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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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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
(1)
2021~2022
(5)
2017年以前
(1)
裝訂方式
平裝
(8)
精裝
(1)
作者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編輯
(4)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
(2)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編纂
(1)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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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編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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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品牌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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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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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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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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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精裝)
出版日:
2022/12/05
作者: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編輯
出版社:
司法院
裝訂:
精裝
就此,聯邦憲法法院之審查庭(Kammer)的實務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因而,我們對此實務也再度投予高度的關懷。我們詳細地引用自2015年春季起將近2000筆的審查庭裁判,以致於本註釋書部分內容有著重大的更動。總之,本書呈現了截至2020年3月1日為止法律適用實務的真實狀況。當然,聯邦憲法法院的審判庭(Senat)也同樣持續創造著新的憲法訴訟法,而使其變得相當具有意義。例如第一庭藉其於2019年11月6日作成的兩則裁判,為憲法訴願人開啟了嶄新的程序可能性。申言之,當事人如今在歐洲法與國內法交疊適用的領域裡,也可以享有憲法法院的權利救濟。蓋第一庭將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上所規範的歐盟基本權利,提升為憲法訴願程序的審查標準,以致於在有歐洲法適用的生活事實中歐盟基本權利是否遭受侵害,同樣可以在Karlsruhe加以指摘。有關這一點在實務上究竟有何意義,且能提供憲法訴願人何等機會等問題,本書的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及第80條之註釋,將有詳細的說明,而成為註釋內容上的重點。此外在這些說明中,我們對於第一庭仍明白保持開放態度的問題,抑或若干即將顯現出重要性的議題等,也提供了明確的答案。
優惠價: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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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額折
2.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四十一
出版日:
2022/08/05
作者: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
出版社:
司法院
裝訂:
平裝
解釋字號釋字第800號【宣告法令違憲解釋後再審最長期間計算案】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院台大二字第1100003474號解釋爭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聲請人據以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應否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應否補充?解釋文1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包括立即失效、定期失效等類型),各該解釋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依法提起再審之訴者,各該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即自聲請案繫屬本院之日起至解釋送達聲請人之日止),應不計入法律規定原因案件再審之最長期間。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前段規定:「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於依同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最長期間應依前開意旨計算,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基於同一法理,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亦應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應予補充。2 本案聲請人得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不受上開行政訴訟法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限制。理由書1 一、本件聲請原因案件之訴訟經過及聲請之受理2 聲請人莊水池即日新營造廠前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98年度訴字第185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訴,復經最高行政法院(下稱最高行)99年度裁字第102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認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本院作成釋字第716號解釋,宣告上開規定違憲,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聲請人據上開解釋提起再審之訴,經北高行103年度再字第11號判決及最高行103年度判字第504號判決(下稱第一次再審確判)以上開解釋僅宣告上開規定違憲但定期失效,「在該解釋所定期限屆滿前,利益迴避法第15條仍屬有效。……對屬原因案件之原審前確定判決,並不發生溯及效力。……」為由,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3 嗣本院作成釋字第725號解釋,聲請人就第一次再審確判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104年度裁字第378號裁定(下稱第二次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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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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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歐洲人權法院裁判選譯(五)
出版日:
2022/12/01
作者: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
編輯
出版社:
司法院
裝訂:
平裝
歐洲人權法院裁判深具參考價值,本院乃敦請蔡宗珍大法官擔任召集人,由李建良研究員兼所長、林超駿教授、許恒達教授、劉靜怡教授、劉定基副教授精選歐洲人權法院2013年至2019年之裁判50篇,再委請多位院外法學專家翻譯後,由上述5位學者專家審查,完成歐洲人權法院裁判選譯(五)、(六)。本書之完成,企能有助於我國憲法裁判實務及學術之發展,並提升我國對人權之重視及保障。
優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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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1、2冊套書)
出版日:
2023/10/05
作者: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
出版社:
司法院
裝訂:
平裝
