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帛文獻與古代法文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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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文化的角度系統研究出土文獻,這可說是出土文獻研究領域的新視角。當然,這樣講并不意味著否定某些學者曾研究過出土文獻中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思想,而只是強調了研究方法上的新穎之處--把法律思想與法律制度結合起來并探索其內在聯系(據筆者寡見,學界自覺用此方法研究出土文獻者尚屬少見)。
目次
總序李學勤
導論
第一章 竹簡中的法律思想與法律制度
一、郭店楚簡中的罪因說與防罪說
二、睡虎地秦簡中的罪因說與防罪說
三、銀雀山漢簡中的罪因說與防罪說
四、張家山漢簡中的法律制度與法律思想
五、“上博”楚簡《緇衣》中的法律思想
六、龍崗秦簡中的法律制度
七、定州漢簡《文子》中的法律思想
第二章 帛書中的法律思想與法律制度
一、帛書《易經》中的法律思想與法律制度
二、帛書《易傳》中的罪因說與防罪說
三、帛書《德行》中的罪因說與防罪說
四、帛書《老子》中的罪因說與防罪說
五、帛書《黃帝四經》中的罪因說與防罪說
第三章 從竹簡看儒法兩家法律思想的法律化
一、從睡虎地秦簡看儒法兩家思想的法律化
二、從武威漢簡看儒家法律思想的法律化
第四章 帛書中的法律自然主義理論與中國古代法制
一、帛書中的法律自然豐義理論
二、法律自然主義理論與中國古代法制
結語
后記
導論
第一章 竹簡中的法律思想與法律制度
一、郭店楚簡中的罪因說與防罪說
二、睡虎地秦簡中的罪因說與防罪說
三、銀雀山漢簡中的罪因說與防罪說
四、張家山漢簡中的法律制度與法律思想
五、“上博”楚簡《緇衣》中的法律思想
六、龍崗秦簡中的法律制度
七、定州漢簡《文子》中的法律思想
第二章 帛書中的法律思想與法律制度
一、帛書《易經》中的法律思想與法律制度
二、帛書《易傳》中的罪因說與防罪說
三、帛書《德行》中的罪因說與防罪說
四、帛書《老子》中的罪因說與防罪說
五、帛書《黃帝四經》中的罪因說與防罪說
第三章 從竹簡看儒法兩家法律思想的法律化
一、從睡虎地秦簡看儒法兩家思想的法律化
二、從武威漢簡看儒家法律思想的法律化
第四章 帛書中的法律自然主義理論與中國古代法制
一、帛書中的法律自然豐義理論
二、法律自然主義理論與中國古代法制
結語
后記
書摘/試閱
(5)以財產刑代替身體刑
所謂財產刑,在秦律中是指貲刑或贖刑而言。貲刑是一個獨立的刑種,即罰金錢或盾甲,交納不起錢物者則被罰服勞役。貲刑的適用對象一般是輕微的犯罪,如官吏的失職、庶民的違制等等,但其適用范圍卻很廣泛,如違犯民事法規、經濟法規、行政法規及軍事法規者均可適用貲刑。下面列舉幾條材料為證:倉庫門不關緊,主管官吏罰一甲;糧倉有鼠洞三個以上,主管官吏罰一盾;在市場征稅的管理者受錢后不立即投入陶罐,罰一甲;采礦產品丟失,罰曹長一盾;擅自增加勞績,罰二甲;百姓在“免老”上作假,罰二甲;夸大他人盜竊贓數為告不實罪,罰二甲;休妻不登記,夫妻各罰二甲;百姓私買糧,罰二甲;徒卒不上崗而屯長、仆射不報告者各罰一甲等等。
贖刑與貲刑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在于,貲刑是根據法律論處的交納一定財物的刑罰;而贖刑則是交納一定財物以代替已經判處的身體刑。
秦律規定的貲刑與贖刑,固然反映了秦統治者維護其特權的真實用心,但他們那種用財產刑取代身體刑的思路卻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它反映了一種慎刑的意識,因為身體刑一旦執行,后果即不可挽回,即使發現誤判,也不可糾正了;而財產刑一旦被發現誤判,則比較容易糾正,故財產刑比之身體刑.顯然是更為文明和人道的。
