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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解讀(全2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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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商品簡介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總則編對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作出了規定,統領民法典各分編的內容。本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黃薇擔任主編,由參與民法典立法工作的立法人員共同編寫,運用第一手資料,逐條解釋立法原意及立法背景,對條文的理解與適用作出準確、全面、深入解讀,是準確理解、正確適用民法典的必備法律讀本。

作者簡介

黃薇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主任,是民法典立法參與人員。

名人/編輯推薦

由參與立法工作的專家編寫的逐一條文解讀

運用第一手立法材料,準確、全面、深入解析法律內容

逐條解釋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附錄相關立法資料


目次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 般 規 定

第四百六十三條【合同編的調整範圍】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的定義及身份關係協議的法律適用】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及合同相對性原則】

第四百六十六條【合同的解釋規則】

第四百六十七條【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百六十九條【合同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及示範文本】

第四百七十一條【訂立合同的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的定義及其構成】

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

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的生效時間】

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的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不得撤銷情形】

第四百七十七條【要約撤銷條件】

第四百七十八條【要約失效】

第四百七十九條【承諾的定義】

第四百八十條【承諾的方式】

第四百八十一條【承諾的期限】

第四百八十二條【承諾期限的起算】

第四百八十三條【合同成立時間】

第四百八十四條【承諾生效時間】

第四百八十五條【承諾的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條【逾期承諾及效果】

第四百八十七條【遲到的承諾】

第四百八十八條【承諾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八十九條【承諾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九十條【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成立時間】

第四百九十一條【簽訂確認書的合同及電子合同成立時間】

第四百九十二條【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四百九十三條【採用合同書訂立合同的成立地點】

第四百九十四條【強制締約義務】

第四百九十五條【預約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

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八條【格式條款的解釋方法】

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廣告】

第五百條【締約過失責任】

第五百零一條【合同締結人的保密義務】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條【合同生效時間及未辦理批准手續的處理規則】

第五百零三條【被代理人以默示方式追認無權代理】

第五百零四條【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六條【免責條款無效情形】

第五百零七條【爭議解決條款的獨立性】

第五百零八條【合同效力適用指引】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條【合同履行的原則】

第五百一十條【約定不明時合同內容的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質量、價款、履行地點等內容的確定】

第五百一十二條【電子合同交付時間的認定】

第五百一十三條【執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合同價格確定】

第五百一十四條【金錢之債給付貨幣的確定規則】

第五百一十五條【選擇之債中債務人的選擇權】

第五百一十六條【選擇權的行使】

第五百一十七條【按份債權與按份債務】

第五百一十八條【連帶債權與連帶債務】

第五百一十九條【連帶債務份額的確定及追償】

第五百二十條【連帶債務人之一所生事項涉他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條【連帶債權內外部關係】

第五百二十二條【向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三人代為履行】

第五百二十五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五百二十六條【後履行抗辯權】

第五百二十七條【不安抗辯權】

第五百二十八條【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第五百二十九條【因債權人原因致債務履行困難的處理】

第五百三十條【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

第五百三十一條【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

第五百三十二條【當事人變化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五百三十三條【情勢變更】

第五百三十四條【合同監督】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

第五百三十六條【保存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代位權行使後的法律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條【撤銷債務人無償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撤銷債務人有償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行使範圍】

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第五百四十二條【債務人行為被撤銷的法律效果】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五百四十三條【協議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合同變更不明確推定為未變更】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轉讓】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轉讓從權利一併轉讓】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權轉讓中債務人抗辯】

第五百四十九條【債權轉讓中債務人的抵銷權】

第五百五十條【債權轉讓費用的承擔】

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轉移】

第五百五十二條【債務加入】

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轉移時新債務人抗辯】

第五百五十四條【從債務隨主債務轉移】

第五百五十五條【合同權利義務的一併轉讓】

第五百五十六條【一併轉讓的法律適用】



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五百五十七條【債權債務終止的法定情形】

第五百五十八條【後合同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條【從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條【數項債務的清償抵充順序】

第五百六十一條【費用、利息和主債務的清償抵充順序】

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的約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四條【解除權行使期限】

第五百六十五條【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規則】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第五百六十七條【結算、清理條款效力的獨立性】

