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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制度研究:以立法完善為重點(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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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制度研究:以立法完善為重點(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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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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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結合中外緩刑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從與緩刑相關的刑事法律關系以及緩刑的價值和功能等角度對緩刑制度的合理性進行了理論探討,并在對我國緩刑適用現狀及其原因實證分析,總結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從實體法制度、程序法制度和考察制度三個方面。對我國緩刑制度的立法和司法重點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書結構合理,資料詳實,觀點新穎,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應用價值。
眾所周知,緩刑制度產生于19世紀中期,且廣泛適用于罪行輕微的罪犯,是公認的合理而富有成效的刑罰制度。當代法制發達國家其緩刑制度立法亦比較完善,司法適用也較為普遍。相比較而言,我國緩刑制度立法起步較晚,雖有所發展但仍相對滯后,司法適用也不盡如人意。
筆者在中級人民法院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已20余載,擔任副院長并主持審判委員會的常務工作也近10年。在長期的刑事審判實踐中所經歷的許多案件常令筆者困惑:為什么有相當一部分被判處死刑的罪犯是經過“嚴打”并被予以重刑處罰過的犯罪分子?為什么這些人經過監獄的勞動改造后反而會變本加厲地報復社會?為什么他們會從最初的單打獨行地盜竊、尋釁滋事,發展到后來有組織地結伙搶劫、綁架、殺人?為什么管制、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單處罰金刑等相對較輕、重新犯罪率低且節省司法資源的處罰措施在司法實踐中很少被采用?諸如此類問題常使筆者沉于思索之中。
筆者在攻讀刑法學博士研究生時,有幸得到導師高銘暄教授悉心指導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各位教授的辛勤培育。系統的專業學習使筆者刑事審判的思路及視野更加開闊,實踐與理論的結合也更加密切。更為重要的是,高教授的“刑罰輕緩化”等理論令人茅塞頓開。教育刑、刑罰個別化、刑罰社會化等現代刑事法律思想讓筆者對刑事司法理念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嚴打”,懲戒,刑罰,并不是解決刑事犯罪問題的唯一手段;預防,矯正,非刑罰措施等更應該引起高度重視,筆者由此對緩刑制度,尤其是對我國緩刑制度的發展與適用產生了濃厚興趣。
在學習研究中,筆者欣喜地看到一些基層法院正在進行緩刑裁量程序方面的試驗性探索,社區矯正制度也正在逐步推行,我國緩刑制度改革和發展的這些新景況讓筆者寬慰。與此同時,筆者又為有關法律規定滯后造成緩刑適用障礙倍感焦慮:刑法規定了緩刑制度,但有關規定滿足不了司法實踐的需要,程序法中亦沒有任何保障性規定,強制措施、裁判程序、考察制度中很多內容規定不到位或者與緩刑的正確裁判存在沖突。所有這些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緩刑在我國不能得到很好地適用,也給國家司法資源、罪犯矯正、人權保護等方面都帶來了不良影響。令人振奮的是,2004年9月19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一項歷史任務提出來;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同志于2005年12月5日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也特別提到要運用好“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適當地多適用一些緩刑等非監禁刑,以利于構建和諧社會。可以說,緩刑制度已經越來越為權力部門所重視。
當前,刑法理論界對緩刑制度的研究雖然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在對其法律性質的理解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理論爭議和思維局限性。許多學者未能將緩刑作為包容了實體法、程序法、考察制度等內容的綜合性刑事制度來進行全面的研究,緩刑制度中仍有許多問題有待于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和參考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進行更深入、更系統的探討。筆者真誠地希望拙作能引發更多專家學者和司法同仁對緩刑制度給予更多關注和更深入研究,從而完善我國的緩刑制度。
本書重點研究緩刑的法律性質、緩刑類型和緩刑適用條件等緩刑實體法制度,更在調研我國緩刑適用現狀的基礎上,就司法實踐中所迫切需要解決的緩刑程序問題和緩刑考察制度問題進行探討。因此,筆者的研究內容并不囿于理論方面,而更多地注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革探索層面上的經驗總結和實證分析。為了確保信息的可信度和適用性,筆者不僅在自己工作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各級地方人民法院開展專題調研獲取了大量第一手數據,而且盡可能地收集了現有公開發布的統計分析資料。
本書開篇以緩刑制度的歷史沿革為切入點,從犯罪原因、矯正可能性、國家與罪犯之間的刑事法律關系以及緩刑的價值和功能等角度對緩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進行了系統的探討。筆者認為,犯罪的存在既是個人意志選擇的結果,又是個體、自然、社會等客觀方面原因所致,對待犯罪人應該針對不同的主客觀原因、不同的犯罪心理結構進行有針對性的懲戒和矯正。個人意志的選擇來源于犯罪人在社會化過程中形成的犯罪心理結構,要從根本上遏制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就必須消除其犯罪心理結構。對于人身危險性小和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放在社會上進行矯正無疑更加科學、合理,這是緩刑制度存在的重要價值和功能。現代民主政治理論告訴我們,國家作為權力的擁有者,既對社會缺陷和犯罪人個人惡性的形成有著一定的責任,又對社會正義及秩序的維護存在著保護和恢復的責任,因此國家既有懲罰犯罪人的義務,又有矯正犯罪人犯罪心理結構的義務。而從罪犯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來說,則罪犯既有接受國家對其懲戒的責任,也有接受國家對其犯罪心理結構進行矯正的責任,他所承擔的這種責任也就是刑事責任,因此刑事責任的實質就表現為國家與犯罪人因其犯罪所產生的刑事法律關系。

