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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公司金融(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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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公司金融(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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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法律與公司金融》中,作者弗蘭克?B?克羅斯探究了法律在國家經濟成功所必需的大金融市場發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并分析了合同法、物權法和侵權法的基本法律,為其在金融市場中的價值提供了廣泛的理論和實證案例。
《法律與公司金融》以法律發展的歷史分析為開端,回顧了公司金融的法律監管,重點關注20世紀美國證券法的發展,并提供了廣泛的法律效應的實證分析。法律與公司金融的一個獨特優勢是把所有相關的方面都結合起來,而不是孤立地進行分析。內容包括公司金融中法律的作用、行為和實證分析以及在法律與公司金融領域現存的爭議。從根本上來說,《法律與公司金融》捍衛了美國和全世界法律的經濟價值。

作者簡介

作者:(美國)弗蘭克·B.克羅斯 (美國)羅伯特·A.普倫蒂斯 譯者:伍巧芳 高漢

弗蘭克·B.克羅斯(Frank B.Cross) 美國得克薩斯大學麥庫姆斯(McCombs)商學院的“赫伯特·凱勒赫商業法百年教授”(Herbert D.Kelleher Centennial Professor Of Business Law),得克薩斯大學法學院的法學教授,得克薩斯大學“政府教授”。
羅伯特·A.普倫蒂斯(Rbert A.Prentice)美國得克薩斯大學麥庫姆斯商學院的“埃德和莫莉·史密斯商業法教授”。
伍巧芳,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碩士畢業于英國伯恩茅斯大學商學院,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博士,碩士生導師。研究領域包括金融立法、法律翻譯和商務英語研究等。在國家級專業核心期刊發表研究性論文十余篇,出版十一五規劃教材一部,專著一部。
高漢,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經濟學博士,法學博士後。畢業于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大學訪問學者,主要從事金融產品及監管等領域的研究。先後在國家級核心期刊發表專業論文四十余篇。同時,在《法制日報》發表熱點問題分析論文若干,專著兩部,相關課題最近兩年分別獲得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立項和國家社科基金立項。

名人/編輯推薦

《法律與公司金融》是公司金融法律譯叢之一。
在這本目標明確、令人印象深刻的《法律與公司金融》中,作者弗蘭克?B?克羅斯探究了在推進社會的經濟福利方面法律所起的作用,審視了工商企業和股票市場的三個層次的法律規制:合同祛、物權法和侵權法的基本法律,公司法以及證券法;清楚而有說服力地概述了政府干預的經典經濟案件,因為它能增進信任、減少交易成本并且促進寶貴的網絡外部效應。
《法律與公司金融》還對法律與公司金融的行為分析進行了有深度的解讀;在提出新的實驗證據的同時對其他學者進行的研究作了精當有益的評價;補充了經濟、行為和實證的分析以後,《法律與公司金融》還展現了監管公司金融法律的發展簡史,從不同的角度研究了公司金融法,并在最後一章運用他們對該主題的深入了解對當前的爭議提出了新的觀點。

目次

“心理東西本自同”——“公司·金融·法律譯叢”總序
譯者前言
圖示和圖表
第一章 法律在公司金融中扮演的角色
法律,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
公司與證券市場的法律結構
重疊部分
章節概要

第二章 法律與公司金融的經濟學分析
基礎法與信任
法律和信任的簡要經濟學分析
公司法的經濟意義
證券法的經濟意義
證券法的實證研究
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成本
結論

第三章 法律與公司金融的行為分析
行為決定論介紹
行為決定論的影響
基礎法和行為決定論
公司法和行為決定論
證券法和行為決定論
政府的作用
總結

第四章 法律與公司金融的歷史
基礎法
公司法
證券監管
結論

第五章 法律與公司金融的實證研究
法律和公司金融關系的研究現狀
對法律和公司金融效果的考量
基礎法關系的簡單分析
與公司法相關性的簡單分析
證券法相關關系的簡單分析
分析法律變量
分離法律變量的金融效應
中間變量
結論

第六章 法律與公司金融的當前爭議
內幕交易
關于欺詐的合同
對發行人放松管制
競爭調節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
總結
索引

書摘/試閱

證券法強制信息披露要求的經濟學意義,首先體現在對詳細私人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像前文中所說的提供信息的金融中介的情況下,想要排除一些人通過免費搭便車的方式從信息中獲益是十分困難的。這就說明了自由市場并沒有提供最佳的信息量。市場機制同樣還有其他的缺陷。信息購買者很難判斷那些對發行者信息進行核查的中介機構的可靠性,這就需要有其他的中介結構對這些中介機構不確定的可信度進行評估,然後以此類推。
對于一些經濟學家來說,這樣一種強制性信息披露的制度(或甚至是依靠金融中介)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公司會主動地把股東想要知道的公司信息公布于眾,目的是想要抬升股價。一個公司若能加大披露的力度,就是在不斷地證明其具有的經濟價值。在那些對公司的法律管制較為薄弱的國家里,公司會主動披露得更多,并且所采用的內部管理體系會比法律所要求的更好,目的是為了吸引更多的權益資本。通過定期的披露信息,這些公司確保了投資者可以更好的監督他們的投資,這樣一來投資就成為重中之重,同時也是公司披露信息的內部動因。
以上所說的信息披露的優點并沒有完全使得經濟學家們相信強制性披露所帶來的好處。如果披露是有利于公司的,那么這種強制就不是必須的。一些反對的觀點認為,每一個公司都會根據自己的特定情況來選擇最佳的信息披露量。因此,那些主動提供私人披露的情況,可以考慮作為法律不是必需的以及無效率的證明。私人企業會披露比法定披露更多的信息,目的是為了吸引資本;它們大概會在不披露不必要的信息的情況下作出最佳的披露程度,因為這樣可以減少公司的額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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