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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23~2024 (4)
2021~2022 (6)
2019~2020 (1)
2017~201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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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裝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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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自強 (45)
董群廉,黃國龍,陳自強 (1)
陳自強、林誠二、林信和、王怡蘋、吳從周、許政賢、向明恩、陳聰富、侯英泠、王澤鑑、曾品傑、朱柏松 (1)
陳自強、陳金魁、陳忠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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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筆商品,1/3頁
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契約法之現代化II
95折
作者:陳自強  出版社:新學林  出版日:2013/12/01 裝訂:平裝
本書特色本書三大部分:不完全給付、買賣承攬物之瑕疵擔保及此二者之法律適用關係,法律繼受及學說繼受觀點貫穿全書。本書認為我國不完全給付制度,特別是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二分體系之形成為二次戰前日本學說之繼受,並非德國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之忠實繼受,而物之瑕疵須在契約成立後發生始構成不完全給付,更是日本學說的盲目繼受。買賣物之瑕疵擔保雖為歐陸繼受羅馬法之結果,但法定責任說既非羅馬法之傳統,亦非現今國際契約法之
庫存:2
定價:500 元, 優惠價:95 475
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IV
95折
作者:陳自強  出版社:新學林  出版日:2022/11/01 裝訂:平裝
本書特色 本書為作者關於契約違反救濟體系的後半部,探討契約違反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兩大救濟。歸責事由之判斷及違約損害賠償之內容,傳統債總教科書多語焉不詳,卻為訴訟成敗的關鍵。因歸責事由並非契約違反之內涵,乃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本書特從違約責任之觀點探討歸責事由之概念,關於契約違反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則側重在觀察我國民法在無契約違反損害賠償特別規定而適用損害賠償一般規定情形下,基於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本質的不同,違約損害賠償所應呈現之面貌。契約解消之部分,除論述契約違反契約解除之要件及回復原狀關係外,尚探討因契約無效、被撤銷、合意解消、終止權之行使、解除條件成就等使契約給付返還關係發生的情形,適用給付不當得利之規定的困境。作者簡介陳自強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經歷: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相關著作: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法講義Ⅰ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Ⅱ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契約法講義Ⅲ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Ⅳ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Ⅴ無因債權契約論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整合中之契約法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契約法之現代化Ⅰ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契約法之現代化Ⅱ和解與計算錯誤──契約法之現代化Ⅲ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契約法之現代化Ⅳ多角關係請求當事人之確定──契約法之現代化Ⅴ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Ⅵ契約法中的給付不當得利──契約法之現代化Ⅶ自序 債務人根本不履行契約義務或履行不合契約本旨,構成契約違反。契約違反有三大救濟:履行請求、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個人在《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就契約違反之態樣、債權人之履行請求、債務人對履行請求之抗辯、契約之調整與確認等問題有所論述,因篇幅所限,未能一氣呵成,網羅其他契約違反之救濟殆盡。以違約救濟一元論取代傳統債務不履行三分體系,革命尚未成功。 本書實質上為契約違反救濟體系建構的後半部,探討契約違反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兩大救濟。因歸責事由並非契約違反之內涵,乃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本書特從違約責任之觀點探討歸責事由之概念。關於契約違反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側重在觀察我國民法在無契約違反損害賠償特別規定而適用損害賠償一般