作者簡介

吳聲,山東省聊城人。現為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高級法宦、法學博士。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泰山醫學院臨床醫學專業學習,獲醫學學士學位。2001年8月至2003年5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研究生班學習。2003年9月至2006年7月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師從我國著名刑法學專家高銘暄教授攻讀刑法學博士學位。先后在國內報刊、雜志及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近20篇,兩次應邀出席國際刑法學大會并在會上宣讀論文。

目次

前言
第一章 緩刑制度概論
一、緩刑制度的歷史沿革
(一)英關法系成文緩刑制度的出現
(二)大陸法系成文緩刑制度的出現
(三)國外緩刑制度的發展現狀
 二、緩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一)個體犯罪的發生原因及相應的懲戒和矯正的對策分析
(二)矯正可能性及其途徑
(三)國家與罪犯之間因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刑事法律關系
(四)刑事矯正的方式與緩刑存在的價值和功能分析
 三、緩刑制度的法律性質和概念
(一)刑事責任的內涵及其承擔方式
(二)國內外緩刑法律性質觀點述評
(三)緩刑與刑罰的本質區別
(四)緩刑與緩刑制度的概念
第二章 中國緩刑制度之現實考察
 一、中國緩刑制度的適用現狀
(一)緩刑適用率呈上升趨勢,但整體水平低
(二)緩刑在司法實踐中的廣泛適用
(三)犯罪類型與緩刑適用關系密切
(四)緩刑犯重新犯罪率低
(五)緩刑犯的自然情況特點
(六)緩刑適用與強制措施關系密切
 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分析
(一)刑事實體法規定的非科學性導致緩刑適用水平低
(二)刑事程序法不健全限制了緩刑適用
(三)考察制度不健全限制了緩刑適用
(四)緩刑制度實體法和程序法合而為一的立法現狀及其弊端
第三章 中國緩刑制度之實體法完善
 一、緩刑的種類
(一)世界各國緩刑種類規定的發展方向
(二)我國增加新的緩刑類型的必要性
 二、緩刑適用的條件
(一)各國關于緩刑適用條件的立法比較
(二)我國緩刑適用條件的修改與完善
第四章 中國緩刑制度之程序法完善
 一、確立以“取保候審為原則、羈押為例外”的審前羈押制度
(一)從現有司法實踐看取保候審措施之不足
(二)取保候審措施的不當適用給審判工作造成的不利影響
(三)完善取保候審措施的具體建議
 二、建立公開透明的緩刑裁判程序
(一)我國司法實踐中緩刑裁判的做法總結
(二)國際上有關緩刑裁判程序的實踐和規定
(三)建立公開透明的緩刑裁判程序
第五章 中國緩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一、目前的改革實踐
(一)基層司法部門的改革探索
(二)社區矯正制度的發展對完善緩刑考察制度的重要意義
 二、國外的緩刑保護觀察制度的成功經驗
(一)保護觀察制度的歷史淵源
(二)保護觀察制度的模式
(三)保護觀察的主體
(四)保護觀察的內容
 三、我國緩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一)強調緩刑官專業素質
(二)完善緩刑官的職責
(三)對緩刑犯推行社會化的“保護觀察模式”
參考文獻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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