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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刑法教科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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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刑法教科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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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商品簡介

《德國刑法教科書(第14版)》內容簡介:費爾巴哈的教科書因其充滿思想火花的觀點,因其構建刑法理論的不懈努力和明了的論述而著稱于世。不容否認的是,指責費爾巴哈的聲音同樣是存在的,諸如,費爾巴哈專斷地根據其哲學觀來解釋通用法的淵源,且根據先人為主的觀點來使用,因此,他沒有能充分地從歷史角度去關注通用法的淵源,沒有能充分地研究中世紀意大利實踐家們著作中的司法習慣和德國習慣法的觀點,從而沒能認識加洛法洛的言論的真正含義。另外,他還沒有充分注意到從刑事法院條例時期的司法習慣到新時期法的形成過程。他的教科書可能存在以下不足之處:他的也許不十分完善的刑法理論建立在零星的學說基礎之上;他主張的每個犯罪行為都具有的法侵害的觀點,導致他對犯罪作出不適當的系統分類,并導致他錯誤地提出了具體犯罪的可罰性的觀點。許多重要的有爭議的問題完全沒有或者沒有充分地納入教科書。因此,當發行者在費爾巴哈謝世后要求我出版其著作時,我本想對其著作進行全新的修訂。

作者簡介

安塞爾姆·里特爾·馮·費爾巴哈(Paul Johann Anselm),是刑法科學的創始人,德國刑法教師,法官和人本主義者
于1775年11月14日出生於耶拿的一個叫做海尼星(Hainichen)的村莊
于1833年5月29日謝世于美茵河畔的法蘭克福
是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德國與康德等齊名的哲學家)和卡爾·費爾巴哈(似乎不是很有名)的父親,是安塞爾姆·費爾巴哈(德國著名畫家)的祖父
是自由一法治國家刑罰理念的創始人
是巴伐利亞刑法典(1813年)的起草者
是刑罰目的報應論的創始人,也是犯罪心理學的創始人
1798年6月16日與愛娃·威廉明妮·特勒斯特(Eva Wilhelmmine Troester)結婚,后者于l774年1月4日出生於耶拿的多姆堡(Domburg),于1852年11月20日謝世于紐倫堡,育有8個孩子
1801年任耶拿大學法學教授、哲學博士
1802年任基爾大學法學教授、哲學博士
1804年任蘭茨胡特大學法學教授、哲學博士
1805年任樞密院高級候補文官
1808年正式成為慕尼黑(政府)樞密院顧問

目次

序言 關於刑法的概念、淵源、輔助學科和文獻
第一編 刑法哲學或者總論
第一部 概論,刑法的最高原則
第一章 國家心理強制的必要性
第二章 心理強制的可能性
第三章 刑法的最高原則

第二部 總論中派生的法律原則
第一章 關於犯罪的本質
第一節 犯罪的概念和分類
第二節 犯罪的可能的主體
第三節 犯罪的必要條件
第四節 違反刑法的不同表現形式
第五節 已實施犯罪的法律期限
第六節 犯罪的一般法律后果

第二章 刑法的特徵及刑法的適用
第一節 刑法及其適用
第二節 適用刑法的條件和方式

第三章 刑罰的本質及種類
第一節 刑罰概述及刑罰的分類
第二節 刑罰適用的規則
第三節 德國常用的刑罰方法
第四節 刑罰之間的關係

第二編 成文刑法或者刑法的分則
引言
第一部普通犯罪
第一章 針對國家的犯罪
第一節 狹義上的針對國家犯罪
第二節 針對國家權力的犯罪,針對政府的犯罪

第二章 針對個人的犯罪
第一節 針對公民與生俱來的權利的犯罪
第二節 針對公民所取得的權利的犯罪
第二部關於不確定犯罪
第一章 實體的不確定犯罪
第一節 遺棄兒童
第二節 墮胎
第三節 應處罰的避孕

第二章 形式的不確定犯罪
第一節 以暴力方式實施的犯罪
第二節 以欺騙他人的方式實施的犯罪

第三章 違警罪
第一節 針對刑事警察法的犯罪
第二節 針對財產警察法的犯罪
第三節 針對風紀警察法的輕罪
第四節 部分違反風紀警察法、部分違反民事警察法的輕罪

第四章 特定身份的犯罪
第一節 官員犯罪
第二節 軍事犯罪

第三編 刑法的適用
第一章 刑法適用概述
第一節 刑事管轄權概述
第二節 刑事法院及其形式
第三節 刑事法院的權能
第四節 法院程序的不同形式

第二章 刑事訴訟
第一節 刑事訴訟概要
第二節 糾問式訴訟與控告式訴訟
附錄:犯罪所生費用
譯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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