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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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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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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西田典之的《刑法各論》被譽為「今日所能期待的最高水準的刑法教科書」(摘自早稻田大學井田良的相關書評)。

《刑法各論》雖是就各個具體罪名的論述,但呈現了各個犯罪類型的解釋所共通的統一的原理與思想,作為總論重要部分的共犯論、錯誤論、違法論的相關內容也在各論中得到了相應展開。各論體系簡單明瞭,不囿於《日本刑法典》的體例結構,而是將各類犯罪分為「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針對社會法益的犯罪」、「針對國家法益的犯罪」三大部分,展開翔實的論證與研究。

本書在日本數年暢銷,自1999年出版以來,已歷經6版。可以說,無論是日本還是臺灣,當下研究刑法各論問題,西田教授的觀點都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西田典之 Noriyuki Nishida

1947年3月出生於日本熊本縣熊本市,1969年畢業於東京大學法學部,並於同年留校擔任法學部助教,1985年晉升為東京大學法學部教授,
現為學習院大學法學部教授、東京大學名譽教授。

主要社會活動有:
1986年至2005年,擔任法務省法制審議會刑事法部會幹事、部會長代理;1988年至1990年,擔任東京大學總長助理;2003年至2006年6月,擔任日本刑法學會理事長;1988年至今,擔任日本刑法學會理事;2001年至今,擔任日本檢察官特別任用審查會委員。

譯者簡介
王昭武

1968年出生於湖北省監利縣。1991年武漢大學日語系畢業後,進入上海外企工作。2001年考入武漢大學法學院,師從劉明祥教授攻讀刑法學專業碩士;2003年4月至2009年3月留學日本同志社大學,師從大谷實教授,先後獲得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

現為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

劉明祥

1959年出生於湖北省天門市。1983年畢業於湖北財經學院(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1994年畢業於武漢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

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

中文版序

拙著《刑法總論》(2010年第2版)與《刑法各論》(2012年第6版)有幸由元照出版公司在臺灣出版發行,很是欣慰。之所以能順利出版,得益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明祥教授與蘇州大學王昭武副教授代執翻譯之勞,並且,也得到了臺灣大學法學院林鈺雄教授的鼎力推介,在此謹表謝意!

2010年第一次訪問臺灣時,見到了林教授。林教授曾留學德國慕尼克大學,在洛克辛教授的指導下獲得法學博士學位。30歲時,我也曾留學德國弗賴堡大學,此後還曾數次訪問德國。經王昭武副教授的介紹,有幸結識林教授,去臺灣之前,就曾幾次透過E-Mail與林教授用德語通信,為此,儘管是初次見面,卻勝似相識多年的知己。更難得的是,兩人之間還能用德語交流,於我而言,是一次美好的回憶。

1969年,東京大學畢業後,我作為平野龍一博士的助手留任東京大學,當時,有不少來自臺灣的留學生。後來,國際政治形勢發生了變化,與當時相比,臺灣與日本之間的刑法學術交流現在少了許多。衷心希望,拙著的中文版能為臺灣的研究刑法學的各位老師以及學生所接受,並能成為日本與臺灣之間再度密切開展刑法學術交流的契機。

東京大學名譽教授、學習院大學教授
西田典之
2012年8月18日

第六版序

自本書第5版發行以來,雖僅過2年,仍發行了第6版。理由在於,2011年的通常國會終於通過了《為應對資訊處理之高度化等的刑法部分改正的法律》(法第74號),並已開始施行。

在如此短的時間內發行改訂版,惟有對舊版的讀者表示歉意了。作為教科書、體系性書籍,應盡可能地包容最新的資訊,正是基於這種理念,才決定發行第6版。

這次的刑法部分改正,是對早在2004年就已經提交當年的通常國會審議的《為應對犯罪的國際化與組織化以及資訊處理的高度化的刑法部分改正的法律案》的修正。亦即,為了加盟《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作為國內擔保法,《有組織犯罪處罰法》引入了「共謀罪」,該改正案的這一部分引起了激烈的論爭與對立,其結果是,歷經反覆審議,直至2009年眾議院解散大選,該改正案終成為廢案。這次的改正,除了刪除2004年的改正案中有關「共謀罪」的部分之外,不過是改了名稱,其他部分幾乎是原樣提交國會審議。

