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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事仲裁法律與實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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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事仲裁法律與實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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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國商事仲裁法律與實務》內容簡介:實用。《中國商事仲裁法律與實務》所有分析都緊緊圍繞中國商事仲裁的實務問題展開,沒有任何章節空談理論而無涉實務。書中不僅有作者作為爭議解決專業律師的執業感悟和經驗總結,更輔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權威判例。其豐富、翔實、權威的參考資料不僅對執業律師有益,對法官、仲裁員、學者、學生亦有幫助。全面。《中國商事仲裁法律與實務》共20章,比較全面地涵蓋了以下諸多重要專題:中國商事仲裁概況,仲裁法及司法解釋和國際條約,仲裁協議,國際仲裁、涉外仲裁和本地仲裁,仲裁的法律適用,仲裁規則的適用,仲裁時效,仲裁的申請、受理與答辯,仲裁管轄異議,仲裁反請求,合并審理,財產保全,證據保全,代理人,仲裁庭,證據,庭審,裁決,執行,仲裁的司法審查等。國際性。《中國商事仲裁法律與實務》借鑒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英國、法國、新加坡、中國香港等國際組織、國家及地區的仲裁法發展新動向,以比較研究的方法,客觀地分析了中國商事仲裁的現狀、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問題。

作者簡介

孫巍,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倫敦大學亞非學院爭議解決專業碩士中國政法大學學士倫敦國際仲裁院青年仲裁員協會會員英國事務律師公會國際分會會員主編《中國建設工程法律評論》(法律出版社)、《中國建設工程法律業務報告(2009-2010)》,著有《民商事訴訟仲裁律師執業參考》(法律出版社,2007年),在《人民法院報》、《中國房地產報》、《民主與法制》和《臺商》等刊物發表多篇文章。

名人/編輯推薦

《中國商事仲裁法律與實務》是作者孫巍用兩年的時間,對其近十年從事商事仲裁法律實務的經驗所作的總結,實務性較強。書中很多重要的案例和研究資料本身也很有參考價值。
《中國商事仲裁法律與實務》將中國的仲裁制度及法律實務放在國際仲裁這個大視野下進行比較研究和分析,使中國的讀者更真實、全面地了解到我們仲裁的實際情況。

目次

第一章 中國商事仲裁概況
第一節 中國仲裁發展及現狀
一、《仲裁法》頒布之前的仲裁情況
二、《仲裁法》頒布之後的仲裁事業的發展
三、行政牽絆與民間化努力
第二節 機構仲裁與臨時仲裁
一、機構仲裁與臨時仲裁概述
二、在中國內地不得進行臨時仲裁
三、涉外仲裁協議可以約定在境外臨時仲裁
四、中國內地承認港、澳、臺地區臨時仲裁
五、中國內地承認《紐約公約》成員國的臨時仲裁
六、其他法域的臨時仲裁在中國內地的認可和執行

第二章 仲裁法及與仲裁有關的重要的司法解釋和國際公約
第一節 仲裁法及仲裁法的修訂
一、《仲裁法》的立法宗旨
二、《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則
四、《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五、《仲裁法》的修訂
第二節 紐約公約
一、《紐約公約》的宗旨
二、《紐約公約》的主要內容
三、《紐約公約》在中國的實踐
第三節 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第三章 仲裁協議
第一節 仲裁協議的“書面”要求
一、書面形式是仲裁協議的有效要件
二、如何理解“書面形式
第二節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第三節 仲裁協議有效性
一、仲裁協議有效性的三要素
附3-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訴人武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總公司
與被上訴人福州天恒船務有限公司、被上訴人財富國際船務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的請示》的復函([2009]民四他字第36號)
附3-2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上訴人武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總公司與被上訴人福州天恒船務有限公司、被上訴人財富
國際船務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的請示》([2009]鄂民四終字第66號)
二、仲裁協議約定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國內仲裁的合法性
附3-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德國旭普林國際有限責任公司與無錫沃可通用工程橡膠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案的請示》的復函([2003]民四他字第23號)
附3-4DuFERCOS.A.(德高鋼鐵公司)申請承認與執行ICC第14006/MS/JB/.IEM號仲裁裁決案([2008]甬仲監字第4號)
三、約定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的代表性案例分析
四、選定兩個仲裁機構的仲裁條款的效力
……
第四章 外國或國際仲裁、涉外仲裁與本地仲裁
第五章 仲裁的法律適用
第六章 仲裁規則的適用
第七章 仲裁時效
第八章 仲裁的申請、受理與答辯
第九章 仲裁管轄異議
第十章 仲裁反請求
第十一章 合并審理
第十三章 證據保全
第十四章 代理人
第十五章 仲裁庭
第十六章 證據
第十七章 庭審
第十八章 裁決
第十九章 仲裁裁決的執行
……

書摘/試閱

一、《仲裁法》的立法宗旨
《仲裁法》的立法宗旨體現在《仲裁法》的第1條。即“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二、《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仲裁法的適用范圍也叫仲裁法的效力,或者稱仲裁對象,即仲裁對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時間和空間范圍內發生作用。這也就是通常所講的“爭議的可仲裁性”。我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3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第77條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根據這些條文的規定,我國《仲裁法》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人的適用范圍
根據《仲裁法》第2條的規定,《仲裁法》具有廣泛的對人適用范圍。不論是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是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其他組織,都可以在中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活動。但是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的當事人,只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而不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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