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育懲戒目前仍不是我國立法中的規範術語,因此,相關立法所規制的懲戒行為在範圍上仍存有較大差別,無法達成概念共識。實踐中,高校教育懲戒的實施在形式與實體上都存在不規範的現象,對此,學生通常可以通過校內申訴與法律訴訟的方式尋求救濟。但立法的宏觀性導致高校間的申訴辦法差異較大,容易出現相同懲戒行為得到不同處理結果的局面;概念共識的缺失也使得司法機構對高校教育懲戒的可訴性持不同態度。完善我國高校教育懲戒制度,需要通過立法明確高校教育懲戒的概念、性質及學校的設定權限,細化校內申訴機制的內容,構建政府申訴機制,並完善司法審查模式,從而為當事學生提供公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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