這次刑法部分改正的主要內容是,對妨害強制執行罪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改正,而且,作為加盟歐盟的《網路犯罪公約》的國內擔保法,增設了製作電腦病毒罪,並就針對網路色情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改正。另外,有關網路犯罪,為了就電子電腦與電磁記錄的搜查、沒收、扣押規定相關程序,刑訴法也進行了重要改正。在本書第5版,曾以「追補」的形式,介紹了這些改正案,經過這次的刑法部分改正,本書也對上述內容進行了修正。並且,借此機會,對第5版發行之後新出現的重要判例與學說進行了介紹與評述。

這次改訂,也得到了弘文堂總編北川陽子的有益建言。而且,在校對階段,儘管為了準備學習院大學大學院的入學考試而時間頗為緊張,代川邦福君仍與上次一樣,提供了幫助。在此謹致謝忱!

東京大學名譽教授.學習院大學教授
西田典之
記於2012年的女兒節(舊曆3月3日)前夜

初版序

最初,本書是作為大學的刑法各論教科書而撰寫的,但最終其內容較當初的設想要詳細得多。這是因為,在整理與介紹各種學說的同時,還盡可能多地引用了判例。這是因為,所謂刑法各論,其功能就在於具體探討以刑法典分則為中心的各種犯罪類型的個別性構成要件,那麼,在瞭解作為「活生生的法律」的判例的同時,也瞭解現實生活中的問題即具體事例,就尤顯重要。為此,竊以為,本書不僅適用於學習刑法各論的各位學生,對具體實務人員也有參考價值。另外,對於受講課時間的限制而無法涉及的細小論點,本書也力圖有所探討。再者,為了與刑法總論有機地聯繫在一起,就筆者認為有必要的地方,本書也就總論論點加以了說明。

眾所周知,根據平成7年(1995年)的《刑法部分改正法律》(法第91號),刑法實現了平易化,刑法典的所有條文也均使用了現代用語。這次改正原則上只限於用語的修正,而並未對內容作實質性改動,當然也不可否認存在若干變化。就其中的問題點,在解釋各個條文時均分別加以了說明。由於本書是採用刑法改正之後所新規定的用語而展開解釋,因而有幾處使用了新的用語(造語)。例如,就詐騙罪而言,由於不再存在「欺罔」與「騙取」這種用語,而代之以「欺詐」與「詐取」,則欺罔行為與被欺罔者就分別相當於欺詐行為與被詐騙人。另外,就贓物罪而言,也將該罪定名為盜品參與罪,贓物性亦為盜品性。尚不知這些用法能否被固定下來,還希望得到各位讀者的批判與指正。

在本書之前,還出版了以刑法各論中的「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為對象的《刑法各論Ⅰ》(1996年),剩餘部分本打算作為《刑法各論Ⅱ》而出版的,但考慮到閱讀上的便利而減少了每頁的行數,同時也為了與其後的法律改正與制定(《母體保護法》、《器官移植法》等)以及判例與學說的動態相適應,而作了不少修改。出於上述理由,這次毅然決定出版合訂本,在此,還祈望能得到《刑法各論Ⅰ》的諸位讀者的海涵。

本書的寫作得到了不少人的幫助。在校對階段,東京大學的佐伯仁志教授通覽了原稿,並提供了有益的建議;學習院大學的鈴木左鬥志副教授補訂了前半部分的註解;神戶大學的 橋爪隆副教授、東京大學大學院的碩士研究生小林憲太郎與 鎮目征樹還就事項索引提供了幫助。在此,謹向以上各位表示深深的謝意!

