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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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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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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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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教育科學研究新視野:高等學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研究》圍繞高等學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關鍵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研究從解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有關高等學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相關條款入手,對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學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依據、高等學校法人內部治理的目標以及高等學校與教師、學生的法律關係等問題進行了系統研究,提出構建權力相互制衡的以學術權力為本的高等學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構想,以期為完善我國現行教育法律、法規以及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提供理論支撐。

名人/編輯推薦

《高等學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研究》由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第一章 導言
一、大學改革的迫切任務:建立現代大學制度
二、走向法治化的現代大學制度正遭遇著體制性障礙
三、完善現代大學法人制度是建構現代大學制度的根本
四、高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與建立是建設現代大學制度的基礎

第二章 高等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係及其權利配置與保障
第一節 高等學校與教師法律關係的歷史演進與現狀
一、中國大學與教師法律關係的歷史演進
二、大學與教師法律關係的現狀
三、高等學校教師學術職業的生存困境與生態場域
第二節 雙重維度下高等學校與教師法律關係研究
一、代表教師群體利益組織維度下的大學與教師法律關係分析
二、教師個體利益維度下的大學與教師法律關係分析
第三節 高等學校與教師關係的法律治理機制
一、大學教師的權利配置
二、大學教師權利的法律救濟

第三章 高等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係及其權利配置與保障
第一節 高等學校與學生法律關係的歷史演進與現狀
一、中國大學與學生法律關係的歷史演進
二、大學與學生法律關係的現狀
第二節 高等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係研究
一、大學生在入學階段與高校構成的法律關係
二、大學生在註冊階段與高校構成的法律關係
三、大學生在在學階段與高校構成的法律關係
四、作為學生群體利益代表的高校學生會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高等學校與學生關係的法律治理機制
一、賦予高等學校學生自治權是高等學校法治化進程中的必然選擇
二、大學生的權利配置
三、大學生權利的法律救濟

第四章 高等學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目的與價值取向
第一節 高等學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依據
一、以法律規定性為準繩
二、以大學章程為參照
三、以高校內部規則為底線
第二節 高等學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目的
一、高校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與規制
二、建立以維權為核心平衡機制的高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目的
三、完善高校內部管理體制為主的高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目標
第三節 高等學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法理價值取向
一、學術自由的內涵與特徵
二、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的關係
三、學術自由的價值分析
四、學術自由的限度與實現

第五章 高等學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中的權利衝突與治理
第一節 高等學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中的權利衝突
一、權力結構:我國高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中的權利樣態
二、二元對立:現實中高校法人治理內部權力運作的表徵及問題
三、失衡:我國高校法人治理內部權力結構的時空分析
第二節 高校學術權力本位內部治理結構的制度安排與邏輯路向
一、高等學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與大學精神的追求
二、行政權力主導:我國高等學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現實困境
三、學術權力本位:西方高等學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動態形成機制
四、路徑選擇:高等學校學術權力本位治理結構的重構

第六章 結語
一、走向共治:高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終極關懷
二、自主辦學:高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必然選擇
三、關係重構:高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權利保障
參考文獻
後記

書摘/試閱



1.中國高校教師聘任制的歷史流變與發展階段
中國高校教師聘任制度始于清末。在近代中國第一所真正意義上的高校——京師大學堂的籌建初期,延用了西方高校的教師聘任制度,《總理衙門籌議京師大學堂章程》中“第五章:聘用教習例”的內容,是有關近代國立大學教師聘任制度之肇始。該章程對教習的任職資格進行了規定,如該章程規定,只有具備“中國通人”、“學貫中西”、“能見其大”、“品學兼優”、“通曉中外”等條件者,才能充任總教習或分教習。而同時又說明,任職時“不論官階”、“不論年齒”,則表明了用人者“唯才是用”的意圖。在一個專制特征尚未完全消失、等級色彩依舊濃厚的社會中,這一做法更是拓寬了教習遴選的范圍,把選拔的標準盡量地擴大,使更多有才之士入圍并可能被聘用。然而由于“戊戌變法”運動的失敗,使章程中所規定的內容在實踐中并未能實施。1902年《欽定學堂章程》所包括的六個章程之一的《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是京師大學堂發展歷史上的第二個章程,在其“第六章:聘用教習”中,對聘任何種教習充任何種功課者、教習辭退與否、教課之勤惰及是否違反課程之規約等內容進行了規定,而對教習所教功課質量的考查、初聘教習應具備何種資格等并未進行明確規定。l903年頒布的《奏定學堂章程》中包含的有關教員聘任內容,主要體現在《奏定任用教員章程》中。該章程不僅在表述上改“教習”為“教員”,有正教員與副教員之分,而且就大學堂教員的任用資格做了詳細規范,如《奏定任用教員章程》中所規定的正教員“以將來通儒院研究畢業”之“通儒院”,這也是我國歷史上第一次把“畢業文憑”作為教員聘用時的“硬性”規定。但囿于當時的社會背景以及中國的高等教育機構正處于歷史的轉型時期,不僅人才匱乏、師資嚴重不足,而且受傳統的選官制度的影響,清政府在大學堂人員的任用上享有絕對權力,傳統科目的教習仍然具有典型的“官師合一”性且具有明顯的效仿法日德等國教師聘任制的痕跡。
從民初到1926年大學教師聘任政策形成之前,民國政府并沒有頒布具體的國立大學教員聘任規程,在人事任用方面,教育部賦予高校校長相當充分的自主權,大學教員均由校長聘任,這才有了中國高等教育史的“大學自治、教授治校”奇葩。如蔡元培執掌的北京大學,還成立了聘任教師的專業組織——聘任委員會來具體負責教師的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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