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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有關提單的法律與實務,是國際貿易與國際航運最為重要的法律與實務。提單這份源於歐洲商人“發明”的單證,通過幾百年來的實踐、習慣做法與改良,已成為國際貿易和航運的基石。《提單與其他付運單證》從物權憑證、運輸合約、運輸合約的形式與有關條款的分析/探討、運輸合約下的貨損貨差責任、貨物收據等多方面所涉及的各種問題作了詳論。

作者簡介

楊良宜
現為香港全職仲裁員,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名譽主席,波羅的海國際海事公會文件委員會剮主席;亞太仲裁組織前主席;國際商會國際仲裁庭前香港代表;馬來西亞及韓國仲裁中心諮詢委員會成員。在過去30年擔任全職仲裁員的經歷中處理了大量國際商事、海事貿易領域的各種仲裁案件,熟悉中國香港地區、亞洲地區及國際的有關航運、商貿實務,屢次在香港地區、倫敦及新加坡、馬來西亞、澳大利啞和中國內地的仲裁案件中擔任仲裁員,做出的仲裁裁決書達500餘份。


楊大明
1977年生於香港。1995—1998年在英國倫敦大學學院修讀法律。在英國以律師身份執業多年,並獲得上庭辯護資格,處理過大量國際仲裁和英國法院訴訟案件。2005年年底回到香港執業,繼續處理國際海事、貿易和商務仲裁(包括倫敦及中國香港地區)及英國/香港地區法院訴訟案件。現任歐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兼香港訴訟與監管部主管。2013年當選為上海市政協委員,2015年作為領導小組成員之一向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提交了有關“打造卜海為航空航運融資租賃中心”的方案,該方案獲評2016年“年度優秀提案”。連續5年(2011年—2015年)被《錢伯斯亞洲太平洋》評為中國船務領域的領先律師。《錢伯斯亞洲太平洋》2013年讚譽其在仲裁方面的出色表現,客戶們對他的評價是“在談判桌上有了他是一個關鍵的成功因素”。