庫存:3
定價:470 元, 優惠價:95 447
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民法講義Ⅲ
95折
作者:陳自強  出版社:新學林  出版日:2024/01/01 裝訂:平裝
本書為作者民法講義系列的第三部曲,乃契約違反(相當於傳統所謂債務不履行)體系書的前半部。 本書體系架構及論述,既不依循民法債編法典編排順序,也不採分別從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討論要件及效果的傳統債務不履行三分架構,而取向於契約違反救濟觀點。契約違反有三大救濟:履行請求、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本書先處理與履行請求有關之部分。 契約違反體系建構上,契約違反概念之釐清為首要工作,第二章關於違約態樣之分析,區別為債務根本不履行及雖有履行外觀但不合契約本旨兩個部分。第三章探討契約違反時債權人得否請求原定給付履行,及債務人拒絕履行之抗辯事由。第四章探討按原定給付內容履行若有困難或發生履約爭執,而使契約目的無法順利達成時,可能的契約調整及契約確認機制。
庫存:2
定價:520 元, 優惠價:95 494
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V
95折
作者:陳自強  出版社:新學林  出版日:2022/11/01 裝訂:平裝
本書特色 本書探討債之涉他關係。代理制度之運用,使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真正利他契約有效性之承認,使第三人對債務人取得直接給付請求權,均為契約相對性原則之例外(本書第一章及第二章)。債權讓與、免責債務承擔及契約承擔,使第三人取代原本債之關係之當事人,成為債權人、債務人或契約當事人(本書第三章)。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除原本之債之關係(對外關係)外,多數當事人間亦發生內部關係,互為當事人與第三人。多數債務人對同一債務負責,常具有擔保他人債務之履行之功能,保證及其他債務擔保契約,亦復如是(本書第四章)。代位權及詐害行為撤銷權,因涉及第三人,學說認為屬於債之對外效力,第三人之法律地位因保全債務人之責任財產而受到影響(本書第五章)。作者簡介陳自強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經歷: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相關著作: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法講義Ⅰ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Ⅱ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契約法講義Ⅲ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Ⅳ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Ⅴ無因債權契約論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整合中之契約法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契約法之現代化Ⅰ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契約法之現代化Ⅱ和解與計算錯誤──契約法之現代化Ⅲ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契約法之現代化Ⅳ多角關係請求當事人之確定──契約法之現代化Ⅴ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Ⅵ契約法中的給付不當得利──契約法之現代化Ⅶ自序 我在2002年及2004年陸續出版的《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書名副標題尚為「民法講義」。當時,個人之研究重心及教科書撰寫的目的,在打破法典安排的順序,擺脫大學法律系課程一成不變的安排,建構橫跨民法、商法二法法律領域之契約法體系。2012年《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再版之後,系列教科書,包括2015年《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2016年《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書名副標題順勢更改為契約法講義。個人現在的研究雖仍集中在契約法,但隨視野的擴大,逐漸認知契約法與侵權行為法、不當得利法及其他法定債之關係有犬牙交錯的關係。或許因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一般概括條款均極為抽象,其適用不以當事人有契約之存在為
庫存:3
定價:470 元, 優惠價:95 447
無因債權契約論
95折
作者:陳自強  出版社:新學林  出版日:2024/09/16 裝訂:平裝
