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注釋本(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03686009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出版日:2008/06/01
裝訂:平裝
商品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當今社會,法律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澀的專業術語,艱深的法律理論,龐雜的立法體系,這些法律與生俱來的特點,卻都成為了讀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礙。
為了解決這個矛盾,本社特組織編輯出版了這套法律注釋本系列叢書。除了法律文本為權威標準文本外,還最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書的實用性與易用性,本套書有以下特點:
(1)權威部門審定。本叢書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相關立法同志進行審定,內容準確權威;
(2)法律適用提要。每本書都由立法機關相關專家撰寫該法的適用提要,幫助讀者對每一個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
(3)重點法條注釋。對重點法條進行條文注釋,且每個條文都提煉出條文主旨,幫助讀者準確理解法條內容;
(4)關聯法規索引。條文下附錄關聯法規索引,且絕大部分法律法規文件都能在書后附錄中查找到原文,幫助讀者查找法律依據,解決實際問題;
(5)相關配套規定。書末附錄一些較為重要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使讀者在使用中更為方便、實用。
為了解決這個矛盾,本社特組織編輯出版了這套法律注釋本系列叢書。除了法律文本為權威標準文本外,還最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書的實用性與易用性,本套書有以下特點:
(1)權威部門審定。本叢書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相關立法同志進行審定,內容準確權威;
(2)法律適用提要。每本書都由立法機關相關專家撰寫該法的適用提要,幫助讀者對每一個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
(3)重點法條注釋。對重點法條進行條文注釋,且每個條文都提煉出條文主旨,幫助讀者準確理解法條內容;
(4)關聯法規索引。條文下附錄關聯法規索引,且絕大部分法律法規文件都能在書后附錄中查找到原文,幫助讀者查找法律依據,解決實際問題;
(5)相關配套規定。書末附錄一些較為重要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使讀者在使用中更為方便、實用。
目次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適用提要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指導方針】
第三條【指導原則】
第四條【政府責任】
第五條【資金、力量的來源】
第六條【表彰獎勵】
第二章 過渡性安置
第七條【臨時安置方式】
第八條【安置地點的選擇】
第九條【臨時住所】
第十條【過渡安置物資質量】
第十一條【過渡安置地點的配套設施】
第十二條【臨時住所的功能要求】
第十三條【活動板房的優先使用人群】
第十四條【資金物資分配使用的公開】
第十五條【過渡安置用地】
第十六條【過渡安置中社會秩序的維護】
第十七條【生產生活恢復】
第十八條【農業生產恢復】
第十九條【工業、服務業生產恢復】
第三章 調查評估
第二十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
第二十一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特定建設工程評估】
第二十三條【調查評估的方法】
第二十四條【評估報告的上報】
第四章 恢復重建規劃
第二十五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編制】
第二十六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實施規劃的編制主體】
第二十七條【規劃編制的方針原則】
第二十八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依據】水
第二十九條【災后重建規劃的內容】
第三十條【央企恢復重建的安排】
第三十一條【保證規劃民主性】
第三十二條【異地重建的選址】
第三十三條【重建規劃的公開和效力】
第五章 恢復重建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重建規劃的實施主體和原則】
第三十五務【各部門的職責分工】
第三十六條【地震遺址博物館】
第三十七條【清理保護方案】
第三十八條【清理保護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對遺址、遺跡、文物的保護】
第四十條【分區、分類進行清理保護】
第四十一條【動物疫情防控】
第四十二條【廢舊建築材料的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條【恢復重建的工作原則】
第四十四條 【災后重建用地的特殊規定】
第四十五條【對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標準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抗震性能鑑定和加固改造】
第四十七條【災后重建工程的選址】
第四十八條【災后重建工程質量責任】
第四十九條【重建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對特殊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
第五十一條【文物、自然、野生動植物、地震遺址遺跡的保護】
第五十二條【政府採購】
第六章 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條 【恢復重建資金的籌集方式】
第五十四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
第五十五條【捐贈款物管理】木
第五十六條【鼓勵投資】
第五十七條【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十八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減免】
第五十九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
第六十條【優先安排建設資金的項目】
第六十一條【群眾就業促進】
第六十二條【災區學生的救助】
第六十三條【非地震災區的對口支援和援建】
第六十四條【行政審批手續的簡化】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 【災后重建工作的政府監督】
第六十六條 【對資金、物資、房屋分配的監督】
第六十七條【對資金、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六十八條【對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和對重建項目的監督】
第六十九條【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七十條【檔案移交】
第七十一條【加強監察】
第七十二條【公民檢舉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侵占、截留、挪用資金或物資的處罰】
第七十四條【政府部門拖欠工程款或暗許降低工程質量的處罰】
第七十五條【降低建設工程質量的處罰】
第七十六條【地震中毀損建築物的工程質量問題】
第七十七條【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瀆職、腐敗的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其他法律、政策的制定】
第八十條【施行時間】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1997.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節錄)(2007.8.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節錄)(2007.10.28)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節錄)(1989.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節錄)(2008.2.2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節錄)(2004.8.2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錄)(2004.8.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1997.3.14修訂)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地震災區恢復生產的指導意見(2008.6.1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使用指導意見(2008.6.13)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對口支援方案(2008.6.11)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節錄)(2000.1.30)
救災捐贈管理辦法(2008.4.28)
汶川地震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分配辦法(2008.6.1)
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信息公開辦法(2008.6.1)
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管理辦法(2008.6.2)