目次

第一章簡介
第二章提單作用之一:物權憑證
1物權憑證
1.1定義
1.2物權憑證轉讓的是貨物的推定佔有
1.2.1推定佔有和產權的區分
1.2.1.1物權憑證只轉讓推定佔有而不轉讓財產權的例子
1.2.1.2nemo dat說法
1.2.1.2.1nemo dat說法的思考
1.2.1.2.2nemo dat的例外
1.2.1.3區分佔有和產權的重要性
1.2.1.3.1例子之一:沒有產權的中間商簽發的第二套提單
1.2.1.3.2例子之二:自動交出物權憑證,但保留產權
1.2.1.4CIF/FOB賣方轉讓財產權/產權的意圖
1.3侵占貨物屬於侵權下的嚴格責任
1.3.1侵占的不同形式
1.3.2可以以侵占為由要求救濟的人士
1.3.3侵占針對的財產
1.3.4侵占的立法救濟
1.4承運人侵占貨物要承擔運輸合約下的嚴格責任
1.5承運人作為貨物託管人(bailee)的責任
1.5.1託管的定義
1.5.1.1託管作為訴因與託管的類別
1.5.1.2託管的構成因素
1.5.2託管或分託管可以是合約關係
1.5.3託管也可以是侵權關
1.5.4讓與(attornment)
1.5.5提單可否提前讓與的爭議
1.5.6船東交貨單是讓與,可構成託管關係
1.5.6.1為何要有船東交貨單(ship's delivery order)
1.5.6.2對船東交貨單的權威定義
1.5.7託管人的責任
1.5.7.1託管人的責任之一:足夠地合理小心照顧貨物
1.5.7.2託管人的責任之二:託管期滿根據託管的條件將貨物歸還
1.5.7.3託管與侵占貨物的近期先例
1.5.8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舉證責任
2能成為物權憑證的條件
2.1普通法下完全是根據習慣做法
2.2什麼是習慣
2.2.1要求之一:肯定、穩定與悠長歷史
2.2.2要求之二:合理
2.2.3要求之三:不得與法律規定或合約明示條文有直接矛盾/衝突
2.2.3.1不得有明示條文的“不可流通/轉讓”
2.2.3.2不得漏掉“聽指示”(to order)字樣
2.2.4要求之四:在有關地區證明習慣被承認和依從
2.3總結有關條件
2.4可否光靠單證上的註明/措辭成為物權憑證
3各 付運單證介紹
3.1裝船提單(shipped/onboard bill of lading)
3.1.1簡介
3.1.2接受為物權憑證的先例
3.1.3裝船提單的優點
3.1.4裝船提單的缺點
3.1.5提單背書
3.1.5.1什麼是背書
3.1.5.2誰是有權做出背書/指示的發貨人
3.1.5.2.1發貨人填上賣方名字
3.1.5.2.2發貨人填上買方名字
3.1. 5.2.3發貨人填上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的名字
3.1.5.3背書/指示給收貨人
3.1.5.4背書/指示給銀行
3.1.5.5發貨人自由決定貨物交付給誰的權利( shippers' right to redirect goods)
3.1.5.6發貨人/賣方中止運輸(stoppage in transit)的權利
3.1.5.7指示提單下要改變背書/指示的情況
3.1.5.8指示提單其他千奇百怪的問題
3.1.5.9提單什麼時候不能再背書/指示
3.1.6裝船提單是可流通或只是可轉讓之爭
3.1.6.1“轉讓”歷史的簡介
3.1.6.2依權威說法裝船提單只是“可轉讓”
3.1.6.3轉讓需要約因/對價支持
3.2大副收據(mate's receipt)
3.3收 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或alongside bill of lading)
3.3.1一般不被視為物權憑證的原因
3.3.1.1原因之一:貨物不是義無反顧地付運並鎖死在船上
3.3.1.2原因之二:另有最後單證
3.3.1.3原因之三:難有肯定與穩定的習慣
3.3.1.4原因之四:以往的先例與立法只針對裝船提單
3.3.2不同看法的案例之一:The“Marlborough Hill”先例
3.3.3不同看法的案例之二:The“Lycaon”先例
3.3.4認同不算是物權憑證的案例之一:Diamond Alkali先例
3.3.5承認收貨提單為物權憑證的好處
3.3.61992年英國《海上運輸法》已包括收貨提單
3.4全程或轉運提單(through billoflading)
3.4.1全程或轉運提單下的一程船與二程船的做法與安排
3.4.2買賣合約下的付運文件要包括全程以保護買方
3.4.3簽發多於一套提單時的產權等問題
3.5多式聯運提單/單證(combined transport bill/multi—model transport bill)
3.5.1多式聯運的定義
3.5.2多 聯運承運人
3.5.2.1班輪公司/貨代在多式聯運中作為承運人
3.5.2.2貨代在多式聯運中作為代理人
3.5.2.3實務中區分多式聯運中貨代是承運人還是代理人的困難
3.5 .2.4區分多式聯運承運人或代理人需要考慮的因素
3.5.3多式聯運提單/單證與收貨提單、全程提單的區別
3.5.4多式聯運的付運單證
