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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公正的制度選擇(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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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公正的制度選擇(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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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具有以下幾個鮮明的特點:
一、選題具有理論與現實意義。我國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是保證司法公正。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必須繼續推進司法改革。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同時,《刑事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等法律的修改正緊鑼密鼓地進行。專著中的主要內容都是圍繞上述主題展開的,這些論證和建議不僅深化了理論研究,而且對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改革都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無疑也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
二、資料翔實,論證充分。作者在論著中引用了大量的學術觀點和實證資料。在探討一些具體問題時,既關注國際文獻和國外的相關制度,又緊扣我國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理論界的觀點,同時結合自己的司法實踐經驗,作了較為全面的論述;既注意以世界的眼光來分析中國的現實司法問題,更注意從中國的法律實踐中提煉、歸納解決問題的途徑,論證具有較強的說服力。如作者對我國現行刑事公訴撤訴制度作了非常全而深入的研究,即涉及了該制度立法規定缺失、撤訴的性質不明確、撤訴的事由不明確、撤訴的時間規定不合理、撤訴后如何處理、處理的條件及處理的期限不明確、對撤訴的制約不力、被告人、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撤訴后重新起訴條件不嚴格,導致再行起訴普遍和延期審理后法院決定撤訴有違立法精神等。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的刑事公訴撤訴制度,要以制約權力、保障人權為基點,以實現撤訴價值為目標,認真總結多年來的撤訴實踐經驗,充分吸收借鑒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關于撤訴的共通性規定,重構我國的刑事公訴撤訴制度的改革意見,并設計了具體的改革思路,即立法應當明確賦予檢察機關撤訴權,明確規定撤訴的理由和方式,明確規定撤訴的時間,明確規定撤訴的效力及重新起訴的條件,強化撤訴的制約監督機制,加強對當事人的權利保護,廢除延期審理后法院有權決定撤訴的規定。論證過程既有理論思辨,又有實證分析,有理有據,具有較強的說服力。
三、注重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該專著作為一部將理論研究與司法實際相結合的學術著作,立足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實踐,以理性、務實的態度對我國刑事司法中的一些重點、熱點、難點問題,作了較為全面的分析和闡述。全書共分八章,涉及刑事司法解釋制度、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檢察偵查權制度、刑事公訴制度、刑事審判監督制度、刑罰執行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和刑事賠償制度等方面的內容。作者所探討的問題都是刑事司法實務中亟待解決的問題。作者在研究解決問題時非常關注與司法實踐的契合,在注重理論本身的協調性的同時,注意理論作用于實踐的可行性,并使本書在堅持學術性的同時,具有通俗易懂的特色。如在“刑事司法解釋制度研究”一章中,提出根據我國的憲政體制和立法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擁有刑事司法解釋權的,而且在現行的憲政體制下,不論司法改革如何進行,最高人民檢察院擁有司法解釋權都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省級司法機關除在最高司法機關授權的范圍制定相關定罪量刑的標準以外,不應當享有刑事司法解釋權。不管從實然角度,還是從應然角度,法官個體都不應有司法解釋權。刑事司法解釋與刑事審判解釋沒有地位高低、效力大小之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是兩個獨立的司法解釋主體,它們所制定的刑事司法解釋的效力,只能及于自己所管轄的司法活動。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既涉及檢察工作又涉及審判工作的(如定罪量刑問題)司法解釋時,應當主動征求對方的意見,求得共識。對一家單獨制定的司法解釋已征得另一家同意的,應在解釋中注明,以便作為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辦案的共同依據。司法解釋即使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嫌,但在正式廢止或失效之前各級司法機關仍應遵照執行。刑事司法解釋不應有自己的時間效力,其時間效力必須依附于它所解釋的刑法規范的效力等。這些觀點不僅較好地回答了當前刑法解釋理論中的一些爭議問題,而且符合實際,有利于指導刑事司法實踐。
四、見解獨到,富于創新。作者在本書中提出了一系列獨到見解。如提出當前刑事審判檢察監督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現在:監督對象的有限性、監督范圍的狹窄性、監督標準的抽象性、監督方式的事后性、監督程序的模糊性、監督手段的疲軟性和監督效力的受制性。司法獨立不排斥司法監督,有效的司法監督制度應是強有力的外部監督制度,檢察權不可能高于審判權。強化刑事審判監督的路徑是:加強刑事審判解釋監督,擴大刑事審判監督范圍,強化刑事抗訴權,明確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明確刑事審判監督標準,強化刑事審判監督手段。又如刑事司法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后,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其有罪而作撤案、不起訴(存疑不訴)或宣告無罪的案件應否賠償問題,存在“肯定說”、“否定說”和“折衷說”三種觀點。作者認為,存疑案件應當賠償,理由是:它體現了無罪推定原則和“疑案從無”的理性選擇,有利于對被告人人權的法律保護;存疑處理的訴訟結果是對“沒有犯罪事實”的法律確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折衷說”不利于實踐操作;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自相矛盾;疑案不賠,違背程序正義理念,動搖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刑事賠償問題上的終局地位;從國外相關規定看,刑事疑案一般都是予以賠償的。在此基礎上又提出國家賠償法中的錯案與對司法人員責任追究中的錯案應當加以區分等。
綜觀全書,作者以刑事法為主線,堅持刑事一體化思想,將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有機地結合,主要采用比較法、價值分析法和實證研究法對我國刑事司法改革和司法實踐中的問題進行了基于中國經驗的理性分析和實證考察。全書結構合理、論證充分、觀點明確、語言流暢、寫作規范,不失為一本優秀的學術論著。