本書的出版還得到了弘文堂編輯部的丸山幫正先生、清水千香先生、高岡俊英先生的幫助。尤其應指出的是,如果沒有丸山幫正先生長期耐心的督促,則難有本書的最終完成。對以上諸位,在此也謹表謝意!

最後,還要將本書獻給我已故的雙親。在我就是否選擇學者之路而彷徨猶豫之時,是亡父西田匠極力勸導了我;而在我的學者之路可能遭遇挫折之時,則是亡母西田氏不時給我以激勵。此刻,滿懷感激之情,我欲將終告完成的本書獻於亡父母的靈前。

東京大學教授
西田典之
記於1999年的女兒節(舊曆3月3日)前夜

目次

中文版序
台灣□□□□中國語版□的序文
第六版序
初版序
文獻略語
判例集的編年對應表

第一編 序論∕3

第二編 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針對生命的犯罪∕11
第一節 概 述∕11
第二節 殺人罪∕12
第三節 墮胎罪∕26
第四節 遺棄罪∕36
 第二章 針對身體的犯罪∕47
第一節 概 述∕47
第二節 暴行罪∕48
第三節 傷害罪∕51
第四節 危險駕駛致死傷罪∕59
第五節 準備兇器集合罪、準備兇器聚集罪∕67
第六節 過失傷害罪、過失致死罪∕74
 第三章 針對自由的犯罪∕79
第一節 概 述∕79
第二節 脅迫罪、強要罪∕80
第三節 逮捕罪、監禁罪∕88
第四節 略取、誘拐罪∕92
第五節 針對性的自由的犯罪∕106
第六節 侵入住宅罪∕116
 第四章 針對秘密、名譽的犯罪∕124
第一節 針對秘密的犯罪∕124
第二節 針對名譽的犯罪∕129
 第五章 針對信用與業務的犯罪∕147
第一節 概 述∕147
第二節 毀損信用罪、妨害業務罪∕147
 第六章 針對財產的犯罪∕161
第一節 財產罪概述∕161
第二節 盜竊罪∕164
第三節 搶劫罪∕207
第四節 詐騙罪∕237
第五節 敲詐勒索罪∕283
第六節 侵占罪∕290
第七節 背信罪∕321
第八節 有關盜贓等的犯罪(贓物罪)∕343
第九節 毀棄、隱匿罪∕358

第三編 針對社會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公共危險罪∕371
第一節 概 述∕371
第二節 騷亂罪∕371
第三節 放火罪、失火罪∕378
第四節 決水罪、妨害水利罪∕400
第五節 妨害交通罪∕403
第六節 有關鴉片煙的犯罪∕412
第七節 有關飲用水的犯罪∕413
 第二章 針對交易安全的犯罪∕416
第一節 偽造貨幣罪∕416
第二節 偽造有價證券罪∕423
第三節 有關支付用磁卡的電磁紀錄的犯罪∕433
第四節 偽造文書罪∕444
第五節 偽造印章罪∕485
第六節 有關非法指令電磁紀錄的犯罪∕490
 第三章 針對風俗的犯罪∕495
第一節 有關猥褻以及重婚的犯罪∕495
第二節 有關賭博與博彩的犯罪∕505
第三節 有關禮拜場所與墳墓的犯罪∕510

第四編 針對國家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針對國家存在的犯罪∕517
第一節 內亂罪∕517
第二節 有關外患的犯罪∕520
 第二章 有關國交的犯罪∕522
第一節 概 述∕522
第二節 有關國交的犯罪∕522
 第三章 針對國家職能的犯罪∕525
第一節 妨害執行公務的犯罪∕525
第二節 脫逃犯罪∕562
第三節 藏匿犯人和隱滅證據的犯罪∕571
第四節 偽證犯罪∕587
第五節 虛假告訴犯罪∕592
第六節 濫用職權的犯罪∕596
第七節 賄賂犯罪∕606


譯者後記(2012年版)
譯者後記(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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