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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務仲裁》主要針對倫敦與香港商務仲裁,特別是英國1996年仲裁法與香港1996年仲裁(修訂)法所帶來的革命性改變。《國際商務仲裁》不僅是一本針對仲裁法律實務與技巧的書,而且是一本詳細介紹在當今國際商貿的“文明斗爭”中如何制勝的書。
《國際商務仲裁》共有十四個章節,其內容包括:仲裁的性質與優越性;仲裁協議;仲裁的基本類型;仲裁程序;仲裁員的資格與對他的管制;仲裁的開始與時效;推進仲裁;費用與利息;合併仲裁;證據等等。
《國際商務仲裁》共有十四個章節,其內容包括:仲裁的性質與優越性;仲裁協議;仲裁的基本類型;仲裁程序;仲裁員的資格與對他的管制;仲裁的開始與時效;推進仲裁;費用與利息;合併仲裁;證據等等。
作者簡介
楊良宜,男,1948年生於上海,5歲時移居香港。原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主席,現任亞太地區仲裁組織主席、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文件委員會委員;海事、商事仲裁員;中國政法大學、香港城市理工大學、大連海事大學、上海海事大學、青島遠洋船員學院等國內十余所海事、政法大學的客座教授。楊良宜教授作為一位在海商法領域具有國際聲譽的學術與法律實踐權威,長期關心和致力于中國內地法學院的海商法海事法教學研究工作,近十幾年來每年都自費赴內地各知名法學院校舉辦巡回講座,并年年向國內各大高校及師生捐贈大批英美國家原版法律資料和本人的學術著作,為國內法學教育緊密接觸國際商事法律動態、培養大批精通英美海商法律實務人才作出了巨大貢獻。楊先生自上世紀80年代起開始為廣大大陸的航運界、法律界人士撰寫中文版航運實務和航運法律的書籍,并經常回大陸為法學專業和航運相關專業的大學生以及航運公司工作人員、律師等舉辦講座,深受歡迎。
目次
案例索引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仲裁的性質與優越性
§1 仲裁的性質
1.1 仲裁的含義
1.2 司法精神(judicial character)
1.2.1 符合自然的公正(natural justice)
1.2.2 實體法依照先例
1.2.3 程序上大原則要依照法院作法
1.2.3.1 程序上要實行對抗制(adversarial system)
1.2.3.2 開庭(hearing)
1.2.3.3 依照證據法(rules of evidence)
1.2.3.4 仲裁員不得接受單方面的爭辯與證據
1.2.3.5 文件披露(discovery of documents)
§2 仲裁的優越性
2.1 國際性(international)
2.1.1 穩定管轄權
2.1.1.1 擇地行訴
2.1.1.2 英國法院態度的改變
2.1.1.3 仲裁條款起的作用
2.1.1.4 法院在紐約公約不中止理由
2.1.2 全球性可執行裁決書
2.1.2.1 國際追償的主要考慮
2.1.2.2 裁決能在國際執行的重要性
2.1.2.3 紐約公約可拒絕執行的理由
2.1.2.4 執行的做法
2.2 秘密性(privacy)
2.2.1 各國對秘密性的地位
2.2.2 刊登裁決書的爭論(publication of award)
2.2.3 英國仲裁:“特殊事項”到批準上訴法院的做法
2.3 非形式性(informality)與有伸縮性(flexible)
2.3.1 程序方面
2.3.2 法律代理人方面
2.3.3 伸縮性方面
2.4 仲裁員的專業性
2.5 快速、經濟
第三章 仲裁協議
§1 仲裁協議的重要性
1.1 法院擁有的管轄權
1.2 仲裁的管轄權
§2 仲裁必須針對爭議
2.1 仲裁與意見書,評估的分別
2.2 何謂爭議?
§3 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
§4 仲裁協議對仲裁地點的選擇
4.1 是否紐約公約國家或地區?
4.2 仲裁地點程序法的考慮
4.3 仲裁地點法院對仲裁管制掌握的輕重
4.4 仲裁地點有否禁止外國人參與仲裁?
4.5 仲裁地點其他考慮如人才,收費等
§5 仲裁協議對仲裁員資格國籍的規定
§6 仲裁協議對仲裁員人數的規定
6.1 如果對人數沒有規定?
6.2 仲裁協議對人數有規定的情況
6.2.1 一個仲裁員
6.2.2 二個仲裁員
6.2.3 三個仲裁員
§7 仲裁協議對爭議金額大小的規定
§8 仲裁協議要求友好考慮(Amiable Compositeur)
§9 Scott 8L Avery仲裁協議
§10 仲裁協議對實體法的規定
10.1 沒有任何規定的危險
10.2 規定去適用外國實體法的情況
10.3 浮動適用法律條款的有效性
§11 仲裁協議要廣泛
11.1 如何用字?
11.2 簡漏的仲裁協議
11.3 去局限仲裁管轄權的例子
11.4 廣泛仲裁協議在新仲裁法的重要性如何?
§12 仲裁協議要明確
12.1 簡漏仲裁協議
12.2 浮動仲裁協議
12.3 沒有仲裁地點的仲裁協議
12.4 仲裁協議去指定不存在或錯誤的仲裁機構
12.5 太不肯定矛盾的仲裁協議/條款無效
§13 總結與建議如何草擬仲裁協議/條款
§14 提單的仲裁協議與聯合國示範法的形式要求
14.1 租約仲裁條款有否合併在提單?
