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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地利憲法法院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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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德國憲法法院的巨大光芒,一直以來國內關於奧地利憲法法院歷史和基本制度的介紹材料寥寥無幾。但歷史有溯源,制度有濫筋,關於奧地利憲法法院的研究總是一個憲法學者不可回避的話題。
從比較法研究的角度出發,《華東政法大學校慶六十周年紀念文叢:奧地利憲法法院研究》力求還原那個時代憲法法院何以率先在奧地利出現的各種社會因素,詳細闡述各種因素之間的相互聯繫以及它們相互作用的邏輯進程。最終表明某一制度的誕生不是人為作用的結果,而是社會歷史各種因素綜合作用的合力的產物。

作者簡介

胡駿,華東政法大學科學院研究院助理研究院、法學博士。

名人/編輯推薦

《奧地利憲法法院研究》由于德國憲法法院的巨大光芒,一直以來國內關于奧地利憲法法院歷史和基本制度的介紹材料寥寥無幾。但歷史有溯源,制度有濫觴,關于奧地利憲法法院的研究總是一個憲法學者不可回避的話題。

書摘/試閱



若無意見獲得決議所需之多數票時,應再度征詢眾人之意見。若亦無法獲得所需之多數票時,應重新表決。重新表決時,對于各種表決提議,必要時應分成幾個問題點加以表決。就一問題點所為之決議,縱使有投票權法官不同意先前之決議,亦必須以評議及關于所有其后問題點之決議文方式為基礎,并且繼續投票。
憲法法院的“全會”通常會對各種不同的法律爭議分別磋商,并對每個爭議都以表決方式產生最終決定。在評議結束時,判決草案已被反復修改,所有爭議問題都已得到全體法官的大多數認可。于是,憲法法院據此作出最終判決。如果案件復雜,這種評議也會延續至下個“會期”期間,甚至延續數個“會期”期間。當判決草案被絕大多數法官認可時,案件審理宣告結束,并由主張大多數意見的法官撰寫最終判決。因遲誤期間而申請回復原狀,僅于《聯邦憲法》第144條所規定之情形,得因遲誤期間重新開始審理。此種申請由憲法法院以非公開庭裁決之。
除《憲法法院法》另有規定外,《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其施行法之規定,于憲法法院亦應準用,尤其是計算期間的要求應當予以適用,在途期間不列入期間內計算。
憲法法院之裁判,以共和國之名義公布及制作。
凡阻撓憲法法院之審理或以惡劣之舉止違反秩序者,經警告無效后,主席(憲法法院院長或其制定的代理人)得科以最高額36歐元之秩序罰;若秩序罰仍無效用,則得處以三日以下之拘留。于嚴重之情形,得單獨或并處三日之拘留。以書面方式毀謗者,憲法法院亦得對其科以上述之秩序罰。科處秩序罰,并不妨礙刑事法院就同一行為之刑事追訴。凡顯然濫用憲法法院之裁判或故意拖延訴訟,而為不實之陳述者,憲法法院得課以最高109歐元之惡意罰,若仍不發生效用得拘留最高達九日。秩序罰及惡意罰之款項歸于聯邦政府。上述憲法法院院長裁定處分或憲法法院裁定處分之執行,由普通法院為之。
二、奧地利憲法法院的特殊審理程序
奧地利憲法法院針對以下七類案件采用特殊的審理程序。
(一)對權限(管轄權)沖突案件的審理程序
1.權限(管轄權)沖突案件的定義解釋
根據《奧地利憲法》第138條第1款的規定,憲法法院對下列權限爭議作出裁決:
(1)法院之間的權限爭議;
(2)行政法院同其他所有法院之間特別是行政法院同憲法法院本身之間,以及普通法院同其他法院之間的權限爭議;
(3)聯邦與各州間以及各州互相間的權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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