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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的權利邏輯:國際法和國內法比較考察(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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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的權利邏輯:國際法和國內法比較考察(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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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由沈德詠、陳光中作序,從中國立法和實踐出發,系統探討刑事程序的問題,以刑事程序的“權利邏輯”為主線,構建權利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對深入推進刑事程序改革具有重要參考價值,重點分析了權利的確認規則以及要素分析方法、權利的信托機制以及刑事訴訟職能、權利的救濟機制以及法院的制度能力,確立多元化的權利救濟方式,以便與侵權行為的類型、方式和影響相適應。立足司法實踐,權利救濟制度的完善過程,也可以說是法院的司法權能不斷優化的過程。

作者簡介

劉靜坤
法學博士,博士後,劍橋大學法學碩士。
曾任*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曾掛職云南省公安廳廳長助理,現為中國政法大學全面依法治國研究院教授。
參與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改革、量刑規範化改革等中央司法改革項目,參與起草多項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參與多項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等課題研究。
出版《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in China》《證據審查規則與分析方法》《中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公正何以難行》《犯罪心理學》《犯罪重建》《司法錯誤論》等著作、譯著10餘部,發表文章百餘篇。

名人/編輯推薦

●陳光中教授、沈德詠大法官聯袂推薦
●以“享有權利的權利”命題為基點,解開中國刑事程序的權利密碼
●學理與法理相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國內法與國際法相結合
●開創權利的信托機制,完善權利的救濟模式,探索構建以權利為基礎的正當程序

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制度探索
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
近年來的司法改革,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是一個十分耀眼的亮點。早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之時,我曾在《光明日報》撰文指出,我國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在刑事司法人權保障方面有較大改善,但存在的問題仍然不少,離確保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目標尚有相當差距。同時,我還專門強調了人權刑事司法保障的幾個突出問題,包括確立無罪推定原則,堅決貫徹疑罪從無規則;嚴禁刑訊逼供,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及進一步完善辯護制度。
如何立足中國的國情和司法實際,借鑒域外法治文明成果,積極探索中國特色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劉靜坤教授的這本《刑事程序的權利邏輯》,就是這方面的積極嘗試。
觀文識人。劉靜坤教授曾在*高人民法院刑庭工作,參與過多項刑事司法改革文件和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具有較為扎實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他調入中國政法大學後,又前往劍橋大學攻讀國際法碩士學位,具有較好的英語閱讀和寫作能力。這些獨特的職業經歷,使他對刑事程序的人權保障問題形成了特有的知識體系,能夠提出富有新意的理論觀點,具有國際化的研究視野。
這本書共分五章,體系比較完整,論證比較嚴密,較好地體現了學理與法理相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國內法與國際法相結合的理念。第*章講述了“享有權利的權利”,重點分析了失權主體的權利困境、刑事程序的權利赤字等問題,提出建立以權利共識為基礎的正當程序。第二、三章分別以國際公約為基礎,結合歐洲人權法院判例,立足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系統地分析了權利的確認規則,包括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兩個部分。第四章富有創新性地提出了權利的信托理論,將辯護職能視為權利的私人信托,將法律監督職能視為權利的公共信托,將國家的人權保障義務轉化為權利的信托機制。第五章探討了權利的救濟機制,包括權利的可訴性、權利救濟的程序構造以及權利救濟的主要方式。
就像這本書中所講的那樣,權力和權利,如同DNA雙螺旋結構中的兩條骨架,共同構成了刑事程序的雙重結構。《刑事訴訟法》作為“小憲法”,應當充分體現程序的權利要素。因此,從權利的確認規則、信托機制和救濟機制等方面,系統地闡述刑事程序的權利要素,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價值。
我一直呼吁,中國應當盡早加入《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使我國人權刑事司法保障更加符合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要求。此前,學界對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研究,更多偏重對準則本身的介紹,較少關注國際刑事司法實踐,也較少與中國實際相結合。這本書在這方面有所突破,既以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為討論的基礎,又關注歐洲人權法院的司法判例,還注重著眼於中國的法律制度和實踐問題,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開創性,對完善中國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鑒價值。
我國《刑事訴訟法》自1979年出臺以來,已經過三次修正,在人權司法保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還有較大的發展空間。劉靜坤教授從*高人民法院調入中國政法大學不久,這本《刑事程序的權利邏輯》體現了他對刑事程序的權利問題持續進行的積極探索,值得肯定。希望他能夠繼續深化對權利問題的理論研究,為中國的刑事程序法治作出更多貢獻。


