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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大策略:中國不亡,是無天理!胡適談「病入膏肓」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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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大策略:中國不亡,是無天理!胡適談「病入膏肓」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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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論自由:只有民主的政治方能保證人民的基本自由。
►論貞操:男子嫖妓與婦人偷漢,犯的是同等的罪惡。
►論慈幼:中國小孩的長大全是靠天,全不是人事之功。
►論反省:當一個民族不肯學人的時候,它的盛世已經過去了。

推翻無能的滿清政府後,面對積弊已久的社會問題,
民族的意志該從何再次凝聚?改革的腳步不能停止……

▎一個防身藥方的三味藥
――給應屆畢業生的禮物,在臺南成功大學的演講

◎問題丹
問題是一切知識學問的來源,活的學問、活的知識,都是為了解答實際上的困難,或理論上的困難而得來的。年輕入世的時候,總得有一個兩個不大容易解決的問題在腦子裡,時時向你挑戰,時時笑你不能對付它,不能奈何它,時時引誘你去想它。
只要你有問題跟著你,你就不會懶惰了,你就會繼續有知識上的長進了。

◎興趣散
一個人應該有他的職業,又應該有他的非職業的玩意兒。不是為吃飯而是心裡喜歡做的,用閒暇時間做的――這種非職業的玩意兒,可以使他的生活更有趣,更快樂,更有意思,有時候,一個人的業餘活動也許比他的職業還更重要。

◎信心湯
我們生存在這個年頭,看見的、聽見的,往往都是可以叫我們悲觀、失望的――有時候竟可以叫我們傷心,叫我們發瘋。
這個時代,正是我們要培養我們的信心的時候,沒有信心,我們真要發狂自殺了。

▎打倒名教
――不可撼動的中國「宗教」,前仆後繼只為身後留名

「名」是表物性的,「分」是表我的態度的。善名便引起我愛敬的態度,惡名便引起我厭恨的態度。這叫做「名分」的哲學。「名教」、「禮教」便建築在這種哲學的基礎之上。

一塊石頭,變作了貞節牌坊,便可以引無數青年婦女犧牲她們的青春與生命,去博禮教先生的一篇銘贊,或志書「列女」門裡的一個名字。「貞節」是「名」,羨慕而情願犧牲,便是「分」。女子的腳裹小了,男子讚為「美」,詩人說是「三寸金蓮」,於是幾萬萬的婦女便拚命裹小腳了。「美」與「金蓮」是「名」,羨慕而情願吃苦犧牲,便是「分」。現在人說小腳「不美」,又「不人道」,名變了,分也變了,於是小腳的女子也得塞棉花,充天腳了。

――現在的許多標語,大都有個褒貶的用意,宣傳便是宣傳這褒貶的用意。

〔本書特色〕
許多人渾渾噩噩活在世界上,看不清眼前的道路,甚至不知道自己是誰,只能隨波逐流、漫無目的。胡適認為,社會之所以能進步,是因為人類在思想上不斷成長,傳統文化固然有其優點,卻往往成為改革的桎梏,令人們畫地自限,應該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勇於提出批判、打破迷信,並為自己的人生做出準確定位。

作者簡介

胡適(西元1891~1962年),原名嗣穈,生於江蘇省松江府川沙縣,祖籍安徽省徽州府績溪縣上莊鎮。曾任北京大學校長、中央研究院院長、中國駐美大使、南開大學校董會董事等職,是新文化運動的奠基人與領袖之一。他興趣廣泛,著述豐富,在文學、哲學、史學、考據學、教育學、倫理學、紅學等領域均有涉獵,開風氣之先。倡導約翰.杜威的實用主義方法論,主張「大膽假設,細心實證」、「實驗是真理的唯一試金石」。著有《嘗試集》、《盧山遊記》、《人權論集》等多部著作。