綜合上述,我們可以看到,所謂區分故意與過失、區分有無犯罪意識、自首從輕、規定刑罰時效、以財產刑代替身體刑等刑法原則,無不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慎刑的思想。慎刑思想在司法上產生的直接后果是減輕刑鐒或免除刑罰,而秦律規定的上述諸原則正是為了減免對某些犯罪的處罰或在一定范圍內盡量不株連無辜(有連坐關系的當然除外)。因此,那種認為秦律一味濫施重刑而無任何節制地殘虐百姓的說法是有問題的,至少從秦簡中找不出這樣的根據。秦律固然規定輕罪重罰,但重罰卻不濫,而是有適用刑罰的一系列原則可循的,它要求司法官在定罪量刑時必須嚴格遵循這些原則,不能僅憑主觀好惡而任意出入人罪或擅為輕重,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可以說,秦律的重刑乃是以嚴刑為前提的,嚴刑也是慎刑的一個方面,慎刑的另一個方面是對某些犯罪者減免刑罰(或用錢物贖免),以示寬大,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司法冤濫,并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重刑的酷烈程度。我們由此可以得出結論:慎刑思想構成了對秦律重刑主義的限制。
4.有關羞辱刑的刑法思想
所謂羞辱刑,是一種侮辱犯罪者人格、使其遭受精神痛苦的刑罰。商鞅認為,刑罰具有“羞辱勞苦”的功能,因而為“民之所惡”。這樣,君主運用刑罰手段即可達到“禁邪”?的目的。另外,商鞅又指出,“治民羞辱以刑,戰則戰”?,這是說用刑罰手段羞辱民眾,就能使民眾為國家勇敢作戰,因為作戰而有戰功即可是自己免于羞辱刑的制裁。商鞅的這種強調發揮刑罰的羞辱功能的思想,對秦律也嚴生了一定的影響。
……
所謂財產刑,在秦律中是指貲刑或贖刑而言。貲刑是一個獨立的刑種,即罰金錢或盾甲,交納不起錢物者則被罰服勞役。貲刑的適用對象一般是輕微的犯罪,如官吏的失職、庶民的違制等等,但其適用范圍卻很廣泛,如違犯民事法規、經濟法規、行政法規及軍事法規者均可適用貲刑。下面列舉幾條材料為證:倉庫門不關緊,主管官吏罰一甲;糧倉有鼠洞三個以上,主管官吏罰一盾;在市場征稅的管理者受錢后不立即投入陶罐,罰一甲;采礦產品丟失,罰曹長一盾;擅自增加勞績,罰二甲;百姓在“免老”上作假,罰二甲;夸大他人盜竊贓數為告不實罪,罰二甲;休妻不登記,夫妻各罰二甲;百姓私買糧,罰二甲;徒卒不上崗而屯長、仆射不報告者各罰一甲等等。
贖刑與貲刑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在于,貲刑是根據法律論處的交納一定財物的刑罰;而贖刑則是交納一定財物以代替已經判處的身體刑。
秦律規定的貲刑與贖刑,固然反映了秦統治者維護其特權的真實用心,但他們那種用財產刑取代身體刑的思路卻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它反映了一種慎刑的意識,因為身體刑一旦執行,后果即不可挽回,即使發現誤判,也不可糾正了;而財產刑一旦被發現誤判,則比較容易糾正,故財產刑比之身體刑.顯然是更為文明和人道的。
綜合上述,我們可以看到,所謂區分故意與過失、區分有無犯罪意識、自首從輕、規定刑罰時效、以財產刑代替身體刑等刑法原則,無不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慎刑的思想。慎刑思想在司法上產生的直接后果是減輕刑鐒或免除刑罰,而秦律規定的上述諸原則正是為了減免對某些犯罪的處罰或在一定范圍內盡量不株連無辜(有連坐關系的當然除外)。因此,那種認為秦律一味濫施重刑而無任何節制地殘虐百姓的說法是有問題的,至少從秦簡中找不出這樣的根據。秦律固然規定輕罪重罰,但重罰卻不濫,而是有適用刑罰的一系列原則可循的,它要求司法官在定罪量刑時必須嚴格遵循這些原則,不能僅憑主觀好惡而任意出入人罪或擅為輕重,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可以說,秦律的重刑乃是以嚴刑為前提的,嚴刑也是慎刑的一個方面,慎刑的另一個方面是對某些犯罪者減免刑罰(或用錢物贖免),以示寬大,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司法冤濫,并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重刑的酷烈程度。我們由此可以得出結論:慎刑思想構成了對秦律重刑主義的限制。
4.有關羞辱刑的刑法思想
所謂羞辱刑,是一種侮辱犯罪者人格、使其遭受精神痛苦的刑罰。商鞅認為,刑罰具有“羞辱勞苦”的功能,因而為“民之所惡”。這樣,君主運用刑罰手段即可達到“禁邪”?的目的。另外,商鞅又指出,“治民羞辱以刑,戰則戰”?,這是說用刑罰手段羞辱民眾,就能使民眾為國家勇敢作戰,因為作戰而有戰功即可是自己免于羞辱刑的制裁。商鞅的這種強調發揮刑罰的羞辱功能的思想,對秦律也嚴生了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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