第五百六十八條【法定抵銷】

第五百六十九條【約定抵銷】

第五百七十條【提存的條件】

第五百七十一條【提存的成立】

第五百七十二條【提存的通知】

第五百七十三條【提存期間風險、孳息和提存費用負擔】

第五百七十四條【提存物的領取與取回】

第五百七十五條【債的免除】

第五百七十六條【債權債務混同的處理】



第八章 違 約 責 任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的種類】

第五百七十八條【預期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

第五百八十條【非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

第五百八十一條【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條【瑕疵履行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法定的違約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的約定】

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

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

第五百八十八條【違約金與定金競合選擇權】

第五百八十九條【債權人受領遲延】

第五百九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第五百九十一條【非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義務】

第五百九十二條【雙方違約和與有過錯規則】

第五百九十三條【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情況下的責任承擔】

第五百九十四條【國際貿易合同訴訟時效和仲裁時效】



第二分編 典 型 合 同



第九章 買 賣 合 同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的概念】

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無權處分的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八條【出賣人基本義務】

第五百九十九條【出賣人義務:交付單證、交付資料】

第六百條【買賣合同知識產權保留條款】

第六百零一條【出賣人義務:交付期間】

第六百零二條【標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時的處理】

第六百零三條【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地點】

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第六百零五條【遲延交付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第六百零六條【路貨買賣中的標的物風險轉移】

第六百零七條【需要運輸的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六百零八條【買受人不履行接受標的物義務的風險負擔】

第六百零九條【未交付單證、資料的風險負擔】

第六百一十條【根本違約】

第六百一十一條【買受人承擔風險與出賣人違約責任關係】

第六百一十二條【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第六百一十三條【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第六百一十四條【買受人的中止支付價款權】

第六百一十五條【買賣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擔保】

第六百一十六條【標的物法定質量擔保義務】

第六百一十七條【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第六百一十八條【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減免的特約效力】

第六百一十九條【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第六百二十條【買受人的檢驗義務】

第六百二十一條【買受人檢驗標的物的異議通知】

第六百二十二條【檢驗期限或質量保證期過短的處理】

第六百二十三條【標的物數量和外觀瑕疵檢驗】

第六百二十四條【向第三人履行情形的檢驗標準】

第六百二十五條【出賣人的回收義務】

第六百二十六條【買受人支付價款及方式】

第六百二十七條【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地點】

第六百二十八條【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時間】

第六百二十九條【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處理】

第六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標的物孳息的歸屬】

第六百三十一條【主物與從物在解除合同時的效力】

第六百三十二條【數物買賣合同的解除】

第六百三十三條【分批交付標的物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六百三十四條【分期付款買賣】

第六百三十五條【憑樣品買賣合同】

第六百三十六條【憑樣品買賣合同樣品存在隱蔽瑕疵的處理】

第六百三十七條【試用買賣的試用期限】

第六百三十八條【試用買賣合同買受人對標的物購買選擇權】

第六百三十九條【試用買賣使用費】

第六百四十條【試用買賣中的風險承擔】

第六百四十一條【標的物所有權保留條款】

第六百四十二條【所有權保留中出賣人的取回權】

第六百四十三條【買受人回贖權及出賣人再出賣權】

第六百四十四條【招標投標買賣的法律適用】

第六百四十五條【拍賣的法律適用】

第六百四十六條【買賣合同准用於有償合同】

第六百四十七條【易貨交易的法律適用】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條【供用電合同概念及強制締約義務】

第六百四十九條【供用電合同的內容】

第六百五十條【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

第六百五十一條【供電人的安全供電義務】

第六百五十二條【供電人中斷供電時的通知義務】

第六百五十三條【供電人搶修義務】

第六百五十四條【用電人支付電費的義務】

第六百五十五條【用電人安全用電義務】

第六百五十六條【供用水、氣、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



第十一章 贈 與 合 同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的概念】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的任意撤銷及限制】

第六百五十九條【贈與特殊財產需要辦理有關法律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法定不得撤銷贈與的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第六百六十二條【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條【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情形及撤銷權行使期間】

第六百六十四條【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第六百六十五條【撤銷贈與的效力】

第六百六十六條【贈與義務的免除】



第十二章 借 款 合 同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的定義】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百六十九條【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告知義務】

第六百七十條【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

第六百七十一條【提供及收取借款遲延責任】

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對借款使用情況檢查、監督的權利】

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違約使用借款的後果】

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的確定】

第六百七十五條【還款期限的確定】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合同違約責任承擔】

第六百七十七條【提前償還借款】

第六百七十八條【借款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借款利率和利息】



第十三章 保 證 合 同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的概念】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的附從性及被確認無效後的責任分配】