目次

鑄材成器之方

跟著自己的興趣走

防身的錦囊

從大海沉船上救出自己

歷史科學的方法

新生活

不可躲進小樓

在神道面前瞎說

再造文明的藥方

科學的人生觀

大宇宙中談博愛

一個防身藥方的三味藥

捶煮自然的靈物

少年中國之精神

領袖人才的來源

自由主義

打破浪漫病

研究社會問題的方法

思想起於疑難

行為道德種種

多反省少陶醉

國粹與西化

不要遮羞

歷史留下的思考

五千年英雄悲劇

打倒名教

不必拜倒在孔聖人腳下

我們對待西洋近代文明的態度

兒子一定要孝順父母嗎

慈幼的問題

不要怕社會報復

沒有胃口與信心淺薄

挑起改造社會的重任

女人也是人

男人貞操問題

貞操就是愛情嗎

打破處女迷信

自立的婦人

不老―跋梁漱溟先生致陳獨秀書

不朽―我的宗教

喪禮

結論

書摘/試閱

男人貞操問題

周作人先生所譯的日本與謝野晶子的《貞操論》(《新青年》四卷五號),我讀了很有感觸。這個問題,在世界上受了幾千年無意識的迷信,到近幾十年中,方才有些西洋學者正式討論這問題的真意義。文學家如易卜生的《群鬼》和Thomas Hardy的《苔史》(Tess),都帶著討論這個問題。如今家庭專制最厲害的日本,居然也有這樣大膽的議論!這是東方文明史上一件極可賀的事。

當周先生翻譯這篇文字的時候,北京一家很有價值的報紙登出一篇恰相反的文章。這篇文章是海寧朱爾邁的《會葬唐烈婦記》(七月二十三、二十四日北京《中華新報》)。上半篇寫唐烈婦之死如下:唐烈婦之死,所閱灰水,錢鹵,投河,雉經者五,前後絕食者三;又益之以砒霜,則其親試乎殺人之方者凡九。自除夕上溯其夫亡之夕,凡九十有八日。夫以九死之慘毒,又歷九十八日之長,非所稱百挫千折有進而無退者乎?……

下文又借出一件「俞氏女守節」的事來替唐烈婦作陪襯:女年十九,受海鹽張氏聘,未于歸,夫夭,女即絕食七日;家人勸之力,始進糜曰,「吾即生,必至張氏,寧服喪三年,然後歸報地下。」

最妙的是朱爾邁的論斷:嗟乎,俞氏女蓋闖熱婦之風而興起者乎?……俞氏女果能死於絕食七日之內,豈不甚幸?乃為家人阻之,俞氏女亦以三年為己任,余正恐三年之間,凡一千八十日有奇,非如烈婦之九十八日也。且絕食之後,其家人防之者百端,……雖有死之志,而無死之間,可奈何?烈婦倘能陰相之以成其節,風化所關盛矣!

這種議論簡直是全無心肝的貞操論。俞氏女還不曾出嫁,不過因為信了那種荒謬的貞操迷信,想做那「青史上留名的事」,所以絕食尋死,想做烈女。這位朱先生要維持風化,所以忍心巴望那位烈婦的英靈來幫助俞氏女趕快死了,「豈不甚幸!」這種議論可算得貞操迷信的極端代表。《儒林外史》裡面的王玉輝看他女兒殉夫死了,不但不哀痛,反仰天大笑道:「死得好!死得好!」(五十二回)王玉輝的女兒殉已嫁之夫,尚在情理之中。王玉輝自己「生這女兒為倫紀生色」,他看他女兒死了反覺高興,已不在情理中了。至於這位朱先生巴望別人家的女兒替她未婚夫做烈女,說出那種「盛哉」的全無心肝的話,可不是貞操迷信的極端代表嗎?

貞操問題之中,第一無道理的,便是這個替未婚夫守節和殉烈的風俗。在文明國裡,男女用自由意志,由高尚的戀愛,訂了婚約,有時男的或女的不幸死了,剩下的那一個,因為生時愛情太深,故情願不再婚嫁,這是合情理的事。若在婚姻不自由之國,男女訂婚以後,女的還不知男的面長面短,有何情愛可言?不料竟有一種陋儒,用「青史上留名的事」來鼓勵無知女兒做烈女,「為倫紀生色」,「風化所關,盛矣!」我以為我們今日若要作具體的貞操論,第一步就該反對這種忍心害理的烈女論,要漸漸養成一種輿論,不但永不把這種行為看作「盛矣」,可旌表褒揚的事,還要公認這是不合人情,不合天理的罪惡;還要公認勸人做烈女,罪等於故意殺人。

