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上運輸(簡體書)
- 系列名:21世紀高等院校物流專業創新型應用人才培養規劃教材
- ISBN13:9787301234860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作者:張良衛
- 裝訂/頁數:平裝/350頁
- 規格:26cm*18.5cm*1.3cm (高/寬/厚)
- 版次:一版
- 出版日:2021/08/13
主題書展
第1章 國際海運概述
1.1 運輸的概念、特點和要素組合
1.1.1 運輸的概念
1.1.2 運輸的特點
1.1.3 運輸的要素組合
1.2 國際海運的含義、特點和地位
1-2.1 國際海運的含義
1.2.2 國際海運的特點
1.2.3 國際海運的地位
1.3 國際海運的種類及業務
1.3.1 海運承運人
1.3.2 海運代理人
1.3.3 貨運代理人
1.3.4 諮詢代理人
1.3.5 海運經紀人
1.3.6 船舶租賃業
1.3.7 裝卸、理貨業
1.4 國際海運貨物、船舶、航線、港口
1.4.1 國際海運對象——貨物及分類
1.4.2 國際海運工具——船舶及種類
1.4.3 海運通道——航線與港口
1.5 國際海運的營運方式
1.5.1 班輪運輸
1.5.2 租船運輸
1.6 海運國際組織與機構
1.6.1 國際海事組織
1.6.2 國際海運聯合會
1.6.3 波羅的海貿易海運交易所
1.6.4 國際貨物裝卸協調協會
1.6.5 國際船級社協會
1.6.6 保賠協會
1.6.7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海上運輸委員會
1.6.8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
1.6.9 上海航運交易所
1.7 國際海運的發展
1.7.1 國際海運的發展沿革
1.7.2 我國國際海運的發展
1.7.3 我國航運金融業的發展
本章小結
第2章 班輪運輸
2.1 班輪運輸概述
2.1.1 班輪運輸的概念
2.1.2 組織班輪運輸必須具備的條件
2.1.3 班輪運輸的特點
2.1.4 班輪運輸在海運中的地位和作用
2.1.5 班輪運輸船舶的船源及選擇
2.2 班輪航運組織
2.2.1 班輪公會
2.2.2 WSC
2.3 班輪運輸的貨運程序
2.3.1 攬貨和訂艙
2.3.2 接貨裝船
2.3.3 卸船交貨
2.3.4 交付貨物的方式
2.4 班輪運輸的貨運單證
2.4.1 在裝貨港編制使用的單證
2.4.2 在卸貨港編制使用的單證
2.4.3 船舶在港裝貨/卸貨時常用的理貨單證
2.4.4 班輪運輸的貨運流程
本章小結
第3章 班輪提單及業務
3.1 提單概述
3.1.1 提單的定義
3.1.2 提單的法律性質和作用
3.1.3 提單的分類
3.2 提單內容及主要條款:
3.2.1 提單正面內容
3.2.2 提單背面的條款
3.3 提單的使用
3.3.1 提單的簽發
3.3.2 提單的更正與補發
3.3.3 提單的背書轉讓
3.3.4 提單的繳回與註銷一i
3.4 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及法律
3.4.1 海牙規則
3.4.2 維斯比規則
3.4.3 漢堡規則
3.4.4 我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
本章小結
第4章 租船運輸業務
4.1 租船運輸概述
4.1.1 租船運輸的概念
4.1.2 租船運輸的特點和作用
4.2 租船運輸的經營方式
4.2.1 航次租船
4.2.2 定期租船
4.2.3 包運租船
4.2.4 航次期租
4.2.5 光船租船
4.3 租船市場及租船經紀人
4.3.1 租船市場概況
4.3.2 主要租船市場
4.3.3 租船經紀人
4.4 租船程序
4.4.1 詢價
4.4.2 報價
4.4.3 還價及反還價
4.4.4 接受訂租
4.4.5 簽訂訂租確認書