第六百八十三條【保證人的資格】

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的一般內容】

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的訂立】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方式】

第六百八十七條【一般保證及先訴抗辯權】

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

第六百八十九條【反擔保】

第六百九十條【最高額保證合同】



第二節 保 證 責 任

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責任的範圍】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

第六百九十三條【保證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

第六百九十四條【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五條【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影響】

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轉讓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條【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第六百九十八條【一般保證人免責】

第六百九十九條【共同保證】

第七百條【保證人的追償權】

第七百零一條【保證人的抗辯權】

第七百零二條【抵銷權或撤銷權範圍內的免責】









下 冊



第十四章 租 賃 合 同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的概念】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的最高限制】

第七百零六條【租賃合同登記對合同效力影響】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合同形式】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義務】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義務】

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賃物的免責】

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合理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三條【租賃物的維修和維修費負擔】

第七百一十四條【承租人的租賃物妥善保管義務】

第七百一十五條【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

第七百一十六條【轉租】

第七百一十七條【轉租期限】

第七百一十八條【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推定】

第七百一十九條【次承租人的代為清償權】

第七百二十條【租賃物的收益歸屬】

第七百二十一條【租金支付期限】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義務】

第七百二十三條【出租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第七百二十四條【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條【買賣不破租賃】

第七百二十六條【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承租人對拍賣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八條【妨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賠償責任】

第七百二十九條【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法律後果】

第七百三十條【租期不明的處理】

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時承租人的解除權】

第七百三十二條【房屋承租人死亡時租賃關係的處理】

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物的返還】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的續租及優先承租權】



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

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

第七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通謀虛偽表示】

第七百三十八條【特定租賃物經營許可對合同效力影響】

第七百三十九條【融資租賃標的物的交付】

第七百四十條【承租人的拒絕受領權】

第七百四十一條【承租人的索賠權】

第七百四十二條【承租人行使索賠權的租金支付義務】

第七百四十三條【承租人索賠不能的違約責任承擔】

第七百四十四條【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買賣合同內容】

第七百四十五條【租賃物的登記對抗效力】

第七百四十六條【租金的確定規則】

第七百四十七條【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

第七百四十八條【出租人保證承租人佔有和使用租賃物】

第七百四十九條【租賃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

第七百五十條【租賃物的保管、使用、維修】

第七百五十一條【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毀損、滅失的租金承擔】

第七百五十二條【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

第七百五十三條【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時出租人的解除權】

第七百五十四條【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情形】

第七百五十五條【承租人承擔出租人損失賠償責任情形】

第七百五十六條【租賃物意外毀損滅失】

第七百五十七條【租賃期滿租賃物的歸屬】

第七百五十八條【承租人請求部分返還租賃物價值】

第七百五十九條【支付象徵性價款時的租賃物歸屬】

第七百六十條【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時租賃物的歸屬】



第十六章 保 理 合 同

第七百六十一條【保理合同的概念】

第七百六十二條【保理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條【虛構應收賬款】

第七百六十四條【保理人發出轉讓通知的表明身份義務】

第七百六十五條【無正當理由變更、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的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條【有追索權保理】

第七百六十七條【無追索權保理】

第七百六十八條【多重保理的清償順序】

第七百六十九條【參照適用債權轉讓的規定】



第十七章 承 攬 合 同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的定義及類型】

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人獨立完成主要工作】

第七百七十三條【承攬人對輔助性工作的責任】

第七百七十四條【承攬人提供材料時的主要義務】

第七百七十五條【定作人提供材料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第七百七十六條【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第七百七十七條【中途變更工作要求的責任】

第七百七十八條【定作人的協作義務】

第七百七十九條【定作人監督檢驗承攬工作】

第七百八十條【工作成果交付】

第七百八十一條【工作成果質量不合約定的責任】

第七百八十二條【支付報酬期限】

第七百八十三條【承攬人的留置權及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七百八十四條【承攬人保管義務】