3.5.5多式聯運提單的問題
3.5.5.1第一個問題:不同運輸方式會適用不同的國際公約
3.5.5.2第二個問題:多式聯運單證是否是提單?是否是物權憑證?
3.5.5.3第三個問題:轉讓多式聯運提單/單證能否轉讓合約權利包括訴權
3.6記名提單(straight bill of laidng)
3.6.1什麼是記名提單
3.6.2美國的有關立法
3.6.3英國的The“Rafaela S”先例
3.6.4The“Rafaela S”先例帶來的問題
3.7海運單(sea waybill)
3.7.1海運單的特徵
3.7.2海運單的格式
3.7.3海運單的缺點
3.7.4針對海運單的立法改善
3.7.5海運單的優點與近年興起的原因
3.8船東交貨單(ship's delivery order)
3.9發貨通知單(consignment note)
3.10空運單(air waybill)
4物權憑證的質押
4.1銀行在國際貿易中的融資與質押
4.2質押的產生與做法
4.3銀行對提單貨物有特殊財產權
4.4銀行的特殊財產權受到侵占有訴權
5無單放貨問題的現狀與新發展
5.1怎樣才是準確交付貨物/放貨
5.1.1呈上規則(presentation rule)
5.1.2法律堅持對呈上規則保持簡單化與嚴格對待
5.1.3提單一式幾份?應退回多少?
5.1.4要簽發另一套提單(switch bill)
5.1.5提單如果被偷或遺失怎樣辦?
5.1.6拒絕無單放貨的船東應否先卸下貨物存倉
5.1.7貨物在岸上倉庫被無單放貨以習慣做法作為抗辯
5.1.8船東/承運人能否以明示免責條文針對無單放貨的嚴格責任
5.1.8.1無單放貨可以免責的Chartered Bank V.British Steam Navigation先例
5.1.8.2不得依賴免責條文的案例之一:Sze Hai Tong Bank Ltd.V.Rambler Cycle Co Ltd .先例
5.1.8.3不得依賴免責條文的案例之二:The“Ines”先例
5.1.8.4不得依賴免責條文的案例之三:Motis Exports V.Dampskibsselskabet AF 1912先例
5.1.8.5不得依賴免責條文的案例之四:East West Corp.V.DKBS 1912先例
5.1.9等待提單的船期損失應由誰承擔?
5.1.10易腐貨物等不及提單怎樣辦?
5.1.11發貨人、承租人等是否有權要求船東無單放貨?
5.2保函的做法
5.2.1船東是否必須接受保函
5.2.2租約規定船東要接受保函
5.2.3對保函的實質要求
5.2.3.1誰出的保函?
5.2.3.2保函的措辭/文字
5.3卸港對產權有爭議
5.3.1船東/船長遇上貨物的產權有爭議應向法院請求確定權利歸屬
5.3.2船東所花律師費用可獲補償
5.3. 3向什麼法院申請?
5.4船東/船長無辜交貨/放貨給偽造的正本提單持有人的情況
5.4.1今天航運的現實環境
5.4.2買賣雙方互騙是否應由無辜船東承擔後果?
5.4.3底線是考慮大原則
5.4.3.1商業機制無法,也不去對付欺詐
5.4.3.2侵占是嚴格責任
5.4.3.3提單信譽必須維護
5.4.3.4總結大原則
5.5船東/承運人責任基礎與損失計算
5.5.1違約與侵占的不同損失計算
5.5.1.1order/Judgement for Specific Delivery
5.5.1.2市場規則的適用
5.5.1.3市場價格或實際價格在侵占當天到判決/裁決當天有所上漲
5.5.1.4侵占當天至判決/裁決當天期間最高的市場價格
5.5.1.5原告/受害人合理減少損失的義務
5.5.1.6市場價格或實際價格在侵占當天到判決/裁決當天有所下跌
5.5.1.7沒有市場價格時對侵占財物價值的估價
5.5.1.8估價對侵占人做出不利的假設
5.5.1.9侵占人在侵占期間做了使得財物增值的工作
5.5.1.10對可流通的單證的侵占
5.5.1.11侵占財物市場價格/價值外可以索賠的“特別損失”(special damage)
5.5.1.12示範損失/懲罰性損失賠償(exemplary damages/punitive damag e)
5.5.1.13侵占財物租金損失或使用權損失
5.5.1.14侵占的受害方如何在1977年TIGA立法下做出抉擇
5.5.2合約與侵權的並列訴權
5.6對無單放貨的抗辯
5.6.1時效已過
5.6.2提單合約內的免責條文
5.6.3《海牙規則》下的包裝/件數或單位賠償限額
5.6.4船舶總的噸位責任限制
5.6.5棄權/禁止翻供
5.6.6提單不是船東授權簽發
5.7船東可否對無單放貨協議及時翻悔
5.8無單放貨的損失與保險的關係
5.9多式聯運提單下的無單放貨
……
第三章提單作用之二:海上運輸合約一誰是提單的合約方?
第四章提單作用之二:運輸合約的形式與有關條文的分析/探討
第五章提單作用之二:運輸合約下的貨損貨差責任
第六章提單作用之三:貨物收據
第七章電子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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