【本書特色】 本書所探討之對象,無不與無因債權契約直接或間接有關。其中,如品質保證、債務擔保契約、代物清償、間接給付等契約,屬於經濟生活上具有重要意義,但法律上卻尚乏完整論述之制度。票據之無因性及其基礎關係,則屬民法與票據法交錯領域之問題,諸多問題尚待澄清。本書之出版,應對無因債權契約之基本理論與實務問題之解決,有相當助益。【作者簡介】陳自強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經歷: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序】第二版自序 法律行為有要因行為及無因行為之別,債權契約有要因債權契約與無因債權契約之不同,習法者雖略有耳聞,然法律行為乃至於契約之原因應如何理解,無因性理論之內涵及外延如何,多數法律人恐一知半解。我國民法繼受德國無因性理論,承認物權行為、代理權授與行為及無因債權行為具有無因性,然無因債權契約宛如棄嬰,自生自滅。事實上,無因債權契約至少具有便利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機能,於票據法、有價證券法,乃至於銀行契約法領域,更能促進交易之迅速與確實,已為現代經濟生活所不可或缺,但常因基礎理論之欠缺,使若干實際問題之解決發生困難。本書主要目的,即在為實務問題的解決,提供理論基礎。 本書初版1998年4月刊行,計四個章節,原第一章「民法上擔保契約」,首發於政大法學評論,第55期,1996年6月,89-138頁,原第二章「票據之無因性及其基礎關係」,收錄於柯芳枝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1997年,259-320頁,原第三章「無因債權契約體系之構成」,公表於政大法學評論,第57期,1997年6月,69-138頁,原第四章「論代物清償─契約變更及結束自由之一考察」,曾刊登於政大法學評論,第57期,1997年12月,83-166頁。2002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簡體字版。 本書初版後,最高法院陸續幾個判決明白承認無因債務承認契約,學說在沉寂相當一段時間後,最近,以判決評釋為中心的文獻,接踵而至,開啟無因債務承認契約理論嶄新的一頁。有鑑於其實務上之重要性,新版將原書第四章、四、C「未表明債之原因之債權證書」升級,獨立成為第二章,原有之內容維持不變,增加最近實務之發展之說明。初版第三章「無因債權契約體系之構成」列為本書首章,第二章「票據之無因性及其基礎關係」、第三章「
庫存:3
定價:600 元, 優惠價:95 570
契約法中的給付不當得利:契約法之現代化VII
95折
作者:陳自強  出版社:新學林  出版日:2022/11/01 裝訂:平裝
本書特色 本書第一章點出我國不當得利法所借鏡的德國民法不當得利規定並非建立在成熟的理論基礎上。第二章及第三章分別說明目的不達案例及不法原因給付案例,不當得利法並無法提供實質的問題解決基準,均須回歸契約法秩序。第四章介紹日本民法關於無效有償契約給付返還之修正,並從歷史的立法者知識背景,探索我國民法第113條不為人知的規範目的。第五章論證以不當得利法則處理雙務契約無效或被撤銷、解除權之行使、合意解除、解除條件成就、契約終止後之返還關係,均非最佳選擇。第六章到第八章,將不當得利非統一說依其法律發展成熟度,區別為非統一說1.0到非統一說3.0,並對不當得利之責任體系提出個人的淺見。作者簡介陳自強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經歷: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自序 當事人為履行契約義務而為給付,其後出現契約失敗因素,發生返還關係時,給付若以發生物權變動為內容,而物權行為無效,有物上請求權(第767條)及附帶的回復請求人與占有人法律關係規定(民法第962條以下)之適用。倘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物權變動不受原因行為不生效力之影響,或給付與物權變動無關,返還關係須基於債法上請求權。我國民法仿德國民法前例,在契約有效成立,因契約解除發生回復原狀關係(第259條),契約若無效或被撤銷,因法律上原因不存在,而須適用不當得利之規定(民法第179條以下)。此外,尚有被認為不知所云的民法第113條之回復原狀規定。 債之關係若以損害賠償為標的,無論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為何,我國民法在第213條以下有一般性的原則規定,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之發生,無論因契約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目的均為給付之返還,似應亦有給付返還統一的的原則性規定。若因返還原因不同返還效果南轅北轍,並不公平且不具正當性,因而,立法政策上,建立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制度,有其必要性。為使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之建議具說服力,不至於徒託空言,不切實際,應先凸顯契約解除回復原狀規定與不當得利返還規定具體而微的差異,論證不當得利法則並不適於處理雙務契約無效、被撤銷,甚至解除條件成就、合意解除等情形之給付返還關係。有鑑於契約解除回復原狀規定以雙務契約為設想對象,雙務契約無效或被撤銷時給付之返還,適用
庫存:2
定價:500 元, 優惠價:95 475
多角關係請求權人之確定―契約法之現代化V
95折
作者:陳自強  出版社:新學林  出版日:2018/11/01 裝訂:平裝
本書特色基於契約相對性原則,非實際締結契約之人若欲主張他人契約之法律關係,抑或締結契約之人欲向他人主張契約之法律關係,均須有特別理由,此特別理由的發掘,本書稱為多角關係請求當事人確定法理之探求。無論是本書第一章所探討的轉用物訴權,抑或是第二章到第六章所處理的英美法或歐陸法系的代理關係,乃至於本書第七章的委託銀行付款三角關係不當得利,殆無不有事務處理關係或指示給付關係存在,此關係之存在也許正是使第三
庫存:1
定價:500 元, 優惠價:95 475
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II
95折
作者:陳自強  出版社:新學林  出版日:2022/11/01 裝訂:平裝