14.2 Congenbill 1994的仲裁條款
14.3 聯合國示範法的嚴格形式要求
14.4 提單明確寫上仲裁協議亦是無效的案例
14.5 國際買賣合約仲裁協議是無效的案例
14.6 香港對示範法所作出的修正與擴大書面定義
14.7 擴大書面定義的總結
§15 合同的存在及獨立原則(Existence of contract/separation principle)
§16 爭議性質能否仲裁(arbitrability)
第四章 仲裁的基本類型
§1 機構仲裁(administered或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2 機構仲裁的劣點
§3 機構仲裁的優點
§4 機構仲裁的優劣點總結
§5 隨意仲裁
5.1 正式型(formal)仲裁
5.2 半正式型(semi-formal)仲裁
5.3 非正式的文件審理型(documents-only and informal)仲裁
§6 即時仲裁(instant arbitration)
第五章 仲裁程序
§1 所適用的程序法律
1.1 實體法(substantive law)
1.2 程序法(procedural或curial law)
……
第六章 仲裁員的資格與對他的管制
第七章 仲裁的開始與時效
第八章 推進仲裁
第九章 費用與利息
第十章 合併仲裁
第十一章 證據
第十二章 裁決書
第十三章 1996年英國仲裁法的總結
第十四章 香港仲裁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仲裁的性質與優越性
§1 仲裁的性質
1.1 仲裁的含義
1.2 司法精神(judicial character)
1.2.1 符合自然的公正(natural justice)
1.2.2 實體法依照先例
1.2.3 程序上大原則要依照法院作法
1.2.3.1 程序上要實行對抗制(adversarial system)
1.2.3.2 開庭(hearing)
1.2.3.3 依照證據法(rules of evidence)
1.2.3.4 仲裁員不得接受單方面的爭辯與證據
1.2.3.5 文件披露(discovery of documents)
§2 仲裁的優越性
2.1 國際性(international)
2.1.1 穩定管轄權
2.1.1.1 擇地行訴
2.1.1.2 英國法院態度的改變
2.1.1.3 仲裁條款起的作用
2.1.1.4 法院在紐約公約不中止理由
2.1.2 全球性可執行裁決書
2.1.2.1 國際追償的主要考慮
2.1.2.2 裁決能在國際執行的重要性
2.1.2.3 紐約公約可拒絕執行的理由
2.1.2.4 執行的做法
2.2 秘密性(privacy)
2.2.1 各國對秘密性的地位
2.2.2 刊登裁決書的爭論(publication of award)
2.2.3 英國仲裁:“特殊事項”到批準上訴法院的做法
2.3 非形式性(informality)與有伸縮性(flexible)
2.3.1 程序方面
2.3.2 法律代理人方面
2.3.3 伸縮性方面
2.4 仲裁員的專業性
2.5 快速、經濟
第三章 仲裁協議
§1 仲裁協議的重要性
1.1 法院擁有的管轄權
1.2 仲裁的管轄權
§2 仲裁必須針對爭議
2.1 仲裁與意見書,評估的分別
2.2 何謂爭議?
§3 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
§4 仲裁協議對仲裁地點的選擇
4.1 是否紐約公約國家或地區?
4.2 仲裁地點程序法的考慮
4.3 仲裁地點法院對仲裁管制掌握的輕重
4.4 仲裁地點有否禁止外國人參與仲裁?
4.5 仲裁地點其他考慮如人才,收費等
§5 仲裁協議對仲裁員資格國籍的規定
§6 仲裁協議對仲裁員人數的規定
6.1 如果對人數沒有規定?
6.2 仲裁協議對人數有規定的情況
6.2.1 一個仲裁員
6.2.2 二個仲裁員
6.2.3 三個仲裁員
§7 仲裁協議對爭議金額大小的規定
§8 仲裁協議要求友好考慮(Amiable Compositeur)
§9 Scott 8L Avery仲裁協議
§10 仲裁協議對實體法的規定
10.1 沒有任何規定的危險
10.2 規定去適用外國實體法的情況
10.3 浮動適用法律條款的有效性
§11 仲裁協議要廣泛
11.1 如何用字?
11.2 簡漏的仲裁協議
11.3 去局限仲裁管轄權的例子
11.4 廣泛仲裁協議在新仲裁法的重要性如何?
§12 仲裁協議要明確
12.1 簡漏仲裁協議
12.2 浮動仲裁協議
12.3 沒有仲裁地點的仲裁協議
12.4 仲裁協議去指定不存在或錯誤的仲裁機構
12.5 太不肯定矛盾的仲裁協議/條款無效
§13 總結與建議如何草擬仲裁協議/條款
§14 提單的仲裁協議與聯合國示範法的形式要求
14.1 租約仲裁條款有否合併在提單?
14.2 Congenbill 1994的仲裁條款
14.3 聯合國示範法的嚴格形式要求
14.4 提單明確寫上仲裁協議亦是無效的案例
14.5 國際買賣合約仲裁協議是無效的案例
14.6 香港對示範法所作出的修正與擴大書面定義
14.7 擴大書面定義的總結
§15 合同的存在及獨立原則(Existence of contract/separation principle)
§16 爭議性質能否仲裁(arbitrability)
第四章 仲裁的基本類型
§1 機構仲裁(administered或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2 機構仲裁的劣點
§3 機構仲裁的優點
§4 機構仲裁的優劣點總結
§5 隨意仲裁
5.1 正式型(formal)仲裁
5.2 半正式型(semi-formal)仲裁
5.3 非正式的文件審理型(documents-only and informal)仲裁
§6 即時仲裁(instant arbitration)
第五章 仲裁程序
§1 所適用的程序法律
1.1 實體法(substantive law)
1.2 程序法(procedural或curial law)
……
第六章 仲裁員的資格與對他的管制
第七章 仲裁的開始與時效
第八章 推進仲裁
第九章 費用與利息
第十章 合併仲裁
第十一章 證據
第十二章 裁決書
第十三章 1996年英國仲裁法的總結
第十四章 香港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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