第七百八十五條【承攬人的保密義務】

第七百八十六條【共同承攬】

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



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

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工程招標投標】

第七百九十一條【總包與分包】

第七百九十二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

第七百九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主要內容】

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主要內容】

第七百九十六條【建設工程監理】

第七百九十七條【發包人檢查權】

第七百九十八條【隱蔽工程】

第七百九十九條【竣工驗收】

第八百條【勘察、設計人質量責任】

第八百零一條【施工人的質量責任】

第八百零二條【質量保證責任】

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違約責任】

第八百零四條【發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緩建的責任】

第八百零五條【發包人原因致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的責任】

第八百零六條【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八百零七條【工程價款的支付】

第八百零八條【參照適用承攬合同的規定】



第十九章運 輸 合 同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八百零九條【運輸合同的定義】

第八百一十條【公共運輸承運人的強制締約義務】

第八百一十一條【承運人安全運輸義務】

第八百一十二條【承運人合理運輸義務】

第八百一十三條【支付票款或運輸費用】



第二節 客 運 合 同

第八百一十四條【客運合同的成立】

第八百一十五條【按有效客票記載內容乘坐義務】

第八百一十六條【退票與變更】

第八百一十七條【按約定攜帶行李義務】

第八百一十八條【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攜帶禁止】

第八百一十九條【承運人告知義務和旅客協助配合義務】

第八百二十條【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

第八百二十一條【承運人變更服務標準的後果】

第八百二十二條【承運人盡力救助義務】

第八百二十三條【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

第八百二十四條【對行李的賠償責任】



第三節 貨 運 合 同

第八百二十五條【托運人如實申報情況義務】

第八百二十六條【托運人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義務】

第八百二十七條【托運人的包裝義務】

第八百二十八條【托運人運送危險貨物時的義務】

第八百二十九條【托運人變更或解除的權利】

第八百三十條【提貨】

第八百三十一條【收貨人對貨物的檢驗】

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對貨損的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確定貨損額的方法】

第八百三十四條【相繼運輸的責任承擔】

第八百三十五條【貨物因不可抗力滅失的運費處理】

第八百三十六條【承運人留置權】

第八百三十七條【貨物的提存】



第四節 多式聯運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條【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權利義務】

第八百三十九條【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承擔】

第八百四十條【多式聯運單據】

第八百四十一條【托運人的過錯賠償責任】

第八百四十二條【賠償責任的法律適用】



第二十章 技 術 合 同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八百四十三條【技術合同的定義】

第八百四十四條【訂立技術合同的原則】

第八百四十五條【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八百四十六條【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的支付方式】

第八百四十七條【職務技術成果的財產權歸屬】

第八百四十八條【非職務技術成果的財產權歸屬】

第八百四十九條【技術成果人身權】

第八百五十條【技術合同的無效】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條【技術開發合同的定義及種類】

第八百五十二條【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第八百五十三條【研究開發人的主要義務】

第八百五十四條【委託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約責任】

第八百五十五條【合作開發各方的主要義務】

第八百五十六條【合作開發各方的違約責任】

第八百五十七條【技術開發合同的解除】

第八百五十八條【技術開發合同的風險責任負擔】

第八百五十九條【發明創造的歸屬和分享】

第八百六十條【合作開發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的歸屬和分享】

第八百六十一條【技術秘密成果的歸屬與分配】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的定義】

第八百六十三條【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的種類及合同要件】

第八百六十四條【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的限制性條款】

第八百六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六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人的義務】

第八百六十七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的義務】

第八百六十八條【技術秘密讓與人和許可人的義務】

第八百六十九條【技術秘密受讓人和被許可人的義務】

第八百七十條【技術轉讓合同讓與人和技術許可合同許可人的保證義務】

第八百七十一條【技術轉讓合同受讓人和技術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二條【技術許可人和讓與人的違約責任】

第八百七十三條【技術被許可人和受讓人的違約責任】

第八百七十四條【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責任承擔】

第八百七十五條【後續改進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

第八百七十六條【其他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的參照適用】

第八百七十七條【技術出口合同或專利、專利申請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 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條【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定義】

第八百七十九條【技術諮詢合同委託人的義務】

第八百八十條【技術諮詢合同受託人的義務】

第八百八十一條【技術諮詢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決策風險責任】

第八百八十二條【技術服務合同委托人的義務】

第八百八十三條【技術服務合同受託人的義務】

第八百八十四條【技術服務合同的當事人違約責任】

第八百八十五條【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第八百八十六條【受託人履行合同的費用負擔】

