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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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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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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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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國法制史》為全國高等學校法學系列教材?基礎與應用中的一種,教材對于培養學生學習中國法制史的興趣,建構學生法史學的基礎知識體系,開拓學生法律文化的視野都具有創新性的效果。本教材特點:知識要點清楚;知識面拓展較寬;突出案例教學的比例;增加中國古代經濟和民商法律知識介紹的比例,以求與當今社會變革的要求相適應。教材適合法學學生入門學習,也適合希望了解中國法制史的讀者閱讀。

作者簡介

孫光妍,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教授,哲學博士,法律史學科帶頭人。中國法律史學會常務理事,黑龍江省精品課程“中國法制史”負責人。出版學術專著5部,在《法學研究》、《光明日報》、《人民日報》、《政法論壇》等刊物發表論文50余篇;主編、副主編、參編高校教材11部;主持完成省部級課題7項;獲省部級學術獎勵5項。代表作:《新民主主義憲政立法的有益嘗試——1946年(哈爾濱市施政綱領)考察》,獲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蘇聯法影響中國法制進程之回顧》獲黑龍江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優秀科學研究成果一等獎。

名人/編輯推薦

《中國法制史》是全國高等學校法學系列教材?基礎與應用之一。

目次

導論第一章 夏商時期的法律規范第一節 中國法的起源及夏朝的法律規范第二節 商朝的法律規范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節 西周的立法概況第二節 西周法律的主要內容第三節 西周的司法制度第三章 春秋戰國的法律變革第一節 春秋時期社會的變革及成文法的公布第二節 戰國時期法律的主要內容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一節 秦朝的立法概況第二節 秦朝法律的主要內容第三節 秦朝的司法制度第五章 漢朝的法律制度第一節 漢朝的立法概況第二節 漢朝法律的主要內容第三節 漢朝的司法制度第六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一節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立法概況第二節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主要內容第三節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司法制度第七章 隋、唐朝的法律制度第一節 隋朝的立法概況第二節 唐朝的立法概況第三節 唐朝法律的主要內容第四節 唐律的主要特點與歷史地位第五節 唐朝的司法制度第八章 宋、遼、金、元的法律制度第一節 宋朝的法律制度第二節 遼、金的法律制度第三節 元朝的法律制度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第一節 明朝的立法概況第二節 明朝法律的主要內容第三節 明朝的司法制度第十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第一節 清朝的立法概況第二節 清朝法律的主要內容第三節 清朝的司法制度第十一章 鴉片戰爭後清朝的法律制度第一節 清末的預備立憲第二節 清末修訂法律概況第三節 清末司法制度的變化第十二章 中華民國的法律制度第一節 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律制度第二節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第三節 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人民民主政權的法制建設第一節 工農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第二節 抗日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第三節 解放區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其三,《大清新刑律》確立了新的刑罰體系。刑罰分為主刑、從刑兩種。主刑有:死刑(絞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有:褫奪公權和沒收。該刑罰體系已經基本上與近代西方刑罰的刑罰體系相當,與傳統的殘酷野蠻的刑罰體系相比,有著明顯的進步。其四,《大清新刑律》在刑法原則上,采用資產階級國家刑法中的緩刑、假釋制度和罪刑法定主義原則。如第十條規定:“凡律例無正條款,無論何種行為,不得為罪”等。此外,還根據鴉片戰爭後中國社會的新情況,規定了有關妨害國交、妨害選舉、妨害交通以及妨害衛生等方面的犯罪。3.《大清新刑律》引發的“禮法之爭”新刑律草案脫稿後,立即受到猛烈攻擊。以張之洞、勞乃萱為代表的堅持封建的綱常倫理的“禮教派”與以沈家本為代表的主張效仿資產階級法制的“法理派”展開了激烈的論爭,即“禮法之爭”。這是統治階級內部的西學思想同封建傳統在法律思想上的交鋒。其焦點在于修訂法律是全盤肯定封建的倫理綱常,用新的形式包容舊律本質,還是較多地汲取西方法律精神,對法律進行改造,并將法律與道德,刑事制裁與行政處分作必要的區分。在“禮教派”強大的壓力下,“法理派”被迫妥協,同意在新刑律後增加充滿封建性內容的《暫行章程》。附則《暫行章程》共五條,對新刑律的某些條款作了重要修訂。其內容:一是對部分罪行仍堅持適用“斬刑”。《暫行章程》第一條規定:凡危害皇帝乘輿車駕者、內亂罪、外患罪以及殺傷尊親屬者,仍用“斬”刑。二是增加了死刑。第二、三條規定:見有損壞、遺棄、盜取尸體者,以及強盜罪,“應處二等以上徒刑者,得因其情節仍處死刑”。三是修訂新刑律條款。第四條針對新刑律中對“無夫奸”未定罪,特補充規定:“無夫奸者,處五等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其相奸者亦同。”第五條規定:“對尊親屬有犯,不得適用正當防衛之例。”清末修律中的禮法之爭及其結局,說明了保守勢力的強大以及清政府的頑固立場,也說明了“法理派”的軟弱性和妥協性。但新刑律在傳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論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對于以後的近代法制建設具有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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