類
5.1即期信用證(sight payment credits)
5.2延期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credits)
5.3承兌(方式)信用證(by acceptance credits)
5.4議付方式信用證(by negotiation credits)
6議付信用證與直接信用證(negotiation&straight creditsl
6.1不明確措詞如何區分
6.2議付銀行的地位
7紅條款或綠條款信用證
8備用信用證(standby credits)
第四章買方在買賣合約下開信用證責任
1買方必須嚴格開信用證。否則是毀約
2買賣合約的信用證條款
2.1應注意的內容.
2.2信用證條款的實例/樣本.
2.3對買賣合約中信用證條款的觀察
2.4如果信用證條款不明朗應如何去解釋
2.4.1默示情況.
2.4.2賣方沒有與買方合作的責任
2.4.3如果信用證條款太不明朗,太不完整會構成買賣合約不成立情況
3買方開信用證的責任
3.1買方開的信用證種類必須符合要求
3.2買方開的信用證必須準時.
3.2.1何謂準時之一:買賣合約規定時限
3.2.2何謂準時之二:CIF買賣合約沒有規定時限
3.2.3何謂準時之三:FOB買賣合約沒有規定時限
3.2.4何謂準時之四:沒有規定時限,也沒有付運期或日子
3.3買方開的信用證條款必須符合要求
4買方沒有準時、準確的開出信用證
4.1賣方可去中斷買賣合約,并且索賠.
4.2賣方不中斷買賣合約,也可去暫時不付運貨物或交貨
4.3賣方不中斷買賣合約,并去付運或交貨
4.4賣方不中斷買賣合約會構成棄權或禁止反供,必須再去警告買方后才能中斷
4.5賣方不中斷買賣合約,另去自動對限期的延長不算棄權或禁止反供
4.6賣方去接受晚來的或/與不符合要求的信用證后果
4.6.1棄權與更改合約的分別
4.6.2更改合約會是更改了買賣合約
4.6.3中國賣方面臨的困境與對策
5信用證作為買賣合約付款的唯一辦法的探討
5.1有了信用證,賣方仍會要轉向買方要求付款的原因
5.2開了信用證,買方如果仍有支付貨款的困難
5.3有關先例的介紹
5.4英國法律地位的總結
5.4.1原則上看買賣合約的措詞決定是否“絕對支付”(absolute payment)或“有條件支付”(conditional payment)
5.4.2銀行受買方擺布,無理拒絕支付
5.4.3銀行自己無理拒絕支付
5.4.4銀行倒閉破產
5.4.4.1在結匯前已倒閉
5.4.4.2在結匯后倒閉
5.4.5信用證有不合理,辦不到的條款要求
5.4.6賣方自己因有不符點,信用證過了期等而無法結匯
5.5貨物在付運后或被買方占有后賣方得不到支付的對策
5.5.1貨物市場上漲的情況
5.5.2貨物市場不漲的情況
5.5.3貨物市場大跌的情況
第五章結匯
1對賣方的三個重要時限
1.1信用證的有效期
1.2付運單證的失效(stale documents)
1.3買賣合約付運期
2銀行對單證的檢查、接受或拒絕
2.1銀行查證的責任
2.2銀行的做法
2.2.1一宗倫敦銀行做法的實例
2.2.2銀行自己決定接受或拒絕單證
2.2.3保兌或/與通知銀行的做法
2.2.3.1單證文件送去給開證銀行“托收”
2.2.3.2保留下支付賣方
2.2.4開證銀行的做法
2.2.5對銀行的一個重要時限
2.2.5.1合理時間的不肯定
2.2.5.2UCP500的7個銀行天規定
2.2.6銀行拒付必須指出所有不符點
2.2.7銀行拒付通知方法與措詞
2.2.7.1通知方法:口頭或文書?
2.2.7.2拒付通知的措詞
2.2.8一經拒付,不得反悔
3單證的不符點
……
第六章單證文件
第七章欺騙
第八章備用信用證
第九章適用法與管轄權
第十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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