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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彙編便攜本(第一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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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彙編便攜本(第一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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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第一卷內容包括: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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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12.4)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4.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3.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3.14)
附:歷次憲法修正案相關條文對照表
反分裂國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國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國際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
關于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公約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執行《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
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于印發《關于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向外國公司送達司法文書能否向其駐華代表機構送達并適用留置送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最高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外司法協助協定的通知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際經濟法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略)
ICC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60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關于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
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法律援助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
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書摘/試閱



第六十二條(遲延辦理納稅申報和遲延報送納稅資料)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偷稅)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與不進行納稅申報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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