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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注釋本(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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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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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商標評審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商標局
第三條 商標專用權的取得與保護
第四條 商標注冊申請
第五條 共同申請
第六條 強制注冊
第七條 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管理
第八條 可作為商標的可視性標志
第九條 商標的構成
第十條 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
第十一條 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第十二條 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商品性狀
第十三條 禁止使用復制、摹仿或翻譯的他人的馳名商標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
第十五條 代理活動中的商標異議
第十六條 商標中的地理標志
第十七條 外國商標在我國注冊的基本原則
第十八條 商標代理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九條 商標注冊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條 一種商標一份申請原則
第二十一條 注冊商標擴大使用范圍的另行申請
第二十二條 注冊商標改變標志的重新申請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的變更申請
第二十四條 已在國外申請的商標在中國申請優先權的取得及程序
第二十五條 在國際展覽會上首次使用的商標優先權的取得及程序
第二十六條 申報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二十七條 初步審定并公告
第二十八條 商標注冊申請的駁回
第二十九條 申請在先原則
第三十條 商標異議
第三十一條 不得損害他人在先權利、不得搶先注冊
第三十二條 駁回商標的復審
第三十三條 商標異議的復審
第三十四條 對異議的裁定
第三十五條 及時審查
第三十六條 申請更正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標的期限
第三十八條 注冊商標的續展
第三十九條 注冊商標的轉讓
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第五章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四十一條 注冊不當的商標爭議及其裁定
第四十二條 中請裁定的限制
第四十三條 裁定及對裁定的上訴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注冊商標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五條 對使用注冊商標商品的質量管理
第四十六條 對已被撤銷或注銷的商標的管理
第四十七條 對強制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未注冊商標的管理
第四十九條 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
第五十條 對決定不服的起訴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一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
第五十二條 商標侵權行為
第五十三條 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與行政、司法救濟
第五十四條 對商標侵權的行政查處
第五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侵權的職權
第五十六條 賠償數額
第五十七條 財產保全
第五十八條 證據保全
第五十九條 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執法人員秉公執法的義務
第六十一條 執法人員內部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執法人員違法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繳納費用
第六十四條 生效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商標評審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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