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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勞動糾紛案例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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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勞動糾紛案例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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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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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人民法院勞動糾紛案例選》收錄了人民法院的勞動糾紛案例,內容包括:勞動關係建立、勞動合同訂立案例;勞動關係履行與變更案例;勞動關係解除與終止案例;社會保險與福利案例;工傷、職業病維權案例等。.

作者簡介

鄧益洲,法律碩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原審判員,長期從事勞動爭議及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工作。曾出版《勞動用工管理典型案例、經驗教訓與風險應對》、 《工傷事故官司證據指導》等專著,並在《中國勞動》、 《國際商報》等刊物發表勞動法、商法方面的論文多篇。肖 唯,法學碩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書記員(預備法官),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會員,曾在《鹿鳴集》、 《經濟與法》、 《青年科學》等刊物發表經濟法學論文多篇。.

名人/編輯推薦

《人民法院勞動糾紛案例選》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目次

第一章 勞動關係建立、勞動合同訂立案例 1 勞動者因罹患乙肝等傳染病而遭受就業歧視的,如何通過訴訟維權? 2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3 雖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未正式提供勞動,勞動關係是否形成? 4 公司股東在什麼情況下可主張與公司具有勞動關係? 5 勞動者直接與外國企業駐華代表處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6 個體工商戶與其雇傭人員之間,能否形成勞動關係? 7 彩票銷售人員的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8 大學生畢業前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9 如何認定勞動者學歷造假構成欺詐? 10 勞動者如何證明受脅迫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無效有何法律後果? 11 親友代為簽字的勞動合同書是否有效? 12 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繼續留用的,應否支付雙倍工資? 13 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時如何適用同工同酬? 14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是否有效? 15 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其時間點從何時起算? 16 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不訂立的,雙倍工資從何時起算? 17 服務期協議的內容有何法律限制?違反協議的違約金如何計算? 18 競業限制條款只約定競業限制義務未約定經濟補償,對勞動者是否有效? 19 用人單位違法收取財物,勞動者可否主張利息損失? 20 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法定範圍以外的違約金,是否有效? 21 女職工特殊權益如何通過訴訟途徑進行保護? 22 女職工在“三期”內被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有何救濟措施? 23 童工及未成年人勞動權益保護的要點是什麼? 24 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第二章 勞動關係履行與變更案例 25 職場遭受性騷擾,勞動者如何通過訴訟維權? 26 全職勞動者“腳踏兩隻船”的,對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27 非因本人意願被安排到新單位工作,以前的工齡是否有效? 28 個人承包經營者對其雇傭的勞動者承擔何種責任? 29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對勞動關係有何影響? 30 勞動者每週末加班一天,且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的,可否主張加班費,按什麼標準計算? 31 單位停產停業期間,勞動者可否主張工資? 32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如何承擔違約金? 33 競業限制協議簽訂後,用人單位可否放棄要求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34 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是否有權主張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35 實際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對勞動者承擔何種義務? 36 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任何一方違法侵害勞動者權益,另一方是否承擔責任? 37 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如降低工資等),可否採取口頭形式? 38 事業單位聘用制員工如何適用勞動合同法? 39 事業單位員工違反服務期協議,是否支付違約金? 40 用人單位阻撓職工參加工會,勞動者如何維權? 41 工會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集體合同,對單個職工有何效力? 42 工資包含獎金、津貼、補貼或其他內容嗎? 第三章 勞動關係解除與終止案例 43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可否要求恢復勞動關係回到原崗位? 44 政府提供的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45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否任意解除勞動合同? 46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被扣留資格證書等物品證件,可否主張損失賠償? 47 用人單位不能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48 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否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49 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從何時起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50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否直接解除勞動關係? 51 什麼情形屬￿“用人單位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合同? 52 企業實施經濟性裁員,應履行何種法律程序,不履行的後果是什麼? 53 經濟性裁員後重新招錄員工的,先前被裁人員如何行使優先受雇權? 54 單位提出解除合同並得到勞動者同意的,應否支付經濟補償? 55 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的,勞動者是否有權主張經濟補償? 56 集體合同所規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在何種情況下適用于單個勞動者? 57 勞動者因單位未繳納社保、拖欠工資而解除合同的,計算經濟補償的工齡從何時起算? 58 因被派遣勞動者有法定過錯,用工單位能否直接解除勞動關係? 59 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達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協議後,可否反悔?協議效力如何? 60 規章制度雖不違法但明顯不合常理,對勞動者是否具有約束力? …… 第四章 社會保險與福利案例 第五章 工傷、職業病維權案例 第六章 勞動糾紛解決的程序性案例 附錄 相關法規.

書摘/試閱



維權智慧
我國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主要是用人單位濫用其優勢地位造成的,實踐中存在大量勞動合同短期化、而勞動關系長期化的情形。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只要勞動者沒有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有利于勞動者穩定就業,不斷積累提高職業技能;有利于用人單位減少頻繁更換勞動者帶來的損失;有利于形成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很可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伺。勞動者要把握和行使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需要注意的是,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雙方在2008年1月!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雙方在此之前所訂立勞動合同的次數不計算在內。
16 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不訂立的,雙倍工資從何時起算?[(2010)大民初字第2043號]
現實困惑
2004年6月,楊某到某汽車修理公司工作,擔任修理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期滿后又續簽了一次合同,期限到2007年12月31日止。2008年1月8日,該汽車修理公司因楊某拒簽一年期勞動合同而堅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讓其繼續上班。
2008年1月28日,楊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訴,要求與該汽車修理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仲裁委支持了楊某的仲裁請求。該汽車修理公司不服該裁決,起訴至法院,后上訴至一中院,一申院作出終審民事判決書,判決該汽車修理公司與楊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審判決做出后,楊某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后撤回了執行申請書。
2009年6月4日,楊某再次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該汽車修理公司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6月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期間的雙倍工資即基本生活費16800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4200元。仲裁委裁決支持了其該項請求,某汽車修理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仍支持了楊某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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