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在各種“相對主義”、“文化多元論”和“解構主義”等流行思潮中,哈貝馬斯(Habermas)逆潮而起。通過其溝通行動理論(the Theory 0f Commimlicative Action)的建構,成為不多見的現代性捍衛者。1980年代以來,哈貝馬斯先后將其溝通行動理論運用于倫理學、政治哲學和法律哲學等領域,提出了以其商談理論為核心的實踐哲學理論體系。近年來,哈貝馬斯本人又將其商談理論
1980年代以來,哈貝馬斯先後將其溝通行動理論運用於倫理學、政治哲學和法律哲學等領域,提出了以其商談理論為核心的實踐哲學理論體系。比利時法學家馬克·範·胡克(Mark Van Hoecke)《法律的溝通之維》一書是哈貝馬斯法律商談理論在法律哲學領域的更具體運用,論述了法律的定義、特徵、功能、法律系統的概念、法律方法論、法律的合法化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