災后廢墟清理及廢物管理指南(試行)(2008.5.2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2008.5.19)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2008.5.21)
財政部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救災採購管理的緊急通知(2008.6.4)
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糧食局關於對汶川地震災區困難群眾實施臨時生活救助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5.20)
民政部關於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員救助安置的意見(2008.6.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恢復重建期間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的通知(2008.6.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期間審判工作切實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的通知(節錄)(2008.5.26)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指導方針】
第三條【指導原則】
第四條【政府責任】
第五條【資金、力量的來源】
第六條【表彰獎勵】
第二章 過渡性安置
第七條【臨時安置方式】
第八條【安置地點的選擇】
第九條【臨時住所】
第十條【過渡安置物資質量】
第十一條【過渡安置地點的配套設施】
第十二條【臨時住所的功能要求】
第十三條【活動板房的優先使用人群】
第十四條【資金物資分配使用的公開】
第十五條【過渡安置用地】
第十六條【過渡安置中社會秩序的維護】
第十七條【生產生活恢復】
第十八條【農業生產恢復】
第十九條【工業、服務業生產恢復】
第三章 調查評估
第二十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
第二十一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特定建設工程評估】
第二十三條【調查評估的方法】
第二十四條【評估報告的上報】
第四章 恢復重建規劃
第二十五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編制】
第二十六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實施規劃的編制主體】
第二十七條【規劃編制的方針原則】
第二十八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依據】水
第二十九條【災后重建規劃的內容】
第三十條【央企恢復重建的安排】
第三十一條【保證規劃民主性】
第三十二條【異地重建的選址】
第三十三條【重建規劃的公開和效力】
第五章 恢復重建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重建規劃的實施主體和原則】
第三十五務【各部門的職責分工】
第三十六條【地震遺址博物館】
第三十七條【清理保護方案】
第三十八條【清理保護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對遺址、遺跡、文物的保護】
第四十條【分區、分類進行清理保護】
第四十一條【動物疫情防控】
第四十二條【廢舊建築材料的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條【恢復重建的工作原則】
第四十四條 【災后重建用地的特殊規定】
第四十五條【對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標準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抗震性能鑑定和加固改造】
第四十七條【災后重建工程的選址】
第四十八條【災后重建工程質量責任】
第四十九條【重建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對特殊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
第五十一條【文物、自然、野生動植物、地震遺址遺跡的保護】
第五十二條【政府採購】
第六章 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條 【恢復重建資金的籌集方式】
第五十四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
第五十五條【捐贈款物管理】木
第五十六條【鼓勵投資】
第五十七條【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十八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減免】
第五十九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
第六十條【優先安排建設資金的項目】
第六十一條【群眾就業促進】
第六十二條【災區學生的救助】
第六十三條【非地震災區的對口支援和援建】
第六十四條【行政審批手續的簡化】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 【災后重建工作的政府監督】
第六十六條 【對資金、物資、房屋分配的監督】
第六十七條【對資金、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六十八條【對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和對重建項目的監督】
第六十九條【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七十條【檔案移交】
第七十一條【加強監察】
第七十二條【公民檢舉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侵占、截留、挪用資金或物資的處罰】
第七十四條【政府部門拖欠工程款或暗許降低工程質量的處罰】
第七十五條【降低建設工程質量的處罰】
第七十六條【地震中毀損建築物的工程質量問題】
第七十七條【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瀆職、腐敗的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其他法律、政策的制定】
第八十條【施行時間】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1997.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節錄)(2007.8.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節錄)(2007.10.28)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節錄)(1989.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節錄)(2008.2.2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節錄)(2004.8.2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錄)(2004.8.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1997.3.14修訂)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地震災區恢復生產的指導意見(2008.6.1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使用指導意見(2008.6.13)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對口支援方案(2008.6.11)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節錄)(2000.1.30)
救災捐贈管理辦法(2008.4.28)
汶川地震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分配辦法(2008.6.1)
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信息公開辦法(2008.6.1)
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管理辦法(2008.6.2)
災后廢墟清理及廢物管理指南(試行)(2008.5.2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2008.5.19)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2008.5.21)
財政部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救災採購管理的緊急通知(2008.6.4)
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糧食局關於對汶川地震災區困難群眾實施臨時生活救助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5.20)
民政部關於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員救助安置的意見(2008.6.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恢復重建期間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的通知(2008.6.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期間審判工作切實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的通知(節錄)(200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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