這不過是貞操問題的一方面。這個問題的真相,已經與謝野晶子說得很明白了。他提出幾個疑問,內中有一條是:「貞操是否單是女子必要的道德,還是男女都必要的呢?」這個疑問,在中國更為重要。中國的男子要他們的妻子替他們守貞、守節,他們自己卻公然嫖妓,公然納妾,公然「弔膀子」。再嫁的婦人在社會上幾乎沒有社交的資格;再婚的男子,多妻的男子,卻一毫不損失他們的身分,這不是最不平等的事嗎?怪不得古人要請「周婆制禮」來補救「周公制禮」的不平等了。

我不是說,因為男子嫖妓,女子便該偷漢;也不是說,因為老爺有姨太太,太太便該有姨老爺。我說的是,男子嫖妓,與婦人偷漢,犯的是同等的罪惡;老爺納妾,與太太偷人,犯的也是同等的罪惡。

為什麼呢?因為貞操不是個人的事,乃是人對人的事;不是一方面的事,乃是雙方面的事。女子尊重男子的愛情,心思專一,不肯再愛別人,這就是貞操。貞操是一個「人」對別一個「人」的一種態度。因為如此,男子對於女子,也該有同等的態度,若男子不能照樣還敬,他就是不配受這種貞操的待遇。這並不是外國進口的妖言,這乃是孔丘說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孔丘說:「君子之道四,丘未能一焉:所求乎子以事父,未能也;所求乎臣以事君,未能也;所求子弟以事兄,未能也;所求乎朋友,先施之,未能也。」

孔丘五倫之中,只說了四倫,未免有點欠缺。他理該加上一句道:所求乎吾婦,先施之,未能也。

這才是大公無私的聖人之道!

我這篇文字剛才做完,又在上海報上看見陳烈女殉夫的事。今先記此事大略如下:陳烈女名宛珍,紹興縣人,三世居上海。年十七,字王遠甫之子菁士。菁士於本年三月二十三日病死,年十八歲。陳女聞死耗,即沐浴更衣,潛自仰藥。其家人覺察,倉皇施救,已無及。女乃潸然曰:「兒志早決。生雖未獲見夫,殁或相從地下……」言訖,遂死,死時距其未婚夫之死僅三時而已。(此據上海紹興同鄉會所出徵文啟)

過了兩天,又見上海縣知事呈江蘇省長請予褒揚的呈文,中說:呈為陳烈女行實可風,造冊具書證明,請予按例褒揚事。……(事實略)……茲據呈稱……並開具事實,附送褒揚費銀六元前來。……知事複查無異。除先給予「貞烈可風」匾額,以資旌表外,謹援褒揚條例……之規定,造具清冊,並附證明書,連同褒揚費,一併備文呈送,仰祈鑒核,俯賜咨行內務部將陳烈女按例褒揚,實為德便。

我讀了這篇呈文,方才知道我們中華民國居然還有什麼褒揚條例。於是我把那些條例尋來一看,只見第一條九種可褒揚的行誼的第二款便是「婦女節烈貞操可以風世者」;第七款是「著述書籍,製造器用,於學術技藝或發明或改良之功者」;第九款是「年逾百歲者」!一個人偶然活到了一百歲,居然也可以與學術技藝上的著作發明享受同等的褒揚!這已是不倫不類、可笑得很了。再看那條例施行細則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婦女節烈貞操可以風世者」如下:

第二條:褒揚條例第一條第二款所稱之「節」婦,其守節年限自三十歲以前守節至五十歲以後者。但年末五十而身故,其守節已及六年者同。

第三條:同條款所稱之「烈」婦「烈」女,凡遇強暴不從致死,或羞忿自盡,及夫亡殉節者,屬之。

第四條:同條款所稱之「貞」女,守貞年限與節婦同。其在夫家守貞身故,及未符年例而身故者,亦屬之。

以上各條乃是中國貞操問題的中心點。第二條褒揚「自三十歲以前守節至五十歲以後」的節婦,是中國法律明明認三十歲以下的寡婦不該再嫁;再嫁為不道德。第三條褒揚「夫亡殉節」的烈婦烈女,是中國法律明明鼓勵婦人自殺以殉夫;明明鼓勵未嫁女子自殺以殉未嫁之夫。第四條褒揚未嫁女子替未婚亡夫守貞二十年以上,是中國法律明明說未嫁而喪夫的女子不該再嫁人;再嫁便是不道德。

這是中國法律對於貞操問題的規定。

依我個人的意思看來,這三種規定都沒有成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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