本書特色 本書第一章「債之關係總論」,除從債權與物權之不同說明債權之本質外,尚特別強調債編通則法定之債以外其他規定最主要適用對象為雙務契約。第二、第三章關於契約內容部分,除探討契約關係內容的形成及其義務群與債權的類型外,也從契約類型論的觀點,將債編各種之債紛然雜陳的契約,耙梳釐清其輪廓,架構其體系,並針對若干交易上重要的有名契約,敘述其基本法律關係與核心問題,期使讀者不僅能對債權的內容,也能對契約類型特徵與基本的契約內容有所認識。第四章「債之消滅」,對清償、代物清償、間接給付、債之更改契約的法律性質論,提出不少與通說不同的看法。作者簡介陳自強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經歷: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相關著作: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法講義Ⅰ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Ⅱ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契約法講義Ⅲ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Ⅳ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Ⅴ無因債權契約論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整合中之契約法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契約法之現代化Ⅰ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契約法之現代化Ⅱ和解與計算錯誤──契約法之現代化Ⅲ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契約法之現代化Ⅳ多角關係請求當事人之確定──契約法之現代化Ⅴ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Ⅵ契約法中的給付不當得利──契約法之現代化Ⅶ第五版 自序 本書第二版與第三版的差別,顯而易見的是書名副標題從「契約法講義II」變為「民法講義II」,又回到本書2004年首次問世時的書名。內容上,原本第四章「債之移轉與契約承擔」遷徙到《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V》、第三章「債之移轉」。如此調整,無論是日常生活交易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交易(B2C),或雙方均為企業經營者的商事交易(B2B),契約目的達成上均須經歷的生老病死,都記錄在本書與《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可說是健康的契約生理方面的剖析。民法講義《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及《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面對遭遇若干困難而無法順利達到終站的契約,民法講義《債之涉他關係》則述說因他人或為他人而發生債之關係的故事。 本書前版關於大陸合同法相關部分的介紹,此次改版僅保留極少數個人認為特別值得參考者。合同法雖因大陸民法典之
庫存:2
定價:500 元, 優惠價:95 475
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民法講義I
95折
作者:陳自強  出版社:新學林  出版日:2023/10/31 裝訂:平裝
本書特色 本書為民法講義系列第一部曲,原名「契約之成立與生效」,論述解決法律行為實例題所必要之基礎知識。近年來司法考試民法實例題無專以民總人、物為考點者,從民總實例題解決觀點,法律行為有關規定的學習至為關鍵。民總實例題多涉及買賣及所有權變動,探討法律行為是否無效、得撤銷或有其他不生效力的原因時,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及契約成立的基本認識為解決實例題不可或缺,本書在第一章「法律行為總論」對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概念有清楚的說明,第二章論述契約之成立,第三章「契約自由原則及其限制」說明私法自治原則之界限,第四章「能力與意思之欠缺」討論契約拘束力發生之內在要求,第五章探討法律行為不生效力之概念及其效果。
庫存:1
定價:520 元, 優惠價:95 494
危險負擔與危險轉移:契約法之現代化VIII
95折
作者:陳自強  出版社:新學林  出版日:2024/12/09 裝訂:平裝
【本書特色】 本書第一章「危險負擔之歷史發展」,說明債編通則危險負擔一般理論與債編各論危險移轉制度,有不同的法律發展軌跡。第二章「從日本債編修正談危險負擔之現代化」借鏡日本危險負擔規定之修正,並與德國2002年債法現代化之修正比較,對我國危險負擔修正提出建議。第三章「種類物買賣之特定與危險移轉」探討種類物買賣特定與危險移轉之關連,主張種類物之特定應採交付說。第四章「有瑕疵買賣標的物之危險移轉」,分別探討標的物毀損滅失發生在危險移轉前及危險移轉後之法律關係。第五章及第六章為乃對大陸民法典風險負擔規則及違約歸責原則的一些觀察。附論「契約法現代化—從法國債法修正談起」係以法國契約法修正為契機,歸納出國際契約法關於債務不履行的幾個共識,以「契約法現代化指標」為名,提供債編修正之參考。
優惠:新書特惠
庫存:4
定價:500 元, 優惠價:95 475
高齡化社會法律之新挑戰:以財產管理為中心
95折
作者:黃詩淳; 陳自強-主編  出版社:新學林  出版日:2019/04/01 裝訂:平裝
本書特色人口的高齡化與家庭功能之減縮,高齡者所需的經濟來源、財產管理及人身照顧服務,無法自家庭獲得,必須向外尋覓,對於年金、長期照護、財產管理之需求逐漸增加,既有之法秩序形成新挑戰。本書集合了臺灣、日本、中國大陸的民事法學者與實務專家,針對高齡者經常使用之財產管理法制──法定監護、意定監護(代理權授與、委任)、信託等,深入分析其理論基礎與實務課題,是現今法學界中,率先討論高齡化現象之專著。編者簡介
