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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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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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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內容簡介:第一,增加“區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建”(第8章)。此系當今世界各國法律界和法學界熱烈討論的重大問題。區分所有建筑物自被建筑而經過相當長的年月後必會老朽、損壞、破舊,盡管人們(尤其是業主)盡可能延長其壽命,但對其予以重建這一問題還是最終會不可避免地發生。在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進行住房的商品化改革以來,區分所有建筑物(商品房住宅)的建設迄今已然經過了20年。據國家有關權威部門報導,我國商品房住宅的壽命通常被認為只有30年左右。加之在我國,各種缺陷商品住宅,如所謂的“豆腐渣住宅”、“樓歪歪”、“樓搖搖”、“樓晃晃”、“墻脆脆”住宅等在實務中不時存在。這樣一來,區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建不獨于現今,而且于不遠的將來都是一項不能回避的重大社會問題。對于這樣的重大問題,現今對其展開積極而深入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緊迫之事。此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一個重大增補的內容。第二,依據并譯述日本學者伊藤榮壽先生的《對區分所有人團體的拘束的根據與界限:區分所有中的所有權法與團體法的交錯》(載日本愛知學院大學論叢《法學研究》第51卷第1號、第2號,2010年)的著述,由此增加兩章(第13章、第14章)專門研討這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比較法上的重要問題。此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第二個重大增補。此項增補,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作者2010年12月赴日本青山學院大學訪學期間的重要收獲。透過此項增補和第一項增補,我們可新動向,其對我國物權法中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規定內容的解釋論乃有重要的完善和補充方面的意義。第三,增加翻譯并收錄日本2002年最新修訂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該法對于推動中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立法、理論與實務的進步與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參考、借鑒意義。第四,增加翻譯并收錄希臘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此法系歐洲大陸另一部重要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其對中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立法、理論和實務的進步與完善,具有重要的參考、借鑒價值。第五,收錄我國學界新近翻譯的2007年德國最新修訂的住宅所有權法,該法對于中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立法、理論和實務的進步,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作者簡介

陳華彬,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民法學科帶頭人。迄今獨立出版民法方面的專著(獨著)11部,與他人合著著作10部,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上發表論文近100篇。

名人/編輯推薦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目次

第一章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萌芽、形成與發展第一節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萌芽與形成一、人類住宅之起源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萌芽與初步形成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正式形成第二節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發展一、1918-1947年期間: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發展的第一階段二、1947-1965年期間: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發展的第二階段第二章 各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基本立法狀況分析(一)第一節 法國一、基本概要二、《法國民法典》第664條分析三、《有關區分各階層不動產共有之法律》(1938年6月28日)四、法國《住宅分層所有權法》(1965年7月10日)第二節 日本一、立法沿革二、1962年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三、1983年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第三節 意大利一、概要二、基本內容第四節 奧地利一、概要二、1948年7月8日區分所有權法三、1975年7月1日區分所有權法第五節 德國一、立法前史二、德國《住宅所有權法》(1951年3月15日)三、德國《住宅所有權法》的修改第六節 瑞士一、立法沿革二、基本內容第七節 中南美洲各國第三章 各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基本立法狀況分析(二)第一節 美國一、立法前史與基本立法狀況二、基本內容第二節 英國一、立法前史與立法狀況二、基本內容第三節 我國香港地區一、立法基礎二、《多層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條例》(1970年6月19日)第四節 我國澳門地區第五節 我國臺灣地區一、臺灣地區“民法”上的規定二、“土地登記規則”中的規定三、“公寓大廈與社區安全管理辦法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章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概述第一節 各國法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名稱第二節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一、各種學說之分析二、各種學說的衡量比較與選擇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意義四、《物權法》關于建筑物區分歷有權的含義系采三元論說五、業主的界定……第五章 專有所有權研究第六章 共有所有權研究第七章 若干重要問題研究第八章 區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建第九章 成員權第十章 區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一)第十一章 區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二)第十二章 區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文化與社會性上的問題第十三章 對業主的團體的拘束的根據與界限——建筑物區分所有的所有權法與團體法的交錯(一)第十四章 對業主的團體的拘束的根據與界限——建筑物區分所有的所有權法與團體法的交錯(二)第十五章 關于制定我國的單行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附錄(一)日本《有關建筑物區分所有等之法律》附錄(二)德國《住宅所有權與長期居住權法》(簡稱“住宅所有權法”)附錄(三)奧地利《有關住宅和店鋪(營業場所)所有權之聯邦法》(簡稱“住宅所有權法”)附錄(四)《瑞士民法典》第712條之一至二十有關“分層建筑物所有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附錄(五)希臘《關于區分樓層的所有的法律》(《公寓法》、《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1929年法律第3741號)附錄(六)希臘1971年法令第1024號《關于對在同一基地上建筑的復數的建筑物的區分所有》附錄(七)美國各州區分所有權法一覽表附錄(八)我國臺灣地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附錄(九)主要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正式形成時代和環境的急迫需要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為各國民事立法所確立的根本動因?。歐洲大陸在經歷了漫長而黑暗的中世紀時代以後,自19世紀上半期開始,于英國、法國、德國、瑞士等大陸國家先後開始了以棉紡織業的機械化、蒸汽機的發明和運用以及鐵路建設為內容的工業革命。工業革命的結果,一方面使大機器生產代替了工場手工業,極大地解放和促進了生產力;另一方面,它又加速了城市和手工業中心的急劇發展。進而造成了城市人口激增、地價飛漲、住宅缺乏的窘迫局面。對此,恩格斯在1887年1月10日《論住宅問題》第3版序言中寫道:“一方面大批農村工人突然被吸引到發展為工業中心的大城市里來;另一方面,這些舊城市的布局已經不適合新的大工業的條件和與此相應的交通;街道在加寬,新的街道在開辟,鐵路鋪到市里,正當工人成群涌入城市的時候,突然出現了工人以及以工人為主顧的小商人和手工業者的住宅缺乏的現象”。面對上述“住宅缺乏”的現象,各國為謀求問題之解決,乃相繼于自己的民法典上確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664條關于樓層所有權的規定開各國在此領域進行立法規制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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