憲法法庭判決 111年憲判字第1號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松股法官 設花蓮市府前路15號上列聲請人因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玉原交易字第1號及107年度花原交簡字第403號公共危險案件,認所應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等規定牴觸憲法,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憲法,本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一、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108年4月17日修正,僅微調文字,規範內容相同,並移列為同條第6項;111年1月28日修正同條規定,本項未修正)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又本判決公告前,已依上開規定實施相關採證程序而尚未終結之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二、 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法。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期間屆滿前或完成修法前之過渡階段,交通勤務警察就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認有對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以檢定其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時,其強制取證程序之實施,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情況急迫時,交通勤務警察得將其先行移由醫療機構實施血液檢測,並應於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受測試檢定者,得於受檢測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三、 其餘聲請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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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憲法法庭113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1、2冊不分售)
出版日:
2025/06/01
作者: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編纂
出版社:
司法院
裝訂:
平裝
憲法法庭判決113年憲判字第1號 聲請人紀怡慧 訴訟代理人王志中律師文 聞律師鄭懷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判決如下:主 文一、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無涉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前開規定所定「其他違法行為」,係指刑事違法行為。至於所稱「有事實足以證明」,應由檢察官就「行為人所得支配之上開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法院綜合一切事證,經蓋然性權衡判斷,認定行為人所得支配犯罪所得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高度可能性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即為已足。惟法院不得僅以被告無法說明或證明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合法來源,即認定屬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且應於訴訟中充分確保被告聲請調查證據及辯論之權利,俾兼顧被告受法院公平審判權利之保障。就此而言,前開規定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公平審判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均屬無違。二、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中涉及前開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部分,無涉罪刑法定原則,亦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均屬無違。三、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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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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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歐洲人權法院裁判選譯(六)
出版日:
2022/12/05
作者: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編輯
出版社:
司法院
裝訂:
平裝
歐洲人權法院裁判深具參考價值,本院乃敦請蔡宗珍大法官擔任召集人,由李建良研究員兼所長、林超駿教授、許恒達教授、劉靜怡教授、劉定基副教授精選歐洲人權法院2013年至2019年之裁判50篇,再委請多位院外法學專家翻譯後,由上述5位學者專家審查,完成歐洲人權法院裁判選譯(五)、(六)。本書之完成,企能有助於我國憲法裁判實務及學術之發展,並提升我國對人權之重視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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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憲法法庭112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1、2、3冊套書)
出版日:
2014/07/01
作者: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編纂
出版社:
司法院
裝訂:
平裝
優惠價:
85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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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18)
出版日:
2025/06/01
作者: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編輯
出版社:
司法院
裝訂:
平裝
本院為供實務及學術研究之參考, 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中具有重要參考價值者, 邀請學者專家譯成中文, 經審查後, 編輯成冊出版, 並刊載於司法院網站(jirs.judicial. gov.tw/)及憲法法庭網站(cons.judicial.gov.tw/)。 本輯為第18 輯,由本院蔡大法官宗珍擔任召集人,選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2018年1則裁判、2019年至2023年計20則裁判, 邀請學者專家王士帆、吳俊毅、李寧修、周佳宥、林昱梅、林家暘、林鈺雄、孫迺翊、張桐銳、許恒達、許哲瑋、連孟琦、陳俊榕、陳陽升、傅玲靜、楊子慧、劉士豪、薛智仁、蘇慧婕(按姓名筆畫順序)節譯裁判主要內容, 並經李建良教授、李君韜副教授、林明昕教授、林佳和副教授、楊子慧教授、楊雲驊教授、詹鎮榮教授及薛智仁教授(按姓名筆劃順序)審查, 特此誌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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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17)
出版日:
2022/12/05
作者: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編輯
出版社:
司法院
裝訂:
平裝
本次出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17)」,由蔡大法官明誠邀集學者翻譯及規劃與審訂第1輯至第17輯索引。本輯出版適逢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新制施行,特自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中擇選十八篇裁判:1.「邦合併之公投案」裁定;2.「告知IP位址義務案」裁定;3.「庇護案之訴訟救助」裁定;4.父子關係否認之訴裁定;5.部分剝奪親權裁定;6.「疾病保險中不予給付醫療產品之爭議」裁定;7.「生父告知權」裁定;8.「高等學校教師的學術、講學與研究自由」裁定;9.「薩克森-安哈特邦行政區聯合行政案」裁定;10.「道路交通噪音案」裁定;11.「子女親權訴訟之裁定」;12.「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二)」裁定;13.「公法法人之地方自治團體可否以基本權主體之身分主張財產基本權?」裁定;14.「公共輿論對抗中評價性言論之容許性」裁定;15.「民事裁判之憲法審查界限」裁定;16.「禁止提起訴訟,戰爭後果」裁定;17.「年金保險人對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求償權爭議」判決;18.「專利資訊公開與憲法審查」裁定,譯印之。另摘各篇之關鍵詞,作成「德中」及「中德」二種索引,與前揭第1至第17輯索引編於書末,以利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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