作者簡介

張兆松,男,1962年10月出生,漢族,浙江省金華市人,1985年7月畢業于華東政法學院。大學畢業后長期從事刑事檢察工作,先后任書記員、助理檢察員、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審查批捕處處長、監所檢察處處長。2001年調入寧波大學法學院,從事刑事法學的教學和科研工作。現為寧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刑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檢察學研究會理事,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司法實務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1999年被評為浙江省衢州市勞動模范,2001年12月獲“浙江杰出法學青年”稱號。2006年被寧波大學法學院評選為首屆“我最喜愛的老師”,同年又被評為浙江省高校“三育人”先進個人。曾在《法學》、《中外法學》、《法律科學》、《人民檢察》等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80余篇,出版專著有:《刑事檢察理論研究新視野》(2005年)、《瀆職犯罪的理論與實踐》(2007年),《公安廉政文化概論》(2008年)等。主持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3項,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項。

目次

探尋刑事司法公正之路——序《刑事司法公正的制度選擇》
模式之爭還是理念之辯?——序《刑事司法公正的制度選擇》
前言
內容提要
第一章 刑事司法解釋制度研究
 第一節 刑事司法解釋的主體
一、檢察機關是否具有刑事司法解釋權
二、刑事檢察解釋的正當性問題
三、地方各級司法機關能否成為司法解釋的主體
四、法官能否成為司法解釋的主體
 第二節 刑事司法解釋的效力
一、刑事司法解釋的效力范圍
二、越權刑事司法解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三、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
 第三節 刑事司法解釋的原則
一、刑事司法解釋的原則之爭
二、刑事司法解釋的合法性原則
三、刑事司法解釋的合理性原則
四、刑事司法解釋的明確性原則
 第四節 刑事司法解釋的目標
一、刑事司法解釋目標的爭議
二、主觀說為主兼顧客觀說之提倡
三、擴張解釋及其限制
四、擴張解釋與類推解釋的關系
 第五節 刑事司法解釋的制度缺陷
一、解釋范圍不明確
二、違背司法解釋的原則,損害法律的權威性
三、司法解釋程序不規范,有損司法解釋的嚴肅性、有效性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司法解釋的監督不力
第六節 完善刑事司法解釋權的若干建議
一、加強司法解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杜絕越權解釋
二、進一步完善司法解釋的程序
三、加強刑事立法解釋
四、嚴格刑事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制度
五、加強對刑事司法解釋的檢察監督
六、制定《司法解釋法》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研究
第一節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一、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立法規定
二、國外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三、我國是否有必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四、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認定
第二節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范圍
一、《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罪名,還是指犯罪行為
二、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8種犯罪行為,應定何種罪名
三、法定的8種犯罪應否限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四、如何完善相對負刑事責任范圍
第三節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適用
一、未成年人能否適用無期徒刑
二、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適用財產刑問題
三、未成年人犯罪能否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第四節 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制度
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代理人制度
二、推進未成年人犯罪原則上不逮捕羈押制度
三、擴大酌定不起訴比率
四、建立暫緩起訴制度
五、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
第五節 未成年刑事審判制度
一、提高非監禁刑的適用率
二、建立暫緩判決制度
三、推行人格調查制度
四、嘗試引入心理鑒定制度
第三章 檢察偵查權制度研究
第四章 刑事公訴制度研究
第五章 刑事審判監督制度研究
第六章 刑罰執行制度研究
第七章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第八章 刑事賠償制度研究
參考文獻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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