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作者於1967年開始學習法律之心得。其中包含擔任律師18年之辦案心得,以及擔任教職30多年之課堂講義與教學經驗累積,且參閱諸多師長著作學說、法院判決及新舊物權修法與立法理由,分析整理並加上解釋而成。在探討民法物權之學術思想與觀點時,力求準確、完整,亦將研究論文成果,附諸文字於本書中。
民法物權編有關擔保物權部分,於2007年3月28日公布,同年9月28日施行;通則及所有權部分,亦於2009年1月23日公布,同年7月23日施行。有關用益物權及占有部分,經行政院擬具「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交立法院審議中(為便於閱讀,行政院版之用益物權與占有修正草案之條文,本書一律以新法稱之)。因此,本書內容以上開各部分新條文之解釋以及法院判決為準,另加入相關之特殊擔保物權。全書盡量以簡明之文字闡釋理論與案例,配合大學法律系或研究所課程之一般進度,上下二學期,共4學分,將全書分為各自獨立之30篇論文。
吳光明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奧地利維也納大學訪問學者
德國慕尼黑大學訪問學者
美國喬治城大學訪問學者
美國威德恩大學訪問學者
加拿大卡加利大學訪問學者
加拿大多倫多大學訪問學者
榮獲2003年美國Fulbright獎學金
赴美參加美國仲裁協會之仲裁人教育訓練
榮獲2009年行政院國科會科技人才短期研究
赴美參加威德恩大學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ADR)訓練
經歷/
律師(1975年至1993年)
兼任教職(1979年起)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現改制為國立臺北大學)專任副教授、教授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組長、總務主任
國立臺北大學主任秘書、法律專業研究所所長
現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
著作/
民法總則(2008年6月)
物權法新論(2006年8月)
動產所有權(2007年4月)
證券交易法論(2008年9月)
商事爭議之仲裁(2002年10月)
證券交易爭議之仲裁(1998年9月)
仲裁法之理論與判決研究(2004年11月)
其他相關專論共六十多篇
★2012年吳光明老師受邀至中國大陸各大著名學府,分享最新物權法制趨勢!
本書作者吳光明老師在2012年2月起,受邀至中國大陸各大學:湘潭大學、北京大學、南京大學、山東大學法律系,舉辦短期課程、講座或受邀參加研討會等各式學術研究活動,替兩岸的物權法學交流開啟了新的一頁!
【湘潭大學相關報導】
http://law.xtu.edu.cn/law/plus/view.php?aid=2842
http://sky31.com/news/txsbb/292422.shtml
自 序
筆者於1967年間,初次邁入法學之門;1975年起執業律師計18載,繼又轉任大學從事教職,迄今又近20年。然學海無涯,每有涉獵,又自覺所學之不足;故長久以來,總是兢兢業業於教學及研究之工作,未敢有所懈怠。
近年因法務部「法律現代化」之推動,筆者忝能參與民法物權之研修。其中有關擔保物權(抵押權章、質權章及留置權章)部分,業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於2007年3月28日公布,同年9月28日施行。通則及所有權部分,亦於2009年1月23日公布,同年7月23日施行。另有關用益物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及典權)及占有部分,目前則已由行政院擬具「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交立法院(註:為便於閱讀,行政院版之用益物權與占有修正草案之條文,本書一律以新法稱之)。在持續參與「民法物權修正研討會」的過程中,由於屢蒙學界先進策勵,遂決定將拙作付梓,俾就個人所學,有所檢視及反思。
本書係以傳統之物權法理論為基礎,結合實務方面的見解;由立法、司法、執法之不同面向,探討並析述我國民法物權。並從物權本論、物權概論、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之理論層面,循序著墨,並就修正條文作新舊法之比較分析。其中除援引法務部物權修正委員會議中各委員之精闢意見外,又多方參閱王師澤鑑教授、修法委員會召集人謝副院長在全教授、蘇永欽教授等諸多師長先進之立論,期能針對物權法理論與實務中之部分爭議問題,提供另一種解決途徑。
回顧年少時期,筆者就讀臺灣大學法律系博士班時,有幸受教於民法權威大師——王師澤鑑教授,受益良多;嗣並以「動產讓與擔保制度之研究——美德兩國與我國現行制度之檢討」一文,獲取博士學位,因而開啟筆者鑽研學術之志趣。另恩師曾師世雄教授、曾陳師明汝教授夫婦,則是從大學時代,便一路言教身教,提攜引領,更令筆者銘感腑內。茲謹藉拙作之完成,向師長先進之教導與提攜,聊致感恩之忱。
本書寫作期間,任教於亞洲大學之內子邵秀華,與吳依真律師,均分別利用公餘之遐協助蒐集資料及校對等工作,備極辛勞,欣慰之餘,亦在此併致謝意。最後,本書如有疏漏之處,衷心歡迎先進同仁,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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