解開刑事程序的權利密碼
沈德詠——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中國政法大學特聘講座教授,博士生導師。
權利,是法治永恒的主題。刑事訴訟法作為“小憲法”“人權法”,是權利保障的重要制度根基。回顧改革開放以來刑事法治的發展進程,權利的理念、制度和實踐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受歷史和發展水平的限制,刑事程序的權利保障,仍然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存在較大的改革空間。在全面依法治國新時代,如何創新權利理論,完善權利保障制度,仍然值得認真研究。
劉靜坤教授的這本《刑事程序的權利邏輯》,就是創新權利理論和制度的積極探索。盡管刑事訴訟領域始終呼吁加強人權保障,樹立權利意識,但是,追本溯源,刑事訴訟法究竟確認了哪些權利,權利究竟包含哪些要素,誰來保障權利,如何實現權利救濟,對於諸如此類的關鍵問題,尚且缺乏專門、系統的研究。如果總是抽象探討人權保障原則,不將權利具體化,就難以避免“抽象認同原則、具體否定權利”等實踐問題。
關於權利的本源,著名思想家阿倫特提出了“享有權利的權利”這一重要命題。只有權利得到法律確認,並得到國家制度化的有效保障,才能真正為權利主體所享有。一旦權利失去法律保護,失權主體再想重獲權利,就將陷入制度困境。有鑒於此,唯有確立法律的正當程序,營造理性寬容的法治環境,才能有效確認並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反思刑事程序的權利赤字問題,特別是權利的邊緣化與虛置化,唯有基於權利共識塑造正當程序,完善權利保障制度,才能持續提高司法人權保障水平。
基於對權利理論和中國實踐的分析,本書以刑事程序的“權利邏輯”為主線,構建了權利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體現出較強的理論創新性,對深入推進刑事程序改革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一是權利的確認規則以及要素分析方法。在刑事程序的深層結構中,權力和權利,如同DNA雙螺旋結構中的兩條骨架,共同搭建起刑事程序的基本框架。如何識別、確認刑事程序蘊含的權利,如何將這些權利納入規範的分析框架,是權利保障制度的先決問題。本書基於消極權利與積極權利的區分,以國際公約為參照系,結合中國刑事訴訟法,對刑事程序中的權利進行了系統的類型化分析。其中,消極權利作為防御性權利,主要是為了避免被追訴者的權利遭到侵犯;積極權利作為主動性權利,則是被追訴者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在此基礎上,通過提煉刑事程序的權利要素,並結合歐洲人權法院判例,闡釋各項權利的基本內涵,本書勾勒出一份體系化的權利清單,清晰地呈現出刑事程序的權利密碼。
二是權利的信托機制以及刑事訴訟職能。權利具有惰性,被追訴者自身通常沒有能力維護權利。這意味著,國家作為權利的保障主體,應當基於憲法履行對權利的保障義務。為激活權利保障制度,本書創造性地提出了權利信托的概念。國家作為權利的委托人,在刑事程序中建立權利的信托機制,委托檢察機關和辯護律師分別作為公共信托人、私人信托人,並從不同的職能角度,依法保障被追訴者的合法權利。作為權利的私人信托人,辯護律師開展辯護工作時,應當以維護被追訴者的權利為著眼點,同時具有一定的獨立辯護空間。作為權利的公共信托人,檢察機關應當優化法律監督職能,健全刑事程序的權力制約機制,避免辦案機關不當限制或者侵犯被追訴者的權利。權利的信托機制,能夠將權利理念嵌入各項訴訟職能之中,進而逐步塑造以權利為基礎的正當程序。
三是權利的救濟機制以及法院的制度能力。權利缺乏救濟,是程序制度不夠發達、法院功能不夠完善的重要體現。有鑒於此,權利救濟機制,既是確認、解釋權利的重要途徑,也是權利付諸實踐的關鍵環節。從權利主體的角度看,關鍵問題不是法律規定了多少權利,而是現有的權利能否落到實處,特別是當權利遭到限制或者侵犯時,能否及時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權利具有可訴性,是權利救濟機制的基本前提。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有必要建立層級化的救濟體系,強調審前程序和審判程序相銜接,並在庭審階段建立獨立的程序救濟機制,避免程序爭議與實體爭議相混淆。此外,有必要確立多元化的權利救濟方式,以便與侵權行為的不同類型、方式和影響相適應。立足司法實踐,權利救濟制度的完善過程,也可以說是法院的司法權能不斷優化的過程。
劉靜坤教授此前長期在*高人民法院工作,參與過多項重大刑事司法改革,在調入中國政法大學後,又前往劍橋大學留學,這使本書具有鮮明的問題意識和廣闊的國際視野,體現了他對刑事程序的深度思考。希望他在學術之路上行穩致遠,持續開拓創新,不斷取得新的進步!

