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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圍繞對核心法律的理解和應用,從四個不同的角度對法律條文作了詳細解讀,具體包括:名詞解釋,解析法律條文中一些較難懂的法律專業術語;條文注釋,闡釋法律條文的含意、立法精神、實際應用等問題;實用問答,解答法律條文在實踐應用中的常見疑難問題;關聯法規,列舉與條文相關的重要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索引,書后附錄重要法律文件的正文,可供讀者查閱。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和特征
第三條 處罰應適用的程序
第四條 適用范圍
第五條 基本原則
第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七條 主管和管轄
第八條 民事責任
第九條 調解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處罰種類
第十一條 查獲違禁品、工具和違法所得財物的處理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違法的處罰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違法的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聾啞人違法的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法的處罰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十七條 共同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十九條 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條 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應給予行政拘留處罰而不予執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追究時效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擾亂單位、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和選舉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尋釁滋事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非法活動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干擾無線電業務及無線電臺(站)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 對違反危險物質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危險物質被盜、被搶、丟失不報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非法攜帶管制器具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盜竊、損毀公共設施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妨害航空器飛行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妨害鐵路運行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妨害列車行車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安全規定舉辦大型活動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公共場所安全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 對恐怖表演、強迫勞動、限制人身自由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一條 脅迫、利用他人乞討和滋擾乞討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侵犯人身權利六項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毆打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猥褻他人和公共場所裸露身體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虐待家庭成員、遺棄被扶養人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 對強買強賣、強迫服務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七條 對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八條 對侵犯通信自由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九條 對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損毀公私財物行為的處罰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 對拒不執行緊急狀態決定、命令和阻礙執行公務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 對招搖撞騙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二條 對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票證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三條 對船舶擅進禁、限入水域或島嶼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設立社會團體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五條 對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六條 對旅館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七條 對違法出租房屋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八條 對制造噪聲干擾他人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九條 對違法典當、收購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條 對妨害執法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一條 對協助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三條 對妨害文物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四條 對非法駕駛交通工具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五條 對破壞他人墳墓、尸體和亂停放尸體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六條 對賣淫、嫖娼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七條 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八條 對傳播淫穢信息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九條 對組織、參與淫穢活動的處罰
第七十條 對賭博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一條 對涉及毒品原植物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二條 對毒品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三條 對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四條 對服務行業人員通風報信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五條 對飼養動物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六條 關于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規定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 調查
第七十七條 受理治安案件須登記
第七十八條 受理治安案件后的處理
第七十九條 嚴禁非法取證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的保密義務
第八十一條 回避
第八十二條 傳喚和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傳喚后的詢問期限與通知義務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書面材料與詢問不滿十六周歲人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 詢問被侵害人和其他證人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 詢問中的語言幫助
第八十七條 檢查時應遵守的程序
第八十八條 檢查筆錄的制作
第八十九條 關于扣押物品的規定
第九十條 關于鑒定的規定
第二節 決定
第九十一條 處罰的決定機關
第九十二條 行政拘留的折抵
第九十三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與其他證據關系
第九十四條 陳述與申辯權
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的處理
第九十六條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的內容
第九十七條 宣告、送達、抄送
第九十八條 聽證
第九十九條 辦案期限
第一百條 當場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 當場處罰的決定程序
第一百零二條 不服處罰提起的復議或訴訟
第三節執行
第一百零三條 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當場收繳罰款范圍
第一百零五條 當場收繳罰款交納期
第一百零六條 當場收繳罰款收據
第一百零七條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的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人的義務
第一百一十條 保證金的沒收
第一百一十一條 保證金的退還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一百一十二條 執法原則
第一百一十三條 禁止行為
第一百一十四條 社會監督
第一百一十五條 罰繳分離原則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
第一百一十七條 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 “以上、以下、以內”的含義
第一百一十九條 生效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3.17)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2007.9.14)
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1995.10.23)
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2002.4.12)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2002.11.2)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06.8.24修訂)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的解釋(2006.1.23)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2007.1.26)
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部關于規范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名稱的意見》的通知(20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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