本章小結
第5章 租船運輸合同
5.1 租船合同概述
5.1.1 租船合同的概念
5.1.2 租船合同的種類及性質
5.1.3 租船合同標準格式
5.2 雜貨航次租船合同
5.2.1 合同當事人
5.2.2 船舶概況
5.2.3 船舶動態
5.2.4 受載期與解約日
5.2.5 裝卸港口、地點、安全港口及期限
5.2.6 貨物
5.2.7 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
5.2.8 繞航條款
5.2.9 運費
5.2.10 裝卸費用分擔條款
5.2.11 裝卸時間
5.2.12 裝卸時間的起算與止算
5.2.13 滯期費與速遣費
5.2.14 裝卸時間的統算
5.2.15 留置權條款
5.2.16 提單簽發
5.2.17 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
5.2.18 共同海損和新傑森條款
5.2.19 代理
5.2.20 佣金
5.2.21 免責條款
5.3 定期租船合同
5.3.1 船舶概況
5.3.2 租期
5.3.3 交船/還船
5.3.4 除外貨物/危險貨物
5.3.5 航行區域
5.3.6 出租人負責的事項
5.3.7 承租人負責的事項
5.3.8 航次履行
5.3.9 租金支付和撤船
5.3.10 停租
5.3.11 轉租
5.3.12 除外條款
5.4 光船租船合同
5.4.1 光船租賃合同
5.4.2 光船租購合同
本章小結
第6章 集裝箱運輸
6.1 集裝箱運輸概述
6.1.1 國際海上集裝箱運輸的發展概況
6.1.2 國際集裝箱運輸的發展趨勢
……
第7章 國際多式聯運
第8章 船舶代理業務
第9章 無船承運業務
第10章 國際海運價格
第11章 國際海運保險
第12章 貨損事故的處理
附錄 海牙規則
參考文獻
倒簽提單具有相當的危害性及非法性,承運人這樣做是要承擔很大風險的。因為,偽造裝運日期掩蓋了違反裝運條件的非法行為。大家知道,在FOB、CIF和CFR等裝運合同成交條件下,裝運時間也就是賣方的交貨時間,承運人倒簽提單等於是與賣方(或託運人)串謀,共同掩蓋了賣方沒有按時交貨的嚴重違約行為,這樣就直接或間接侵犯了另一當事人買方或提單受讓人的正當權益。
事實上,在裝運合同、象徵性交貨貿易術語下,裝運期既然是交貨期,倒簽提單等於篡改實際裝貨時間,掩蓋了實際交貨時間,損害了收貨人的權益。在貨物需要轉讓時,還損害了轉貨受益人的權益。如果倒簽提單中被倒籤的時間比較長,收貨人獲得全套單據後就很有可能發現倒簽提單的問題,收貨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就很有可能向法院申請扣船查證,使承運人面臨信任危機和進入船舶運營法院調查過程,被法院調閱各種航運文件、航海日誌及有關檔案,影響船舶的正常經營或航次航行,由此給船方造成的不良影響和損失可能是很難預料和估計的。因此,一般來說,船方是不大願意也大都不會來倒簽提單的。也正因為如此,由於班輪是公共承運人,倒簽提單一旦出問題,影響社會太大而且涉及面寬,所以,班輪船舶一般都不會採取倒簽提單的違法做法來冒險,多是航次租船的承運人有可能做出倒簽提單這種違法而且帶有很大風險的行為。
既然倒簽提單的危害性和非法性及風險這麼大,為什麼倒簽提單這種做法在現實中又不斷時有出現呢?歸根到底是利益的驅動,賣方(或託運人、發貨人)要獲得出口利益,估計倒簽提單(若只是)一兩天收貨人也發現不了,而航次租船的船方則要獲得出租船舶承運大批貨物的租金收益。否則,如果不倒簽提單,賣方就不能按時履行交貨合同,不能順利拿到貨款,船方則會失去這次出租船舶的商機和利益。在這種共同利益的驅使下,托運人與承運人就有了共同串謀欺騙收貨人的動機和可能的行為。
貨方若提出簽發倒簽提單,船方一般會要求貨方向其提供保函,以便日後賠償由此給船方可能造成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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