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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一本通:法律一本通(第三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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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一本通:法律一本通(第三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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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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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行政法一本通(第3版)》主要內容簡介:“法律一本通”系列叢書自2005年出版以來,以其科學的體系、實用的內容,深受廣大讀者的喜愛。2007年,我們對其進行了改版,豐富了其內容,增強了其實用性,再次博得了廣大讀者的贊譽。我們秉承“以法釋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體例之上,再次對“法律一本通”系列叢書進行改版,以達到“應辦案所需,適教學所用”的目標。新版叢書具有以下特點:1.叢書以主體法的條文為序號,逐條穿插關聯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請示答復和部分地方規范性文件,方便讀者理解和使用其他的相關法律文件。尤其是請示答復,往往是針對個案而抽象出來的一般性規則,具有實踐操作指導意義。而這些精選的法律文件均為最新有效。2.叢書緊扣教學和實踐兩個主題,在目錄上標注了重點法條,并在某些重點法條的相關規定之前,對收錄的相關文件進行分類,再按分類歸納核心要點,以便讀者最便捷地查找使用。3.叢書緊扣法律條文,在主法條的相關規定之後附上案例指引,通過相關案例,可以進一步領會和把握法律條文的適用,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并對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錄,方便讀者查找。4.叢書以腳注的形式,對各類法律文件之間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條文之間的適用關系進行說明,以便讀者系統地理解我國現行各個法律部門的規則體系。從而更好地指導教學工作和司法實踐。

名人/編輯推薦

《行政法一本通(第3版)》:以法釋法,專業權威,辦案所需,教學所用。方便快捷:以主法條為干。迅速查找相關規定、突出重點:目錄標注重點。歸納相關規定要點、實例參考:收錄權威案例。提煉歸納裁判摘要、適用解疑:提示沖突法條。準確解釋適用關系。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總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第二條 [行政許可的含義]第三條 [適用范圍]第四條 [合法原則]第五條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第六條 [便民原則]第七條 [陳述權、申辯權和救濟權]第八條 [信賴保護原則]第九條 [行政許可的轉讓]第十條 [行政許可監督]行政許可的設定第十一條 [行政許可設定原則]第十二條 [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第十三條 [不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第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第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第十六條 [行政許可規定權]第十七條 [行政許可設立禁止]第十八條 [行政許可應當明確規定的事項]第十九條 [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聽取意見、說明理由]第二十條 [行政許可評價制度]第二十一條 [停止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第二十二條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一般規定]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第二十四條 [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第二十五條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第二十六條 [一個窗口對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紀律約束]第二十八條 [授權專業組織實施的指導性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第二十九條 [行政許可申請]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公示義務]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提交真實材料、反映真實情況義務]第三十二條 [行政許可申請的處理]第三十三條 [鼓勵行政機關發展電子政務實施行政許可]第二節 審查與決定第三十四條 [審查行政許可材料]第三十五條 [多層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審查程序]第三十六條 [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許可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書摘/試閱

一、進口單位擬進口的農藥只要依照我國《農藥管理條例》進行了農藥登記,農業部就對其發放“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發放“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是農業部對該農藥是否已經依法進行了農藥登記的核實、確認,不是行政許可。如果農業部除了要對該農藥是否依法登記進行核實外,還要對其他條件進行審查後才決定是否發放“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實際上是在農藥登記之外設定了進口許可。《農藥管理條例》第30條第3款規定,進口農藥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只要向海關出示其取得的中國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即可。因此,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6條的規定,發放“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屬于在《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的農藥登記之外增設的行政許可事項,對此,應當依法進行清理,但國務院決定予以保留的除外。對出口單位出口農藥發放“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因此。對這一許可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清理,但國務院決定予以保留的除外。三、《農藥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負責農藥登記的初審。按照這一規定,如果未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的“初審”,申請人就無法獲得農藥登記。這種“初審”已構成了一項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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