庫存:2
定價:600 元, 優惠價:95 570
山外村史-山外村的黃金歲月
滿額折
作者:陳自強; 陳金魁; 陳忠俊  出版社:金縣文化局  出版日:2022/11/05 裝訂:平裝
山外古時北面尚有徑林、北青村落,由於腹地不大,不易發展,此兩村落居民已於清末及民初因瘟疫遷出而消失,而山外村位於太山其周邊,古有「金門十八寶,山外斗門好」之稱。山外古時北面尚有徑林、北青村落,由於腹地不大,不易發展,此兩村落居民已於清末及民初因瘟疫遷出而消失,而山外村位於太山其周邊,古有「金門十八寶,山外斗門好」之稱。
庫存:2
定價:300 元, 優惠價:9 270
買賣瑕疵擔保
滿額折
作者:陳自強; 林誠二; 林信和; 王怡蘋; 吳從周; 許政賢; 向明恩; 陳聰富; 侯英泠; 王澤鑑; 曾品傑; 朱柏松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2016/09/01 裝訂:平裝
出賣人原則上對於其所出賣之物須擔保無價值或效用上之瑕疵,究竟瑕疵之意義為何?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發生競合時該如何解釋適用?而發生瑕疵擔保責任應負之法律效果又有什麼方式?本次選錄數篇文章,完整地從頭介紹瑕疵擔保法制,並檢討在我國適用上有何尚待改進之處。
庫存:1
定價:400 元, 優惠價:95 380
作者:陳自強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2008/01/01 裝訂:平裝
代理權并非抽象的制度,而是基于交易生活的實際需要。代理權依其發生原因之不同,有意定代理與法定代理之別。經理人通常擔任決策并指導企業經營者企業之經營。實務上最重要之經理人,非公司經理人莫屬。公司經理人行使經營權是為經理權。
絕版無法訂購
作者:陳自強  出版社:海燕出版社  出版日:2008/08/01 裝訂:平裝
《陳氏太極梢桿》套路也是由陳氏太極套路功法與梢中之劈、壓、纏、絞等梢法和梢舞花相互結合組成,具有長兵短用及軟器械之用法。 書目錄:第一章 陳氏太極拳概述第一節 陳氏太極拳淵源、發展及演變第二節 陳氏太極拳歌訣第三節 陳氏太極拳歷代傳承簡介第四節 陳氏太極拳對身體各部位的要求第五節 陳氏太極拳的獨特方法第六節 陳氏太極拳的技擊作用第七節 陳氏太極拳的螺旋纏絲勁第八節 陳氏太極拳歷代人物介紹第二章 分
缺貨無法訂購
作者:陳自強  出版社:海燕出版社  出版日:2008/08/01 裝訂:平裝
《陳氏太極五十四勢單劍》是陳氏劍法最古老的套路之一。此劍法是將陳氏太極拳中的手、眼、身、法、步與陳氏太極獨有的螺旋纏絲勁相結合,使勁力用于腕部,從而使手腕控制劍的姿態,把劍法中的點、刺、劈、掛、托、掃、游、讓、化等劍法運用使出。這套劍法的特點是:沉穩、自然、飄灑、靈巧多變、陰陽開合有度。演練要以意導氣,以氣運身,勁貫劍身,最終把劍舞得像游龍一樣,達到人劍合一的最高境界。 書目錄:第一章 陳氏太極拳
絕版無法訂購
作者:陳自強  出版社:海燕出版社  出版日:2009/09/01 裝訂:平裝
“陳氏太極推手”亦稱“擱手”,是以柔克剛、避實擊虛、以弱勝強的雙人黏、化的獨特技擊對練方法。雙手以纏繞、黏、隨為中心,結合游、連、採、?、肘、靠、折、空、拿、打等技法,演練內外的統一性。”陳氏太極推手”有單手、雙手、活步、花腳步(亂踩花)。推手與練拳是分不開的,拳術不高,推手時就會出現破綻給對方可乘之機,故練習推手也是對自己拳術功夫的一種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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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自強  出版社:海燕出版社  出版日:2009/09/01 裝訂:平裝
“陳氏太極十三杆”俗稱抖大杆,“大杆”是陳氏太極套路中獨有的器械,此杆長3.5米至4.5米,重10公斤至20公斤不等。此套路注重練習人體的爆發力,增加螺旋力度及太極中彈、抖、勁、力與功架,對練習陳氏太極拳的勁道有非常突出的輔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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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自強  出版社:海燕出版社  出版日:2009/09/01 裝訂:平裝
《陳式太極雙劍》“陳氏太極雙劍”是陳氏太極套路中雙器械的一種。此套路是由太極雙刀演變而來,雙刀是從周身旋轉一圈方可發力。雙劍卻截然不同。雙劍是以劍法中的刺、點、撩、掛等用法,配合太極拳中的太極勁道。動作靈活多變。力透于腕,用腕控制劍的形狀,在身前旋轉一周而發,使兩劍交叉使用,從而達到攻防并用;更加體現了劍術中的靈活、飄灑、自然、輕快、優美大方等特點。目錄第一章 陳氏太極拳概述第一節 陳氏太極拳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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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自強  出版社:海燕出版社  出版日:2009/09/01 裝訂:平裝
“陳氏太極春秋大刀”亦稱春秋偃月刀,此器械屬於太極器械中的長器械,又屬於重器械。太極大刀揮舞時氣勢雄偉,力大沉穩,有“兵中之帥”之美譽。由於它結合了太極拳術中的懸腕轉膀、竄蹦跳躍、旋腰轉背和刀法中的劈、砍、撩、抹、推、架等刀法,因此練習時步法要穩健、靈活。同時該套路動作緊湊、協調,呈現出勇猛彪悍的氣勢,猶如”猛虎下山”。此外,它還有長器械短用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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