目次

目 錄
導 論
1 享有權利的權利
 1.1 失權主體的權利困境
1.1.1 阿倫特的權利悖論
1.1.2 權利話語的換位思考
1.1.3 正當程序的賦權功能
 1.2 刑事程序的權利赤字
1.2.1 權利的邊緣化與虛置化
1.2.2 改革的漸進性與內卷化
 1.3 基於權利共識的正當程序
1.3.1 通過權利共識塑造正當程序
1.3.2 哈特的初級和次級規則體系
1.3.3 權利作為法律的公共產品
2 權利的確認:消極權利
 2.1 不被推定有罪的權利
2.1.1 程序上的推定無罪
2.1.2 實體上的疑罪從無
 2.2 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
2.2.1 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與沉默權
2.2.2 不被強迫自證其罪與免受酷刑
2.2.3 不被強迫提供其他證據
 2.3 不被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權利
2.3.1 強制措施的司法控制
2.3.2 羈押必要性審查
2.3.3 避免不合理的訴訟拖延
 2.4 不被非法幹預隱私和家庭生活的權利
2.4.1 強制性偵查措施的基本要素
2.4.2 強制性偵查措施的類型化規範
 2.5 不被非法幹預合法財產的權利
2.5.1 財產權與“對物之訴”
2.5.2 “對物之訴”的類型化規範
 2.6 不被專斷地重復追訴的權利
2.6.1 禁止重復追訴的權利內涵
2.6.2 追求實體真實的程序限度
3 權利的確認:積極權利
 3.1 知情權
3.1.1 強制措施的知情權
3.1.2 指控的知情權
3.1.3 權利的知情權
 3.2 辯護權
3.2.1 自我辯護的權利
3.2.2 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3.2.3 獲得有效辯護的權利
 3.3 公開審判權
3.3.1 公開審判的多元價值
3.3.2 公開審判的權利要素
 3.4 公正審判權
3.4.1 由獨立和中立的法庭審判的權利
3.4.2 控辯雙方平等對抗的權利
 3.5 程序選擇權
3.5.1 審前程序的選擇空間
3.5.2 審判程序中的選擇權
 3.6 救濟權
3.6.1 上訴權
3.6.2 申訴權
3.6.3 賠償權
4 權利的信托
 4.1 權利的信托結構
4.1.1 程序權利的基本特點
4.1.2 權利的二元信托機構
 4.2 權利的私人信托
4.2.1 辯護職能的信托模式
4.2.2 辯護職能的權利分析
 4.3 權利的公共信托
4.3.1 法律監督職能的信托模式
4.3.2 被追訴者的權利保障
4.3.3 被害人的權利保障
5 權利的救濟
 5.1 權利救濟的核心要素
5.1.1 權利的可訴性
5.1.2 權利的解釋機制
5.1.3 權利救濟的程序構造
 5.2 權利救濟的主要方式
5.2.1 停止侵權行為
5.2.2 排除權利妨礙
5.2.3 消除侵權風險
5.2.4 恢復程序原狀
5.2.5 排除非法證據
5.2.6 堅持疑罪從無
5.2.7 量刑從寬處罰
5.2.8 賠償經濟損失
餘論 構建無罪推定型刑事程序
後記 知行合一的權利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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