第八百八十七條【技術中介合同和技術培訓合同法律適用】



第二十一章 保 管 合 同

第八百八十八條【保管合同的定義】

第八百八十九條【保管合同的報酬】

第八百九十條【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八百九十一條【保管人給付保管憑證的義務】

第八百九十二條【保管人對保管物的妥善保管義務】

第八百九十三條【寄存人如實告知義務】

第八百九十四條【保管人親自保管義務】

第八百九十五條【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義務】

第八百九十六條【保管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及危險通知義務】

第八百九十七條【保管物毀損滅失責任】

第八百九十八條【寄存貴重物品的聲明義務】

第八百九十九條【保管物的領取及領取時間】

第九百條【保管人歸還原物及孳息的義務】

第九百零一條【消費保管】

第九百零二條【保管費的支付期限】

第九百零三條【保管人的留置權】



第二十二章 倉 儲 合 同

第九百零四條【倉儲合同的定義】

第九百零五條【倉儲合同的成立時間】

第九百零六條【危險物品和易變質物品的儲存】

第九百零七條【倉儲物的驗收】

第九百零八條【保管人出具倉單、入庫單義務】

第九百零九條【倉單的內容】

第九百一十條【倉單的轉讓和出質】

第九百一十一條【檢查倉儲物或提取樣品的權利】

第九百一十二條【保管人的通知義務】

第九百一十三條【保管人危險催告義務和緊急處置權】

第九百一十四條【倉儲物的提取】

第九百一十五條【倉儲物的提取規則】

第九百一十六條【逾期提取倉儲物】

第九百一十七條【保管不善的責任承擔】

第九百一十八條【參照適用保管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三章 委 托 合 同

第九百一十九條【委託合同的概念】

第九百二十條【委託權限】

第九百二十一條【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

第九百二十二條【受託人服從指示的義務】

第九百二十三條【受託人親自處理委託事務】

第九百二十四條【受託人的報告義務】

第九百二十五條【受託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受託事務的法律效果】

第九百二十六條【委託人的介入權與第三人的選擇權】

第九百二十七條【受託人轉移所得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二十八條【委託人支付報酬的義務】

第九百二十九條【因受託人過錯致委託人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九百三十條【委託人的賠償責任】

第九百三十一條【委託人另行委託他人處理事務】

第九百三十二條【共同委託】

第九百三十三條【任意解除權】

第九百三十四條【委託合同的終止】

第九百三十五條【受託人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第九百三十六條【受託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等的義務】



第二十四章 物業服務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的定義】

第九百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的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終止情形】

第九百四十一條【物業服務合同的轉委託】

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的義務】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的信息公開義務】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支付物業費義務】

第九百四十五條【業主的告知、協助義務】

第九百四十六條【業主解聘物業服務人】

第九百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人的續聘】

第九百四十八條【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成立與解除】

第九百四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原物業服務人的義務】

第九百五十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新合同成立前期間的相關事項】



第二十五章 行 紀 合 同

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的概念】

第九百五十二條【行紀人的費用負擔】

第九百五十三條【行紀人保管義務】

第九百五十四條【行紀人處置委託物義務】

第九百五十五條【行紀人按指定價格買賣的義務】

第九百五十六條【行紀人的介入權】

第九百五十七條【委託人受領、取回義務及行紀人提存委託物】

第九百五十八條【行紀人的直接履行義務】

第九百五十九條【行紀人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

第九百六十條【參照適用委託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六章 中 介 合 同

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的概念】

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的如實報告義務】

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的報酬請求權】

第九百六十四條【中介人的中介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委託人“跳單”應支付中介報酬】

第九百六十六條【參照適用委託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七章 合 夥 合 同

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合同的定義】

第九百六十八條【合夥人的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合夥財產的定義】

第九百七十條【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九百七十一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不得請求支付報酬】

第九百七十二條【合夥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第九百七十三條【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連帶責任及追償權】

第九百七十四條【合夥人轉讓財產份額的要求】

第九百七十五條【合夥人債權人代位行使權利的限制】

第九百七十六條【合夥期限的推定】

第九百七十七條【合夥人死亡、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或終止時合夥合同的效力】

第九百七十八條【合夥合同終止後剩餘財產的分配規則】



第三分編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無 因 管 理

第九百七十九條【無因管理的定義及法律效果】

第九百八十條【不適當的無因管理】

第九百八十一條【管理人的善良管理義務】

第九百八十二條【管理人的通知義務】

第九百八十三條【管理人的報告及移交財產義務】

第九百八十四條【本人對管理事務的追認】



第二十九章不 當 得 利

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的構成及除外情況】

第九百八十六條【善意得利人的返還責任】

第九百八十七條【惡意得利人的返還責任】

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人的返還義務】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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